中国情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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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管理的“情理法”和“法术势”

论中国管理的“情理法”和“法术势”
提 出了 完整 的管理 理 论 , 也 备 受西 方 管 理学 者推 崇 。 韩 非 子 应 该 称 得 上 是 世 界 的 管
随 势 而动 ,也 不能 一 味 地一 成 不 变 。 他 说 如 果 用 以前 的 制 度 来 应 对 变 化 了的形 势 , 就像 守株待 兔 一样 可笑 。 第 四, 制度要厚 赏重罚 , 同 时 要 做 到 有 功 必赏 , 有 过 必罚 。韩 非 子 讲 只 有 立 功 的人 有获 得 奖 赏 的预 期 , 知 道 必 然得 到 奖 赏 ,并 且 奖 赏够 多 , 人
法家 思想 的 “ 势” ,是指 权势 , 权 力 。对 于 一个 组 织 来讲 , 法 家 推 崇 的 是 直线 制 或直 线 职 能 制结 构 , 强调 身 处 中 央 的 领 导 者 要 强 势 控 制 组 织 的
运 行 。作 为领 导 者 本 身来 讲 , 要 有 足
学 源于 西 方 ,管理 学 与 中 国人 无 关 ,
我们 不 可否认 , 管理 科学 源于 西 方 1 9 世 纪初 , 伴 随着 西 方 的 工业 革 命 的兴
起 ,管理 学 的 高地 尽 被西 方人 占领 ,
令夕改, 韩 非 子讲 “ 号 令 数下 者 , 可亡 也” 就 是 这 个 意思 。但 是如 果 环 境 发
生 重 大 变化 时 , 韩 非子 认 为 制度 也 要
外的 , 德 鲁 克 认 为 中 国 不能 从 国 外 引 进 管 理 者 的原 因 就 是 要 想 管 理 好 中
言 S P E E C H
事, 其 中“ 理” 是位于 中间 , 是 最 重 要
的, 但“ 情” 是 基础 , 是“ 理” 的根基 , 最
6 8旦
后才轮到 “ 法” , 而 西 方奉 行 的 是 “ 法 第一, 制度要公 之于众 , 要 让 所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情理法分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情理法分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情理法分析【摘要】: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对我们今天法治进程的影响,文章简单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情理法。

【关键词】:人情; 理; 法现代法治有法律至高无上,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至高无上却被皇权至高无上所代替。

中国几千年的历史实际上就是一部专制历史。

这个专制社会的法律根本就在情,日常生活准则即是理,皇者手中的工具就是法律。

中国古代社会的情理法一切从亲情出发,社会秩序就是各人在的身份要求,若违反了身份要求,用来制裁的就是法。

中国古代审理案件的结果,常常有合法的为非法,非法的为合法的情形。

比如儿子告发父亲谋反,除了其父要处决外,儿子也要斩立决,比如父亲包庇儿子,我们看来是构成犯罪但中国古代是合法的。

为了让我们大家都明白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对我们今天法治进程的影响,有必要我们都来讨论一下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情理法。

一、情,即人情。

首先,是指人本能情感或情绪,从历史事实来分析,情似乎有四层意思。

第一层意思指人之常情,即我们经常说的人性、人的本能、本性这方面;第二层意思指的是情面或人情,它可以更多地涉及到一些人际关系、社会关系;第三层意思指民情。

在民情这一层面上,我们也可以将社会舆论、社会的一些基本状况、乃至我们经常说的习惯法和大家公认的一些风俗习惯或公认的一些权利包括进去;第四层意思是指情况亦情节,这一层面的情所指的本身是一种事实,情有可原。

即指案中具体情节,所以这一层面的情不在文章章讨论的范围。

我们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情理法中情,所要着手的情仅以情是人的思想感情在司法中的作用来分析,那么可以从人情产生的主体三方也即司法过程中二方主体(掌法者与被处罚者)和第三方来着手,我们看到尊长的人情为法,臣民的情为罪,民众的情社会的情也是司法的依据。

二、理,从文字来解释,在春秋时为纹理、治理;在战国时为义理、条理、腠理;在秦汉时为条理;魏晋时为玄理;隋唐时为佛理,理事相融,(佛法中理情、义理);两宋时以为天理,实理(与虚空相对);元明时心即理,明清时又为事理;近代理为公理。

中国情理法

中国情理法

中国情理法--中国社会体制建设的利器在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中国积累了丰富多彩的文化形式,形成自己独特的文化底蕴。

之所以华夏文化能渊源流长,能不像其他世界文化那样遭受截流干涸之运,或许就是这种丰富性多样性所起的作用。

中国素来以“礼仪之邦”著称,无论是文治武伐,还是2、中国社会讲究的是合理,中国“法治”的最大特点,就是“中庸”,中庸就是合理。

在西方人眼里,“合理”与“合法”是等同的。

“合理”就是“合法”,“合法”必然“合理”。

但在中国,“合法”的并不一定必然“合理”,“合理”的也不一定必然“合法”。

“理”与“法”不是在同一个层面上,而且往往相互冲突。

假如“合理”与“合法”相冲突,处于“两难”境地的时候,怎么办?我们就要追求公平的合理。

现在讲和谐社会,就是要构建合理的社会。

所以中国这个社会是在“两难、兼顾、公平”中发展的。

我在兰溪费龙口村办了一个案子,儿子把母亲的承包地出租给其他人办砂石场了,承租人通过老大妈的儿子租来这块地后,置办了有关制砂设备,并造了四个码头,总共投资大概是八十多万元。

后来为了一些些小的事情发生了纠纷,母亲说小儿子未经她老人家的同意,她现在不租了,要把承包地拿回来,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案子。

但这个案子却无法判决,为什么?就是“理”与“法”的冲突。

从法律角度来看,母亲与儿子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在没有证据证明小儿子出租的行为是受母亲授权处理的前提下,小儿子擅自处理母亲的承包地,属于无权处分,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除非得到处分权,或者经过权利人同意,否则无效,租赁行为无效,那么你就要判老太婆赢,土地归还老太婆,但承租人已经投入的八十多万元钱怎么办?这个损失谁承担?所以如果判老太婆赢,合法但不合理。

我们再从情理上来分析:小儿子的母亲年纪都七十多了,已经很长时间没有耕种过这块地了。

在农村,一般母亲年纪大了,都是由儿子处理母亲事务。

因此,从常理上说,小儿子代母亲把承包地予以出租也属于合理范畴,而且村里的书记、主任都认为这是很正常的。

中国人的情理法与营销

中国人的情理法与营销
营 销
中国 情理法与 人的 营销
薛 金 福


中 国 人 的 情 理 法
美 , 再 企 图 说 理 使 陈 认 妻 爱 子 ,最 后 不 得 已 才 状 告 陈 ,不 得 不 国 法 处 死 陈 。 包 公 断 案 一 向 公 证 严
在 探 讨 中 国 式 营 销 的 情 理 法 之 前 , 我 们 先 阅
自刎 于 三 官 堂 。 秦 到 包 公 处 告 状 ,包 设 计 招 来 陈
而 威 廉 姆 斯 杀 人 案 中 ,威 廉 姆 斯 不 但 没 有 陈
世 美 的 目无 国 法 , 还 努 力 用 实 际 行 动 为 自 己 赎
驸 马 ,希 望 陈 世 美 认 妻 。 但 陈 自恃 皇 亲 强 词 夺 理 ,
告 知 丞 相 王 延 龄 , 王 延 龄 宴 请 陈 世 美 , 令 秦 Ⅱ 曲 昌 试 图 感 动 陈 认 妻 ,但 陈 拒 绝 并 讥 讽 王 延 龄 ,并 令
国 古 人 采 用 先 人 情 、 再 道 理 、 最 后 国 法 的价 值 评
判 顺序 。
家 将 韩 琪 追 杀 母 子 三 人 灭 口 。 秦 哭 告 实 情 ,韩 琪
营 销
法 官应该 从 宽处理 予 以减刑 。 这就 是 中国人 的情 样 回答
理 法价值 观 判断 顺序 。 中 国 历 史 的每 一 页 几 乎 都 在 给 我 们 灌 输 情 理 反 问
6 0
罪 、 杀人 未 遂 王 法 , 而 是 看 重他 杀 妻 灭 子 的 无 情
无 义 , 其 次 是 他 强 词 夺 理 的 无 理 相 击 ,所 以 , 陈
该 死 。 而 威 廉 姆 斯 虽 然 杀 了 四 个 人 ,但 是 他 内 心 忏 悔 赎 罪 , 并 以 实 际 行 动 教 育 青 少 年 ,于 情 于 理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情理法是一种综合运用情理和法理的法学思维方法,它在法律解释和适用的过程中,将理性思考和人情世故进行有机结合。

情理法起源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融合了中国古代的人文思想和法理道义,是中华民族智慧和力量的体现。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是指情、理、法在实际运用中的相互关联和相辅相成。

首先,情、理、法是互为依存、相互贯通的。

情、理、法是法学思维中的重要要素,它们相互依赖,相互贯通。

情是人类社会中基本的情感需求,是人类社会交往和法律适用的重要背景和基础。

理是人类社会中的普遍规律和人类认识真理的有序方式。

法是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导的一种秩序体系,体现了人类社会的集体意志和共同价值追求。

在实际运用中,情感的存在和情理的合理性是法律制度制定和适用的重要依据,同时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规则又会反过来影响人们的情感和理性思考。

情、理、法三者相互交融,共同构成了法学思维中的重要内核。

其次,情、理、法是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的。

情、理、法是法学思维中的三个重要视角和维度,它们之间不存在对立关系,而是相互补充、相互递进的关系。

情理法旨在通过情感的体现、理性思考的倡导以及法律规范的适用,使得法律制度更加符合人民的实际需要和价值诉求。

情感能够赋予法律以人情味,使法律更加温暖、有人性;理性思考则能够将法律问题置于客观公正的评判之中,使法律得以合理解释和适用;法律规范则提供了一种有序的社会秩序,以公正性和可预期性维护社会稳定。

情、理、法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法学思维的完整体系。

最后,情、理、法的运用需要相互平衡和调和。

情、理、法在法律运用中并非是一刀切的,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平衡和调和。

情感是人类普遍存在的,法律适用不能过于机械地排斥情感因素,而应该在情感的体现中寻求公平和正义。

理性思考是对情感的补充和辅助,它能够从客观角度对情感进行评判,使法律能够更加合理地适用。

而法律规范则提供了平衡和调和的框架,使各方利益能够得到公正保障。

“法意、人情,实同一体”:中国古代“情理法”整体性思维与一体化衡平艺术风格、成因及意义

“法意、人情,实同一体”:中国古代“情理法”整体性思维与一体化衡平艺术风格、成因及意义
一 、 中 国古 代 司 法 风格 既 不 是 “卡 迪 司法 ’’,也 不 是 “父 母 官 诉 讼 ”, 而 是 “情 理 法 ’’整 体 性 思 维 与 一 体 化 衡 平 艺 术
在 论 及 中 国古 代 司法 艺 术 风格 之 前 ,笔 者 欲 先 梳 理 一 下 何 谓 司法 审 判 艺 术 ? 其 源 流 如 何 ? 以便 对 学 界 流 行 的所 谓 中 国古 代 司法 为 “卡迪 司 法 ”模 式 或 “父 母 官 诉 讼 ” 类 型 以 及 司法 裁 判 中 因 “情 理 ” 运 用 而 导 致 司法 缺 乏 确 定 的 观 点 提 出商 榷 与 质 疑 ,并 进 而 为 自己所 提 出 的 中 国古
实 际 上 ,司法 审判 活 动 是 一 门体 现 法 官 审判 艺 术 的 审 美 活 动 ,是 法 官 的 良知 善 心 、 生 活 经 验 法 则 以 及 法 律 解 释 、推 理 、论 证 等 理 性 法 律 方 法 、 技 术 与 策 略 的 综 合 艺 术 性 表 达 ,渗 透 着 法 官 个 人 对 司 法 艺 术 之 美 的 高 度 自觉 感 悟 与 智 慧 。法 学 家 吴 经 熊认 为 : “与 在 音 乐 中一 样 ,在 法 律 中 美感 是 透 过 比例 和 有 秩 序 的节 奏 而 出 现 的 … … 正 义 是 人 际关 系上 的 美 ,而美 是 现 象 世 界 的 正 义 。”[ ]吴 经 熊 又 说 :司法 的 目的 不 仅 仅 在 于 解 决 纷 争 ,而 更 在 于 扩 充 人 们 生 存 的 意 义 世 界 ,作 出 衡 平 的符 合 正 义 的判 断 ,而在 其 中发 挥 作 用 的则 是 “丰 富 的情 感 、广 阔 的 眼 界 与 精 细 的分 辨 力 。”[5 美 国学 者 布 瑞 安 ·保 图在 谈 到 法 律 推 理 的 艺 术 性 时 则 说 :“法 律 推 理 是 一 种 独 特 的 纠 纷 解 决 办 法 ,它 部 分 是 科 学 ,部 分 是 艺 术 。与 科 学 探 究 一 样 ,法 律 推 理 按 照 规 定 的 规 则 和程 序 ,根 据 仔 细 的观 察 和精 心 的 证 据 权 衡 而 尽 力 理 性 地 获 得 结 论 ,然 而 ,与 艺术 一 样 , 法 律 推 理 的 结 果 亦 反 映 了 ‘艺 术 家 ’—— 即 法 官 的裁 量 选 择 。”[6]

中国人的情理法与营销

中国人的情理法与营销

中国人的情理法与营销作者:薛金福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2011年第12期一、中国人的情理法在探讨中国式营销的情理法之前,我们先阅读两则案例。

一则是在中国流传甚广、家喻户晓的故事《秦香莲》。

宋朝年间陈世美中了状元,隐瞒已婚事实又当了驸马。

原配秦香莲在送公婆终老后携子女进京寻夫,陈不认并驱逐母子三人。

秦拦轿告知丞相王延龄,王延龄宴请陈世美,令秦唱曲试图感动陈认妻,但陈拒绝并讥讽王延龄,并令家将韩琪追杀母子三人灭口。

秦哭告实情,韩琪自刎于三官堂。

秦到包公处告状,包设计招来陈驸马,希望陈世美认妻。

但陈自恃皇亲强词夺理,包欲铡之。

国太和皇姑前来劝阻,包赠银秦香莲,希望秦放弃,秦出语激将包公,包公遂铡陈世美。

一则是美国人威廉姆斯杀人案。

美国人威廉姆斯因为杀死四个人,被判处死刑。

但是威廉姆斯没有放弃求生的机会,在狱中努力以实际行动为自己赎罪,以口述的形式留下四部纪实体小说,教育青少年好好做人,并展开街头教育行动,其人甚至数次入选诺贝尔和平奖候选人。

但是,当威廉姆斯和他律师充满信心地等待加州高等法院减刑时,加州州长施瓦辛格确断然拒绝。

结果威廉姆斯被执行了注射死刑。

陈世美与威廉姆斯结局是一样的,但是这两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却很好地折射出了中国与西方在情、理、法三方面价值标准的差异。

《秦香莲》中陈世美罪不可恕,他犯有欺君之罪、指使部下杀妻灭子未遂之罪。

但是剧中人,不管是陈世美妻子秦香莲、一国之相王延龄、国太皇姑还是公正严明的包公都对这件事情采用一致的态度,那就是先好言相劝感动陈世美,再企图说理使陈认妻爱子,最后不得已才状告陈,不得不国法处死陈。

包公断案一向公证严明享誉古今,但是在《秦香莲》中,包公明知陈犯国法,开始却不加追究,只是晓之以情希望陈能认妻就可了结。

但是,陈强词夺理,包欲铡之,国太和皇姑前来劝阻,包屈受制于封建伦理纲常,赠银秦香莲,希望秦放弃。

秦出语激将包公,包公才利用国法制裁陈。

从中,可以看出中国古人采用先人情、再道理、最后国法的价值评判顺序。

情理法作文

情理法作文

情理法作文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文化底蕴的千年大国,中国传统法律的主导地位即“礼法并用,德主刑辅”,情、理、法三者的关系一直被人们所争论。

自古以来,学者们对于国家制定的法律之评价有“尽了天理人情之极”、“通乎人情法理之变”等,这些都是中国古人以情理来评价以前或本朝的法律,是中国人情理法观的具体体现。

在中国古代的观点中,情理与法之间,依然以情理为核心,法是情理无力到达的地方的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规则,在情理与法冲突的情况下,让步的几乎都是法律:中国古人的情理法观念在古代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有人提出以情断狱问题:《论语子章》记载了孟孙氏时期,曾子的一个学生向曾子请教如何处理案件,曾子告诫他说“上失其道,民散久矣。

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

”这是我国最早在司法领域讲情的言论。

当然,此处情主要指的是案情。

由于统治者的政策失去民心,老百姓迷失方向已经很久了,审理案件即使察明了真相,也不要太高兴,而要用一种怜悯之心来审理案件。

以情恕的司法倾向,为我国古代官吏所坚持,而且后世作为一种原则而坚持。

中国古代不是一个完全法制社会,往往以情来决断罪的大小和有无问题,情被理解为法律的合理性依据。

唐律已经开始以理来评价法律,情理是中国古代法律的精神。

一般认为中国古代老百姓对法律有深刻的理解,因为他们不需要专门的学习,只要依据情理,就可以对掌握法律的基本精神。

汉成帝时,一位大臣朱勃,以前没有从事过司法工作,突然升任廷尉,属员对其能力怀疑。

他让属官拿出宿狱由他审理。

属员为了试验他的能力,搬出成案,抽去其中处理意见,请朱勃决断,竟然十有八九与以前判决相吻合。

属员由此信服,他们后来问他为何如此精通律令,他回答称“三尺律令,人事出其中”。

情理法与中国人读后感

情理法与中国人读后感

情理法与中国人读后感以前吧,我就模模糊糊地觉着,咱中国人处理事情的时候,情啊、理啊、法啊就像三根纠缠不清的绳子。

读完这本书才恍然大悟,原来这里面的门道这么深。

先说说这个“情”。

咱中国人可太重视情分了,亲情、友情、乡情,就像一张张无形的网,把大家紧紧地连在一起。

就拿家里的事儿来说,要是有个亲戚犯了点小错,长辈们首先想的可能不是按照法律条文怎么处置,而是基于亲情去包容、去教育。

比如说小时候我偷拿了邻居家的小玩具,我爸妈知道后,没有直接把我送到警察局(当然这事儿也没严重到那地步),而是一边跟邻居赔礼道歉,一边苦口婆心地给我讲道理,说什么“勿以恶小而为之”,那就是亲情在起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情就像一块柔软的垫子,缓冲了可能的激烈冲突。

再讲讲“理”。

这个理可不是简单的道理,而是一种大家都在心里默认的公正和是非标准。

邻里之间要是有点争执,经常会找个德高望重的老人来评理。

这老人可没捧着本法律书,但是他说的话大家都信服。

为啥呢?因为他说的那个“理”是在这个社区或者家族里长期形成的一种公平的观念。

比如说,张家的树长到李家院子里了,李家一气之下把树砍了,这时候讲理就不是单纯说树的所有权,还得考虑到张家种树的时候是不是不小心越界了,李家砍树是不是太冲动了之类的。

这个理呢,就像一种平衡木,要在各种复杂的关系和因素里找到一个让大家都能接受的平衡点。

最后就是“法”了。

在现代社会,法的地位那是越来越重要。

不过在咱们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法有时候好像有点“不近人情”。

其实啊,这是一种误解。

法在咱们这儿也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的,只不过以前大家对法的认识没有那么深刻。

现在不一样了,咱们知道法是保障社会秩序的底线。

就像交通规则一样,如果没有红灯停绿灯行这些法律规定,马路上早就乱成一锅粥了。

但是在执行法的时候,咱们还是会不自觉地受到情和理的影响。

比如说有些法官在判决一些案件的时候,可能会考虑到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犯罪动机是不是情有可原之类的因素,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出相对人性化的判决。

情理法

情理法

由《秋菊打官司》浅谈中国情理法的冲突《秋菊打官司》是中国著名导演张艺谋导演的一部反映中国90年代乡土社会的传统秩序和现代社会的法律之间的矛盾的电影。

影片里秋菊重复最多的就是:“俺就是要一个说法”。

跟随这个说法的漫漫寻讨之路,我们看到的是中国法治社会的建立与根深蒂固的传统伦理观念之间的冲突,即中国情立法的冲突。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伦理本位的社会。

“伦理本位”即是指社会生活以伦理为中心,围绕伦理展开。

中华民族自古重视伦理道德,伦理的影响在中国人的思想中根深蒂固。

这种社会架构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孔子的影响而形成的。

“仁”与“礼”是孔子思想体系的核心,礼代表外在的规范,仁代表内心的自觉。

“仁”与“礼”相辅相成,使伦理逐步渗入到社会各个角落,嵌入中国人的头脑深处,规范着人们的思想与行动。

当这种伦理规范与法律规定不契合时,必然会对案件的审理产生深刻的影响。

村长这个形象,在这部影片中不仅仅是作为一个公家干部,更是代表着传统中国社会尤其是农村中的族长形象,是传统家族伦理和人伦关系的维护者。

而秋菊则是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延伸到农村,法制社会刚开始对传统伦理进行挑战时的农民代表,她坚强,坚决要讨个说法,不达目的誓不罢休,一级一级地往上告,可见在她的意识里已经开始具备一定的法制思想,但是当村长被拘留带走时,她又有一丝悔意,觉得对不起村长,毕竟村长还是救了她。

在她听到李公安说村长被带走时,她急切地说:“我只是要个说法,没要拘留他啊!”可见,秋菊的法制思想还是受到传统人伦道德的影响。

其实,这也从另一个方面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在中国这样一个传统伦理风尚浓厚的国度里,要想实现完全的法制,必然要受到传统人伦道德的极大阻碍。

在农村,最大的权力者是村长,民间舆论是评判行为的最主要力量,人情是联系人们关系的最大纽带。

面子是他们所追求的东西。

而在现代秩序中,权力者是公安局,是政府,评判行为的力量是法律,是国家强制机关,联系人之间关系的是合作关系或者利益,利益是人们的追求。

情、理、法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情、理、法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收稿 日期 : 0 1 1 2 2 1 —1 — 0
作者简介 : 常建 莲 , , 女 山西大 同人 , 山西大同大学政法学 院讲师 , 硕士 , 研究方 向: 中国哲学 、 中国传统文化 。

9 一 O
常建 莲 : 、 、 情 理 法与 中国传统 法律 文化
和智识资源主要是沿袭了德国传统法理学的理论路径 , 要求抓住一个法律的传统 , 甚至于整个社会和文
化 的核 心原 理 。为 防止 陷入 西方所 构 建 的理 论 “ 阱 ” 黄 宗 智便 把 研 究 角度 转 向本 土实 践 , 图从 中 陷 , 力
国法律的历史性叙述 中探究中国法律独特的发展路径与逻辑 。经过角度 的转换 , 从而开启了从 内部的 角度来思考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路径。 前述国内外学者对中国传统的情理法作了不同的回答 , 他们的研究成果在很大程度上加深了后辈 学人对情理法的理解 , 同时也影响了人们对传统情理法和传统法律文化 的认识。
国外 也很 重视对 情理 法 的研 究 , 日本 以滋 贺秀 三及 其 弟子 寺 田浩 明等为 代 表 。滋贺 秀 三认 为 相 在 对于欧洲法律传统和文化而言 ,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从整体来讲可表征为情、 、 理 法的结合。换句话说 , 传
统中国的法律“ 或许可以比喻为, 在情理的大海上时而可见的漂浮的冰山” 。滋贺秀三还认为在情 、 理、 法之间, 法是实定的, 而情 、 理是非实定的、 自然的, 这一对 比可以成立 ; 但另一方面法理所相对具有的普 遍性和客观性与情所具有的具体和心情性形成另一种对立。 美国学者黄宗智对情理法的研究也取得了丰硕学术成果。他认为滋贺秀三教授研究法制史的方法
西安 石油大学学报( 会 学 ) 社 科 版
情 、 与 中国传 统 法律 文化 理 法

中国式管理中的情理法

中国式管理中的情理法

用情->理->法来领导,最为合理情是感情,指的是亲情、友情等;理是道理,指理由、理论等;法是法律法规,指刑法、民法等。

中国人办事讲究“情理法”,就是说在中国人眼中,情比理大,理比法大。

举个例子,如果遇到一件麻烦事,我们首先考虑到是有没有熟人、有没有关系,没有关系也要去找关系建关系,以便从中便于疏通;没有熟人和关系,那么就要和对方讲道理、评理由了,力争私下了结;前两条路都行不通,才不得不走最后一条路——上法院。

曾仕强的中国式管理理论强调,管理者应以情理法来管理人和事,这样在中国的公司才能把事情也做好,人的关系也相处的更好的。

同时,我们也要知道,有时候做一件事情,如果是为了产品、为了项目、为了公司,遇到了阻力,而又一定要办成。

这时候,千万别忘记了,不能在情理两条路行不通以后停滞不前,我们要“法办”,也就是所谓的为了做事,该得罪人的时候,也得得罪。

这一点,我以前没有充分领悟到。

很多时候,办事的时候,只是潜移默化的按照了中国人的传统方式,先情再理,但两者都有问题的时候,我可能就选择了不做事。

这样,其实长远来说,是有问题的。

真象老曾说的,这就是“两难”的境地。

遇到了“两难”怎么办。

我们要兼顾、要合理。

兼顾就需要把矛盾统一起来,通过合理的原则来寻找此时此地的合理决策,找到解决办法,最终把事情办成。

总结起来,情理法方法是“动之以情为先,晓之以理为中,行之以法为后”。

晓之以情为先,就是先用情感、感情、情面打动别人。

中国人相对感性,用情感容易打动人。

人的情感是一种态度体验,对事物体验之后产生的心理反应。

情感分为正向情感与负向情感。

正向情感,如愉快、信任、感激、庆幸、满意等;负向情感如痛苦、鄙视、仇恨、嫉妒、失望等。

企业要将顾客的情感往正向调动,而不是负向。

换言之,企业要善于发现并调动顾客的情感,通过情感设计、情感包装、情感促销、情感广告、情感沟通、情感服务、情感口碑等方式打动消费者。

企业在过程中,切忌伤害顾客情感。

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情理法”的法律观

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情理法”的法律观

体,而“法”则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
关键词 情理法 中国 传统法律观 情感 秩序
作者简介:李柏杨,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源自nki.1009-0592.2016.09.295
对于中国的法理学研究来讲,本土的传统法观念与外来的西 方法律观之间的矛盾与不兼容一直是非常棘手又无法回避的问 题:一方面我们没有办法抛弃中华民族的民族性与传统法律文化 完全割裂来进行现代法治文明建设;另一方面,中国传统法律文 化并不能完全套用西方的法律概念和法学理论来进行研究和讨 论。这对于当今中国的法理学研究来说就像是美味但难以消化 的佳肴。如何顺利的融合传统法律思想对于中国法理学的发展 来说十分重要,它将成为其来自西方法概念、法理论的皮毛血肉 之下充实着的真实的灵魂。可是这样的一个消化过程如何才能 得以实现,中西法律文化之间的隔阂如何才能打破呢?本文认为 关键可能还在于如何构建一种本土的、原生的、脱胎于中国当今 社会现实并且能够与中西传统法律文化相通的法学理论。当然, 这也是中国的法理学家们一直以来的努力方向。
一、“情”——一切的基础 对于“情”的确切含义,学界众说纷纭,有说可以作风俗习惯 理解①,有说可以作人情或私情理解②,还有学者将其解释为人之
常情、人际关系、身体感受或者情感、社会常识③等。这些解释大 都能在典籍中找到对应的例子,“情”这个字确实或多或少被用来 表达了上述各个含义。但是如果我们从法的本体论的角度来考 虑“情”的含义的话,这些解释就显得略微单薄了一些。
那么,表现为“礼”的“理”具体又是怎样的呢?《礼记·乐记》 说,“礼者,天地之序也”。礼,规定的就是天地间的秩序,就是社 会秩序。学界对于礼的性质通说认为是道德规范、法律规范、宗 教、风俗习惯等等的总和。但是也有学者对这种说法表示不赞 同,“总和说”所表达的含义将“礼”作为一个整体概念简化为部分 与部分的简单相加,这样是不准确的。“礼”中并没有纯粹的哪一 条现代法学意义上的法律规范或者是道德规范,而是一个混沌的 整体。⑥它规定了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秩序与尺度,如《礼记》所 说,“纷争辩讼,非礼不绝;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 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 给鬼神,非礼不成不庄”。礼实际上规定了度量分界,也就是名 分。“名”指的是身份,“分”指的是对应的权利好处。从这一点来 看,“礼”实际上承担着现代意义上的法的部分作用。

中国情理法

中国情理法

二 考虑农时,适时诉讼。
从律文规定来看,唐代司法行为中受时令限制的只是对死刑判决的执行,至于普通刑事案件及全部民事案件的审判与执行与时令是否有关系,现在尚无资料证明这一关系的存在。这表明司法应顺应天时这一观念在唐代的影响范围还是相当有限的。
宋代法律关于死刑犯行刑的规定与唐律无异。但是,司法时令说在民事诉讼领域产生影响始于宋代。《宋刑统》规定:所有论竞田宅、婚姻、债务之类,取十月一日以后,许官司受理,至正月三十日住接词状,三月三十日以前断遣须毕,如未毕,具停滞刑狱事由闻奏。如果交相侵夺及诸般词讼,但不干田农人户者,所在官司随时受理断遣,不拘上件月日之限。*(宋刑统·户婚·婚田人务)。宋刑统对民事司法行为时间上的限制同刑事司法的时令说有很相近之处,即二者都主张在春夏间应停止狱讼。应该说这一做法在一定程度
上是受了刑以秋冬观念的影响。但民事领域如此规定还有其自身原因。即避免在这段时期审理民事案件而影响农业生产。这从律文中“但不干田农人户者,所在官司随时受理断遣,不拘上件月日之限”的规定当可以推断出上面的结论。司法时令说自汉代被子立法所肯定以后,一直延至清代,历代法律都有有相关规定。
在司法机构设置方面。周代的司法官被称为“司寇”,据倜礼》记载,周代六官分治,分别按天、地、春、夏、秋、冬命名,即天官冢宰,总揽朝政;地官司徒,掌教化;春官宗伯,掌礼仪;夏官司马,掌征伐,秋官司寇,掌刑狱,冬官考工纪,掌百工。将司寇称为秋官,表明了其职务的行使与秋天的万木肃杀是有一致性。
在诉讼行为的季节安排上,早在商周时期,司法领域里带有惩罚性的诉讼行为即已主要被安排在秋冬进行,在春夏之时,应“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毋肆掠,上狱讼”。只有至孟秋之月,方可以“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务博执;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戮有罪,严断刑。”*(礼记·月令)。不仅如此,当时的人们还认为如果刑狱之事放在春夏进行,即仲春行秋令,便会出现“其国大水,寒气总至,寇戎来征”*礼记·月令]。的灾异后果。反过来,如果秋冬季节当理刑狱而不理,反去从事生产教化事务,即孟秋行春令,则气出现“其国乃旱,阳气夏还,五谷无实”*[礼记·月令]。)的后果。

情理法与法理情的讲解

情理法与法理情的讲解

情理法与法理情的讲解咱中国人啊,一直都很讲究情理法。

啥是情理法呢?简单来说,就是人情、道理和法律。

这三者啊,就像咱生活里的三驾马车,拉着咱往前走呢!你看啊,人情这东西,那可是咱老祖宗留下来的宝贝。

咱中国人重感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帮忙,那都是常理。

比如说,家里有点啥事儿,亲戚朋友都来搭把手,这就是人情味儿。

要是有人不讲人情,那可就会被人说冷血啦!这人情啊,就像冬日里的那一团火,暖乎乎的。

再说说道理。

道理就是咱做事儿得有个准则,得明辨是非。

不能胡来,得知道啥该做,啥不该做。

就好比走路得走正道,不能走歪门邪道。

这道理要是不讲,那社会不就乱套啦?大家都随心所欲地做事儿,那还得了!最后说说法律。

法律那可是铁打的规矩,谁也不能违反。

它就像一把利剑,高悬在那儿,谁敢触碰,那就等着受惩罚吧。

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咱老百姓的权益。

没有法律,那社会不就成了一盘散沙啦?可是啊,有时候这情理法也会有点纠结。

比如说,有个亲戚犯了法,咱是讲人情呢,还是讲法律呢?这可就难办啦!要是讲人情,那法律的威严何在?要是讲法律,那亲戚的感情又咋办呢?这就像是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啊!但咱也不能因为这个就糊涂啦!情理法,虽然都重要,但也得有个主次。

法律肯定是第一位的,这没得说。

要是都不讲法律,那社会还不乱了套啦?道理呢,也得讲,做事得有个谱儿。

人情嘛,可以讲,但不能超越法律和道理。

你想想看,要是都讲人情,那法律不就成了摆设啦?那坏人不就更嚣张啦?那咱老百姓还能有安稳日子过吗?所以啊,咱得拎得清,不能因为一时的人情就忘了法律和道理。

咱中国人啊,最讲究的就是个平衡。

情理法之间,也得找到那个平衡点。

不能一味地讲人情,也不能一味地讲法律。

得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这就好比骑自行车,得掌握好平衡,才能骑得稳,骑得快。

比如说,有些小事儿,咱可以讲讲人情,大家互相理解一下,也就过去了。

但要是大事儿,涉及到法律和原则问题,那可就不能含糊啦!该咋办就咋办,不能因为人情就打折扣。

情理法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价值研究论文

情理法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价值研究论文

情、理、法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价值研究论文摘要:五千年多年的中华文明积淀了优秀的法律文化。

以情、理、法为特色的法律文化正由传统法律文化向现代法律文化转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法律制度的现代化进程正在不断加快,但传统法律文化价值和观念仍存在保留,尤其情、理、法关键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价值,研究论文,千年,年的,中五千年多年的中华文明积淀了优秀的法律文化。

以情、理、法为特色的法律文化正由传统法律文化向现代法律文化转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法律制度的现代化进程正在不断加快,但传统法律文化价值和观念仍存在保留,尤其情、理、法三位一体的法律文化特色依然在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中发挥显著作用。

因此,情、理、法的和谐共存依旧是古往今来人们最臻于完善的境界。

一、情、理、法的涵义与关系。

(一)情、理、法的涵义。

情是指涵盖感情层面的内容,既包括人之情感也包括国情、民意及社会舆情等。

放在司法实践中就是说法律的规则制定和司法裁判结果要考虑并符合民众的情感诉求和国家社会的现实情况,使社会能普遍接受。

理指的是类似社会发展规律、风俗习惯及生活共同准则等人们共同遵守的基本规律。

例如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

法就是统治者经过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

若要更好地把握三者的关系,就要分析三者的内涵,从而能发挥其重要作用。

(二)情、理、法的关系。

1、法与情的关系:(1)法与情的统一通常是“法即人情”,突出情的主要地位,情不能适用的地方就依靠法的力量,反之亦然,这样情与法才能和谐共存。

(2)法与情的对立凝聚于古代社会的复仇现象。

即在古代复仇是一种天经地义的义务。

如儒家经典认为“子不复仇,非子也”。

但是根据法律,复仇杀人又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在唐代,法与情的对立仍存在于复仇与法律之间。

2、法与理的关系:首先,法是要讲理的。

法应当力求制止纷争,追求公平这就要求在诉讼时要讲理,无论是天理、情理还是事理、法理。

古人_情理法(3篇)

古人_情理法(3篇)

第1篇在我国悠久的历史长河中,古人对于道德、情感与法律的融合有着深刻的认识。

他们主张在治理国家、修身养性等方面,情、理、法三者应当相互依存、相互制约,以达到和谐统一的目的。

本文将从古人情理法的内涵、实践与价值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古人情理法的内涵1. 情感古人认为,情感是人们内心的真实感受,是道德和法律的基础。

在《论语》中,孔子曰:“仁者爱人。

”这里的“仁”就是指道德情感。

古人强调,治国者应以仁爱之心对待百姓,百姓亦应以感恩之心回报国家。

情感是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爱、相互尊重的纽带。

2. 道德道德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标准,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石。

古人认为,道德是人们内心的自觉约束,是情感与法律的桥梁。

在《孟子》中,孟子曰:“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这里的“道”就是指道德。

古人主张,治国者应弘扬道德,引导百姓向善,以实现国家的繁荣昌盛。

3. 法律法律是国家权力的体现,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有力工具。

古人认为,法律是道德的保障,是情感的约束。

在《礼记》中,孔子曰:“礼之用,和为贵。

”这里的“礼”就是指法律。

古人主张,治国者应制定合理的法律,以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的和谐。

二、古人情理法的实践1. 情感实践古人注重情感的培养,强调“仁爱”之心。

在家庭中,父母关爱子女,子女孝顺父母;在国家中,君王关爱百姓,百姓感恩国家。

这种情感实践使得家庭和睦,国家安定。

2. 道德实践古人注重道德的修养,倡导“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在个人修养方面,古人强调“慎独”,即自我约束;在社会交往中,古人倡导“礼义”,即相互尊重。

这种道德实践使得社会风气良好,国家繁荣昌盛。

3. 法律实践古人注重法律的制定与执行,强调“法者,国之权衡也”。

在立法方面,古人主张“法者,国之公器也”,即法律应当公平、公正;在执法方面,古人强调“法者,国之利器也”,即法律应当严格执行。

这种法律实践使得国家秩序井然,百姓安居乐业。

三、古人情理法的价值1. 维护社会和谐古人情理法强调情、理、法的和谐统一,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

心得体会:中国传统法律观念的系统论述——读《情理法与中国人》有感(最新)

心得体会:中国传统法律观念的系统论述——读《情理法与中国人》有感(最新)

心得体会:中国传统法律观念的系统论述——读《情理法与中国人》有感(最新)“情理法”问题的系统提出,始于范忠信、郑定、詹学农先生1992年的《情理法与中国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探微》一书。

三位作者均系湖北英山人,事先并不认识,但同时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法律史专业,为记载共同的求学所得,三人遂决定合著该书。

本书创见性地指出:中国人的传统法观念是一个复合的、多元的观念体系;中国人心目中理想的法律是“天理”“国法”和“人情”的三位一体。

它用晓畅的语言,清晰地描绘了传统法观念的结构性特点,揭示出人们都有所感却无从捉摸的普遍认识,激起了学术界强烈的思想共鸣,很快成为法制史领域的代表之作,并因此被翻译到海外。

全书分为法理篇、刑事篇和民事篇三个部分,从宏观到微观层层展示了我国传统法观念的特质。

作者认为:“在中国人心目中的法仍然主要地是形而下之‘器’,‘道’(政治正义论)的含义在法概念中从未占过主要地位。

”换言之,古代中国人对法律的认识不同于西方人。

那么,作为“器”的中国传统法律处于什么地位呢?作者提出在法之上还有天理、人情。

而这些规范(其实也算不上规范,只能说是像规范一样规制人们的行为和维持社会秩序)之间并不是相互独立和封闭的。

作者解释了天理、国法、人情之间的关系,“‘国法’是一个‘孤岛’,‘天理’和‘人情’是两个桥梁。

如以‘天’为‘彼岸’,‘人’为‘此岸’,则‘天理’架通了彼岸,‘人情’架通了此岸,‘国法’居中连接两桥,于是乎‘天人合一’也就实现了,即实现了‘天理’、‘国法’、‘人情’的‘三位一体’。

这就是古代中国的法理学。

”同时,“情、理、法三概念的前后顺序排列也断非偶然,而是反映着人们对其轻重关系的一定认识。

即是说,在中国人看来,‘合情’是最重要的,‘合理’次之,‘合法’更次。

此即所谓‘人情大于王法’。

”由此,“法律”与“情理”、“援法断罪”和“执法原情”这看似矛盾的东西,在古代中国法律实践中被有机地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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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情理法--中国社会体制建设的利器在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中国积累了丰富多彩的文化形式,形成自己独特的文化底蕴。

之所以华夏文化能渊源流长,能不像其他世界文化那样遭受截流干涸之运,或许就是这种丰富性多样性所起的作用。

中国素来以“礼仪之邦”著称,无论是文治武伐,还是2、中国社会讲究的是合理,中国“法治”的最大特点,就是“中庸”,中庸就是合理。

在西方人眼里,“合理”与“合法”是等同的。

“合理”就是“合法”,“合法”必然“合理”。

但在中国,“合法”的并不一定必然“合理”,“合理”的也不一定必然“合法”。

“理”与“法”不是在同一个层面上,而且往往相互冲突。

假如“合理”与“合法”相冲突,处于“两难”境地的时候,怎么办?我们就要追求公平的合理。

现在讲和谐社会,就是要构建合理的社会。

所以中国这个社会是在“两难、兼顾、公平”中发展的。

我在兰溪费龙口村办了一个案子,儿子把母亲的承包地出租给其他人办砂石场了,承租人通过老大妈的儿子租来这块地后,置办了有关制砂设备,并造了四个码头,总共投资大概是八十多万元。

后来为了一些些小的事情发生了纠纷,母亲说小儿子未经她老人家的同意,她现在不租了,要把承包地拿回来,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案子。

但这个案子却无法判决,为什么?就是“理”与“法”的冲突。

从法律角度来看,母亲与儿子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在没有证据证明小儿子出租的行为是受母亲授权处理的前提下,小儿子擅自处理母亲的承包地,属于无权处分,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除非得到处分权,或者经过权利人同意,否则无效,租赁行为无效,那么你就要判老太婆赢,土地归还老太婆,但承租人已经投入的八十多万元钱怎么办?这个损失谁承担?所以如果判老太婆赢,合法但不合理。

我们再从情理上来分析:小儿子的母亲年纪都七十多了,已经很长时间没有耕种过这块地了。

在农村,一般母亲年纪大了,都是由儿子处理母亲事务。

因此,从常理上说,小儿子代母亲把承包地予以出租也属于合理范畴,而且村里的书记、主任都认为这是很正常的。

这个案子我最后是把中院的法官拖到现场调解结案。

这就是我们中国社会常见的“理”与“法”之间的冲突。

在在西方人眼里,凡是已经公布的法律,一般来说他们都会自觉地去遵守,因为西方国家法律规定得清清楚,绝不含糊。

正因为这样,所以西方国家的社会秩序一般都比较好。

而我们的法律规定得往往过于原则,所以同一部法律在不同人的眼里往往会有不同的解释。

好比说我们老的《劳动法》对仲裁时效的规定:“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这个规定就不清楚。

到底是那一天为劳动争议的起始日?各人有各人的理解,后来原来的劳动部作出了行政解释,再后来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时效问题作出了多次司法解释。

象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时效的规定相对就比较清楚:新的规定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什么叫应当知道?也是比较含糊的,因为应当知道需要靠推理。

好比说开车要系好安全带,西方国家在出台这个法案之前,老百姓几乎都反对,为什么啊?他们追求的是自由,要系安全带,多麻烦,不自由。

我开车干吗要系安全带啊,你政府为什么要管我?我出事故与你政府有什么关系?而且凭我的技术我不会出事故,所以他们极力反对。

而一旦通过了,他们就会严格遵守。

我们中国法律还有个特点,虽然我们国家制定了很多法律,但好象永远不够用。

为什么?按照台湾曾仕强先生的话说,中国法律永远少了一条,少一条什么啊?就是少了一条我们所需要的“那条”。

西方国家的法律,由于刚性强,所以政府和法官自由裁量权很小。

而由于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得比较原则,法官相对来说自由裁量权比较大。

所以在中国“权大于法”与我们的法律制度也是有关系的。

好比说我们的刑法里面有很多“但是”、什么“除外”的规定,还有“情节严重”、“情节轻微”、“其它”、“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特别严重”等等不能量化的规定。

什么叫“但是”?怎么理解这个“但是”?为什么要“除外”?“但是”就是变通吗;什么叫“情节严重”?就是按照不同的形势、不同的环境作不同的判断。

所以我们的法律往往存在一个没有一个客观的度量标准,在不同的时空、不同的人可以作出不同的解释。

这个“其它”更有意思。

什么叫其它?“其它,其它,就是无所不他”。

是考虑到在制定法律时未出现,但随着时空的变迁,可能会出现的危害社会、应当予以制止的行为,所以这个“其它”条款其实是带有历史传承性的,在有些时候也是带有政治色彩的。

好比说,国家机关认为某个人的某种行为妨害了国家对社会的管理秩序,这个机关就会用“其它”条款来惩治。

相反,假如这个机关或者办案人员想维护这个行为,他就会用“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理由来解脱这个行为。

他会说“其它”规定不明确,“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因此不能对他进行处罚,中国的法律就是这样有意思。

这就是中国“法治”的特色。

3、中国“法治”与“情、理、法”之间的关系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讨论一下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与珠海中院与法官会谈的一次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珠海中院法官会谈中,提出了一个“宽严相济”的审判政策,他说:在对待判不判死刑的问题上,“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王胜俊的“三个依据”被媒体公布后,引起了法学界的讨论。

我们中国社会有个特点:凡是刚刚提出来的,往往是最重要的。

王胜俊的三个依据,第一个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法律人都懂;第二个带有政治和形势色彩,也很好理解;第三个依据是新说法,如果敞开政治,敞开中国历史,仅从西方法治意义上去理解,那是无法理解的。

是啊,判不判死刑怎么能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这个感觉又怎么找?但是,如果结合中国的国情,结合我们中国的历史传承,结合我们中国的历史文化,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我们就不想而通了,这是一个思维方式的问题,看你怎么看这个问题。

中国是一个“圆通”的社会,我们讲究的是“圆”,而不是“方”,只有“圆”才是最美的。

我们的文化历史和社会关系,讲究的是“情、理、法”。

“情”排在第一位,情的内涵就是人性化,他体现的是“天时”,这在西方国家是行不通的;“理”排在第二位,理的内涵是“合理化”,“理”体现的是人和;“法”排在最后,“法”的内涵是制度化和规范化,他体现的是地利。

只有天时、地利,才会有人和。

这是我们的传统文化。

所以我们在依法行政的时候,首先要由情入理,只有在情、理都走不通的时候,才依法处理。

我们不能把“情、理、法”分开,也不能检视那一项最为重要,否则就会造成很多误解,产生很多不必要的错误,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情理法是一个具有结构性的完整系统,不容许分割,也不应该分开来看。

首先,法居情理法的末端,末即是下,是情理法的基础,离开法就没有什么情理法可言,没有法的基础就不可能由情入理。

“做人必须规规矩矩,做事应该实实在在”,这是我们的祖训。

这些都在提醒我们,法十分重要,不能轻忽。

按照情理法系统,我们的行政行为必须要制度化,这个制度化就是“法”,也就是必须要依法行政,只有依法行政,才能够衡情论理。

其次,情居情理法的开端,表示我们的行政工作必须要从情入手,充分考虑对方的面子。

中国人是最爱面子的。

所以我们只有从情入手,给对方足够的面子,才会在情面上获得沟通,彼此情感交流良好,自然达成合理的共识。

法,是用来执行的,不是用来挂在嘴巴上说的,如果你老是与对方讲法,容易伤感情。

一旦感情受到伤害,谈起道理来更加困难。

面子很重要,有了面子,大家比较容易说道理,所以把情放在前头,作为与行政相对人的桥梁,更有助于彼此的沟通,更有助于增进和谐的愉快气氛。

第三,理居情理法之中,按照中国传统文化,居中为吉。

因此理是情理法的关键所在。

情是用于讲理的,才称为由情入理,而法也是用来讲理的,才合乎合理合法的的精神。

我们中国人很少单独说合情,大多把理拉来放在一起,称为合情合理。

所以有面子就会更加讲理,否则就会成为大家都讨厌的“死要面子不要脸”,这种人不会受社会欢迎。

我们也很少单独说合法,大多把理拉来放在一起,成为合理合法。

因为老百姓只接受合理的法,不接受不合理的法。

虽然对法的要求标准高一些,却也相当合理。

在我们中国社会:做事难,做人更难。

我们要做出一项行政行为难,但要把具体行政行为落到实处,让行政相对人欣然接受我们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很难,很难。

我们的老祖宗早就老过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有了规矩才成方圆。

可见中国人是非常重视规矩,也就是重视法律的。

规矩对我们行政机关而言,就是行政规则。

但是中国的规矩不是一成不变的,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改变的。

所以我们国家制定的法律,都是有一定弹性的。

我们中华民族是全世界最早制定规矩,而且把规矩定得最严密的民族。

早在西周时期,周公就制礼作乐,建立了周朝的各项典章制度。

我们现在还在说:“行周公之礼”。

但是我们要明白,西方国家用文字定下来的规矩是死的,在西方人眼里,“规矩”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而我们中国人用文字定下来的规矩,却是活的,含含糊糊、模棱两可。

其实,按照我们国家的文化传统,我们不可能严密,如果法律都制订得很严密的话,那我们就会把整个社会的人,从头到脚捆得死死的,使他无法动弹,社会就没有生气。

我举个例子。

好比说我们某个单位规定:上班时间禁止看书报、杂志,违规定都一律罚人民币100元,这个规定非常清楚,也十分周密。

但恐怕不会有一个人去执行。

你会说:“我才不管他呢。

”为什么?因为大家心里都明白,你照章处理,去把他抓过来处罚100元,你可能就会是两头不讨好。

因为中国人际关系很复杂,他可能在被抓住后马上会向你的领导打小报告了,在中国打小报告最管用。

所以当你向领导汇报的时候,你的领导很可能会很轻松的说“做人不要肚量太小,你大概是看到他平时表现很好,所以抓住机会就整他,没有必要,即使想把他整走,也轮不到你呀。

”而且风险更大的还不在这里,明明他在看杂志,但当你抓住他的时候,他就大叫冤枉,“我根本没有看杂志,是因为你平常看我不顺眼,所以陷害我”。

这样你就是跳进黄河也洗不清。

上次我在网上看到了一个案例,就是一个警察抓住了一个正准备着手扒窃的女小偷,这个女小偷长得很秀气,小巧玲珑,看上去很可爱。

这个警察叔叔抓住她的手的时候,她就大叫“有人非礼了”,结果大家都回头看了,每个人都骂这个警察叔叔“太没数,在公众场合干这种出格的事”,害得这位警察叔叔有理讲不清。

还停职了几天,后来调查清楚了,才恢复职务,但留下了个笑话。

我再举个我例子:“章国忠车子在金东高速入口处”的案例。

4、由情入理而法,是中国“法治”的特色“做人要守规矩”,“有规矩,才成方圆”,这也是我们的古训。

全我现在要问大家一个问题:什么叫“方”?什么叫“圆”?大家一定会说:“方圆、方圆,就是方方圆圆”,不错,方圆就是方方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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