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情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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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情理法分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情理法分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情理法分析【摘要】: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对我们今天法治进程的影响,文章简单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情理法。

【关键词】:人情; 理; 法现代法治有法律至高无上,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至高无上却被皇权至高无上所代替。

中国几千年的历史实际上就是一部专制历史。

这个专制社会的法律根本就在情,日常生活准则即是理,皇者手中的工具就是法律。

中国古代社会的情理法一切从亲情出发,社会秩序就是各人在的身份要求,若违反了身份要求,用来制裁的就是法。

中国古代审理案件的结果,常常有合法的为非法,非法的为合法的情形。

比如儿子告发父亲谋反,除了其父要处决外,儿子也要斩立决,比如父亲包庇儿子,我们看来是构成犯罪但中国古代是合法的。

为了让我们大家都明白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对我们今天法治进程的影响,有必要我们都来讨论一下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情理法。

一、情,即人情。

首先,是指人本能情感或情绪,从历史事实来分析,情似乎有四层意思。

第一层意思指人之常情,即我们经常说的人性、人的本能、本性这方面;第二层意思指的是情面或人情,它可以更多地涉及到一些人际关系、社会关系;第三层意思指民情。

在民情这一层面上,我们也可以将社会舆论、社会的一些基本状况、乃至我们经常说的习惯法和大家公认的一些风俗习惯或公认的一些权利包括进去;第四层意思是指情况亦情节,这一层面的情所指的本身是一种事实,情有可原。

即指案中具体情节,所以这一层面的情不在文章章讨论的范围。

我们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情理法中情,所要着手的情仅以情是人的思想感情在司法中的作用来分析,那么可以从人情产生的主体三方也即司法过程中二方主体(掌法者与被处罚者)和第三方来着手,我们看到尊长的人情为法,臣民的情为罪,民众的情社会的情也是司法的依据。

二、理,从文字来解释,在春秋时为纹理、治理;在战国时为义理、条理、腠理;在秦汉时为条理;魏晋时为玄理;隋唐时为佛理,理事相融,(佛法中理情、义理);两宋时以为天理,实理(与虚空相对);元明时心即理,明清时又为事理;近代理为公理。

中国人的情理法与营销

中国人的情理法与营销
营 销
中国 情理法与 人的 营销
薛 金 福


中 国 人 的 情 理 法
美 , 再 企 图 说 理 使 陈 认 妻 爱 子 ,最 后 不 得 已 才 状 告 陈 ,不 得 不 国 法 处 死 陈 。 包 公 断 案 一 向 公 证 严
在 探 讨 中 国 式 营 销 的 情 理 法 之 前 , 我 们 先 阅
自刎 于 三 官 堂 。 秦 到 包 公 处 告 状 ,包 设 计 招 来 陈
而 威 廉 姆 斯 杀 人 案 中 ,威 廉 姆 斯 不 但 没 有 陈
世 美 的 目无 国 法 , 还 努 力 用 实 际 行 动 为 自 己 赎
驸 马 ,希 望 陈 世 美 认 妻 。 但 陈 自恃 皇 亲 强 词 夺 理 ,
告 知 丞 相 王 延 龄 , 王 延 龄 宴 请 陈 世 美 , 令 秦 Ⅱ 曲 昌 试 图 感 动 陈 认 妻 ,但 陈 拒 绝 并 讥 讽 王 延 龄 ,并 令
国 古 人 采 用 先 人 情 、 再 道 理 、 最 后 国 法 的价 值 评
判 顺序 。
家 将 韩 琪 追 杀 母 子 三 人 灭 口 。 秦 哭 告 实 情 ,韩 琪
营 销
法 官应该 从 宽处理 予 以减刑 。 这就 是 中国人 的情 样 回答
理 法价值 观 判断 顺序 。 中 国 历 史 的每 一 页 几 乎 都 在 给 我 们 灌 输 情 理 反 问
6 0
罪 、 杀人 未 遂 王 法 , 而 是 看 重他 杀 妻 灭 子 的 无 情
无 义 , 其 次 是 他 强 词 夺 理 的 无 理 相 击 ,所 以 , 陈
该 死 。 而 威 廉 姆 斯 虽 然 杀 了 四 个 人 ,但 是 他 内 心 忏 悔 赎 罪 , 并 以 实 际 行 动 教 育 青 少 年 ,于 情 于 理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情理法是一种综合运用情理和法理的法学思维方法,它在法律解释和适用的过程中,将理性思考和人情世故进行有机结合。

情理法起源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融合了中国古代的人文思想和法理道义,是中华民族智慧和力量的体现。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是指情、理、法在实际运用中的相互关联和相辅相成。

首先,情、理、法是互为依存、相互贯通的。

情、理、法是法学思维中的重要要素,它们相互依赖,相互贯通。

情是人类社会中基本的情感需求,是人类社会交往和法律适用的重要背景和基础。

理是人类社会中的普遍规律和人类认识真理的有序方式。

法是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导的一种秩序体系,体现了人类社会的集体意志和共同价值追求。

在实际运用中,情感的存在和情理的合理性是法律制度制定和适用的重要依据,同时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规则又会反过来影响人们的情感和理性思考。

情、理、法三者相互交融,共同构成了法学思维中的重要内核。

其次,情、理、法是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的。

情、理、法是法学思维中的三个重要视角和维度,它们之间不存在对立关系,而是相互补充、相互递进的关系。

情理法旨在通过情感的体现、理性思考的倡导以及法律规范的适用,使得法律制度更加符合人民的实际需要和价值诉求。

情感能够赋予法律以人情味,使法律更加温暖、有人性;理性思考则能够将法律问题置于客观公正的评判之中,使法律得以合理解释和适用;法律规范则提供了一种有序的社会秩序,以公正性和可预期性维护社会稳定。

情、理、法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法学思维的完整体系。

最后,情、理、法的运用需要相互平衡和调和。

情、理、法在法律运用中并非是一刀切的,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平衡和调和。

情感是人类普遍存在的,法律适用不能过于机械地排斥情感因素,而应该在情感的体现中寻求公平和正义。

理性思考是对情感的补充和辅助,它能够从客观角度对情感进行评判,使法律能够更加合理地适用。

而法律规范则提供了平衡和调和的框架,使各方利益能够得到公正保障。

社会治理的“罗盘”“情”“理”“法”关系的融合与互通

社会治理的“罗盘”“情”“理”“法”关系的融合与互通

社会治理的#罗]LH #情理$#法$关系的融合与互通向征(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2488)摘要!“情”“理”“法”是协调人类社会各种关系的主要依据,“情”是基础,“理”是“情”的规则化,“法”尽“情”适“理”的设计。

三虽和源生上具有一致性,但社会生活中却常以矛盾的形式们的关注。

不同的文化视阈下,对“情”“理”“”的不尽相同,三者以式的否定之否定的逻辑不断相互促进发展。

推进国家治理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结合我国的文化特征和现代社会发展的实际促进三者融合互通,建构完善与“情”“理”精神相一致的度,杜不合乎现代社会之“法”的“情”“理”对“”的扰,善用中华文化之“”“理”释解现代社会之“法”。

关键词!社会治理;“情”;“理”;“法”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21)03-0087-04“情…理”J去”是人类协调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整合的基本!三者在社会秩序的调节中发挥不同的!目标上一性。

但在社会生活中!它时彼此的冲突引起社会成员的广泛关注!对社会的治理产生干扰。

在当前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有必要在一和特殊性上对三者的关系进一1清!进"情”#…法”的互通!建:中国国情、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体系。

一、'情理法''关系的逻辑辩证说!“"5是基禀赋及其征成的及其行事倾向;#$5通常被理解为#$5是含在自然万物、社会、人之中的条规律;#$密相连5视作国家的、强制力的行为规范。

"情”是基础。

人是情感的动物5人在认识事物时5首先是基于#情”的引进。

这里所说的#$5并非人的自然中动物的本能5而是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混含着自然和社会属性的。

在社会化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5会产生比较强烈的5、友。

#情$在深层次左右着人的和判断5是#理”和#法”生成的基础5#$和#法”都来源于#情$。

#$是#情$的升华5是#情$的规则化。

“法意、人情,实同一体”:中国古代“情理法”整体性思维与一体化衡平艺术风格、成因及意义

“法意、人情,实同一体”:中国古代“情理法”整体性思维与一体化衡平艺术风格、成因及意义
一 、 中 国古 代 司 法 风格 既 不 是 “卡 迪 司法 ’’,也 不 是 “父 母 官 诉 讼 ”, 而 是 “情 理 法 ’’整 体 性 思 维 与 一 体 化 衡 平 艺 术
在 论 及 中 国古 代 司法 艺 术 风格 之 前 ,笔 者 欲 先 梳 理 一 下 何 谓 司法 审 判 艺 术 ? 其 源 流 如 何 ? 以便 对 学 界 流 行 的所 谓 中 国古 代 司法 为 “卡迪 司 法 ”模 式 或 “父 母 官 诉 讼 ” 类 型 以 及 司法 裁 判 中 因 “情 理 ” 运 用 而 导 致 司法 缺 乏 确 定 的 观 点 提 出商 榷 与 质 疑 ,并 进 而 为 自己所 提 出 的 中 国古
实 际 上 ,司法 审判 活 动 是 一 门体 现 法 官 审判 艺 术 的 审 美 活 动 ,是 法 官 的 良知 善 心 、 生 活 经 验 法 则 以 及 法 律 解 释 、推 理 、论 证 等 理 性 法 律 方 法 、 技 术 与 策 略 的 综 合 艺 术 性 表 达 ,渗 透 着 法 官 个 人 对 司 法 艺 术 之 美 的 高 度 自觉 感 悟 与 智 慧 。法 学 家 吴 经 熊认 为 : “与 在 音 乐 中一 样 ,在 法 律 中 美感 是 透 过 比例 和 有 秩 序 的节 奏 而 出 现 的 … … 正 义 是 人 际关 系上 的 美 ,而美 是 现 象 世 界 的 正 义 。”[ ]吴 经 熊 又 说 :司法 的 目的 不 仅 仅 在 于 解 决 纷 争 ,而 更 在 于 扩 充 人 们 生 存 的 意 义 世 界 ,作 出 衡 平 的符 合 正 义 的判 断 ,而在 其 中发 挥 作 用 的则 是 “丰 富 的情 感 、广 阔 的 眼 界 与 精 细 的分 辨 力 。”[5 美 国学 者 布 瑞 安 ·保 图在 谈 到 法 律 推 理 的 艺 术 性 时 则 说 :“法 律 推 理 是 一 种 独 特 的 纠 纷 解 决 办 法 ,它 部 分 是 科 学 ,部 分 是 艺 术 。与 科 学 探 究 一 样 ,法 律 推 理 按 照 规 定 的 规 则 和程 序 ,根 据 仔 细 的观 察 和精 心 的 证 据 权 衡 而 尽 力 理 性 地 获 得 结 论 ,然 而 ,与 艺术 一 样 , 法 律 推 理 的 结 果 亦 反 映 了 ‘艺 术 家 ’—— 即 法 官 的裁 量 选 择 。”[6]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顺序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顺序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顺序
情理法是法律应用中常用的一种方法,它有三个要素,即情、理、法。

这三者的关系顺序如下:
1. 情:指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背景。

在法律应用中,情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描述,包括相关证据、目击者证词、调查记录等。

理解和分析案件的情是进行法律判断的前提。

2. 理:指对案件情况的理性分析和判断。

在法律应用中,理是对案件事实进行逻辑思考和评估,以确定何种法律规则或原则适用于该案件。

理是将情与法律原则结合起来,解答问题和做出决策的关键。

3. 法:指法律规则和原则。

在法律应用中,法是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体系,它是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石。

法是以立法形式确定并由司法机关解释和应用的。

在情理法中,法是人们对案件的判断和决策所依据的准则和依据。

综上所述,情理法是一种以情为基础、以理为手段、以法为准绳的法律应用方法。

在实际操作中,情理法的顺序应为情理法,即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评估案件的情,再以理性思考和逻辑推理引导,在此基础上运用相关法律规则和原则进行判断和决策。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情理法是指根据情感、道德和法律等因素进行判断和决策的一种方法。

它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处理问题时的一种准则,也是社会秩序和个人行为规范的基石。

情理、道德和法律三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彼此相互影响、相互制约。

首先,情理是指人们依照自己的情感、常识和直觉来判断和处理问题。

情理注重个人的感受和主观意识,它不以权威、规范或法律为依据,而是根据人们的情感和情绪作出决策。

情理法中的“情”即指人的感情和意志,它强调个体的情感和内心体验。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根据自己的情感来处理问题,例如为人处世、恋爱、亲情、友情等方面都很重视情感因素。

其次,道德是指人们根据社会规范和道德准则来判断和决策。

道德价值观是社会共识和普遍认可的一种准则,它规范了人们的行为和言论。

道德约束人的行为,使其符合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要求。

情理法中的“理”即指道德准则,它要求人们在决策和行为中遵守道德规范,尊重他人权益,保持公平正义。

道德约束力主要来自个人内在的道德意识和社会道德规范,它在人们的决策和行为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最后,法律是指国家或地区制定的强制性规范,它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程序和制度保障。

法律是一种公正、公平和客观的准则,它通过法定程序来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情理法中的“法”即指法律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决策和行为中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

法律是社会的底线,它通过法律制裁来惩罚违法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平衡。

情理、道德和法律三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动关系。

情理是人们的主观感受和情感体验,它可以影响人们的道德选择和法律遵从。

道德是社会公认的行为准则,它可以约束情理的发展和行使。

法律则是最高的规范力量,它具有强制性质,能够限制和制裁人们的行为。

情理、道德和法律相互影响和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社会规范的体系。

在日常生活中,情理、道德和法律的关系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体现:首先,情理可以成为道德准则的重要来源。

情理法

情理法

由《秋菊打官司》浅谈中国情理法的冲突《秋菊打官司》是中国著名导演张艺谋导演的一部反映中国90年代乡土社会的传统秩序和现代社会的法律之间的矛盾的电影。

影片里秋菊重复最多的就是:“俺就是要一个说法”。

跟随这个说法的漫漫寻讨之路,我们看到的是中国法治社会的建立与根深蒂固的传统伦理观念之间的冲突,即中国情立法的冲突。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伦理本位的社会。

“伦理本位”即是指社会生活以伦理为中心,围绕伦理展开。

中华民族自古重视伦理道德,伦理的影响在中国人的思想中根深蒂固。

这种社会架构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孔子的影响而形成的。

“仁”与“礼”是孔子思想体系的核心,礼代表外在的规范,仁代表内心的自觉。

“仁”与“礼”相辅相成,使伦理逐步渗入到社会各个角落,嵌入中国人的头脑深处,规范着人们的思想与行动。

当这种伦理规范与法律规定不契合时,必然会对案件的审理产生深刻的影响。

村长这个形象,在这部影片中不仅仅是作为一个公家干部,更是代表着传统中国社会尤其是农村中的族长形象,是传统家族伦理和人伦关系的维护者。

而秋菊则是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延伸到农村,法制社会刚开始对传统伦理进行挑战时的农民代表,她坚强,坚决要讨个说法,不达目的誓不罢休,一级一级地往上告,可见在她的意识里已经开始具备一定的法制思想,但是当村长被拘留带走时,她又有一丝悔意,觉得对不起村长,毕竟村长还是救了她。

在她听到李公安说村长被带走时,她急切地说:“我只是要个说法,没要拘留他啊!”可见,秋菊的法制思想还是受到传统人伦道德的影响。

其实,这也从另一个方面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在中国这样一个传统伦理风尚浓厚的国度里,要想实现完全的法制,必然要受到传统人伦道德的极大阻碍。

在农村,最大的权力者是村长,民间舆论是评判行为的最主要力量,人情是联系人们关系的最大纽带。

面子是他们所追求的东西。

而在现代秩序中,权力者是公安局,是政府,评判行为的力量是法律,是国家强制机关,联系人之间关系的是合作关系或者利益,利益是人们的追求。

情、理、法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情、理、法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收稿 日期 : 0 1 1 2 2 1 —1 — 0
作者简介 : 常建 莲 , , 女 山西大 同人 , 山西大同大学政法学 院讲师 , 硕士 , 研究方 向: 中国哲学 、 中国传统文化 。

9 一 O
常建 莲 : 、 、 情 理 法与 中国传统 法律 文化
和智识资源主要是沿袭了德国传统法理学的理论路径 , 要求抓住一个法律的传统 , 甚至于整个社会和文
化 的核 心原 理 。为 防止 陷入 西方所 构 建 的理 论 “ 阱 ” 黄 宗 智便 把 研 究 角度 转 向本 土实 践 , 图从 中 陷 , 力
国法律的历史性叙述 中探究中国法律独特的发展路径与逻辑 。经过角度 的转换 , 从而开启了从 内部的 角度来思考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路径。 前述国内外学者对中国传统的情理法作了不同的回答 , 他们的研究成果在很大程度上加深了后辈 学人对情理法的理解 , 同时也影响了人们对传统情理法和传统法律文化 的认识。
国外 也很 重视对 情理 法 的研 究 , 日本 以滋 贺秀 三及 其 弟子 寺 田浩 明等为 代 表 。滋贺 秀 三认 为 相 在 对于欧洲法律传统和文化而言 ,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从整体来讲可表征为情、 、 理 法的结合。换句话说 , 传
统中国的法律“ 或许可以比喻为, 在情理的大海上时而可见的漂浮的冰山” 。滋贺秀三还认为在情 、 理、 法之间, 法是实定的, 而情 、 理是非实定的、 自然的, 这一对 比可以成立 ; 但另一方面法理所相对具有的普 遍性和客观性与情所具有的具体和心情性形成另一种对立。 美国学者黄宗智对情理法的研究也取得了丰硕学术成果。他认为滋贺秀三教授研究法制史的方法
西安 石油大学学报( 会 学 ) 社 科 版
情 、 与 中国传 统 法律 文化 理 法

情理法与法理情

情理法与法理情

情理法与法理情⼈类为了⽣存与需求,在改造⾃然的过程中,会发⽣很多对⽴的⽭盾及以及⽭盾和情感之间的联系,要解决好⼈类社会这些⽭盾和情感的关系,就会引发情、理、法间的纠缠。

在法制不健全的年代⾥,⼀般都是重情理轻法治,造成社会⼈与⼈的不公平。

⽽在法治健全的时代所采⽤的就是重法治轻理情,因为,处理任何法律纠纷在法律判决前,情理法是不能互融的,因为讲情、讲理都有勃于法律。

会妨碍司法的公正。

但判决后法理情⼜是互融的,因为法律的公正判决于理、于情都能讲得通。

所以也体现了司法的公正。

下⾯我们追朔情理法渊源以及情理法与法理情的辩证关系。

为⼈类社会发展,处理好⼈与⼈之间的关系提⼀点合理化建议。

(1)情理法产⽣的根源这⾥所讲的情理法指的是当我们遇到问题和⽭盾时所采取的出理⽅式,在中国⾃古以来所沿⽤的就是先情后理,最后解决不了才诉诸于法院,中国⽼百姓把打官司告状看成是⼀件很丢⼈的事。

再加之传统的“衙门⼝朝南开,有理⽆钱别进来”。

所以,中国⼈不愿意打官司。

原因在哪⾥呢?这要从中国的远古的社会说起。

a、源于儒家思想。

中国⾃古⾄今治国所采⽤的都是儒家思想,要想治理好国家必须达到“修⾝、齐家、治国、平天下”。

这⾥讲的修⾝就是要学习好儒家的思想,然后⽤“仁、义、礼、智、信”和“三纲、五常”来管好⾃⼰的家庭。

只有把家庭治理好了,才能去治国平天下。

回过头来我们来分析⼀下,儒家的思想核⼼是“仁”,所谓仁就爱,爱就要讲情。

管理家庭⽤仁、爱来管理;然后再⽤管理家的办法去管理国家,那么治理国家应以仁爱为主,⽤仁爱去感化⼈,⽤仁爱去教育⼈,把⼈民当成⾃⼰的⼉⼥来看待,所以称⼈民为⼦民。

在儒家的思想中还有⼀个字是最被推崇的,就是“孝”字,孔⼦⽈:“⾏⼰有六本焉,然后为君⼦也.⽴⾝有义矣,⽽孝为本;”“⽗在,观其志;⽗没,观其⾏;三年⽆改於⽗之道,可谓孝矣 ”。

“孝”是最⼤的法律,是⾄⾼⽆上的。

b、源于封建统治。

在古代封建社会,天下国家都归皇帝所有,⼤⾂成为附庸,把⼈民当成⾃⼰的⼉⼥来看待,称⼈民为⼦民。

中国式管理中的情理法

中国式管理中的情理法

用情->理->法来领导,最为合理情是感情,指的是亲情、友情等;理是道理,指理由、理论等;法是法律法规,指刑法、民法等。

中国人办事讲究“情理法”,就是说在中国人眼中,情比理大,理比法大。

举个例子,如果遇到一件麻烦事,我们首先考虑到是有没有熟人、有没有关系,没有关系也要去找关系建关系,以便从中便于疏通;没有熟人和关系,那么就要和对方讲道理、评理由了,力争私下了结;前两条路都行不通,才不得不走最后一条路——上法院。

曾仕强的中国式管理理论强调,管理者应以情理法来管理人和事,这样在中国的公司才能把事情也做好,人的关系也相处的更好的。

同时,我们也要知道,有时候做一件事情,如果是为了产品、为了项目、为了公司,遇到了阻力,而又一定要办成。

这时候,千万别忘记了,不能在情理两条路行不通以后停滞不前,我们要“法办”,也就是所谓的为了做事,该得罪人的时候,也得得罪。

这一点,我以前没有充分领悟到。

很多时候,办事的时候,只是潜移默化的按照了中国人的传统方式,先情再理,但两者都有问题的时候,我可能就选择了不做事。

这样,其实长远来说,是有问题的。

真象老曾说的,这就是“两难”的境地。

遇到了“两难”怎么办。

我们要兼顾、要合理。

兼顾就需要把矛盾统一起来,通过合理的原则来寻找此时此地的合理决策,找到解决办法,最终把事情办成。

总结起来,情理法方法是“动之以情为先,晓之以理为中,行之以法为后”。

晓之以情为先,就是先用情感、感情、情面打动别人。

中国人相对感性,用情感容易打动人。

人的情感是一种态度体验,对事物体验之后产生的心理反应。

情感分为正向情感与负向情感。

正向情感,如愉快、信任、感激、庆幸、满意等;负向情感如痛苦、鄙视、仇恨、嫉妒、失望等。

企业要将顾客的情感往正向调动,而不是负向。

换言之,企业要善于发现并调动顾客的情感,通过情感设计、情感包装、情感促销、情感广告、情感沟通、情感服务、情感口碑等方式打动消费者。

企业在过程中,切忌伤害顾客情感。

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情理法”的法律观

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情理法”的法律观

体,而“法”则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
关键词 情理法 中国 传统法律观 情感 秩序
作者简介:李柏杨,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源自nki.1009-0592.2016.09.295
对于中国的法理学研究来讲,本土的传统法观念与外来的西 方法律观之间的矛盾与不兼容一直是非常棘手又无法回避的问 题:一方面我们没有办法抛弃中华民族的民族性与传统法律文化 完全割裂来进行现代法治文明建设;另一方面,中国传统法律文 化并不能完全套用西方的法律概念和法学理论来进行研究和讨 论。这对于当今中国的法理学研究来说就像是美味但难以消化 的佳肴。如何顺利的融合传统法律思想对于中国法理学的发展 来说十分重要,它将成为其来自西方法概念、法理论的皮毛血肉 之下充实着的真实的灵魂。可是这样的一个消化过程如何才能 得以实现,中西法律文化之间的隔阂如何才能打破呢?本文认为 关键可能还在于如何构建一种本土的、原生的、脱胎于中国当今 社会现实并且能够与中西传统法律文化相通的法学理论。当然, 这也是中国的法理学家们一直以来的努力方向。
一、“情”——一切的基础 对于“情”的确切含义,学界众说纷纭,有说可以作风俗习惯 理解①,有说可以作人情或私情理解②,还有学者将其解释为人之
常情、人际关系、身体感受或者情感、社会常识③等。这些解释大 都能在典籍中找到对应的例子,“情”这个字确实或多或少被用来 表达了上述各个含义。但是如果我们从法的本体论的角度来考 虑“情”的含义的话,这些解释就显得略微单薄了一些。
那么,表现为“礼”的“理”具体又是怎样的呢?《礼记·乐记》 说,“礼者,天地之序也”。礼,规定的就是天地间的秩序,就是社 会秩序。学界对于礼的性质通说认为是道德规范、法律规范、宗 教、风俗习惯等等的总和。但是也有学者对这种说法表示不赞 同,“总和说”所表达的含义将“礼”作为一个整体概念简化为部分 与部分的简单相加,这样是不准确的。“礼”中并没有纯粹的哪一 条现代法学意义上的法律规范或者是道德规范,而是一个混沌的 整体。⑥它规定了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秩序与尺度,如《礼记》所 说,“纷争辩讼,非礼不绝;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 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 给鬼神,非礼不成不庄”。礼实际上规定了度量分界,也就是名 分。“名”指的是身份,“分”指的是对应的权利好处。从这一点来 看,“礼”实际上承担着现代意义上的法的部分作用。

浅谈西方的罪刑法定与中国传统的“情理法”思想

浅谈西方的罪刑法定与中国传统的“情理法”思想
刑 法 定 原则 的一 种背 离 。
规 定不 处 罚 , 这必 然 导致 其 在价 值 选 择上 趋 向 于保 护 程 序 正义
而忽 视 了 实体 正 义 和 个案 正 义 。很 难 衡 量 实体 笔 者 最 近 在 研 究罪 刑 法 定 原 则 在 我 国 的 司法 实 践 中 所 面 和 普遍 的规 则 , 临 的 问题 时 发现 一 个 十 分有 意 思 的现 象 , 国 的罪 刑法 定 原 则 我 与 程序 , 别 与普 遍 哪一 个 更 为重 要 , 是按 照 我 们 的 思维 习 个 但
施 的罪刑法定原则较西方正统的罪刑法定原则差 , 一味的向西
的罪刑 法 定原 则相 比西方 是外 源 型 的, 以我 国在运 用 这项 “ 所 舶 方 学 习 , 简单 的 拿来 主义 或 许 根 本就 不 是 中国 实现 法 治 道 路 的
来 品 ” 过程 中必 然存 在 这 样 那 样 的 问题 , 的 导致 法 律 明文 规 定 正 途 。
之 所 以会 遇 到 诸 多的 问题和 指 责 , 要 的原 因在 于 我 国 的司 法 惯 , 序再 怎 么正 义 , 果得 出的 是非 正 义 的结 果 , 么 也 是徒 主 程 如 那 受 到 了传 统 情 理 法 思想 因 素 的影 响 。在 中 国, 律 从来 不 只 是 劳 的 。没 有 个案 的 正义 何 谈 普遍 的正 义 。 法
浅谈西方的罪I法定与中国传统的“ f I 睛理 , 思想
口 姚 兰 兰
抗, 是各 个社 会 都 不 可避 免 的 问题 。我 国长 期 受到 封 建 思想 的
统治 和 压迫 , 自然 经 济一 直 都 占有 统 治 地位 。自然 经 济 是一 种
封 闭的 自给 自足 的小 农经 济 , 以没有 丰 富 的社 会 关 系 , 会 所 社 分工也 不发 达 , 这就 决定 了 自然经 济要 依 附于 行政 权力 的支 配 。

中国情理法

中国情理法

二 考虑农时,适时诉讼。
从律文规定来看,唐代司法行为中受时令限制的只是对死刑判决的执行,至于普通刑事案件及全部民事案件的审判与执行与时令是否有关系,现在尚无资料证明这一关系的存在。这表明司法应顺应天时这一观念在唐代的影响范围还是相当有限的。
宋代法律关于死刑犯行刑的规定与唐律无异。但是,司法时令说在民事诉讼领域产生影响始于宋代。《宋刑统》规定:所有论竞田宅、婚姻、债务之类,取十月一日以后,许官司受理,至正月三十日住接词状,三月三十日以前断遣须毕,如未毕,具停滞刑狱事由闻奏。如果交相侵夺及诸般词讼,但不干田农人户者,所在官司随时受理断遣,不拘上件月日之限。*(宋刑统·户婚·婚田人务)。宋刑统对民事司法行为时间上的限制同刑事司法的时令说有很相近之处,即二者都主张在春夏间应停止狱讼。应该说这一做法在一定程度
上是受了刑以秋冬观念的影响。但民事领域如此规定还有其自身原因。即避免在这段时期审理民事案件而影响农业生产。这从律文中“但不干田农人户者,所在官司随时受理断遣,不拘上件月日之限”的规定当可以推断出上面的结论。司法时令说自汉代被子立法所肯定以后,一直延至清代,历代法律都有有相关规定。
在司法机构设置方面。周代的司法官被称为“司寇”,据倜礼》记载,周代六官分治,分别按天、地、春、夏、秋、冬命名,即天官冢宰,总揽朝政;地官司徒,掌教化;春官宗伯,掌礼仪;夏官司马,掌征伐,秋官司寇,掌刑狱,冬官考工纪,掌百工。将司寇称为秋官,表明了其职务的行使与秋天的万木肃杀是有一致性。
在诉讼行为的季节安排上,早在商周时期,司法领域里带有惩罚性的诉讼行为即已主要被安排在秋冬进行,在春夏之时,应“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毋肆掠,上狱讼”。只有至孟秋之月,方可以“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务博执;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戮有罪,严断刑。”*(礼记·月令)。不仅如此,当时的人们还认为如果刑狱之事放在春夏进行,即仲春行秋令,便会出现“其国大水,寒气总至,寇戎来征”*礼记·月令]。的灾异后果。反过来,如果秋冬季节当理刑狱而不理,反去从事生产教化事务,即孟秋行春令,则气出现“其国乃旱,阳气夏还,五谷无实”*[礼记·月令]。)的后果。

情理法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价值研究论文

情理法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价值研究论文

情、理、法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价值研究论文摘要:五千年多年的中华文明积淀了优秀的法律文化。

以情、理、法为特色的法律文化正由传统法律文化向现代法律文化转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法律制度的现代化进程正在不断加快,但传统法律文化价值和观念仍存在保留,尤其情、理、法关键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价值,研究论文,千年,年的,中五千年多年的中华文明积淀了优秀的法律文化。

以情、理、法为特色的法律文化正由传统法律文化向现代法律文化转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法律制度的现代化进程正在不断加快,但传统法律文化价值和观念仍存在保留,尤其情、理、法三位一体的法律文化特色依然在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中发挥显著作用。

因此,情、理、法的和谐共存依旧是古往今来人们最臻于完善的境界。

一、情、理、法的涵义与关系。

(一)情、理、法的涵义。

情是指涵盖感情层面的内容,既包括人之情感也包括国情、民意及社会舆情等。

放在司法实践中就是说法律的规则制定和司法裁判结果要考虑并符合民众的情感诉求和国家社会的现实情况,使社会能普遍接受。

理指的是类似社会发展规律、风俗习惯及生活共同准则等人们共同遵守的基本规律。

例如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

法就是统治者经过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

若要更好地把握三者的关系,就要分析三者的内涵,从而能发挥其重要作用。

(二)情、理、法的关系。

1、法与情的关系:(1)法与情的统一通常是“法即人情”,突出情的主要地位,情不能适用的地方就依靠法的力量,反之亦然,这样情与法才能和谐共存。

(2)法与情的对立凝聚于古代社会的复仇现象。

即在古代复仇是一种天经地义的义务。

如儒家经典认为“子不复仇,非子也”。

但是根据法律,复仇杀人又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在唐代,法与情的对立仍存在于复仇与法律之间。

2、法与理的关系:首先,法是要讲理的。

法应当力求制止纷争,追求公平这就要求在诉讼时要讲理,无论是天理、情理还是事理、法理。

工商行政执法中的“情、理、法”

工商行政执法中的“情、理、法”

如何在大量的行政执法过程中行使好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一直以来都是工商部门关注的难点,也是老百姓衡量我们工作好坏得失的一杆标尺。

合情、合理、合法不仅是传统中国法制思想的延续,更是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就像是照亮我们前进之路的两盏明灯,不可偏废,只有将两者有机结合才能真正履行好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责,成为百姓心中“情、理、法”并重的“诚信工商”。

是否合乎“情、理、法”是老百姓衡量司法和行政执法是否公正的一项重要标准。

这一标准,充分体现我国传统法制思想,在今天面对如何构建“和谐社会”这一重大历史命题的时候对其加以研究有更现实的意义。

一、行政执法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定义和意义“法”,即行政合法性原则,它要求一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都必须遵循法律,而且行政机关也必须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理”,即行政合理性原则,它要求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必须适当、必要,违反合法性原则将导致行政违法,违反合理性原则将导致行政不当。

至于“情”,并不是一项指导原则,而是评判一项行政行为是否合乎社会伦理道德的标准。

本文述及的“情”,可以被吸收到行政合理性原则之中。

即学理上的合理性原则只是针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而设,可谓狭义的合理性原则,而本文所述合理性增加了社会伦理道德方面的标准,可谓广义的合理性原则。

行政执法必须保持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有机统一,目的就是保障行政机关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出于合理动机,遵循正当程序,同时也要考虑到是否符合社会基本的道德标准,从而作出合法合理也合情的行政行为。

二、目前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合理性原则运用之现状行政合理性原则是针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而来,目前工商机关在行政执法,特别是行政处罚中运用自由裁量的现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在处理案件线索时,是否立案的标准不明确,往往将对案件难度以及涉案金额的大小的估计作为是否立案的标准,即好办的案子立案,能办大的案子立案。

2.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只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必定要采取强制措施;规定了多种强制措施的,往往采取最严厉的、对当事人影响最大的一种。

情理法与中国人读后感

情理法与中国人读后感

情理法与中国人读后感咱中国人啊,这情理法的关系可太微妙了。

先说这个“情”字吧,那在咱们生活里简直无处不在。

书里一讲,我就特别有感触。

就像家里亲戚之间,有时候有点小矛盾,按照法律来说,可能有个明确的对错,但是咱中国人首先考虑的是情分啊。

比如说,表兄弟之间为了争个老房子的一点小权益,真要是上法庭,法律条文一摆,事情很清楚。

可家族里的长辈呢,肯定先想着“大家都是亲戚,打断骨头还连着筋呢”,然后就会去劝和,按照情分来解决。

这情啊,就像一种黏合剂,把家族、朋友之间紧紧地粘在一起,就算有点裂缝,也想办法给补上。

再说说“理”。

这个理不是单纯的道理,而是一种社会公认的事理。

在咱们的村子里或者社区里,大家心里都有一杆秤,这秤称的就是这个理。

比如村里有个人不孝顺父母,虽然没有触犯哪条法律,但是周围的人都会觉得他没理。

这种理啊,就像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大家都会按照这个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要是谁违背了这个理,就会受到大家的指指点点,这压力可不小呢。

就好比你在一群人里面,要是干了件不合这个理的事儿,那别人看你的眼神都不一样,你自己也会觉得浑身不自在。

最后就是“法”了。

以前我觉得法离我们挺远的,读完这本书才明白,法其实就在我们身边的每个角落。

不过在咱中国人这儿,法和情、理的关系有点特别。

法是一种底线,是最后的保障。

但是在处理事情的时候,咱们很多时候还是会先把情和理拿出来考量。

就像有的小案子,法官可能也会考虑到当事人之间的特殊情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出更人性化的判决。

比如说,一个小偷如果是因为家里实在穷得揭不开锅,才去偷了一点东西,法官可能会从轻处罚,同时也会想办法帮他解决生活的困难。

这就是咱们中国特色的情、理、法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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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情理法--中国社会体制建设的利器在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中国积累了丰富多彩的文化形式,形成自己独特的文化底蕴。

之所以华夏文化能渊源流长,能不像其他世界文化那样遭受截流干涸之运,或许就是这种丰富性多样性所起的作用。

中国素来以“礼仪之邦”著称,无论是文治武伐,还是2、中国社会讲究的是合理,中国“法治”的最大特点,就是“中庸”,中庸就是合理。

在西方人眼里,“合理”与“合法”是等同的。

“合理”就是“合法”,“合法”必然“合理”。

但在中国,“合法”的并不一定必然“合理”,“合理”的也不一定必然“合法”。

“理”与“法”不是在同一个层面上,而且往往相互冲突。

假如“合理”与“合法”相冲突,处于“两难”境地的时候,怎么办?我们就要追求公平的合理。

现在讲和谐社会,就是要构建合理的社会。

所以中国这个社会是在“两难、兼顾、公平”中发展的。

我在兰溪费龙口村办了一个案子,儿子把母亲的承包地出租给其他人办砂石场了,承租人通过老大妈的儿子租来这块地后,置办了有关制砂设备,并造了四个码头,总共投资大概是八十多万元。

后来为了一些些小的事情发生了纠纷,母亲说小儿子未经她老人家的同意,她现在不租了,要把承包地拿回来,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案子。

但这个案子却无法判决,为什么?就是“理”与“法”的冲突。

从法律角度来看,母亲与儿子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在没有证据证明小儿子出租的行为是受母亲授权处理的前提下,小儿子擅自处理母亲的承包地,属于无权处分,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除非得到处分权,或者经过权利人同意,否则无效,租赁行为无效,那么你就要判老太婆赢,土地归还老太婆,但承租人已经投入的八十多万元钱怎么办?这个损失谁承担?所以如果判老太婆赢,合法但不合理。

我们再从情理上来分析:小儿子的母亲年纪都七十多了,已经很长时间没有耕种过这块地了。

在农村,一般母亲年纪大了,都是由儿子处理母亲事务。

因此,从常理上说,小儿子代母亲把承包地予以出租也属于合理范畴,而且村里的书记、主任都认为这是很正常的。

这个案子我最后是把中院的法官拖到现场调解结案。

这就是我们中国社会常见的“理”与“法”之间的冲突。

在在西方人眼里,凡是已经公布的法律,一般来说他们都会自觉地去遵守,因为西方国家法律规定得清清楚,绝不含糊。

正因为这样,所以西方国家的社会秩序一般都比较好。

而我们的法律规定得往往过于原则,所以同一部法律在不同人的眼里往往会有不同的解释。

好比说我们老的《劳动法》对仲裁时效的规定:“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这个规定就不清楚。

到底是那一天为劳动争议的起始日?各人有各人的理解,后来原来的劳动部作出了行政解释,再后来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时效问题作出了多次司法解释。

象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时效的规定相对就比较清楚:新的规定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什么叫应当知道?也是比较含糊的,因为应当知道需要靠推理。

好比说开车要系好安全带,西方国家在出台这个法案之前,老百姓几乎都反对,为什么啊?他们追求的是自由,要系安全带,多麻烦,不自由。

我开车干吗要系安全带啊,你政府为什么要管我?我出事故与你政府有什么关系?而且凭我的技术我不会出事故,所以他们极力反对。

而一旦通过了,他们就会严格遵守。

我们中国法律还有个特点,虽然我们国家制定了很多法律,但好象永远不够用。

为什么?按照台湾曾仕强先生的话说,中国法律永远少了一条,少一条什么啊?就是少了一条我们所需要的“那条”。

西方国家的法律,由于刚性强,所以政府和法官自由裁量权很小。

而由于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得比较原则,法官相对来说自由裁量权比较大。

所以在中国“权大于法”与我们的法律制度也是有关系的。

好比说我们的刑法里面有很多“但是”、什么“除外”的规定,还有“情节严重”、“情节轻微”、“其它”、“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特别严重”等等不能量化的规定。

什么叫“但是”?怎么理解这个“但是”?为什么要“除外”?“但是”就是变通吗;什么叫“情节严重”?就是按照不同的形势、不同的环境作不同的判断。

所以我们的法律往往存在一个没有一个客观的度量标准,在不同的时空、不同的人可以作出不同的解释。

这个“其它”更有意思。

什么叫其它?“其它,其它,就是无所不他”。

是考虑到在制定法律时未出现,但随着时空的变迁,可能会出现的危害社会、应当予以制止的行为,所以这个“其它”条款其实是带有历史传承性的,在有些时候也是带有政治色彩的。

好比说,国家机关认为某个人的某种行为妨害了国家对社会的管理秩序,这个机关就会用“其它”条款来惩治。

相反,假如这个机关或者办案人员想维护这个行为,他就会用“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理由来解脱这个行为。

他会说“其它”规定不明确,“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因此不能对他进行处罚,中国的法律就是这样有意思。

这就是中国“法治”的特色。

3、中国“法治”与“情、理、法”之间的关系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讨论一下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与珠海中院与法官会谈的一次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珠海中院法官会谈中,提出了一个“宽严相济”的审判政策,他说:在对待判不判死刑的问题上,“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王胜俊的“三个依据”被媒体公布后,引起了法学界的讨论。

我们中国社会有个特点:凡是刚刚提出来的,往往是最重要的。

王胜俊的三个依据,第一个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法律人都懂;第二个带有政治和形势色彩,也很好理解;第三个依据是新说法,如果敞开政治,敞开中国历史,仅从西方法治意义上去理解,那是无法理解的。

是啊,判不判死刑怎么能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这个感觉又怎么找?但是,如果结合中国的国情,结合我们中国的历史传承,结合我们中国的历史文化,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我们就不想而通了,这是一个思维方式的问题,看你怎么看这个问题。

中国是一个“圆通”的社会,我们讲究的是“圆”,而不是“方”,只有“圆”才是最美的。

我们的文化历史和社会关系,讲究的是“情、理、法”。

“情”排在第一位,情的内涵就是人性化,他体现的是“天时”,这在西方国家是行不通的;“理”排在第二位,理的内涵是“合理化”,“理”体现的是人和;“法”排在最后,“法”的内涵是制度化和规范化,他体现的是地利。

只有天时、地利,才会有人和。

这是我们的传统文化。

所以我们在依法行政的时候,首先要由情入理,只有在情、理都走不通的时候,才依法处理。

我们不能把“情、理、法”分开,也不能检视那一项最为重要,否则就会造成很多误解,产生很多不必要的错误,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情理法是一个具有结构性的完整系统,不容许分割,也不应该分开来看。

首先,法居情理法的末端,末即是下,是情理法的基础,离开法就没有什么情理法可言,没有法的基础就不可能由情入理。

“做人必须规规矩矩,做事应该实实在在”,这是我们的祖训。

这些都在提醒我们,法十分重要,不能轻忽。

按照情理法系统,我们的行政行为必须要制度化,这个制度化就是“法”,也就是必须要依法行政,只有依法行政,才能够衡情论理。

其次,情居情理法的开端,表示我们的行政工作必须要从情入手,充分考虑对方的面子。

中国人是最爱面子的。

所以我们只有从情入手,给对方足够的面子,才会在情面上获得沟通,彼此情感交流良好,自然达成合理的共识。

法,是用来执行的,不是用来挂在嘴巴上说的,如果你老是与对方讲法,容易伤感情。

一旦感情受到伤害,谈起道理来更加困难。

面子很重要,有了面子,大家比较容易说道理,所以把情放在前头,作为与行政相对人的桥梁,更有助于彼此的沟通,更有助于增进和谐的愉快气氛。

第三,理居情理法之中,按照中国传统文化,居中为吉。

因此理是情理法的关键所在。

情是用于讲理的,才称为由情入理,而法也是用来讲理的,才合乎合理合法的的精神。

我们中国人很少单独说合情,大多把理拉来放在一起,称为合情合理。

所以有面子就会更加讲理,否则就会成为大家都讨厌的“死要面子不要脸”,这种人不会受社会欢迎。

我们也很少单独说合法,大多把理拉来放在一起,成为合理合法。

因为老百姓只接受合理的法,不接受不合理的法。

虽然对法的要求标准高一些,却也相当合理。

在我们中国社会:做事难,做人更难。

我们要做出一项行政行为难,但要把具体行政行为落到实处,让行政相对人欣然接受我们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很难,很难。

我们的老祖宗早就老过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有了规矩才成方圆。

可见中国人是非常重视规矩,也就是重视法律的。

规矩对我们行政机关而言,就是行政规则。

但是中国的规矩不是一成不变的,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改变的。

所以我们国家制定的法律,都是有一定弹性的。

我们中华民族是全世界最早制定规矩,而且把规矩定得最严密的民族。

早在西周时期,周公就制礼作乐,建立了周朝的各项典章制度。

我们现在还在说:“行周公之礼”。

但是我们要明白,西方国家用文字定下来的规矩是死的,在西方人眼里,“规矩”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而我们中国人用文字定下来的规矩,却是活的,含含糊糊、模棱两可。

其实,按照我们国家的文化传统,我们不可能严密,如果法律都制订得很严密的话,那我们就会把整个社会的人,从头到脚捆得死死的,使他无法动弹,社会就没有生气。

我举个例子。

好比说我们某个单位规定:上班时间禁止看书报、杂志,违规定都一律罚人民币100元,这个规定非常清楚,也十分周密。

但恐怕不会有一个人去执行。

你会说:“我才不管他呢。

”为什么?因为大家心里都明白,你照章处理,去把他抓过来处罚100元,你可能就会是两头不讨好。

因为中国人际关系很复杂,他可能在被抓住后马上会向你的领导打小报告了,在中国打小报告最管用。

所以当你向领导汇报的时候,你的领导很可能会很轻松的说“做人不要肚量太小,你大概是看到他平时表现很好,所以抓住机会就整他,没有必要,即使想把他整走,也轮不到你呀。

”而且风险更大的还不在这里,明明他在看杂志,但当你抓住他的时候,他就大叫冤枉,“我根本没有看杂志,是因为你平常看我不顺眼,所以陷害我”。

这样你就是跳进黄河也洗不清。

上次我在网上看到了一个案例,就是一个警察抓住了一个正准备着手扒窃的女小偷,这个女小偷长得很秀气,小巧玲珑,看上去很可爱。

这个警察叔叔抓住她的手的时候,她就大叫“有人非礼了”,结果大家都回头看了,每个人都骂这个警察叔叔“太没数,在公众场合干这种出格的事”,害得这位警察叔叔有理讲不清。

还停职了几天,后来调查清楚了,才恢复职务,但留下了个笑话。

我再举个我例子:“章国忠车子在金东高速入口处”的案例。

4、由情入理而法,是中国“法治”的特色“做人要守规矩”,“有规矩,才成方圆”,这也是我们的古训。

全我现在要问大家一个问题:什么叫“方”?什么叫“圆”?大家一定会说:“方圆、方圆,就是方方圆圆”,不错,方圆就是方方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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