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历程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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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历程及评价
——中国律师在建设法治社会中的作用
安徽安友律师事务陆栋良律师
今年是中国律师制度恢复30周年,中国律师制度经历了曲折的历史发展过程,从1957年下半年开始到“文革”结束的20余年律师制度基本处于停滞和被弃状态,直到1979年底终于迎来律师制度的重建。

顺应社会的发展需要,律师这一崇高职业不断散发着其特有的光芒,为社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积极宣传法律知识,化解社会矛盾,为有困难的弱势群体提供无偿法律援助,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公平正义。

律师还通过积极参政议政为国家的法治化进程贡献自己一份力。

公益律师也随着社会发展而应运而生,他们组成志愿团,在帮助弱者、对抗社会不合理现象甚至走出国门去维护公共利益,起到了很好的社会影响也得到了公众的一致好评。

《律师法》修订以后给律师留下更多的机遇和挑战,律师将会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来提升自己,提高法律服务质量,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本文以时间发展为主线,简述并评价了律师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律师在建设法治社会中发
挥的作用。

关键词:中国律师律师制度法治社会公益律师法律援助
一.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历程
1.改革开放前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和演变
1840年英国人用鸦片和大炮打开封闭已久的国门后,中国的社会制度和司法制度都遭到严重践踏和扭曲,清王朝为挽救其统治,被迫采取一些改良措施。

1906年,沈家本作为清朝修订法律大臣主持制定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该法对律师的资格、注册登记、职责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这是中国首次以法典的形式确立了律师制度。

其后的国民政府时期律师制度一直在发展和完善,1945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了中国首部《律师法》和《律师法实施细则》,这些法律奠定了国民政府时期律师制度的基础,也是现在台湾地区律师制度的渊源。

建国后在逐步废除旧的司法制度基础上开始建立社会主
义司法制度和律师制度。

1950年7月政务院颁发的《人民法庭组织通则》规定:“县(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审理时,应保障被告有辩护及请人辩护的权利。

”1954年9月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宪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1955年北京、上海等26个城市开始试行律师制度,当时的律师主要业务是为刑事被告人辩护,律师被叫做“公诉辩护人”。

1956年1月司法部向国务院提出了《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该报告对我国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等各方面做了明确阐述,国务院很快批准在全国开始推行律师工作。

这是新中国建立律师制度的初次尝试,到1957年初全国共建起律师协会19个,
法律顾问处817个,专兼职律师近3000人。

充分反映这一成果的是《律师暂行条例》(草案)的制定,对律师的任务、律师协会、法律顾问处组织原则等问题做了规定。

可惜的是1957年下半年,由于反右派斗争扩大化,律师和律师制度被称为资产阶级的东西被彻底否定,导致该条例未能通过和实施。

1958年各地的法律顾问处基本被撤销,1959年司法部也被撤销,随之全国的律师工作机构全部被撤销。

在这混乱是非的年代,刑事案件大量使用刑讯逼供,各地公检法机关被摧毁。

审理和判决只要几个手持毛主席语录的极端分子就可以进行,很多律师成为“右派”被下放、劳改甚至判刑。

这一漫长的21年中律师制度基本处于停滞和被弃状态。

(1)
2.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律师制度发展历程及律师的社会作用历史总是在曲折中前进,正义总是会战胜邪恶。

顺应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迫切需要,1978年五届全国人大通过了新的《宪法》,标志着“国家无法,人民无权”的年代从此结束,司法制度和律师制度开始恢复,新中国迎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

1979年9月司法部重建,同年12月9日司法部发出一个关于恢复律师制度的通知,当时全国只有212名律师,律师业务仅限于刑事辩护、民事代理、代写法律文书、法律咨询等简单传统项目。

1980年8月26日,五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律师暂行条例》,中国第一次有了一部专门法规来规范律师的职业行为。

(2)
1980年新一届政府对“四人帮”进行了公审,让全社会知道中国又有了律师,这是人民重新掌握国家权力后首先要做的一件大事。

此次审判给予了“四人帮”律师辩护的权利,体现了对宪法和法律的尊重,更是对人权的尊重,让这些无法无纪的祸首看到,一场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原则贯穿下的公正审判。

审理过程和结果让全国人民重新振奋起来,“四人帮”随着那个混乱的年代永远消失了,留给国人的是百废待兴、全力建设理想家园的艰巨任务。

整个国家开始反思,有宪法和法律却让整个国家在“无法无天”的环境下煎熬了10年,其根本原因是权力过分集中得不到有效监督,人民权利得不到任何保障,当权者有法不依导致司法机关瘫痪、整个社会制度陷于混乱。

新一届中央领导认识到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性,全国人民呼唤着真正的民主法治。

1986年律师资格考试开始,原来通过司法行政部门考核或推举才能成为律师的时代结束,用更合理更能提高律师素质的全国统一考试方式选拔律师的时代到来。

在律师不断活跃的律师职业越来越为百姓所熟悉和尊崇,律师队伍也由此迅速发展壮大起来。

1986年7月7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标志着律师管理由司法行政机关单一管理延伸到和律师协会行业同步管理。

之后各地律师协会也纷纷成立,律师从此有了自己的组织,律师协会在监督管理律师执业、维护律师权益、作为一个组织去监督政府行政,同时组织律师向社会宣传法律法
规以及参加社会公益事业,规范了律师执业也扩展了律师的作用。

律师从只为个人或单位提供法律服务,扩展到为整个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协会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

1988年,这一年律师制度在组织机构方面着手进行改革,过去的国办所有其特有的优势,如政府方便管理律师、律师拿着政府发的工资享受公务员的待遇等。

但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的国办所长期存在的产权不清晰、缺乏竞争、服务质量较低等缺点也渐渐暴露出来。

改革开放10年,社会各方面都在发生变化,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同时也推动着律师制度的改革,这时司法部开始实行合作式的试点,将律师组织机构由国办所改革为合作所。

1990年10月1日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新中国第一部规范行政诉讼的专门法律,该法实施打破了长久以来律师只能代理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局面。

“民告官”成为可能,但上千年来官管民,民不敢与官斗的观念根深蒂固,办好行政案件,有效监督和限制行政权力的行使,是加快法治化进程这一新时期下,社会赋予中国律师的新使命。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延伸,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在不断扩展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范围,律师更多地介入房地产、金融等领域。

随着中国经济走向世界,中国律师也开始走出国门发挥其才能,
为全球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做出更多贡献。

这一年中国律师人数已经超过5万人。

1993年6月司法部报经国务院批准,对律师体制又进行了一次最重大的改革,应该说律师制度恢复30年中变化最大的一年。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再由合作制发展到合伙制,不再使用传统的以生产资料所有制模式和行政管理模式来界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允许律师不受国家编制限制、不依赖国家财力,寻找一条外延发展的道路,通过每年一次的公开律师资格考试,扩大律师队伍,改善律师的知识构成,提高律师素质,以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对律师法律服务日益增长的要求。

实行自愿组合、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从经济和发展前景上充分调动了律师的积极性。

有竞争就会有优胜劣汰,从而刺激律师加强对自身修养和知识水平的提高,更注重提升服务质量,更具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从而为建设法治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到2000年所有的国办所脱钩改制为自收自支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也从此由国家法律工作者转变为社会法律工作者。

二.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意义
1994年1月,在讨论律师法草稿时,时任司法部部长的肖扬提出建立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法律援助制度是法律面前事实上的人人平等的标志,也是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的重要体现。

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实施法律援助,应是律师应尽的义务,也是律师的社会良知和职业道德的重要体现。

律师法草案应该将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内容明确写进去。

”已具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基础的北京、广州、武汉等大中城市率先行动,由此拉开了法律援助工作试点的序幕。

试点的地方,一般是由司法行政部门提出要求,律师协会或律师事务所以自筹设立法律援助基金、制定法律援助办法等方式,鼓励、支持律师开展为贫困当事人提供减免收费的法律服务。

1996年3月,司法部国家法律援助中心筹备组成立,着手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建立法律援助制度。

1996年3月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5月15日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专门规范律师执业的第一部法律《律师法》,艰难执业的中国律师从此有了专门法律的保障,律师应该也必须为国家的发展尽更多的社会义务。

《律师法》则对法律援助的内容在第六章作了专章规定:“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
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

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这些规定明确了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范围,将“法律援助”作为律师应尽的义务被明确写入法律。

此后司法部正式下发《司法部关于建立法律援助机构迅速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由此,建立中国法律援助制度进入全面启动阶段,这表明法律援助制度已作为一项国家的法律制度被确认,也慢慢被老百姓所认识。

法律援助义务的确立是中国法治化进程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确立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在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的律师持有的律师证上都会盖有不得从
事有偿服务的章和签下承诺书,以保证真正无偿的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关于法律援助的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正式建立,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于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国共有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12519人,全国有超过14万的社会律师积极参与法律援助事务。

据不完全统计,自1999年至2008年底,全国各地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00余万件,受援人数超过350万。

法律援助已经成为贫弱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十余年来,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开拓了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新领域,从最初几个城市的试点,到今天制度体系的基本形成,从律师自发的援助到由政府实施的法律援助制度,中国法律援助制度与国家的改革和发展相协调,与民主法治的健全和完善相印证,促进了司法公正的实现,推动着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3)
三.律师在参政议政中的作用
当今多数发达国家中,有很多国家领导人和重要政府官员都是律师出身,他们从政之后都能积极推进法治,用法律手段管理国家重要事务。

从中国律师自身的特点来看,律师应当而且有能力走上政治舞台。

但目前律师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不高,中国律师能够参政议政的机会很少。

多数律师忙于自己的工作,加之选举活动中各种潜规则的存在,使得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律师的人数一直很少,律师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大受打击。

中国律师业自1979年恢复重建,第一位律师当选全国人大代表也只是约20年前的事情。

虽然只有很少的执业律师
担任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但他们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结合工作经验积极参政议政,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规律,也是中国法治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

2008年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上,有22名律师代表和委员履行了代表职责或参政议政,其人数比上届全国人大和政协增长了80%以上。

全国律协统计表明,目前在中国各级人大中,律师代表已超过800人。

律师作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广泛接触社会各阶层,对各类利益诉求都有了解,有能力和资格为各阶层人士说话,律师代表们用专业知识结合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能够提出更实际有用的议案并参与审议,让更多的法律空白和不足被填补,为完善中国法制尽自己一份力。

(4)四.律师在公益事业中发挥的作用
2003年底安徽律师在全国率先发起成立了“安徽律师为农民工追讨拖欠工资志愿团”。

这一义举受到社会各界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2007年2月,安徽省律协和安徽省法援中心又共同成立了安徽省农民工维权工作站,各地农民工维权机构也纷纷建立,为农民工这一庞大而又处于相对弱势的特殊群体提供维权的长效机制。

2008年“5.12”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世界各地都积极募捐用于四川的灾后重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各地律师协会纷纷组织律师募捐,北京上海的律师协会捐款都超过亿元人民币,各地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也都积极参与募捐活动,充分体现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中华美德。

2008年9月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河北、北京等地的律师主动成立律师志愿团,为受三鹿奶粉事件侵害的受害者主动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和帮助,短短一个月律师志愿团就有22个省的124名律师参加,带来了很好的社会反响,及时有效地帮助受害家庭争取到应得的赔偿。

2009年2月法国佳士得拍卖行举行拍卖会,准备拍卖1900年因八国联军入侵北京而流失海外的原圆明园中兔首和鼠首铜像,北京律师发起组成了“追索圆明园流失文物律师团”,积极向法国佳士得拍卖行交涉希望通过法律途径阻止拍卖会进行。

虽然其后拍卖会还是照常进行了,但此举凝聚了国人的爱国热情,体现了中国律师的正义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支持和赞赏。

如今的中国,有着这样一群特殊的律师,他们或致力于消除乙肝歧视;或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而四处奔走;或为北京动物园搬迁之事亲力调查;或为春运火车票涨价状告铁道部;或为业主维权与房地产开发商进行斗争;或为了伤残农民工争
取合法权益. (5) 有很多负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主动地参与公益事业,需要他们的时候可以一呼百应地站出来,组成志愿团各尽所能出钱出力,只为一句真理一个公道,勇敢地挑起为弱势群体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的担子,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社会正义,成为公益事业大军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全国乃至全世界的好评,这些律师就是公益律师。

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却没有有效方法遏制的各种乱收费行为、逃避税收行为、政府失职行为等不合理现象,政府部门失职、失责不予治理或治理力度不够,传统的法律和政治途径又经常失灵,公众迫切需要寻找表达自己声音的新的渠道,也迫切希望有人敢于站出来采取切实的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公益诉讼应运而生。

公益诉讼试图通过法律途径直面社会问题、表达被忽视的公众声音,并通过利用法律本身达到既张扬法治的价值又实现理性社会变革的目的。

公益律师用其独特的行动挑战不合理的社会现状,试图通过法律程序的运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促进法制的完善。

公益诉讼的兴起和公益律师的涌现既说明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渴望法治,并试图通过利用法律的行动来维护法律的尊严,人们不再把法律程序仅仅当作是维护个人权利和利益的工具,更试图把法律手段作为维护公共利益和推动社会变革的强有力手段。

面对公共权利被侵害而沉默的人可能永远沉默下去,而勇于站起来为侵害公共权益而斗争的人们才能看到光明和希望,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就应该站出
来,为维护公共权益而抗争,并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作为律师最基本的追求和责任,对构建民主法治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

五.律师法修订带来的契机和展望
《律师法》实行10年后,终于在2007年10月迎来一次修订,尤其在律师执业条件和保障上取得重大突破。

实质性修改包括1.律师会见嫌疑人不需经司法机关批准,在已有安全措施的场所内不受监听。

2.律师庭上发表言论不受追究,但律师不能滥用这一权利。

3.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4.个人律师事务所首次“入法”,并严格限定了其设立条件,对其承担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

此外,修改后的《律师法》明确禁止律师事务所之间和律师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些修订使律师执业过程有了更全面实际的保障,给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更大的发展空间,同时也加大了对律师执业的监管,保证了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对提高全国律师的服务水平有很大促进作用。

但此次修改还有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很多权利得不到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认可和保障,中国律师还有很多事要做,还有很多权利要争取,希望下一次《律师法》的修订不用再等10年。

律师制度恢复30年又逢建国60周年,改革开放的成果逐渐呈现,司法制度和体系在不断完善,普法宣传投入逐年递
增,公共信息渠道更加宽阔,人民群众对法律法规的内容和作用更加明确,大众更多地利用法律手段和聘请律师来处理工作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以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为执业内容的律师更能体现其真正的价值。

律师的数量和质量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律师的作用和法治建设已密不可分,律师队伍不断壮大和活跃也带动了大众对法治的认知,共同推进着司法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向更高更好的层面发展。

中国人民战胜了众多艰难考验,正加快步伐朝向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国家迈进,经济全球化影响下又迎来世界性金融危机的暴发,中国律师在充满机遇和挑战的环境下,更要坚强生存,和全国人民一起创造辉煌的明天。

做一名律师是我的梦想,做一名好律师是我一生的追求。

身为一名年轻律师,我会坚持为律师事业奉献一生、为国家发展进步贡献一切的信念,全身心投入律师工作中去,在学习和实践中不断提升自己的素养,在前辈们创造的大好天地间发挥所学,充分展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和全国律师同行们一起开创中国法治新时代。

参考文献:
(1)(陶髦主编,《律师实用大全》,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出版,第23页)
(2)(刘桂明:《中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30年中的10个重要时刻》,来自中国网,2009年4月17日发表)
(3) (《法治中国30年——法律援助制度历史性飞跃》, 来自中国网,2008年11月26日发表)
(4)(《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中律师数量显著上升》,来自新华网,2008年3月13日发表)
(5)(《中国经济周刊》,作者许浩,2009年5月27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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