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风险审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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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风险审查清单
一、行纪合同的定义及特征
《合同法》第414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其特点在于:
行纪人作为行业经纪人也就是专业人员在接受委托人的
委托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具体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
为此支付报酬。行纪合同为诺成合同,只要双方达成委
托合意,合同关系便告成立。
二、行纪合同纠纷的数据表现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信息为依据,行纪合同纠纷案件的数量整体上并不算多,近十年以来共计997份。但是,近4年来,数量增加较为明显,尤其是在汽车租赁、房屋销售等领域的纠纷较为常见。
三、行纪合同的常见风险点
对于行纪合同的常见法律风险,结合法天使平台提供行纪合同文本的具体条款,在行纪合同风险清单里逐一披露。其中,多发而且专属于行纪合同纠纷的风险点总结如下:
1、行纪合同法律关系的确认
实践中,大量行纪合同的签订并不会直接使用行纪合同的名称,多以“协议书”、“委托协议”、“合作协议”或者“加盟合同”“代销合同”等体现具体委托事项特点的内容来命名。在纠纷发生之后,对于是否属于行纪合同法律关系的确认是此类纠纷常见的焦点问题之一。
法院裁判是否属于行纪合同关系多从以下方面入手:
合同双方是否存在某种委托关系;
受委托方是否根据合同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了委托
事项;
受托方是否具备某种行业资质;
双方就费用、报酬、价款等内容的具体支付或者
确定方式;
而多与行纪合同法律关系发生混淆的法律关系为
买卖关系、合伙关系。
因《合同法》对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和委托人各自特定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在合同具体约定内容不具体、明确的情况下,行纪合同法律关系的认定对于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内容的确定至关重要。
2、行纪合同的效力问题
行纪合同是否依法有效,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以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根据该等规定,合同约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此处的重点为“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对于在实践中较为常见也经常发生纠纷的房屋转让委托行为,往往有委托方以行纪人接受房屋转让的行为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对此,法院裁判观点为:《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系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定实施,其法律效力层级为部门规章,并非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依据。
另外,实践中常有车主将自己的汽车交与汽车租赁经营人用于营利的情形,对此,是否违反《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关于“租赁汽车车主必须与汽车租赁经营人名称相一致。凡不是租赁经营人所属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业合法经营手续的车辆,一律不得用于租赁”的规定,法院裁判观点为《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为部门规章,不能据此得出合同无效的结论。
3、行纪人妥善保管委托物的义务
《合同法》第416条规定,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行纪人妥善保管委托物的前提是,实际占有该委托物。因行纪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导致委托物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依法赔偿。如汽车租赁经营人在租赁委托汽车期间,因盗抢或者欺骗等造成汽车损失的,应向委托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行纪人承担妥善保管委托物的义务为法定。但是,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
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4、未按指示进行行纪活动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