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资企业,个人出资与家庭出资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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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有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企业债务,那摩家庭成员对转让股权就有相应的权利,
现在问题的关键是,对方是否可以拿出“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有效证据,如果登记时确有家庭共有财产的记载,或有其他可以证实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的有效证据。那摩以上第18条,在此案中就有一定的说服力。否则,转让合同应有效。
以上见解,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