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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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全国老年养护院的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推进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老年养护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督促检查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老年养护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本建设XX所指老年养护院是指为失能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照料机构。

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农村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光荣院、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等机构相关设施建设可参照本建设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老年养护院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老年养护院建设应充分体现失能老年人专业照料机构的特色,坚持以人为本,满足失能老年人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方面的基本需求,按照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适用。

第六条老年养护院建设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确保政府资金投入,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规划。

第七条老年养护院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社会福利设施,强调资源整合与共享;在建设中实行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体现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八条老年养护院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第九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所在城市的常住老年人口数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机构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每千老年人口养护床位数宜按19~23张床测算。

第十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按床位数量分为500床、400床、300床、200床、100床五类。规模500张床以上的宜分点设置。

第十一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装备。

第十二条老年养护院的房屋建筑包括老年人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其中老年人用房包括老年人入住服务、生活、卫生保健、康复、娱乐和社会工作用房。

老年养护院各类用房详见附录一。

第十三条老年养护院的场地应包括室外活动场、停车场、衣物晾晒场等。

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十四条新建老年养护院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1、地形平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

2、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较好;

3、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4、避开商业繁华区、公共娱乐场所,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第十五条老年养护院应根据失能老年人的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总体布局,合理分区;老年人用房的建筑朝向和间距应充分考虑日照要求。

第十六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绿化、室外活动、停车和衣物晾晒等用地,并按照建设要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用地面积,建筑密度不应大于30%,容积率不宜大于0.8;绿地率和停车场的用地面积不应低于当地城市规划要求;室外活动、衣物晾晒等用地不宜小于400m2~600m2。

第十七条老年养护院老年人生活用房宜与卫生保健、康复、娱乐、社会工作服务等设施贯连,单独成区;并应根据便于为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和方便管理的原则设置养护单元,每个养护单元的床位数以50张为宜。

第四章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八条老年养护院的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应以每床位所占房屋建筑面积确定。

第十九条500床、400床、300床、200床、100床五类老年养护院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别为42.5m2/床、43.5m2/床、44.5m2/床、46.5m2/

床和50.0 m2/床;其中直接用于老年人的入住服务、生活、卫生保健、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用房所占比例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5%。

第二十条老年养护院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参照表1确定。

表1 老年养护院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表(m2/床)

用房类别

使用面积指标

500床400床300床200床100床

老年人用房入住服务用房 0.26 0.32 0.34 0.50 0.78

生活用房17.16 17.16 17.16 17.16 17.16

卫生保健用房 1.23 1.35 1.47 1.68 1.93

康复用房 0.57 0.63 0.72 0.84 1.20

娱乐用房 0.77 0.81 0.84 1.02 1.20

社会工作用房 1.48 1.50 1.54 1.56 1.62

行政办公用房 0.83 0.94 1.07 1.30 1.45

附属用房 3.57 3.81 3.97 4.34 5.19

合计25.87 26.52 27.11 28.40 30.53 注:1.老年人用房、其他用房(包括行政办公及附属用房)平均使用面积系数

分别按0.60和0.65计算。

2.建设规模不足100张的参照100张床老年养护院的面积指标执行。

类型性光

第五章建筑标准

第二十一条老年养护院建筑标准应根据失能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和安全、卫生、经济、环保的要求合理确定,并具有逐步提高失能老年人养护水平的前瞻性,留有扩建改造的余地。

第二十二条老年养护院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及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等规范、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老年养护院外围宜设置通透式围栏,围栏形式宜与所处环境及道路风格相协调。

第二十四条老年养护院的房屋建筑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老年人用房抗震强度应为重点设防类。

第二十五条老年养护院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规定,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六条老年养护院的老年人用房宜以低层和多层为主,垂直交通应至少设置一部医用电梯或无障碍专用坡道。

第二十七条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应按失能老年人的失能程度和护理等级分别设置,每室不宜超过四人,并宜设置阳台。老年人居室室内通道和床距应满足轮椅和救护床进出及日常护理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应具有衣物储藏的空间,并宜内设卫生间,卫生间地面应满足易清洗、不渗水和防滑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门净宽不应小于110cm,卫生洗浴用房门净宽不应小于90cm;老年人生活区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4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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