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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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市安委会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镇乡党委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提醒、督促、警示、诫勉谈话的制度。

第三条约谈对象

镇乡、行业主管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约谈组织

市安委会成立由市政府市长、市委、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安监局主要领导组成的约谈领导小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人员和安全管理专家参加约谈会议。约谈工作由市安委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约谈条件

辖区或监管范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进行约谈。

(一)对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不能按时完成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死亡人数超市安委会下达的控制指标的;

(四)一年内发生两起及以上一般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发现后未能及时整改消除的;

(六)被通报或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治的;

(七)未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八)对辖区、行业(领域)内存在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打击不力的;

(九)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不合格或排位在倒数3名以内的。

第六条约谈内容

工作开展情况、原因分析、当前重点工作、预防及整改措施、下一步工作目标等。

第七条约谈程序

约谈前,由市安委办发出约谈通知,被约谈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供书面汇报材料并做好相应准备工作。约谈时,被约谈人按照约谈内容进行汇报;约谈小组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和下一步整改要求,作出约谈处理决定,被约谈单位作出承诺;市安委办安排专人记录,约谈后形成约谈书面备忘录或纪要。约谈结束后,市安委办及时将约谈结果以书面形式发送被约谈单位;被约谈人根据约谈要求,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安委办。

第八条责任追究

(一)取消被约谈单位及其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二)对无故不参加约谈、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或一年内被约谈两次(含两次)以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抄送组织部、纪委,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被约谈单位和被约谈人的责任。

(三)生产经营单位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上限对被约谈单位进行处罚,对被约谈人从重追究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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