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一体化的公共财政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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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一体化的公共财政改革
建国以来我国走的是一条以“牺牲农业,发展工业”的工业化道路。

在农村税费改革以前,在城市,提供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图书馆、公用交通、消防、绿化)时,一般不会要求居民负担费用;当城市兴建公共设施(如道路、桥梁、学校、公园)时,居民根本不必承担任何费用。

而农村则不然,不仅公共服务十分有限,公共设施十分落后,而且,即使是最必要的服务和最简陋的设施也要当地农民负担。

城乡二元结构,使得城乡差距不断扩大,农村公共产品供应严重短缺,地方财政实质是城市财政。

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按照十六大提出的“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公共财政加快了向农村覆盖。

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各地先后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等,让农村居民真正感受到地方公共财政的阳光。

但从这些制度本身来看,仍没有脱离城乡二元结构的阴影,仍然是城乡两种制度、两种身份,双线运行。

按理说,公平分配税负和提供公共服务与公用设施是政府的责任,政府应尽量为所有公民(包括居住在城市和农村的农民)提供大致相同的公共服务和公用设施。

城乡两种制度、两种身份显然是不符合地方公共财政发展要求的,但有了制度比没有制度是一大进步,有差距的存在,说明改革还不彻底,发展还不完善。

下一步是城乡两种制度、两种身份的磨合、衔接、统一。

设计城乡一致的公
共制度,逐步出台城乡一体化的财政政策,这是地方公共财政改革和发展的立足点。

公共财政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制度安排,包含着丰富的政治内容。

任何时代、任何社会制度下,财政都是不得不重视的大问题。

不断完善公共财政和政策,也能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一、合理划分财政支出责任,实现财权与事权相匹配
权力与责任相对应是行政管理的重要原则,毫无疑问,有权必有责;同样,有责也须有权。

各级政府履行职责必须具有一定的实施条件:权力就是责任的内在实施条件。

财权是政府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一级政府负有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就不能不具备提供公共服务的财政条件。

我国农村公共服务与城市相比严重匮乏。

从政府间财政支出责任划分来看,主要问题在于公共支出过度依赖于基层,弱小的县乡财政与所承担的众多的公共服务极不相称,财权与事权脱节状况明显。

因此,急需从政策上明确合理的划分各级财政支出责任,使财权与事权相匹配。

根据我国目前的发展情况,建议很多县乡财政难以承担的义务教育支出,应由中央财政统一负责;医疗卫生、养老支出则应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责。

将这三大块最基本的公共支出从县乡财政支出中剥离,可以有效缓解财权与事权相脱离给基层财政带来的压力,对于防止基层成为上级转嫁财政困难的渠道也可起到一定作用,并且对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衡化意义重大,既有利于人口的合理流动,又有利于维护社会以及人的最基础的公平。

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重视财政理念与方法创新
应进—步加大中央财政向基层的转移支付力度,并重视财政理念与方法创新。

我国从1994年起开始逐步建立起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为解决区域、城乡财力不平衡问题发挥了作用。

近年来转移支付力度逐渐加大,但绝对数量仍有限,而且最终落实到县乡级的资金更少。

为此提出:(1)随着中央“财政蛋糕”的不断做大,对县乡转移支付不仅要“切”增量部分,更要在存量上作文章,以此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优化支出结构;(2)在理念上把基层作为转移支付的政策重点,转移支付向中西部倾斜的同时应坚持面向基层的基本方向。

一些资金中央在转移支付时就要明确其落脚点在县乡、或规定县乡应得比例,防止上级政府运用行政权力层层截留、层层剥皮;(3)在方法上倾斜性的取消一些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配套要求。

在以往对县乡的转移支付中要求项目资金配套的占相当的比重,很多贫困县乡对好不容易争取来的资金和投资难以割舍,却又无法完全达到配套要求,而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只好降低项目工程设计标准,使用廉价低劣的材料,当自然灾害来临时,“豆腐渣”本质暴露无疑,教训非常深刻。

三、加强财政预算管理,依法理财,扭转财政资金分配的“二元结构”
财政预算管理是市场经济体制对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这也恰恰是我国各级财政管理的“软肋”,财政管理的随意性是县乡财政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

科学规范的预算可以全面完整的反映政府财
政资源配置的范围和方向,增强政府在城乡一体化建设中的调控能力。

(作者单位:屏南县棠口乡财政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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