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倡导登记器官捐献意愿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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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倡导登记器官捐献意愿的提案

器官捐献是挽救垂危生命、弘扬人间大爱、展现人性光辉、体现社会文明

进步的高尚事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多部门的密切配合,更需

要全社会方方面面的支持和参与。你们在提案中提到的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的建议,对于提高公民对器官捐献的认可和支持程度,提高我省乃至我国器官

捐献率,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加大对器官捐献工作的宣传、试点从

特定人群开始倡导登记器官捐献意愿等建议,找准推动器官捐献工作的切入点,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大爱精神。

我省一向重视人体器官捐献工作,2010年3月,中国红十字总会和原卫生部

启动了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试点工作,倡导公民在生命不可挽救时,自愿、无

偿捐献能用的器官,让生命以另一种方式延续。国家构建了人体器官捐献体系,作为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体系的重要方面,主要包括宣传动员、报名

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人道救助等工作。2013年2月25日,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联合召开全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视频会议,全面启

动了我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我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红十字会一向重视

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是我国器官捐献工作的主要发源地,被国家列入首批公

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工作试点省份。我省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的要求和指导下,积

极推动器官捐献工作,不断加强器官捐献工作监管,建立完善器官捐献与移植

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各项工作。目前,我省经国家审定允许开展人体器官

移植的医院共19家,成立了6个联合/独立器官获取组织(OPO),在全国率

先提出OPO联盟的建设,各OPO均按规定成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并制定了

一系列的组织管理规范。省红十字会依法指导和协调下级红十字会参与、推动

遗体与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为捐受双方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严格依照红十字

法规积极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人体器官捐献包括多个环节,多方面开展工作方能提高捐献器官使用率。

在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方面,除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红十字会部门推动,医

疗机构也开展了大量的工作。

器官捐献工作是一个关系到社会进步、医学发展的话题,涉及法规、伦理、制度、社会等问题,需要全社会各方面努力推动,才有可能以理想的速度解决。其中推动器官捐献工作,提高公民的认知度,提高捐献意愿是重要的环节。经

过多方面努力,我省器官捐献量连续八年居全国第一,但正如委员提到,我国

公民器官捐献率偏低,器官供需矛盾突出,器官捐献和器官移植需求相比还有

很大缺口,需要进一步推动器官捐献各项工作。合法合规开展器官捐献工作,

可以减少器官非法买卖,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需求和就医需求,意义重大。

一、有关建议情况

(一)关于参照欧美国家的成功经验,试行申领驾照时登记器官捐献意愿

的建议。

经省公安厅研究,现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

139号)已明确规定驾驶证申请和审验相关条件和要求,如第十九条规定“初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县级或者部

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第七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

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但在一个积分周期内没有积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公安机关必须严

格执行上述规定,不能附加任何其他条件。因此,委员提出由驾驶证申请人在

提交申请时登记捐献意愿的建议,暂无实施条件。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机动车

驾驶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已明确相关事权在公安部,我省公

安机关无权变更驾驶证式样,因此委员提出的在驾驶证上以“意愿登记卡”的形

式附加二维码或嵌入芯片记载捐献意愿具体信息的建议,暂无实施条件。此事

项还需顶层设计统筹和各相关部门共同推动。

在提案调研和座谈中,相关专家讨论认为,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

无偿的原则,可建议由红十字会或医疗机构在车管所进行大力宣传,制作器官

捐献相关的宣传册、宣传折页、意愿书、系统二维码。目前公众可以通过中国

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平台和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基金会主办的施予受平台登记

器官捐献意愿。在驾驶员申领驾照时增加器官捐献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告知登

记器官意愿的方式切实可行。

关于提案中提到的“遵循自愿原则、遵循可更改原则、遵循尊重家属意愿原则、遵循妥善处理原则,遵循肯定与慰藉原则”的建议,目前,无论何人捐献,

均已遵循上述原则。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七条人体器官捐献应当

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

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第八条捐献人体器官

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

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公民生前表示不

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

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第二十条从事

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照死者的尊严,对摘取完毕的尸体,应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除用于移植的器官外,应当恢复尸体

原貌”,目前捐献者完成器官捐献后,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

中心、省红十字会会为捐献者家属颁发荣誉证书,以示感谢和怀念。

(二)关于试点从特定人群开始倡导登记器官捐献意愿的建议。

你们建议可试点号召军人、医护人员、公务员等登记成为器官捐献志愿者。同时进行广泛宣传,在社会上起榜样作用和示范效应。

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员干部带

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文件中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我省

医疗机构也不断在医护人员中倡导登记捐献器官意愿,已有大量的医务人员参

与登记捐献器官。从特定行业开始推广,例如军人、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公

务员等,可以较好地引起示范效应,各级工会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

将会进一步推动此项工作。

同时,当前省人大科教文卫委正在牵头开展推动器官捐献立法工作调研,

广东省红十字会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积极配合参与。建议在起草《广东省遗

体器官捐献条例》时,可将“在特定人群中开始倡导登记器官捐献医院,继续加

大对器官捐献工作的宣传力度”内容写入并征求意见,从立法的角度进一步推动

此项工作。

(三)关于继续加大对器官捐献工作的宣传力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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