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 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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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复习资料(根据老师所划重点整理,不够齐全,仅供参考)一.导论

1.经济法律制度的实施的重要意义:

a.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制建设的内在要求。

b.经济法律制度只有得到贯彻实施,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2..经济法律制度的实施遵循的一般原则:

a.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经济法律制度实施涉及以下几个要素:

a.完善的法律经济制度

b.精良的执法、司法人员

c.完备的执法司法体制

d.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

二.公司与公司法

1.公司:依法设立,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在我国是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财产责任形式为为标准)

2.公司资本:是指注册资本或实缴资本(资本金+公积金+其他未分配)

3.出资要求:方式(货币、实务、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比例(有限责任公司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4.出资义务: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后不得抽回、验资机构验资

5.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员的情形

a.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b.判刑、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c.破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和被吊销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d.有较大的负债到期未清偿。

6.公司公积金:

a.法定公积金的提取:提取税后利润的10%(如果累计达到了公司注册资本的50%,可以不在提取。

b.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规模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资本公积金(溢价款)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

c.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d.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所于税后利润可以用于公司股东利润分配。

7.破产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a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b.社会保险费用和税费

c..普通破产债权

三.有限责任公司

1.概念:依法设立,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法律特征:人资两合性、封闭性、组织机构设置灵活、转让严格限制、股东参加管理。(国有独资公司、一人公司除外)

3.设立条件:

a..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50)

b..股东出资达法定最低限额。(最低额为人民币3万元,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c..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d.有公司名称、住所

4.设立程序:

a..内部通过公司章程

b.外部办理登记

5.股权转让:

a.,向外人的股权转让(书面通知,30日内答复,未答复视为同意半数同意,不同意则购买,不购买则同意)

b.内部转让(同等价格,同等支付方式,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2个以上的股东购买,协商比例,不成则按出资比例优先购买)

四.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

1.概念: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在公司登记和营业执照中载明)

2.出资要求: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一次缴足

3.组织机构:不设股东大会,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

4.债务承担: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五.股份有限公司

1.概念:依法设立的,全部资产分为等额份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法律特征:公开性、规模性、流动性、资合性、设立要求严格

3.设立条件:

a..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

b.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

c.股份发行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d.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e.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f..有公司住所

4.设立方式: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

5.设立程序:(以募集为例)

a..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卡已采取募集方式设立

b.经国务院证劵管理部门的批准

c.制作并公布招股说明书

d.承销(承担销售的主体:证劵公司)

e.代收股款(主体:银行)

f.召开创立大会(自股款缴足30日内召开)

g.申请设立登记

6.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7.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市公司:指股票在证劵交易所上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a.特别决议事项: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总额的30%,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过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b..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c.设董事会秘书

8.股份发行:

a..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b..股票发行的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价额

c..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9.股份转让: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a..转让方式:

记名:背书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不记名:交付

b..转让的限制:

对发起人的限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总数的25%。上市之日起一年之内不得转让,离职半年后,不得转让本公司股份对公司的限制: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不得接收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标的.

六.个人独资企业

1..概念: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有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特征:

a.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所有者和经营者为一体)

b.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c.非法人企业(不具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是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条件:

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

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责任:

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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