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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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提高企业专利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能力,深入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根据《浙江省专利条例》、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工作方案》(国知办发管字〔〕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制定有利于推动全省企业专利示范工作的政策措施和规划、省专利示范企业备案、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的推荐等工作。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局、县局”)负责辖区内专利示范企业培育、审核、管理和服务,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订本地区专利示范企业的工作实施方案以及激励措施;
(二)开展本级专利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
(三)负责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培育工作,
按照管理权限开展示范企业的初审和培育工作;
(四)指导示范企业的专利等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五)总结示范企业工作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申请省专利示范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专利工作纳入企业发展规划,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投入符合经营发展需求;
(二)企业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并保持有效运行一年以上;
(三)企业成立三年以上,且在近三年中无知识产权、较大生产安全、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信用不良记录和行政处罚;
(四)企业近三年专利申请量同比保持增长,无非正常专利申请,且拥有有效专利件及以上,其中至少有件发明专利;或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件;或拥有有效境外发明专利件及以上;或拥有有效境外专利件及以上,其中至少有件境外发明专利;
(五)企业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发展要求,经营状况良好,连续两年盈利,企业年产值千万元以上,小微企业年产值可放宽至万元,企业核心专利技术在其主导产品上得以应用,其中专利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以上;
(六)已被认定为市专利示范企业的,或企业核心专利技术应用发展迅速,年产值连续两年增长倍以上的企业。
第四条省专利示范企业采取年度申报、备案的方式,企业可向县局提出申请,各级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年度分级审查机制。
省局在省专利示范企业备案工作启动前,发布备案工作通知,明确各市备案名额及资料要求等有关事项,并在省局门户网站或者其他面向公众的媒体上公告。
(一)企业申请。
企业自行登录指定申报平台注册企业账户,填写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上传相关附件材料扫描版,并向住所地的县局提出申请,同时递交申报表的书面材料。
(二)受理初审。
县局负责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查,并于省局发布的备案工作通知时间内完成初审后提交所在地市局。
(三)审核公示。
市局负责对县局初审通过的企业进行审核和公示,其中公示时间不少于个工作日,并于省局发布的备案工作通知时间内完成上报备案工作。
市、县局要对照第三条申报条件,认真审查,对符合省专利示范企业备案条件的,在指定申报平台逐级提交上报;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告知原因。
(四)备案颁证。
省局每年一次对省专利示范企业进行汇总备案,经公示无异议的,核发统一印制的“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证书。
在公示过程中有异议的,由所涉企业所在地市局、县局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告知相关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