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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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基础条件平

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2-07 (湘科条字[2006]159号)

有关单位:

湖南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既是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规划纲要,也是贯彻落实我省“科技兴湘”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我省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提升整体创新水平和科技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加强我省科学技术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研手段,改善科研环境,充分发挥科技资源效益,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南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财政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湖南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湖南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为促进科技资源有效整合,实现开放和共享,保障“湖南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以下简称条件平台)的持续、规范、有序、高效运行,提高科技手段,改善科研环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条件平台建设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共建共享,突出重点,促进创新。为建设创新型湖南提供科技基础条件支撑,充分发挥科技工作在中部崛起战略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条件平台建设与管理的主要任务:

(1)结合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对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进行总体规划和合理布局;

(2)根据“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加强顶层设计,着重解决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和增强科技服务能力的关键问题;

(3)构建和完善以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自然科技资源共享、产业(行业)共性技术公共服务、科技信息和科学数据共享、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农村科技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物质和信息保障系统;

(4)构建和完善以共享为核心的制度体系,明确各相关主体的责任、权益和义务关系,逐步形成全省性的科技资源共建共享的制度环境。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条件平台建设与管理,成立条件平台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领导由科技厅和财政厅领导担任,成员由科技厅条件财务处和财政厅教科文处相关人员共同组成,办公地点设在科技厅条件财务处。

办公室的职责:

(1)负责制定条件平台建设规划和编制条件平台建设的年度计划;

(2)负责组织建立条件平台建设的管理体系,建立专家库和中介机构资料库;

(3)负责组织条件平台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监理、验收和评价;

(4)负责监督检查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5)负责条件平台运行的管理与绩效考评;

(6)负责定期向社会发布条件平台的运行情况及相关信息。

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条件平台项目实施的基础设施和场所,具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专业人员队伍和管理团队,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

(3)具有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自筹资金和后勤保障能力。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

(1)按要求编写项目的《实施方案》和《任务书》;并严格遵守经批准后的

《实施方案》和《任务书》中的各项条款,认真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实现项目预定目标;

(2)保证项目所需的配套经费及建设所需的相关条件;

(3)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接受办公室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4)按要求登录条件平台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按进度要求提交监理申请报告和项目进展汇报材料,自觉接受办公室委托的中介机构的中期监理;

(5)项目验收后与办公室签订有关资源共享责任书,所形成的信息资源统一纳入条件平台门户网站,对社会提供服务。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七条条件平台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验收和评价工作依据《湖南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项目申报受理规程》、《湖南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项目评审、立项规程》、《湖南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项目监理验收规程》和《湖南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项目绩效评价规程》进行管理。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按条件平台项目申报要求填报《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项目专用表)》、《实施方案》和《任务书》,按照省科技厅项目申报时间要求,向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受理中心统一申报。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并组织项目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批准立项并下达经费。

第十条办公室与项目承担单位签署经核定后的《任务书》,《任务书》中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权益和义务,项目建设内容和考核指标等。《任务书》一经批准,即作为项目实施、监理和验收的依据。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内对部分具备对外提供服务条件的资源可先行开放、共享。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完成任务2个月内,向办公室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申请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承担单位针对《任务书》撰写的项目完成情况报告;

(2)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财务验收报告和经授权的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报告;

(3)经授权的中介机构提供的项目执行期监理报告和绩效考评报告;

(4)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1)未完成项目《任务书》预定任务和目标;

(2)无法持续稳定的对外提供共享服务;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有重大事项变动未经批准;

(5)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未通过财务验收;

(6)超过《实施方案》规定的项目建设期限半年以上,且未通过办公室批准延期的。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按规定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验收条件的可再次申请验收。再次未通过验收的,按撤销项目处理。

第十四条项目中止或撤销

(1)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项目承担单位申请中止项目或由办公室撤销项目:

①单位主导业务和产权发生重大变化,不能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

②丧失技术依托,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③自筹经费不能按时足额到位的;

④考评或验收未能通过,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2)项目中止或撤销资产的处置。项目中止或撤销的资产,由办公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3)对造成项目实施中止或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将列入科技计划信用不良记录名单,三年内不得申请条件平台项目。

第四章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条件平台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由政府、项目承担单位及社会力量共同筹集。财政按项目性质所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支持比例。自筹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保证。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平台建设,主要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落实,办公室协助。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编制经费支出预算,其范围包括项目业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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