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物年排放量变化

北京市大气污染物年排放量变化
北京市大气污染物年排放量变化

SO2年排放

量/万吨

氮氧化物年排放量/万吨 烟、粉尘年排放量/万吨 pm2.5年均

浓度

/(ug/m3) 2005 19.06 9.01 2006 17.55 21.8 7.97 2007 15.17 24.8 6.78 2008 12.32 17.6 6.36 2009 11.88 18.1 6.18 2010 11.51 22.3 6.53 2011 9.79 18.83 2012 9.38 17.75 2013 8.7 16.63 89.5 2014 7.89 15.1 85.9 2015

80.6

51015202530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年排放总量/万吨

年份

北京市大气污染物年排放量变化

SO2

氮氧化物

烟、粉尘

分析:从折线图可以看出最近十年来北京市的SO2、氮氧化物及粉尘排放量总体呈下降趋势,其中SO2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在2008年下降尤为明显,随后氮氧化物排放量在2009年和2010年大幅升高,在2012年才降回2008年的水平。而从表格上可以看出近几年北京市的pm2.5年均浓度虽然在下降,但是下降的幅度十分有限且都超过了WHO所规定的最宽松的标准(75ug/m3)

评价:由于北京举办奥运会,2008年北京的空气污染治理看起来很有成效,但奥运会一过空气质量就下降了,北京市的空气污染治理仍然是任重而道远

资料来源:北京市环境状况公报(2006-2014)

凤凰资讯:2015年北京PM2.5浓度超国标1.3倍比2014年下降6.2%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人力资源】北京大气污染资料

大气污染物主要可以分为两类,即天然污染物和人为污染物,引起公害的往往是人为污染物,它们主要来源于燃料燃烧和大规模的工矿企业。 颗粒物:指大气中液体、固体状物质,又称尘。 硫氧化物:是硫的氧化物的总称,包括二氧化硫,三氧化硫,三氧化二硫,一氧化硫等。 碳的氧化物:主要包括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 氮氧化物:是氮的氧化物的总称,包括氧化亚氮,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三氧化二氮等。 碳氢化合物:是以碳元素和氢元素形成的化合物,如甲烷、乙烷等烃类气体。 其它有害物质:如重金属类,含氟气体,含氯气体等等。 大气污染的危害 人类体验到的大气污染的危害,最初主要是对人体健康的危害,随后逐步发现了对工农业生产的各种危害以及对天气和气候产生的不良影响。人们对大气污染物造成危害的机理、分布和规模等问题的深入研究,为控制和防治大气污染提供了必要的依据。 一、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大气污染后,由于污染物质的来源、性质、浓度和持续时间的不同,污染地区的气象条件、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差别,甚至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的不同,对人均会产生不同的危害。

大气污染对人体的影响,首先是感觉上不舒服,随后生理上出现可逆性反应,再进一步就出现急性危害症状。大气污染对人的危害大致可分为急性中毒、慢性中毒、致癌三种。 (一)、急性中毒 大气中的污染物浓度较低时,通常不会造成人体急性中毒,但在某些特殊条件下,如工厂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特殊事故,大量有害气体泄露外排,外界气象条件突变等,便会引起起人群的急性中毒。如印度帕博尔农药厂甲基异氰酸酯泄露,直接危害人体,发生了2500人丧生,十多万人受害。 (二)、慢性中毒 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慢性毒害作用,主要表现为污染物质在低浓度、长时间连续作用于人体后,出现的患病率升高等现象。,近年来我国城市居民肺癌发病率很高,其中最高的是上海市,城市居民呼吸系统疾病明显高于郊区。 (三)、致癌作用 这是长期影响的结果,是由于污染物长时间作用于肌体,损害体内遗传物质,引起突变,如果生殖细胞发生突变,使后代机体出现各种异常,称致畸作用;如果引起生物体细胞遗传物质和遗传信息发生突然改变作用,又称致突变作用;如果诱发成肿瘤的作用称致癌作用。这里所指的“癌”包括良性肿瘤和恶性肿瘤。环境中致癌物可分为化学性致癌物,物理性致癌物,生物性致癌物等。致癌作用过程相当复杂,一般有引发阶段,促长阶段。能诱发肿瘤的因素,统称致癌因素。由于长期接触环境中致癌因素而引起的肿瘤,称环境瘤。 二、对工农业生产的危害 大气污染对工农业生产的危害十分严重,这些危害可影响经济发展,造成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损失。大气污染物对工业的危害主要有两种:一是大气中的酸性污染物和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对工业材料、设备和建筑设施的腐蚀;二是飘尘增多给精密仪器、设备的生产、安装调试和使用带来的不利影响。大气污染对工业生产的危害,从经济角度来看就是增加了生产的费用,提高了成本,缩短了产品的使用寿命。 大气污染对农业生产也造成很大危害。酸雨可以直接影响植物的正常生长,又可以通过渗入土壤及进入水体,引起土壤和水体酸化、有毒成分溶出,从而对动植物和水生生物产生毒害。严重的酸雨会使森林衰亡和鱼类绝迹。 三、对大气和气候的影响 大气污染物质还会影响天气和气候。颗粒物使大气能见度降低,减少到达地面的太阳光辐射量。尤其是在大工业城市中,在烟雾不散的情况下,日光比正常情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 GB16297-1996 ) 代替GB3548-83 、GB4276-84 、 GB4277-84 、GB4282-84 、 GB4286-84 、GB4911-85 、 GB4912-85 、GB4913-85 、| GB4916-85 、GB4917-85 、 GBJ4-73 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 批准1997 -01-01 实施 、尸、-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 —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 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8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2018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区域大气污染源清单

实 习 报 告 班级:环工1201 姓名:苏静 学号:121802105

区域大气污染源清单 一、调查意义及目的 1、调查意义 近年来,我国大气环境质量恶化,特别是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的好坏,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传统的以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 x)、可吸入颗粒物(PM10)为代表的煤烟型污染正在向以臭氧(O3)和大气细粒子(PM2.5)为代表的二次污染过渡,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安全,已经成为影响民生的关键问题,同时也是我国社会经济和谐发展的关键限制因素。 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是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一项主要的内容,要做好大气污染防治,首先要对污染物的来源和其化学特性进行调查和分析,一套完善准确的、满足新形势下协同控制要求的、区域高分辨率多污染物排放信息是研究区域空气污染形成机理、制定与落实污染控制对策的重要基础及依据。而排放源清单是对某一地区一种或几种污染物排放源的排放量进行估算,一套完整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应当覆盖化石燃料固定燃烧、工艺过程、移动源、溶剂使用、开放扬尘、生物质燃烧和农业等排放源,包含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一氧化碳(CO)、挥发性有机物(VOCs)、氨(NH3)、一次颗粒物(PM2.5和PM10)和臭氧(O3)等大气污染物,并具备动态更新机制。它对于政策制定和科学研究而言都具有重要的价值,尤其是在科学研究上,排放源清单是大气污染模式最重要的起始输入数据,是研究空气污染物在大气中的物理化学过程的先决条件,它对于模拟二次污染物、了解某一地区的空气污染情况、确立合适的减排方式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2、调查目的 弄清污染源的类型和位置以及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方式、影响范围等。找出建设项目和所在区域内的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以此为依据科学有效地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PM2.5来源解析、空气质量预报预警、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制订及效果评估、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等工作,为空气质量管理工作提供宝贵的数据资料,从而能更好地进行空气质量管理。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全文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全文 中新网1月19日电据北京市政府法制办网站报道,《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从今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送审稿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立法目的】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 【基本原则】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逐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防治规划】本市是国务院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在达标之前,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更加严格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政府职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完成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并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部门职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能源结构调整等方面工作。 经济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污染控制等方面工作。 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扬尘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水务、农业、国土、园林绿化、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监督员,发现、告知、劝阻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 【责任考核】本市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制定考核评价指标,将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定期公示考核结果。 【公民法人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大气环境,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科研、宣教和奖励】本市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相关综合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

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和方法

附件5 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程,增强生物质燃烧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编制《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适用范围 1.2.1 本指南明确了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 1.2.2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生物质锅炉、户用生物质炉具、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秸秆露天焚烧等生物质燃烧过程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工作。 1.2.3 本指南涉及的大气污染物主要包括二氧化硫(SO 2)、氮氧化物(NO x )、氨气(NH 3)、一氧化碳(CO )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 )、可吸入颗粒物(PM 10)、细颗粒物()。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大气氨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生物质燃烧:包括锅炉、炉具等使用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材料的燃烧过程,以及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秸秆露天焚烧等。 生物质锅炉:以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 户用生物质炉具:以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为燃料、具有炊事或采暖功能的户用炉具。 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标准状态下饱和蒸气压较高(标准状态下大于)、沸点较低、分子量小、常温状态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甲烷除外)。 ):指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 μm的颗粒物。 可吸入颗粒物(PM 10 细颗粒物():指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μm的颗粒物。 排放清单:指各种排放源在一定的时间跨度和空间区域内向大气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量的集合。 活动水平:指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以及在界定地区里,与大气污染物排放相关的生产或消费活动的量。 产生系数:指使用污染控制设备或措施前,单位活动水平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的量。 排放系数:指使用污染控制设备或措施后,单位活动水平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量;无污染控制措施时,排放系数等于产生系数。 指导原则 1.5.1 科学实用原则:在确保排放清单编制工作的科学性与规范性的同时,增强为污染防治决策服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5.2因地制宜与循序渐进原则:各地根据自身污染特征、基本条件和污染防治目标,结合社会发展水平与技术可行性,科学选择所需数据的获取方法。随着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作品编号:DG13485201600078972981* 创作者:玫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和方法

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和方法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

附件5 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程,增强生物质燃烧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编制《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适用范围 1.2.1 本指南明确了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 1.2.2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生物质锅炉、户用生物质炉具、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秸秆露天焚烧等生物质燃烧过程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工作。 1.2.3 本指南涉及的大气污染物主要包括二氧化硫(SO 2)、氮氧化物(NO x )、氨气(NH 3)、一氧化碳(CO )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 )、可吸入颗粒物(PM 10)、细颗粒物()。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大气氨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生物质燃烧:包括锅炉、炉具等使用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材料的燃烧过程,以及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秸秆露天焚烧等。 生物质锅炉:以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 户用生物质炉具:以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为燃料、具有炊事或采暖功能的户用炉具。

北京地区山谷风环流对大气污染的影响分析

北京地区山谷风环流对大气污染的影响分析 陈洪灏(1)李炬(2) (1)南京大学大气科学系 (2)中国气象局北京城市气象研究所(北京,100089) 摘要: : 关键词:北京地区;山谷风环流;空气污染 1、前言 大气中可吸入颗粒物一般而言是指空气动力学直径小于或等于10μm 的悬浮颗粒物(PM10)。其中,空气动力学直径小于或等于μm 的细粒子,因易于富集空气中有毒重金属、酸性氧化物、有机污染物、细菌和病毒等,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远比空气动力学直径在μm~10μm之间的粒子大。有研究表明,可吸入颗粒物在大气中停留时间长达7~30天,输送距离可以超过到几百公里。国内外大量流行病学和毒理学研究所证实可吸入颗粒物对人类呼吸系统、心肺功能等的危害性。尤其是对于老人、儿童和已患心肺病者等敏感人群,具有较大风险。不仅如此,空气中的颗粒物还降低了能见度,在酸沉降、气候强迫、大气化学成分循环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对城市天气和气候也有重要影响。 首都北京,是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也是一个人口超过千万人的超大城市。约50%人口分布在占全市面积不足7%的市区内,市区人口稠密,燃料消耗量大。近年来,随烟气及汽车尾气排放的PM10每年超过5 万吨,另外城市建筑、市政等大量工程施工,物料堆放,地面裸露等产生的扬尘也是PM10 的主要来源。市区每年无组织排放PM10总量大于9万吨。不仅如此,由于地处华北平原,冬春季干冷多风,北京PM10区域背景浓度很高。据北京市环保局公布的2004~2006年空气质量公报结果,北京市区内PM10年平均浓度依次为151、144、162μg·m-3,超过国家二级标准44~62%以上,空气质量超标日中,首要污染物PM10的天数分别多达96%、98%和99%。控制可吸入颗粒物污染是北京市目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已经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相关研究已成为国内外许多科学家关注热点。Cantanho对巴西圣保罗的PM10源强分布作了研究, 得到结论为PM10的重要来源是汽车尾气。等研究指出,机动车排放污染逐渐成为发达城市大气污染的主要源。在广州、珠海等地做了一系列的交通大气污染观测试验研究结果表明, PM10浓度主要来自不同交通工具的污染排放。而且与这些污染物有关的疾病发生率在总疾病发生率中占很大比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长和,城市大气污染类型正在由煤烟型向混合型和机动车污染型转化。北京机动车保有量从2003年200万辆,到2008年已突破350万辆。机动车尾气的直接排放、以及排放物二次转化形成的颗粒物已占到整个颗粒物排放相当的比例。王英利用北京市8 个国控点污染物浓度数据,分析了北京各区域大气污染分布与季节变化特征,发现机动车排放污染最明显的季节与大气污染

DB11_139-2007_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标准

ICS 13.040.40 DB Z 60 备案号:21148—2007 北京市地方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s 2007-08-13发布2007-09-01实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技术内容 (2) 5 监测 (3) 6 标准实施 (5) 附录A(规范性附录) 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措施 (6) 附录B(规范性附录)其他规定 (6)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加强对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保护环境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八条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第一次修订,代替DB11/ 139-2002《锅炉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与DB11/ 139-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标准体系,将标准名称由《锅炉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改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应删除了水、噪声部分内容; ——根据北京市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和锅炉烟气控制技术发展状况,加严了排放限值;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按锅炉用途分类,不按燃料种类划分; ——取消了A、B区的划分; ——根据监测技术的发展,在排放限值中增加了烟气不透光率指标。 本标准附录A、附录B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8月13日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刚、闫静、宋光武、姚生临、李钢、杨明珍。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内河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目录及编写要求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内河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目录及编写要求 B.1 排放清单目录 B.1.1 清单编制概况 B.1.1.1.1 任务由来 B.1.1.1.2 清单编制范围及概况 B.1.1.1.3 排放总量概况 B.1.2 计算参数及来源说明 B.1.2.1.1 静态数据及来源说明 B.1.2.1.2 活动水平数据及来源说明 B.1.2.1.3 排放因子数据及来源说明 B.1.3 排放清单 B.1.3.1.1 船舶分类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 B.1.3.1.2 船舶分运行工况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 B.1.3.1.3 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空间分布 B.1.3.1.4 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时间分布 B.1.4 排放清单不确定性分析 B.1.4.1.1 模型输入的定量不确定性分析 B.1.4.1.2 排放清单的定量不确定性分析 附图 (1)不同用途船舶污染物排放贡献图 (2)不同吨位船舶污染物排放贡献图 (3)不同运行工况大气污染物排放贡献图(主机、辅机、总排放) (4)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空间分布特征图 (5)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时间变化特征图 B.2 排放清单编写要求 B.2.1 清单编制概况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概述任务由来,明确清单编制空间范围、时间范围,说明清单编制范围内的港口、航道概况; (2)概述清单编制范围内,内河船舶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情况。 B.2.2 计算参数及主要说明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以列表和图的形式描述清单编制范围内,分时空范围、分船舶类型的船舶艘次信息,列表说明各类型内河船舶的主、辅机额定净功率分布情况,概述编制范围内的船舶燃油类型及燃油硫含量,概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锅炉boiler 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 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3.2在用锅炉in-useboiler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3.3新建锅炉new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3.4有机热载体锅炉organicfluidboiler 以有机质液体作为热载体工质的锅炉。 3.5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 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6烟囱高度stackheight 指从烟囱(或锅炉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 3.7氧含量O2content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8重点地区keyregion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 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 的地区。 3.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speciallimitationforairpollutants

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和方法

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和方法 Final revision by standardization team on December 10, 2020.

附件5 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程,增强生物质燃烧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编制《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适用范围 1.2.1 本指南明确了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 1.2.2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生物质锅炉、户用生物质炉具、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秸秆露天焚烧等生物质燃烧过程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工作。 1.2.3 本指南涉及的大气污染物主要包括二氧化硫(SO 2)、氮氧化物(NO x )、氨气(NH 3)、一氧化碳(CO )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 )、可吸入颗粒物(PM 10)、细颗粒物()。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大气氨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生物质燃烧:包括锅炉、炉具等使用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材料的燃烧过程,以及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秸秆露天焚烧等。 生物质锅炉:以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 户用生物质炉具:以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为燃料、具有炊事或采暖功能的户用炉具。

2018年新版大气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

2018年新版大气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1996-12-06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北京大气污染

北京大气污染 颗粒物:指大气中液体、固体状物质,又称尘。 硫氧化物:是硫的氧化物的总称,包括二氧化硫,三氧化硫,三氧化二硫,一氧化硫等。 碳的氧化物:要紧包括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 氮氧化物:是氮的氧化物的总称,包括氧化亚氮,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三氧化二氮等。 碳氢化合物:是以碳元素和氢元素形成的化合物,如甲烷、乙烷等烃类气体。 其它有害物质:如重金属类,含氟气体,含氯气体等等。 大气污染的危害 人类体验到的大气污染的危害,最初要紧是对人体健康的危害,随后逐步发觉了对工农业生产的各种危害以及对天气和气候产生的不良阻碍。人们对大气污染物造成危害的机理、分布和规模等咨询题的深入研究,为操纵和防治大气污染提供了必要的依据。 一、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大气污染后,由于污染物质的来源、性质、浓度和连续时刻的不同,污染地区的气象条件、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差不,甚至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的不同,对人均会产生不同的危害。

大气污染对人体的阻碍,第一是感受上不舒服,随后生理上显现可逆性反应,再进一步就显现急性危害症状。大气污染对人的危害大致可分为急性中毒、慢性中毒、致癌三种。 (一)、急性中毒 大气中的污染物浓度较低时,通常可不能造成人体急性中毒,但在某些专门条件下,如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显现专门事故,大量有害气体泄露外排,外界气象条件突变等,便会引起起人群的急性中毒。如印度帕博尔农药厂甲基异氰酸酯泄露,直截了当危害人体,发生了2500人丧生,十多万人受害。 (二)、慢性中毒 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慢性毒害作用,要紧表现为污染物质在低浓度、长时刻连续作用于人体后,显现的患病率升高等现象。,近年来我国都市居民肺癌发病率专门高,其中最高的是上海市,都市居民呼吸系统疾病明显高于郊区。 (三)、致癌作用 这是长期阻碍的结果,是由于污染物长时刻作用于肌体,损害体内遗传物质,引起突变,如果生殖细胞发生突变,使后代机体显现各种专门,称致畸作用;如果引起生物体细胞遗传物质和遗传信息发生突然改变作用,又称致突变作用;如果诱发成肿瘤的作用称致癌作用。那个地点所指的“癌”包括良性肿瘤和恶性肿瘤。环境中致癌物可分为化学性致癌物,物理性致癌物,生物性致癌物等。致癌作用过程相当复杂,一样有引发时期,促长时期。能诱发肿瘤的因素,统称致癌因素。由于长期接触环境中致癌因素而引起的肿瘤,称环境瘤。 二、对工农业生产的危害 大气污染对工农业生产的危害十分严峻,这些危害可阻碍经济进展,造成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的缺失。大气污染物对工业的危害要紧有两种:一是大气中的酸性污染物和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对工业材料、设备和建筑设施的腐蚀;二是飘尘增多给周密仪器、设备的生产、安装调试和使

北京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502-2008

北京 市地方标准 DB DB11/ 502—2007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Solid Wastes Incineration 2007-10-31 发布 2008-01-01 实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ICS 13.030.10 Z 68 备案号:21433—2007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生活垃圾焚烧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 5 生活垃圾焚烧技术要求 (2) 6 监测方法 (3) 7 标准实施 (3) 附 录 A(资料性附录)二噁英同类物毒性当量因子表 (4) 参考文献 (5)

前 言 为控制本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 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 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装置 11 项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烟尘、一氧化碳、氮氧化物、 二氧化硫、氯化氢以及二噁英的排放限值严于国家标准;烟气黑度、汞、镉、铅的排放限值与国家标准 相同;新增加了不透光率指标。 本标准新增加了生活垃圾焚烧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执行 GB 1848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有关规定。 本标准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第一次发布。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 2007年 10 月31 日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环境学院、北京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阳生、李立新、易莎、黄海林、马兰兰。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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