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母子公司法律责任的确定.

跨国公司母子公司法律责任的确定.
跨国公司母子公司法律责任的确定.

跨国公司母子公司法律责任的确定

跨国公司不同于一般的公司或企业实体,它具有如下特征:(1)经营活动的跨国性;(2)经营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3)?跨国公司内部各实体的相互联系性,即跨国公司其组成通常包括母公司、子公司等。其中,跨国公司母子公司之间的法律责任的确定,一直为各国学者所关注。

一、有限责任论

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随着社会自由与平等理念的呼声高涨,自由而普遍的企业设立原则以及股东以投资为限承担责任的制度得到法律的确认。根据当前世界经济与国际投资发展的状况,对跨国公司来说,有限责任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第一,有限责任大大降低了投资风险,对跨国公司的海外投资起到了促进作用。第二,有限责任可以促进跨国资本的流动。第三,有限责任可以鼓励跨国公司集团分散其决策程序。

尽管有限责任对于跨国公司来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但是仅仅用有限责任来解决跨国公司母子公司间法律责任是不完整的。虽然母公司实际上控制和支配着子公司,将其作为自己战略和经营决策上的工具,但是因为有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庇护,母公司不必对由此造成的子公司的债权人利益的损害承担任何责任。显而易见,这是极不公平的,是有违法律精神原则的。所以,只用有限责任制度来规范母子公司间的法律责任是远远不够的。

二、整体责任论

整体责任论是把跨国公司母子公司视为一个整体,认为母公司将子公司作为一种工具,通过中央统一管理和调配,使这个工具满足其实现全局战略部署,以达到利益的最大化。由此可以看出,整体责任论看重的是母子公司间经济上的实质联系,而不像严格有限责任论那样只看重法律形式。

该理论的优点就在于它看到的是母子公司间实质的联系是经济上的联系而不是法律上的联系。当母公司实质控制或操纵子公司,并且无视子公司的法律人格的情况下,如果证据充分确凿,那么对母公司课以重责,否认子公司的有限责任也是未尝不可的。

但是整体责任论也是有缺陷的,首先,整体责任论没有看见子公司分散母公司经营决策时的情况,即子公司拥有独立处理自己业务的自主权的情况。当子公司能够对外独立处理自己的业务而不受母公司的干扰时,它的法人人格是独立完整的,此时若再将责任转移给母公司显然是不合理的。其次,整体责任论在一定程度上否认了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理论。作为几百年

来为公司保驾护航的有限责任制度虽有其不适应经济发展的一方面,但它却在鼓励跨国公司或公司集团的海外投资、国际资本的流动方面以及促进东道国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不可小觑的作用。所以,如果采用整体责任论来解决跨国公司母子公司间的法律责任问题很明显是有悖于经济效率的一般准则,在世界各国实践中也很少采用该理论。

三、直接责任论

直接责任论是以股东有限责任为一般原则的前提下,考虑到整体责任论对母公司责任过重的弊端,仅强调特殊情况下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直接负责。直接责任论注重母公司对子公司控制手段、控制程度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因此,有些学者认为直接责任论最能反映责、权、利三者间的对应关系。

从各国实践来看,目前各国采用直接责任论来划分母子公司间法律责任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在审判实践中以有限责任原则的某些例外为根据来揭开公司面纱,追究母公司的法律责任,采用这种方式的以英美为典型;二是通过专门立法对母子公司间的法律责任问题作出直接规定,以德国为典型。

该理论虽然不是最完美的解决母子公司间法律责任的理论,但是在当前是比较适合的解决办法。其中,这两种方式中的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已经逐渐扩展到许多国家,如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

所谓揭开公司面纱是指为了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就具体的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股东(个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揭开公司面纱理论是对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的一种例外。

揭开公司面纱理论的优点表现在:第一,揭开公司面纱理论仍强调公司有限责任为前提。有限责任原则作为公司法的一奠基石对公司而言是十分重要的。第二,保护了子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同时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揭开公司面纱理论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刺破母公司操纵子公司完成战略目标而表面上法律人格各自独立这一面纱,直索子公司背后母公司的法律责任。这不仅维护了子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也保护了外部债权人的利益。

揭开公司面纱理论的不足之处主要体现为:这一理论没有对具体案件的判决提供明确的标准,法院常常需要在个案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后才能决定什么情况下揭开公司面纱是合适的,这就不可避免产生了许多相互矛盾的判例,因为各个法院对具体案件的看法往往是不相同的

母子公司治理结构及运作

母子公司治理结构及运 作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母子公司治理结构及运作在集团公司管理的执行过程中,有很多问题其实都是大家心知肚明却又无力解决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管理层三者合一,决策和执行合一成为了普遍现象;董事不“懂事”,经营决策走过场;监事不“监事”,监事会作用有限,大多受制于董事会或管理层,成为“鸡肋”;独立董事不“独立”,看大股东的眼色行事,成为继监事会后第二个“橡皮图章”;经营管理层能动性不强等等。可以毫不夸张的说,这些大家有心无力的治理结构缺陷已严重影响和制约了企业集团的健康、持续发展。 这些问题能否妥善解决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成败。曾经是新经济典范的世界五百强美国安然公司,经营层串谋编制财务假账炒作股价,个人从而获得巨额红利和期权,事件的曝光让全世界为之震惊,随后为强化公司治理、加强监控而出台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虽然是针对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系统的漏洞、管理层的失职、内部控制的缺乏以及外部审计人员的道德风险等而制定,但对国内企业强化母子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子公司的管控、有效防范集团经营风险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第一节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宁波一位公司经理何小姐写来了一封信,她告诉小林: 我们公司原本是一家单一的建筑公司,经过规模扩张迅速演变成的集建筑、房地产、物业管理于一身的集团化管理的母子公司。一直让我们困惑的是,对于这个转变,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应该相应调整 小林考虑了一下,这样回信:

何小姐,你的问题实际上是个如何进行治理管控的疑问,这同时也是一个目前让很多人迷糊的问题。 不用做太多解释,我们都知道公司治理是企业的根源。只有在治理这个层面改善了公司的管控,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管理体系、业务体系、利益体系其他种种派生的管控措施。 而公司治理是指公司制企业中股东大会、董事会和高层经理人员之间划分权力、责任、利益,以形成一种相互制衡、相互依赖的组织制度安排。我想,这就要从单体公司和母子公司的法人结构说起好了。俗话说的好,“磨刀不误砍柴工”,只有先把这个概念搞清楚,我们才能理清母子公司的运作和治理模式。 时下很多人认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无非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和经理层间的设置和权限划分,不管是单体公司还是母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都是一样的。这种观点不可谓不对,但带有很大的欺骗性,原因在于:二者虽都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也都需要进行权限划分相互制衡,但两者的法人治理结构在具体运作上存在相当大的差异: ①、单体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质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间的权力制衡机制,而母子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质除了上述机构相互间的权力制衡外,更多的是母子公司管控关系、分权集权关系。如果说在单体公司里,董事会和经营层人员由于企业业务范围窄、个人专业能力强等原因还可以有较大重合、决策和执行合一、监督弱化的话,那么在母子公司体制下,面临集团多元化、跨地域和高速发展,母公司董事会不能也不应深入到日常经营层面,其更多的职能是独立于经理层之外,进行集团层面的相关重大决策并发挥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作用;

公司侵权行为中公司及个人的法律责任

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公司侵权行为中公司及个人的法律责任 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的实施的行为,有的属于公司行为,有的属于个人行为,因此,公司并不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实施的所有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公司仅对自己的公司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一般而言,公司承担民事责任须具备以下三项要件: 其一,须有加害他人的侵权行为。即应具备《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7 条关于侵权行为的构成条件。 其二,须为公司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实施的行为。即此加害行为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所为。《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其三,须因执行职务的行为所发生。即公司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与执行公司职务有密切关系。如何界定与执行公司职务有密切关系?“外观主义”理论比较合理。该理论认为,只要公司的工作人员的行为与其职权有紧密的客观关系,让第三人有理由信赖该工作人员是在执行公司职务,而无论公司是否真正授权,无论该工作人员是否越权,均构成公司的行为,应由公司承担责任。 那么,如果确定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又该如何界定公司及个人的法律责任? (1)公司的责任 一种侵权行为一旦被认定为公司的侵权行为,其法律责任自然由公司直接承担,由公司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2)行为人(工作人员)的责任 ①行为人(工作人员) 对公司的责任。 公司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否向行为人追偿?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公司可以根据《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

(完整版)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20170820)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控制公司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指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员工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强化法律意识,提供法律素质,增强以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能力。 第三条公司要在遵守法律前提下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要自觉遵守法律,探索运用法律管理企业的方法与途径,最终实现依法治企的目标。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公司下属公司(以下合称为“公司”)。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法律实务包括投资融资、公司重组、资产处置、债权债务、诉讼仲裁、合同管理、商务谈判、知识产权、工商管理、招标投标、外聘律师、法律咨询等法律实务及公司与外部主体之间产生的其他民事、行政、刑事法律关系而发生的法律事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公司设立法务部,归口管理本制度项下的法律事务工作。法务部对总经理负责,在总经理领导下管理或承办法律事务。 第七条法务部人员应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持有律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法务部履行如下法律事务管理职责: (一)研究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时向公司领导提供有关法律信息及应采用的法律对策,协助公司领导正确理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对公司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并进行法律评价,研究公司新业务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对策。 (三)参与公司对外进行的业务谈判,对协议、合同的起草提供法律意见。 (四)审查公司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并出具书面意见。根据本制度及合同管理制度规定审查二级公司的合同、协议或其他重要法律文件并出具书面意见。(五)参加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招投标及公司改建等涉及公司权益的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六)协助办理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专项法律事务。 (七)统一管理公司的诉讼仲裁事务,指导下属公司在当地直接办理的诉讼仲裁活动,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或其他有关法律事务。 (八)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法规培训工作。 (九)开展与公司业务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必要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十)归口管理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

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类别 综合法律、 法规序号名称生效日期本公司适用条款备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04.03.1410.26.42.43.48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12.1.全文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05.01第一章1.7条,第十二条;第二章13-17条;第三、四、七章;第六章62-71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全文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8.1.1.全文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10.01全部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09.01全部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04.0321.269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1992.10.012.4.12.14.21.23.24.25.261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10.308.9.10.11.12.131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5.11、3、4、7章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01.01全部1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09.01全部1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01.011.4.6章1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05.01全部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11.01第5、13、14、15、22、28、29、30、31、32、33、 34、35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09.01第5、9、11、13、19、20、34条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04.01第14、16、30、31、33、40、55、63条1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03.01第7、13、14、25、28、29、30、33、34条20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8.01.01第14、16、、31、33、40、55、63条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03.20第19条 2223 职业健康安全法规、标 准 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卫生部关于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职业病报告办法 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劳工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公司破产的法律责任.doc

公司破产的法律责任- :您好,请问律师,如果一个公司要破产了,请问他要承担起哪些法律责任呢? 回答: 破产法律责任,是指因造成企业破产或违反破产法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为破产违法行为的责任和造成企业破产损失的责任两大类。其责任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破产违法行为的责任。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破产企业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对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理破产案件中,有欺诈破产、欺诈和解及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的,应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企业破产责任。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由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查明企业破产责任。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对该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因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破产,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更有效地维护破产法律秩序,遏制破产违法行为,尤

其是破产欺诈行为,《破产法(草案)》对破产法律责任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规定了9种破产违法行为,包括:(1)违反说明义务。指在破产程序中负有说明义务的人故意不履行说明义务,从而妨碍破产程序行为。(2)违反提交义务。指在程序中有义务提交一定文件、财产的人故意不履行提交义务,从而妨碍破产程序进行的行为。(3)欺诈破产行为。指债务人违反破产法的规定,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或制造虚假情况的手段,实施了导致破产财产减少或者破产财产的负担增加,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4)偏颇性破产行为,指债务人违反破产法的规定,给予个别债权人以某种不正当的特殊清偿利益,从而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5)浪费破产行为。指债务人以放任的故意,不合理地花费财产,导致破产财产的非正常减少,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6)受贿。指破产程序职能机构的人员在执行事务的过程中,非法索取或者收受他人提供的金钱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从而妨害公平清偿秩序的行为。(7)行贿。指破产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非法向程序职能机构人员以及债权人提供金钱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从而妨碍公平清偿秩序的行为。(8)违反行动限制。指其特定行动的自由受到破产法限制的特定人员,违反规定实施受限制的行动,有碍破产程序进行的行为。(9)渎职。对于这些破产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公司法律制度练习题(1)

公司法律制度 1.公司登记管理 【习题1·多选题】2014年7月,王某拟设立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某工商代理机构咨询登记事项时,其工作人员告知王某下列事项均为公司登记事项,其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 规定的有(ABD)。 A.公司名称及住所 B.法定代表人姓名和公司股东姓名或名称 C.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D.公司经营范围及营业期限 【答案】ABD 【解析】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的登记事项。 【习题2·判断题】公司应当于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答案】× 【解析】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2.公司股东的出资 【习题1·单选题】王某和李某拟投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协议就股东出资事项拟定了下列内容,其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王某以其父所有的一套房屋出资 B.李某应当在公司申请营业执照前缴纳其货币出资额中的30% C.王某以实际价值为50万元的机器设备作价100万元出资 D.李某另以劳务出资,作价200万元 【答案】B 【解析】(1)选项A:股东对所出资财产应当享有合法处分权限;(2)选项B:《公司法》2013年修改后,对股东首期出资额、出资期限均不作法定要求,但是公司章程可以作出规定;(3)选项C:股东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过评估,不得高估也不得低估;(4)选项D:股东不得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习题2·多选题】甲、乙、丙、丁四人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在拟订公司章程时约定了各自的出资方式。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以其取得的商标专用权评估作价100万元出资 B.乙以其设定了抵押权的某房产评估作价200万元出资 C.丙以其劳务评估作价50万元出资 D.丁以其应收A公司的债权150万元出资 【答案】AD 【解析】股东不得以劳务(选项C)、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选项B)等作价出资。 【习题3·多选题】A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10日,甲以房屋作价出资并自A公司成立之日实际移交A公司使用,但一直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2013年3月1日,A公司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 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把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峄化公司及各部室车间、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直属公司总经理和总法律顾问领导,作为公司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是公司的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规章制度,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第四条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人将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规章制度管理 第五条公司经过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推动公司法制化管理,促进依法治企。

第六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含修改和废止,下同)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合法、利于实施的原则。 第七条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 第八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向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备案并负责落实。 第九条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对起草部门报送的拟定公司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进行综合协调后,填写公司规章制度年度制订计划书,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作为公司规章制度年度计划。 第十条对因情况变化已列入年度计划而无制定必要的或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由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与起草部门协商,经公总经理批准后撤消或增加该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草案由其内容所涉及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要业务的,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对其起草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国内外有关资料及公司现状,并应对其所拟定规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预测。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草案及修改草案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

跨国公司海外子公司治理机制

跨国公司海外子公司治理机制 摘要:海外子公司的治理处于跨国公司双层治理结构的第2层次,是通过最小化海外子公司经营团队的代理成本,来实现作为委托人的母公司的整体战略。在母公司整体战略下的海外子公司的战略角色决定了其作为代理人的可能性机会,从而间接地影响了海外子公司治理机制的安排。 关键词:跨国公司;海外子公司;治理;责任 一、引言 跨国公司在生存与增长中面临着全球整合与当地响应的双重要求。在跨国公司全球整合战略中,需要依据海外子公司所处的外部环境和内部能力的差异性来变换海外子公司的角色(Bartlett and Ghoshal,1986)。海外子公司的战略角色的不同会引起母子公司之间关系的不同,而由于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可以当作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即作为委托人(母公司)授予海外子公司决策权和职责(Nohria and Ghoshal,1994),这将引起代理问题的不同,即委托人(母公司)观察和证实代理人(子公司)的行动和结果的困难程度不同,而母子公司之间的代理问题又将影响跨国公司的海外子公司的治理的内容。目前,关于海外子公司治理的研究比较少。周新军(2003)对跨国公司在华企业的治理进行实证研究,得出三资企业公司治理是一种母公司主导型的公司

治理模式,对董事会的控制力主要来自母公司,其次才是三资企业内部董事之间的博弈。Geoffrey等人(2006)提出了与跨国公司国际化的4种战略:国际化战略、跨国战略、全球战略、多国战略,相匹配的4种子公司董事会治理模式,构建了一个跨国公司国际化战略与子公司治理整合模型。Luo(2005)从整个跨国公司治理的角度来阐述跨国公司的市场治理、文化治理与纪律治理的3种治理模式,把子公司的治理作为跨国公司整个治理的一部分,但没有对海外子公司治理机制进行深入论述。在竞争日益复杂、剧烈的国际市场环境下,海外子公司的战略角色越来越重要。海外子公司不仅能够为创造跨国公司特有优势或独特的能力做出贡献,而且能够驱动跨国公司对外扩张。伴随着跨国公司对子公司战略角色的定位从母公司视角转向子公司视角(薛求知、侯仕军,2005),人们开始从子公司战略的角度分析治理问题,如Kim等人(2005)分析了子公司战略与母子公司关系之间的联系,提出了依据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来安排子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但是缺乏对子公司外部治理、文化治理等的研究。因此,本文以跨国公司整体战略为目标,依据海外子公司战略角色的变化,从产权治理、市场治理、文化治理角度进行匹配分析,丰富了海外子公司的治理理论,并为海外子公司治理安排提供了参考。 二、海外子公司战略角色与机会主义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中钞特种防伪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与现代企业制度的需求,依法经营,维护公司自身 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到 的法律性事务。 第三条法律事务工作的原则是:学法、知法、守法、依法。 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由综合部具体负责,其具体职责是: (一) 聘请外部专业律师,与相关法律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二) 维护公司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商业秘密不受侵害; (三) 当公司与外部单位发生法律纠纷时,代理公司参与诉讼、或 非诉讼 事件的调解、仲裁活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 协助公司有关部门,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增加 员工的 法律知识,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制观念; (五) 配合有关部门对公司经营、业务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六) 代表公司参加有关的法律活动。 第五条公司聘请的专业律师和法律服务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草拟或配合有关部门草拟各种法律文件、审查、修改文书; (二)审查与修改各种合同、协议及有关法律文件,使公司与外部经济往来规 范化,具体见《合同管理办法》; (三)审查各种制度的合法性; (四)参与标的较大或条款复杂的经济合同谈判,努力使企业利益最大化,避 免经营风险; (五)为公司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应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

第七条公司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及外部专业律师的依法履行职责,为其提供 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与法律服务机构及外部专业律师的联系通过综合部进 行,综合部可授权相关部门直接与法律服务机构及外部专业律师的联系。 第九条综合部及有关部门须设专人负责法律事务。 第十条本办法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017我国现行与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2017

我国现行与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 目录 第一部分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订) p2-23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p23-32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p32-40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p40-57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p57-72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p72-84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p84-113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p113-122 第二部分法规规章 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p123-126 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p126-135 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p135-138 四、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p138-141 五、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p141-148 六、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p148-153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p153-155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p1155-163 九、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p163-170 十、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p170-175 十一、食品召回管理办法p175-181 第三部分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p181-182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p182-186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p187-191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p191-193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p193-204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建立法律风险约束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纠纷导致的各种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与其他有关规定,根据《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并结合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在投资、经营、管理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重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确保有关事项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二章法务机构和岗位 第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按照《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明确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机构(下称“法务机构”)和岗位(下称“法务岗位”)。集团公司新设立的所属企业应在设立后两个月内制定本企业法务机构、法务岗位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集团公司原有所属企业应尽快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完成本企业法务机构及法务岗位的设置工作,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可设立以下两种法务岗位: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统称“企业法律顾问”)。上述法务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的; (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 第五条所属企业应将企业法律顾问的考核、聘任工作列入企业人事管理工作的范围。尚未设立法务机构的企业,必须设置专门的法务岗位并明确其归口管理部门,该法务岗位人员在业务上具有相对独立性,直接向企业分管领导汇报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法务机构的工作职责为: (一)依法对集团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依法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参与集团公司对外投资、合作、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的谈判工作,参与和指导合同文件的草拟工作,负责对企业合同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 (三)及时收集、汇编与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草拟、落实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规章制度; (四)负责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的预警工作; (五)负责集团公司仲裁、诉讼活动的策划、论证、实施工作; (六)参与集团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七)负责集团公司内部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包括:常年法律顾问与专项事务法律顾问,下同)的管理工作;

公司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事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有效保障公司及公司所管理资产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的管理,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公司及各业务部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事务实行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由监察稽核部专职负责,公司其它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提供协作。 第三条监察稽核部处理法律事务遵循严密审慎、优质高效、依法尽职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基本内容 第四条协助公司领导及业务部门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第五条对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起草、修订提供法律意见。 第六条负责非统一合同文本的审查,必要时参与重要合同的起草、谈判。 第七条负责法律诉讼(仲裁)纠纷案件的处理,包括委托及协助外聘律师处理经济诉讼(仲裁)纠纷案件。 第八条为业务部门经营管理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研究解决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负责公司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业务协调及监督、审查等相关工作;外聘律师的范围包括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经济诉讼(仲裁)纠纷案件代理律师、根据业务部门需要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及其他律师。 第十条配合有关部门对公司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根据需要设立法律图书资料库(包括计算机法律数据系统)。 第十二条办理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业务规则 第十三条法律咨询服务 (一)一般法律问题,业务部门可以采用口头咨询形式,由法律人员及时

予以口头答复;业务部门也可以采用书面咨询形式,监察稽核部在1-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答复; (二)重要法律问题,由业务部门提交咨询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辅助材料,监察稽核部在3-5个工作日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于较为复杂或需要外聘律师解决的问题,原则上在5-7个工作日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四条合同事务 (一)需要监察稽核部审查的合同文本,由经办部门提交申请,并附带必要的证据材料;对于一般合同文本,监察稽核部在1-3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对于复杂的或需要外聘律师审查的合同文本,原则上在5-7个工作日完成审查; (二)需要监察稽核部起草或协助起草的合同,由经办部门提交申请,并附带必要的证据材料;对于一般合同文本,监察稽核部在3-5个工作日完成;对于复杂的或需要外聘律师审查的合同,在5-7个工作日完成;对于法律人员参与协商或谈判的合同事务,根据合同协商或谈判的具体进展情况开展合同事务; (三)对于在审查、起草或协助起草合同过程中发现的对公司有重要影响的法律问题,由监察稽核部或外聘律师向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五条法律纠纷事务 (一)法律纠纷发生后,有关部门认为需要提起诉讼的,应及时请示公司领导,并向监察稽核部通报和提交有关资料。监察稽核部审查有关资料后,向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领导决定是否起诉; (二)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起诉的案件,监察稽核部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内部人员代理诉讼,或由外聘律师代理诉讼,或由内部人员与外聘律师共同代理诉讼。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不提起诉讼的法律纠纷,监察稽核部协助有关部门通过谈判、协商、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 (三)对以公司或分支机构为被告(或第三人)的诉讼案件,收到应诉通知后应立即通知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审查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公司领导请示。对重要的经济纠纷案件,由公司领导召集有关部门研究情况,组织应诉; (四)有关部门不得自行外聘律师或其他人代理诉讼,需要外聘律师参与诉讼的,由监察稽核部决定并统一办理委托事宜。对于外聘律师的代理工作,监察稽核部及有关部门应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协助; (五)对因公司员工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的法律纠纷,由监察稽核部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后向公司领导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业务部门经营管理中需要聘请律师的,应通知监察稽核部,由

建筑施工企业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一、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法律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66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1.行政责任 (l)责令改正 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建筑施工企业收回其转让、出借的资质证书;对使用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停止工程施工,已签订的工程建筑合同应属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2)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3)并处罚款。 (4)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等因素,可以给予建筑施工企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 (5)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民事责任 对因非法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的民事责任,即两者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均须全面承担清偿的责任,损失方得部分或者全部地向任一债务人要求清偿债务,任一债务人在债务未清偿之前均负有全部清偿责任。 二、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依照《建筑法》第74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即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的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

公司法律制度练习题及答案解析

公司法律制度练习题及答案解析 A、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B、采用发起设立的投资公司的股东可以在5年内缴足其所认缴的股本总额 C、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D、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5% E、公司不能设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答案:BE 解析: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问题。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A、因董事长李某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指定一位副董事长孙某主持该次会议 B、通过了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 C、通过了解聘公司现任经理,由副董事长孙某兼任经理并给予年薪20万元的决议 D、会议所有决议事项载入会议记录后,由主持会议的副董事长孙某签名存档 E、修改了公司章程 答案:BDE 解析: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召集主持。(2)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董事会无此职权。(3)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而且董事是可以兼任经理的。(4)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5)修改公司章程是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董事会无此项职权。 A、其成员一般为2~5人 B、其成员一般为3~13人 C、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应有职工代表 D、职工代表由股东大会确定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把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各级下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总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是公司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规章制度,法律知识培训,参与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保护公司知识产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第四条公司各级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人将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合同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六条公司与其他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公司系统内相互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第七条合同管理实行会签、审核责任制原则和安全、效益原则。 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事务部等部门根据其职责权限对合同签订程序、履行情况及履行结果进行监督。 第一节合同的会签审核与签订 第八条公司所有对外签订的书面合同都需经过法律事务部的书面审核。 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2000元(含2000元)的,须按照公司的合同会签审核制度报法律事务部及其他有关部门会签审核后才能签订。 禁止将一份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2000元的合同分解成几份合同以规避合同会签审核。 第九条公司合同的会签审核由承办部门、财务部和法律事务部等部门负责。 第十条在合同签订前,承办人或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1、主体资格合格: 对法人,需有具备经年检的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印专用章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且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对非法人组织,应当审查其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如有则需提供相应证照。对分支机构或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除审查其经营范围外,还应同时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主体资格。 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应调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质、公司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及公司或组织注册地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欲签合同标的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证或资质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小企业的形式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是拟制的人格,按照公司从成立、经营到解散或破产的顺序,和中、小企业密切相关的主要的法律、法规有: 一、公司成立之初: 1、《公司法》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行为的基本法律,公司的设立、股东资格、公司章程、股东责任、股东权利、公司高管、公司解散、清算等事项,都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来进行,是中、小企业贯穿始终的一部法律。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是公司设立、年检、注销必须遵循的法规。 二、公司成立运营期间 1、《合同法》 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为了盈利,而盈利就离不开交易。《合同法》是规范市场交易的法律,是民事主体进行经济活动所遵循的主要法律。合同涵盖的内容广泛,不仅商品交易需要订立合同,涉及到公司的股权交易、知识产权交易、物权变动等事项也均需有合同保障,均受《合同法》的调整。 2、《物权法》 公司经营所得,涉及到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以及交易有些动产,是需要登记才能取得物权的,这部分物权的取得是要受《物权法》调整的。 同时,《土管法》、《房地产管理法》也是涉及土地、房产物权方面应当遵循的规范。 另外,物权具有担保功能,在涉及物权担保时,《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是必须遵守的。

3、金融类法律 公司成立之后,运营期间,要支付结算、要贷款融资,这个时候,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有《贷款通则》、《票据法》、《证券法》等。 公司为了分散风险以及交通工具类因国家强制规定,而必须或选择的保险,就又涉及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4、知识产权类的法律 公司要有自己的商誉、同时还会给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注册商标、有自己的商业秘密和专利技术。这些涉及到《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 5、《婚姻法》、《继承法》 公司在运转的过程中,可能出现股东因为婚姻、继承事项的出现,而出现股东或股份的变动,这方面上述两部法律均有调整。 6、税收类的法律 公司作为最重要的纳税义务人,在缴纳税款的时候要遵循《增值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7、劳动类法律 公司经营离不开人,而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就要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配套法规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各种社会保险。 8、会计法 公司运转,各种经济指标都要用数字来体现,而体现的数字都要受《会计法》的规定,不能违背该法及配套法规的相关规定。 9、《担保法》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法律事务审核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水平,维护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公司紧密结合企业实际,前移法律事务工作关口,突出预防为主,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畅通、健康发展。公司实行法律事务审核制度。 第二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机构为综合部,综合部对各单位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各业务部门配合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做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分公司由副经理负责本单位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法律事务审核是指公司在实施各项生产、经营、管理事项前,应提交公司综合部予以审核。 第四条各单位开展本章所涉及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项目的,项目实施部门应事先由公司综合部进行审核,综合部对提交的项目予以审核并提供法律意见。 第五条需经法律事务审核的事项如下: 1、各项促销、优惠措施、营销方案的制定; 2、各项新业务的开展; 3、现有业务的变更; 4、广告宣传; 5、商标使用; 6、开办新的分支机构; 7、专卖店、合作营业厅、代办等经销商的管理; 8、设备采购、工程施工、监理等招投标; 9、网络建设原因影响或可能影响正常电信服务的,是否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告知用户; 10、基站建设和维护; 11、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市场经营部门提交审核的前款第1、2项内容需要与客户签订合同的,应当将草拟好的合同一并提交综合部审核。综合部审核定稿的合同法律条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如因合同法律条款擅自变更使公司遭受法律纠纷的,追究相应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在业务推广过程中如合同条款有异议的,市场经营部门应当将相应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至综合部,及时调整合同条款。 第六条对于本章规定需经审核的生产、经营、管理事项、项目承办部门一般应至少于项目实施前的七个工作日交由公司综合部审核。 第七条公司综合部在接到提交审核的事项后,应于两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并协助项目承办部门办理有关事项。 第八条遇有紧急出台的营销方案等,项目承办部门应在项目实施前交由公司综合部审核,综合部应及时提供法律支撑。 第九条公司综合部发现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于两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律意见。

公司适用法律法规清单

公司适用法律法规清单

公司适用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清单 类别序 号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名称强制 执行 参照 执行 综合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选)1999年03月15全国人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1997年03月14全国人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07月15全国人大√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06月29全国人大√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1994劳动部√ 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10月27全国人大√ 7.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96年05月25国务院√ 8.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几项规定1963国务院√ 9.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1999国家经贸委√ 10.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1990国家计划委员会√ 11.关于对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进行资格认可的通知2001国家安全监督管理 局 √ 12.关于开展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通知1999国家经贸委√ 1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指导意见2001国家经贸委√ 1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规范2001国家经贸委√ 15.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2001国家安全监督管理 局 √ 16.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1992劳动部√ 17.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监督实施办法1996劳动部√ 18.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监察规定1996劳动部√ 19.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监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1998劳动部√ 20.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19910414化工部√ 21.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19941008化工部√ 22.关于在化工企业开展安全合格班组活动的决定√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0429全国人大√ 2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全国人大√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19920403全国人大√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90904全国人大√ 27.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0221全国人大√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1228全国人大√ 2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全国人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