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政部《关于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部内各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全面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做好新形势下财政工作的迫切需要。加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意义重大。《关于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对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作了全面部署,明确提出要树立六个现代管理观念、七条基本要求、八项重点任务,是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指导性文件。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学习贯彻,并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远近结合、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实施办法,明确工作进度,强化协调配合,切实抓好落实,确保取得预期成效。
二OO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管理绩效,促进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政管理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结合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财政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总体要求
(1)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性。近些年来,各级财政部门采取了一系列加强管理的措施,财政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同时,仍存在财政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有待完善、预算约束力不强、预算编制较粗、预算执行迟缓、管理基础工作比较薄弱等问题。财政管理贯穿于研究制订和实施财政政策、编制和执行财政预算的全过程。财政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财政职能作用的发挥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符合现代管理发展趋势,是新形势下做好财政工作的迫切需要,也是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手段。
(2)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内涵。财政科学化管理,是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积极探索和掌握财政管理的客观规律,按照财政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信息技术,发挥管理人员积极作用,把握加强管理的方向和途径。财政精细化管理,是指树立精益思想和治理理念,运用信息化、专业化和系统化管理技术,建立健全工作规范、责任制度和评价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岗责体系,加强协调配合,按照精确、细致、深入的要求实施管理,避免大而化之粗放式的管理,抓住管理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增强执行力,不断提高财政管理的效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是有机的整体。科学化管理是精细化管理的前提。精细化是在科学化指导下,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把科学化管理要求落实到财政管理各个环节,落实到财政干部的岗位职责,体现集约管理、注重效益的要求。
(3)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对财政管理的各项要求,坚持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法治观念、创新观念、效率观念、服务观念、责任观念,把握财政管理的系统工程特征,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远近结合、分步实施的原则,建立完整的政府预算体系,完善预算编制制度,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强化预算监督,建立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预算监督相互制衡、有机衔接的运行机制,提高财政管理绩效,保障财政职能作用充分发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4)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基本要求。突出依法理财。按照法律法规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做到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注重流程设计。根据精简程序、理清环节、分清责任、明确标准的要求,健全和优化财政管理工作流程,使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绩效评价等各项工作均依流程运行。完善岗责体系。从机制上保证权责一致,促进责任落实,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加强绩效考核。遵循“奖优、治庸、罚劣”的原则,合理确定考核标准,坚持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健全配套制度。在执行好已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各项工作规范,做到反映财政工作规律,符合财政工作实际,可操作、可检查。运用科技手段。运用先进科学技术,大力推进财政管理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推动科学化精细化,提高财政工作质量和效率。坚持以人为本。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加强财政干部队伍建设,充分调动财政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加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供组织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健全政府预算体系
(5)建立完整的政府预算体系。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由公共财政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组成的有机衔接的政府预算体系,全面反映政府收支总量、结构和管理活动。按照各自功能和定位,科学设置政府预算。将应当统筹安排使用的财政资金统一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将具有专款专用性质的政府性基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相对独立,公共财政预算要支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分收入可用于安排公共财政预算和弥补社会保障支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加大对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统筹调配力度,通过预算编制形成资金合力。
(6)完善公共财政预算。公共财政预算是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的收支预算。提高公共财政收入质量。按照强化税收、规范收费的原则,充分发挥税收在筹集国家财政收入中的主渠道作用,完善收费制度,不断提高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优化财政收入结构,提高公共财政保障能力。增加公共服务领域投入。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不断加大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力度,优先保障和改善民生。在完善年度预算的基础上实行中期预算管理。科学准确预测中期经济发展和财政收
入趋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目标和优先次序,合理确定政府中期支出水平和结构,并以此作为年度支出预算编制依据,采用滚动方式编制预算。
(7)全面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安排确定。理顺与国资监管部门的关系。建立财政部门与国资监管部门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政策。研究规范国有资本收益范围,合理确定国有企业利润收缴基数和上缴比例,进一步研究细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合理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扩大试点范围。积极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范围,除有特殊规定外,所有符合要求的中央部门所属企业和中央管理企业集团都要逐步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指导和推动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未试编的省级政府要尽快开展;已试编的地方要进一步规范完善;实行公共财政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混编的地方,要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剥离出来,单独编列。中央财政抓紧编制2010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将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报告。已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地方,省级财政要抓紧编制2010年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财政部负责汇总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研究制订金融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建立完善金融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8)规范政府性基金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是政府通过向社会征收以及出让土地、发行彩票等方式取得收入,专项用于支持特定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而发生的收支预算。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项目。对现行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取消已失去收入来源、不能适应现行管理体制要求以及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严格控制设立新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强化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全面修订政府性基金收支分类科目,清晰反映各项政府性基金收入来源以及政府性基金支出的总量、结构与方向,项目支出细化到具体事项,保证政府性基金预算的完整和准确。地方财政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基金项目范围和收支科目编制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并按统一报表格式逐级上报,财政部汇总形成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从2010年起全面编制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
(9)加快推进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社会保障预算是政府收支预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编制的全面反映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规模、结构和变化情况的计划。坚持依法建立、规范统一,统筹编制、明确责任,专项基金、专款专用,相对独立、有机衔接,收支平衡、留有结余的原则,先行试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等内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也要逐步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和监督。收入预算要综合考虑统筹地区上一年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预测以及社会保险工作计划等因素,支出预算要综合考虑社会保险享受对象人数增减变动情况、统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社会保险对象待遇水平变动幅度等因素。理顺与相关部门的关系。明确财政部门与社会保险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2009年开始试编2010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待条件成熟时,研究逐步过渡到编制社会保障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