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电气设备完好防爆标准2013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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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mm
10.隔爆结合面不得有锈蚀及油漆,钢铁制做的隔爆结合面应薄薄地 涂一层防锈脂(204-1型)或磷化处理或电镀。不得涂对传爆性能有影响 的油脂。如有锈迹,用面纱擦净后,留有呈青褐色氧化亚铁云状痕迹, 用手摸无感觉者仍为合格。
11.隔爆外壳无裂纹、无开焊、无严重变形。 12.隔爆外壳内外不得有严重锈蚀。接线盒壁和正常可能产生电火花部分 的金属外壳盒壁须均匀地涂耐弧漆(可选用1320、1321、1322、1323牌 号气干或烘干环氧瓷漆).50 0.60 —
0.40 0.50 0.60 0.70
注:L—隔爆结合面的最小有效长度; L1—螺栓通孔边缘至隔爆结合面边缘的最小有效长度; W— 隔爆结合面的最大间隙或直径差。
4.操纵杆直径(d)与隔爆结合面最小长度(L)必须符合表2.2规定。
操纵杆直径与隔爆结合面长度的结构参数(mm) 表2.2
外壳净容积(L) V≤0.1 0.1<V≤2.0 V>2.0
最小拧入深度(mm) 5.0 9.0 12.5
最少啮合扣数
6
8.经修理的平面隔爆结合面的法兰减薄厚度应不大于原设计厚度的 15%。 9.隔爆结合面的缺陷或机械伤痕,将其伤痕两侧高于无伤表面凸起 部分磨平后,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1)隔爆面上对局部出现的直径不大于1mm,深度不大于2mm砂眼或 针孔,在40、25、15mm宽的隔爆面上,每1cm2不得超过5个;在10mm宽 的隔爆面上,每1cm2不得超过2个。 (2)产生的机械伤痕,宽度和深度不大于0.5mm,其长度应保证剩余 无伤隔爆面有效长度不小于规定长度的三分之二。
21.防爆电动机的风扇、风扇罩、隔板须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并要可靠 固定。静止与活动部件不得相互碰撞或摩擦,正常工作状态,风扇距 风扇罩、隔板及其紧固件的间距须不小于风扇直径的1%,但最小为 1mm。风扇如用合金铝制成,其含镁量须不大于0.5%。
(4)外壳的不透螺孔,其周围及底部的厚度须不小于螺栓直径的三分之 一,但至少为3毫米。 (5)结构上采用护圈式(沉式孔)特殊紧固件的紧固,护圈内的螺栓头, 其上端平面不得超出护圈的高度,并须用专用工具才能松紧,护圈开口 的圆心角须不大于120°。
2.不得使用无“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及防爆 标志的“防爆电气设备”。防爆电气设备防爆合格证的编号、煤矿矿用 产品安全标志及防爆标志须在铭牌上标明。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必须 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44条的规定。
二、有合格的防爆性能(凡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失爆): 1.隔爆外壳的紧固应符合: (1)紧固用螺栓、螺母和垫圈等应进行防腐处理,不得有严重锈蚀; 紧固用螺栓、螺母须有防松措施。螺栓、螺母、弹簧垫圈必须齐全、紧 固。螺栓、螺母不允许用轻合金材料制造。
(2)同一部位的紧固件,规格应一致,弹簧垫圈的规格应与螺栓直径 相符合。弹簧垫圈的紧固程度以压平为合格。螺母的紧固程度应达到有 关标准规定的力矩为合格。螺栓紧固后,应伸出螺母1~3个螺距。不得 用平垫代替弹簧垫圈。 (3)螺栓和不透螺孔紧固后,螺孔须留有大于2倍防松垫圈厚度的螺纹 余量。
井下电气设备完好防爆标准
维修二厂二部
总 则 一、为了加强我单位所承修电气设备安全技术管理,保证井下 安全供电和用电,预防触电和电火花引起的瓦斯、煤尘爆炸及电 气火灾等事故,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有 关规程、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该《标准》 。 二、煤矿井下电气安全的基本要求是:供用电必须做到“三无 、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具有合格的 防爆性能,所有电气设备和设施均要达到完好标准和有关规定要 求,实现安全可靠运行。 三、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与上级新规定有抵触,以上级的规定 为准。本标准未尽事宜,按爆炸性环境防爆电气设备国家标准 (GB3836—2000)及《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 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等规定执行。
Ⅰ类隔爆结合面结构参数(mm)
L L2
表2.1
W
结合面型式
外壳容积V(L)
V≤0.1
6.0 12.5 25.0 40.0 6.0 8.0 9.0 15.0 0. 30 0.40 0.50 ——
V≥0.1
—— 0.40 0.50 0.60
平面、止口或圆筒结构
带有滚动轴承的圆筒结 构
6.0 12.5 25.0 40.0
17.隔爆插接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压低于1140V的插接装置,不得缺电气连锁装置(保证断电后, 插杆才能拔插)。插销须保证在使用过程中不能自行松脱。 (2)插销在触头断开的断电瞬间,外壳隔爆结合面的最大直径差W和最 小有效长度L应符合表2.4规定。 (3)插销的专用接地插杆和插孔不得损坏,必须保证接地插杆比主插杆 先接触。插杆与插孔必须可靠接触。
6.隔爆结合面的表面粗糙度不大于▽6.3/(不低于▽5);操纵杆的表 面粗糙度不大于▽3.2/(不低于▽6)。
7.螺纹隔爆结构:螺纹精度须不低于3级,螺距须不小于0.7毫米; 螺纹的最少啮合扣数、最小拧入深度应符合表2.3的规定,螺纹结构 须有防止自行松脱的装置。
螺纹的最少啮合扣数、最小拧入深度 表2.3
19.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不得超过其额定值运行。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 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20.防爆开关或电磁起动器的闭锁装置,必须完整良好,不得失效;必 须保证与电源接通时壳盖不能打开,壳盖打开后电源不能接通。使用 螺栓紧固的外壳,其标有“断电源后开盖”字样的警告牌不得缺少。 控制器手柄如为可拆卸式,必须保证在停止位置方可卸下。
供电系统必须装设合格的检漏保护装置: (1)矿井变电所(含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电所、井下中央变电所、
水平中央变电所及相当于井下中央变电所的区域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 ,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2)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 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3)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 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7.移动变电站的短路、过负荷、漏电、绝缘监视保护及高低压联锁动作可 靠,接地电容电流补偿合适。 8.煤电钻、127V信号照明必须使用具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 断相等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煤电钻控制装置还必须具有远距离起动和停止 煤电钻的功能。 9.检漏继电器、煤电钻及127V信号照明综合保护装置必须灵敏可靠,应加 锁管理。 10.采区变电所的低压检漏保护装置,应使用不断电试验装置和漏电脱扣 机构的后备保护装置。 11.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高瓦斯矿井应装有短路保护器。
表2.4
外壳净容积(L) V≤0.5 V>0.5 L(mm) 15 25 W(mm) 0. 50 0.60
18.防爆型和增安型灯具不得改变原结构。不得使用含有游离金属钠的 灯泡(管)。应有断开电源后才能打开透明件的连锁装置,并动作可 靠;或有“断电后开盖”字样的警告牌代替。灯具的进线腔与光源之 间,须有反光罩或隔热设施隔开。灯具的金属保护网与外壳须可靠固 定,网孔面积与网条尺寸须符合标准。
破口
明接头
第二节 四 有 井下供电系统必须有合格的过电流、漏电保护 装置,有合格的防爆性能,有合格的接线装置, 有合格的接地保护装置。
一、有合格的过电流、漏电保护装置: 1.熔断器、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必须符合原煤炭工业部制定的《煤矿 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热继电器整定合格。 2.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合格的短路 、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 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的 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及远程控制装 置。 3.严禁使用明保险丝(片);严禁使用铜、铝、铁导体代替熔断体; 严禁短接过电流继电器或甩掉不用。 4.运行中的过电流继电器应六个月进行一次试验、校对,并根据被保 护系统和负荷变更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5.熔断器必须齐全完整,接触良好,无严重烧焦、鼓肚和裂纹。6.下列
鸡爪子
二、电缆接头凡不符合下列要求之一者为“羊尾巴”:
1.电缆的末端必须接装防爆电气设备或小型电器。 2.电缆同电气设备的连接,必须用同电气设备(各种防爆型和矿 用一般型设备)性能相符的接线装置。 3.电气设备接线嘴(包括小型电器)引出、引入之电缆2米以内不得 有不合格接头或露芯线。 4.压盘式或压紧螺母式电缆引入装置,必须有防松或防止电缆拔 脱的措施,电缆不得拉脱;当松开引入装置拉动电缆,电缆的护套 端头不得露出密封圈。
13.国外引进的防爆电气设备其隔爆性能应符合《煤矿机电设备检 修质量标准》附录5-A、5-B、5-C、5-D国外规程的规定。 14.观察窗孔透明件的密封和密封件及透明度良好,无破损、无裂 纹、不松动。修理更换透明件、密封垫(密封胶)的材质、规格及装 配的最短胶封长度、密封垫的嵌入部分宽度均应符合原设计出厂要求 。 15.隔爆设备的外壳空腔之间严禁直接贯通,不得拆掉接线盒内的 绝缘套管和防爆电动机接线盒内的隔爆绝缘座。 16.不得改变隔爆外壳原设计安装结构形状和尺寸,防爆电气设备 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必须符合标准。
操纵杆直径(d) d≤6 6<d≤25 d>25 隔爆结合面最小长度(L) L≥6 L≥d L≥25
5.隔爆电动机轴与轴孔的隔爆结合面,正常状态下不应产生摩擦。 用圆筒隔爆结合面时,轴与轴孔配合的最小单边间隙须不小于0.075mm; 用滚动轴承结构时,轴与轴孔配合的最大单边间隙须不大于表2.1中规 定W值的三分之二。
产品铭牌
煤安标志
防爆标志
3.煤矿井下用防爆电气设备(Ⅰ类)隔爆结合面的最大间隙或直径差 和最小有效长度(宽度)必须符合表2.1的规定。但快动式门或盖的隔 爆结合面的最小有效长度须不小于25毫米。操纵杆与杆孔的配合间隙, 因磨损而增大时,可在杆孔处嵌镶衬套修复。(隔爆结合面包括静止部 分、操纵杆与杆孔、隔爆绝缘套管、转轴与转孔隔爆结合面)。
羊尾巴
三、电缆接头凡不符合下列要求之一者为明接头或破口:
1.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本安型除外)与电缆不得 有裸露的导体或明线操作,否则为明接头。 2.电缆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破口: (1)橡套电缆的护套损坏,露出芯线或屏蔽层。 (2)橡套电缆护套损坏伤痕深度达最薄处二分之一以上, 长度达20毫米以上,或沿周长三分之一以上者。 (3)纸绝缘铠装电缆铅包损坏者。
第一节 三 无 要求井下电缆线路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 明线头和破口等不合格接头;井下不准使用非阻燃电缆, 除本质安全型电路外,其它电路不准使用皮线等,井下“ 四小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
一、电缆接头凡不符合下列要求之一者为“鸡爪子”: 1.不同类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 2.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 )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并按 《煤矿安全规程》第472条规定进行试验。 3.井下安装或使用中的电缆之间的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 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有屏蔽层必须连接屏蔽层)。高压纸 绝缘铠装电缆之间的连接,必须用接线盒并灌绝缘剂。新安装的供电 系统严禁选用纸绝缘电缆。接线盒、连接器和母线盒的零部件齐全完 整,无锈蚀,密封良好,不渗油。 4.铝芯铠装电缆芯线间的连接要采用压接,铜铝连接要做过渡处 理,不得过热。 5.塑料电缆的连接处的机械强度以及电气、防潮密封、老化等性 能,应符合该型矿用电缆的技术标准。
21.防爆电动机的风扇、风扇罩、隔板须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并要可靠 固定。静止与活动部件不得相互碰撞或摩擦,正常工作状态,风扇距 风扇罩、隔板及其紧固件的间距须不小于风扇直径的1%,但最小为 1mm。风扇如用合金铝制成,其含镁量须不大于0.5%。 22.本质安全型电路和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须符合GB3836.4—83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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