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文本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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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

文本范例

薪酬管理制度文本范例

总则

第壹条目的

本规则依据人事管理规章的规定,制定员工工资的有关事项。第二条工资原则

员工工资,依据社会水准,公司支付能力,物价指数变化,本人执行所担任工作的能力、经验、年龄等因素确定。

第三条工资结构

工资包括固定工资及临时工资俩大部分,其结构如下图所示。第四条支付方法

1.工资给付除特别规定的情况外,原则上由直属主管直接将工资交予本人,或委托会计部门经办人直接交予本人。2.工资给付亦可依据下列规定,直接将工资(含临时奖金)全部或部分汇人员工的银行账户上。

(1)员工希望将工资汇人本人账户时,必须依据下列规定,填具书面表格手续后,交付会计部门办理。

①希望汇人本人账户的工资范围和金额。

③员工指定金融机构和存款类别、账号。

③申请手续必须于工资结算前10天办好,方为有效。(2)金融机构的指定原则上以和公司有业务往来或公司指定的金融机构为主。但于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于本人申请指定的金融机构办理。

第五条扣除金

下列规定各项可从每月工资中直接扣除:

1.法令规定的项目。

2.基于工资扣除的规定,且和工会取得协议后的项目。

第六条工资的偿仍和处理

1.虚假、误算等超领时,必须于发现后立即偿仍。2.因误算而超付的工资,公司可于壹个月内向员工行使追索权。

第七条离职时的工资

1.工资计算期间员工被解雇或申请离职时,凡采取日薪月给制或月薪制者,仍给付基本工资。

2.加给工资的给付依当月出勤日数乘以月薪比例(以l/25计算)计算;至于各项津贴,则不予以给付。

3.退职金依离职前6个月内的平均基本工资乘以基准比例计算。

工资计算及给付

第八条工资计算期间及支付日

1.工资计算期间以从上个月21日至本月20日,于该月27日发放。当发放工资日恰为休假日时,则提前壹日发放。2.年度结算工资期间从1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止。3.因不可抗拒原因而无法按期支付工资时,须于支薪日前10天通知公司所有员工,且公告变更后的支薪日期。4.临时工资的给付依据(第四条)的规定办理;支薪日期

由人事部门根据情况自行确定。

第九条非常给付

下列情况下,直系抚养亲属申请可支付已执行勤务时间的工资。

l.本人死亡时。

2.离职或被解雇者。

3.结婚或生产时。

4.生病或受意外灾害时。

5.作为葬仪费用时。

6.其他经公司认可的事由。

第十条尾数的计算

工资计算时,若有未达元民上尾数产生壹律计算到元为单位。此外,基本工资及各项津贴也壹律以元为单位计算。

基准内工资

第十壹条基本工资的约定

计算基本工资时,要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经验能力、职务和绩效等因素而确定给付的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基本工资的种类

基本工资的给付,分为月薪制和日薪月结制俩种,且以下列规定计算:

1.月薪制除人事规章有特别规定外,对于缺勤、迟到、早退、私自外出等皆不予以扣除。

2.日薪月结制员工的缺勤、迟到、早退及私自外出等怠工勤务日数,均按”基本工资×l/25×当月怠工日数”得出的扣除额从基本工资扣除。

第十三条月薪制适用标准

月薪制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者:

1.科长之上职位者。

2.工资计算期间出勤率达98%之上、且符合下列资格者:(l)于公司服务2年之上。

(2)经由部门主管和人事部门评定后认为表现优异的员工。第十四条月薪制适用特例

采取月薪制形式的员工于工资计算期间若因下列情形或第五条所规定的事项,而无法执行勤务时,则该员工的缺勤工资应按计日或计时制计算方式从工资中扣除:

1.就职和复职前的缺勤日数。

2.连续缺勤达10日之上者。

3.非事先请假缺勤者。但若因不可抗拒事件而无法事前请假时,则应于上班后3日内提出书面证明。

4.其他,因公司原因而无法正常执行勤务时,则另行规定。第十五条加给

通过试用期且成为正式员工时,应根据该员工的职位,贡献大小适当地确定职等工资。

第十六条职等制度概要升级及其他职等制度,依据《职等制

度概要》的制定办法。

第十七条责任津贴

担任管理职位及专门职位者,依其所担任的职位给付下列津贴额:

1.管理职位。

2.专门职位。调查科主任、调查员及主任等职位,均依照下表所列相应资格给付责任津贴。

第十八条责任津贴的支付责任津贴原则上于正式任职的当月开始给付;缺任时的第二个月取消给付资格。

第十九条住宅津贴给付原则

1.住房津贴依据各地区的情况,从员工正式任职时算起。2.当员工因故暂停职务时,住房津贴能够不予以给付。但恢复勤务时,则从下个支薪日起依出勤日数给付住房津贴。3.工资计算期间中途任职者,其勤务时间未达15日之上时,予以给付住房津贴。

4.因调职到其他地区任职时,从调职发生的第二个月起,依其调至地区情况给付住房津贴。

第二十条抚养津贴

公司对于须负担家计且对抚养亲属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的员工,依下列资格支付抚养津贴:

1.抚养资格。

(l)配偶

①所得税法上承认的配偶,全部支付。

②夫妇皆于公司上班者,仅支付丈夫的抚养津贴。

(2)其他抚养亲属

①责任津贴于二等之上者,其抚养亲属不得超过2人。

②夫妇皆于公司上班者择壹支付。

2.抚养亲属系指和本人共同生活(依靠本人收入赖以维持生计,于直系俩代范围内)者,依下列资格评定。但不得已必须和抚养亲属分居时,须提出关联证明文件且经由人事部门确认后,可依规定办理津贴给付。

(l)配偶。

(2)未满18岁的子女及弟妹(不含已就业者)。(3)满60岁之上的父母、祖父母(不含有所得收人或不动产收人者)。

(4)残障者(直系俩代范围内)。

(5)其他,法令所规定者。

第二十壹条抚养津贴给付规定

1.新进员工抚养亲属增加者,应从事实发生的当月起开始给付抚养津贴;抚养亲属减少者,则应从事实发生的第二个月起减少津贴额。

2.缺勤壹个月之上时,第二个月起即不给付津贴,但恢复勤务时,则从恢复上班当月开始给付。

3.欲接受亲属津贴该津贴需变动者,原则上应提前壹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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