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公布十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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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发布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2013)局部修订(20万吨级集装箱船

设计船型尺度部分)为适应集装箱船舶大型化的发展趋势,规范20万吨级集装箱码头设计船型尺度,交通运输部组织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对《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2013)附录A《设计船型尺度及其他参数》中“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20万吨级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进行了修订,3月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2013)局部修订(20万吨级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部分)的公告。

该修订替代《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2013)附录A《设计船型尺度及其他参数》中“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相应内容,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

交通运输部公布十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切实加强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

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中涉及交通运输部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十项内容,3月27日,交通运输部公布十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具体内容为:取消“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从事内地与港澳间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无船承运业务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核发”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船员服务簿签发”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下放“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下放“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下放“省际、市级、毗

邻县行政区城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共十项措施。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防治船舶

水污染专项整治活动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部署,3月5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决定印发《防治船舶水污染专项整治活动方案》。该方案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旗帜鲜明地坚持和实践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导向,以实际行动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重点为,在长江、珠江等内河水域以及在沿海航行、作业的中国籍船舶防治水污染设施设备的配备与使用,以及船舶水污染排放、接收行为的合规性。整治活动期间,国际航行船舶的防污染监督检查要结合港口国检查开展。该方案从2019年3月15日开始至2019年11月30日结束,分宣传动员和部署阶段(2019年3月15日至3月31日)、自查和监督检查阶段(2019年4月1日至6月30日)、整改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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