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四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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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交通运输部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改革委关于在招标投标
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
罪档案查询的通知》(高
检会〔2015〕3 号)《最
高人民检察院 住房城
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
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
查询工作的通知》(高
检会〔2015〕5 号)《交
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
25 无行贿犯罪查询记 公路工程招标投 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投标人不再提交,改为书面
录证明

及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 承诺方式
标资格预审文件 2018
年版的公告》(交通运
输部公告 2017 年第 51
号)《交通运输部关于
发布公路工程标准施工
监理招标文件及公路工
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资
格预审文件 2018 年版
的公告》(交通运输部
公告 2018 年第 25 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
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
运输部令 2019 年第 14
附证的复印件
号)
办公用房的所有权
9
港口经营许可
或者使用证明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 2019 申请人不再提交 年第 8 号)
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填写
信用代码,通过国
10
货物水路运输许
执照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 查询核验
附件
交通运输部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设定 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序号 证明名称
相应的许可/ 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取消后办理方式
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填写
公路工程监理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过国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业资质认定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关于做好船载自动识别系统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关于做好船载自动识别系统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决定取消的三项海事行政许 可项 目的
在严重缺 陷、客船 配员或船 员履 职能
力 严 重 不 足 、客 运 码 头 重要 设 备 及 应
能,交通 运输 部海事局决定开展 国 内
彳 亍 船 自 A I 名 按 装西 己 备和使用专项
申 请 ,也不得 以其他形式 变相 审批 。
急设备存在严 重缺 陷或 故障、水上客 运生产经 营单位违 法经营 、作业 、水 上客运 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管理存在严
理、加强装备建设 为主要任 务 ,要求
《 关于加强三项海事行政许可取 消 后事 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
证》,确保信息系统中已有历史数据
信 息 的船 舶 方 可换 发 、补 办 、注销
各单位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统筹兼
顾 ,协 调推 进 、评 估 完善 ,务 求 实
效 ,全 面 加 强 基 层 执 法机 构 “ 三化”
路运输 管理部 门通过 水路 运输建设综
况 、有 关船舶信 息的录入 情况 、船 员 的操作情 况等 ,要加 大宣传力度 ,及
时向 辖 区 内航 运 企 业i R-  ̄ I " 监 督检 查 的
事系统推进 “ 三化”建设取得的经验 和成果,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研究制定
了《 关于加强全 国海事 系统基层执 法 机 构建设的意见 》。此 意见以坚持 目
标 导向、 坚持 问题导 向、坚持 因地制
宣传 工作 ,要 求航运 企业做 好 自查 自
合管理信 息 系统办理相关业务须 由省
级水路运输 管理部 门负责人签发 ;水
检工作 ;在检 查过 程 中 要 注意收集典
型 案 例 ,通 过 宣传 媒 介 对船 舶 违 法 违
路 运 输 建设 综合 管 理信 息 系统 设 定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关于通报2023年度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的函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关于通报2023年度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的函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关于通报2023年度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1.12•【文号】交运便字〔2024〕19号•【施行日期】2024.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关于通报2023年度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的函交运便字〔2024〕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障车辆本质安全和节能水平,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交法发〔2019〕85号)有关要求,我司组织对内蒙古、黑龙江、安徽、云南、陕西5省(自治区)部分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20家受委托承担道路运输车辆实车核查工作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实车核查机构),以及4家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达标车型检测机构),开展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一)道路运输达标车型实车核查方面。

一是部分地区达标核查管理制度不健全。

安徽和云南省部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实车核查机构监督检查要求不明确,核查记录表内容缺乏核对管理要求;部分实车核查机构的核查管理制度中未明确实车核查人员任职条件或岗位职责,或者未对核查人员和审核人员进行授权、车辆核查存档资料不完整。

二是部分实车核查机构制度执行不到位。

部分核查机构未按照严格《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要求对核查人员开展培训考核工作;部分核查机构存在未对检定校准异常结果进行确认或确认不全面、计量检定标识超过有效期等问题。

三是部分核查人员核查业务操作不规范。

部分实车核查人员在“制动储气筒额定工作气压”、“最高车速”、“应急门数量及位置”和“轮胎爆胎应急装置”等项目核查中,存在漏项、未按规定方法核查等情况。

部分实车核查人员在开展“压力测试连接器数量(制动气室)”、“压力测试连接器数量(储气筒)”、“电子稳定控制系统(ESC)”、“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S)”、“驾驶室轮胎爆胎应急安全装置”、“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机械连接装置型号”、“载荷布置标识”等核查时,未按规定要求辨识复核判定结果。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5项)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5项)
14
船员服务簿签发
交通运输部,省、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中国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取消审批后,对通过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审查的船员直接发放《船员服务簿》。交通运输部要通过以下措施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将厨师、服务员等不参加航行值班的船员纳入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申请人员范围,并优化服务,方便船员办事。2.新的《船员服务簿》作为船员个人持有的法定文书,主要承载船员档案功能,记录船员履职情况。
9
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审批
自然资源部,省、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备案制度,要求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的单位和个人主动备案。2.健全部门间协调机制,加强与气象、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加强海洋观测资料汇交和信息共享。3.在日常监管中,加强对海洋观测站(点)的现场巡查。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25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总体开发方案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关于同意成立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国函〔1996〕23号)
12
无船承运业务审批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交通运输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无船承运人的备案和信用管理制度,及时向全社会公开信用记录,建立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2.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对无船承运市场的监管。3.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交通运输部发布《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局部修订(20万吨级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部

交通运输部发布《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局部修订(20万吨级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部

交通运输部发布《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2013)局部修订(20万吨级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部分)为适应集装箱船舶大型化的发展趋势,规范20万吨级集装箱码头设计船型尺度,交通运输部组织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对《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2013)附录A《设计船型尺度及其他参数》中“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20万吨级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进行了修订,3月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2013)局部修订(20万吨级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部分)的公告。

该修订替代《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2013)附录A《设计船型尺度及其他参数》中“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相应内容,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

交通运输部公布十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切实加强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中涉及交通运输部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十项内容,3月27日,交通运输部公布十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具体内容为:取消“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从事内地与港澳间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无船承运业务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核发”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船员服务簿签发”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下放“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下放“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下放“省际、市级、毗邻县行政区城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共十项措施。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防治船舶水污染专项整治活动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部署,3月5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决定印发《防治船舶水污染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解读(2019)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解读(2019)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解读(2019)经2019年6月12日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自2019年6月2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2018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明确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要求取消审批后,交通运输部要制定完善并公布维修业务标准,督促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格按照标准开展维修业务,维修服务完成后应提供明细单,作为车主追责依据。

三是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为的监管,对维修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四是建立黑名单制度,深入推进维修诚信体系建设。

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第709号令),将作为《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直接上位法的《道路运输条例》中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条款修改为备案制管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推进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改为备案制管理,并具体规定、细化和规范有关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管理的具体程序、做法、要求,根据部立法计划要求,有必要在国务院第709号令公布后抓紧开展对《规定》进行修订。

同时,根据行业立法需要,将《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于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经营作业等有关要求,也应一并体现在《规定》修改中。

二、主要修订内容《规定》修改的内容,紧紧围绕国务院第709号令对《道路运输条例》中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改备案的事项开展,《规定》修正案共计34条。

(1)删除了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全部内容。

按照国务院第709号令要求,在《规定》全文中删除了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条件、许可程序、申请手续、许可证件、许可监督处罚及相关事项的全部条款内容。

(2)建立了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的制度体系。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部内各司局: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新修订的《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7年12月5日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17年12月第一部分概述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交办办〔2016〕189号)二、目录数据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该公开以下内容:1.名称。

发布信息的具体名称,一般为政府信息文件名称全称。

2.文号。

发布信息的文件编号,如无正式文件编号可略去。

3.发布机构。

信息制作、持有或发布机构名称。

4.发文日期。

信息发布的日期。

5.索引号。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索取政府公开信息的一组代码。

索引号的生成规则为:日期+发布顺序号。

索引号在发布信息时由内容发布系统自动生成。

6.主题分类。

按照主题分类目录(见第二部分(一)主题分类目录)对信息进行分类,该信息所属的主题类目名称。

7.行业分类。

按照行业分类目录(见第二部分(二)行业分类目录)对信息进行分类,该信息所属的行业类目名称。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专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专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
全监管专家库专家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交办安监函[2017]1125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7.08.04
【实施日期】2017.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专家库专家名单的通

(交办安监函〔2017〕1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大“双随机”抽查力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充分发挥专家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质量事故调查、质量举报投诉调查和施工安全应急等方面的作用,经推荐、审核、筛选、公示,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专家库已建立(名单见附件),经部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可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专家库选请专家,参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施工安全应急等工作。

附件:1.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专家名单
2.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专家名单
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应急专家名单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年8月4日
附件1
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专家名单。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威海市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备案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威海市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备案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威海市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备案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19.11.18•【字号】威交发〔2019〕145号•【施行日期】2019.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威海市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备案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各区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各机动车维修企业: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有关要求,为深入推进机动车维修“放管服”改革,理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程序,市交通运输局制定了《威海市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备案工作程序》(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备案工作程序(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两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取消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2018年第66号)等规定,规范我市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一、适用范围及责任主体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备案,是指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将表明具备所承修车型服务能力的材料提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内汽车、摩托车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备案。

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拟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公民、法人和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期届满的业户是备案的责任主体。

二、职责分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直范围内维修经营企业的备案管理,各区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各自辖区维修经营企业的备案管理。

三、备案要求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以及《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等法规标准要求,组织做好备案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法培训-课件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法培训-课件
《行政强制法》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 可法》并称为行政法典三部曲。行政处罚法解 决的是乱处罚,行政许可法解决的是乱审批, 行政强执法则解决的是乱执行。
今年交通运输部出台了交政法 〔2012〕45号《关于公布交通运 输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 通知》文件,决定取消规章中的行 政强制措施4项,废止规范性文件 23件,修改规范性文件10件(具 体内容可以到交通运输部网站查 看)。此次修改与行政强制法第四 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密切相关。
v (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依法 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责令改正通知 书》或其他行政决定书,当事人逾 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 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且 有明文规定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 机关可以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v 9、《交通执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 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 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v 10、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 由见证人和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交通执 法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v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v (二)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 政强制措施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 人员应当履行上一条第2至10的程 序,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交通运输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报告,制作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执行) 审批表》,补办批准手续。交通运 输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 除。
v 对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依据是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 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 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 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 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 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

1 1 月3 日,为保障 国 内船舶 航行 安全 ,提 高船 舶导舷敲 术水平 ,提 高
船 ̄At s 4 a 息准确性 ,提 高海事监管效
运重大事故隐患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
面 :客 船 安 全 技 术 状 况 、 重要 设 备 存
实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决定,创新监管
方式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 不得 受理 已
发、补发、注销等管理事项由当地省
级水路运输 管理部 门负责办理。具体
要求 为浙 江省、上 海市各级水路运输
部关于加强全国海事系统 “ 三化”建
设 的部 署 ,充分发挥基层执 法机 构前
沿堡 垒作 用 ,固化和推 广前期 全国海
管理部 门要按 照认 真审核企业经 营资 质保持情 况和船舶 有关证书情况 ,严 格审核把 关;浙江省、上海 市各级水
决定取消的三项海事行政许 可项 目的
在严重缺 陷、客船 配员或船 员履 职能
力 严 重 不 足 、客 运 码 头 重要 设 备 及 应
能,交通 运输 部海事局决定开展 国 内
彳 亍 船 自 A I 名 按 装西 己 备和使用专项
申 请 ,也不得 以其他形式 变相 审批 。
急设备存在严 重缺 陷或 故障、水上客 运生产经 营单位违 法经营 、作业 、水 上客运 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管理存在严
1 1 月2 0日,交通 运 输部 办公厅
建设,实现基层海事政治保障有力、
队伍精干 、形 象统 一、执 法规范 、管
理高效、装备精 良,全面提升海事队
伍的有效履职 能力 ,不断增强海事的 战斗 力和影响 力 ,为将 海事建设 成 国
内一流的 经济类执 法 系统和 国际领先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社 会 主 义核 心 价 值 观 本 次 活 动 于 1 【 】 月1 5日正 式 启 动 , 1 ( ) 月1 5 日至 ¨ 月 3 1

业务许 可 ( 中资 ) ”后的事 中事后监 管措 施 海事管理 机构要 对从事船舶
安全与防 污染管理 并建立安全管理体 系的企业进行 审核 ,严格 对企业的安
考试 、 申领证 书时 ,要 进 行 严格 规 范 ,切 实加强管理 ;取 消 “ 船 舶所有 人 、经营人或者 管理人 防治船舶及 其 有关作业活动污 染海 洋环境 应急预 案
工 作 ,进 一 步服 务 引导公 众 文 明 出 行 ,形成 良好社 会风尚 ,交通运输部 决定 开展2 【 l 1 7 # - 度 交通运输 行业公益
品 ,建立并 充实行业公 益广告库 ,充
分发挥 交通运输各 类媒体 资源和 “ 车
值 班情况的核查 ,加 大对 重点 水域 的
巡航 力度 ,加强商渔船汇 聚区域 的交 通 管理 ;要做好安全预警信息 发布,
船路港站 ”等窗 口单位服务优 势,做
好公益 广告刊播 工作 ,大力践行 弘扬
的 皮 书 研 究报 告 , 自2 《 ) 1 4 年 发 布 首 套
定航 线江海 直达船舶 《 船 舶最低安全 配 员证 书》的签发工作 ,相 关海 事管
理 机 构要 加 强监 督 检 查 ,发 现 特 定 航
路 危 险 货物 从业 人 员及 时掌握 规 则
修订 内容 ,做 好 《 I M1 ) ( 规则 ( 2 ( } 1 6
全监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农 业部渔业渔政管 理局联合下发 《 关 于进一步 加强防范
为船舶航 行安 全提 供保障 ;要 力 口 强事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事项和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事项和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事项和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17.09.29•【字号】•【施行日期】2017.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事项和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精神,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清理规范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涉企收费的通知》(交法函〔2017〕648号)安排,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对全省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涉企收费事项进行了清理,制定了河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和收费目录清单。

现将清单向社会予以公告:一、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本清单共包含全省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234项,由事项名称、处罚种类、实施主体、处罚对象和设定依据等构成。

详细内容见附件1。

二、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本清单共包含全省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实施的行政检查事项共22项,由事项名称、实施主体、检查对象和设定依据等构成。

详细内容见附件2。

三、全省交通运输系统收费目录清单本清单共包含交通运输领域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4项,交通运输领域地方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8项,其中,交通运输领域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事项名称、实施主体、实施对象、法律依据等构成,交通运输领域地方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由事项名称、定价部门、法律依据、备注等构成。

详细内容见附件3。

四、后续清理规范工作安排一是全省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对照清单开展排查整治,严格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涉企收费行为,全面摸排和清理纠正各种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滥处罚、重复检查、违规收费行为。

二是全省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清单的监督管理,建立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调整,及时对清单事项进行调整和完善。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14号――关于公布通过公路工程监理资质许可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14号――关于公布通过公路工程监理资质许可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14号――关于公布通过公路工程
监理资质许可企业名单的公告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14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5.03.17
【实施日期】2015.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5年第14号)
关于公布通过公路工程监理资质许可企业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4年第7号)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定期检验和复查办法》(厅质监〔2007〕246号),交通运输部对申请公路工程监理资质许可的企业进行了审查,现将获得公路工程监理资质许可的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通过公路工程监理资质许可企业名单(2014年第一批)。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取消2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取消2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取消2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8.10•【字号】•【施行日期】2018.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取消2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各郊区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城六区管理处、市船舶检验所(市运输管理技术支持中心),局相关处室: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和市交通委《关于取消2项行政许可的通知》要求,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和“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两项许可事项。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积极推进相关许可事项取消后续调整工作,现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区运输管理部门、委审批中心停止受理、办理“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两项许可事项及机动车维修相关服务事项。

二、“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取消后,各级运输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按照国内道路运输经营进行管理,依法办理许可,加强安全监管。

各相关行业处室应及时废止、修订我局程序性规定涉及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有关内容、办事指南并调整审批系统相关内容、功能。

三、局机动车维修管理处按照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备案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制定本市机动车维修备案程序性规定、办事指南,并调整审批系统相关内容和功能;组织落实国务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其他三项要求;按委法制处要求申请调整权力清单内容。

同时,局机动车维修管理处应进一步探索机动车维修行业证照分离试点改革工作,并研提工作意见。

四、“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两项许可事项取消后,局相关处室和区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附件: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2018年8月10日。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07.28•【文号】国发〔2018〕28号•【施行日期】2018.07.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11项行政许可等事项,现予公布。

另有6项依据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对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相关部门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宣传解读、确保落实到位。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共计11项)国务院2018年7月28日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共计11项)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取消审批后,市场监管总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尽快修订有关法规规定,明确在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的标准和要求。

2.强化企业母公司(集团公司)的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取消审批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台港澳人员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失业登记、劳动权益保护等方面,尽快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并指导督促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抓好落实。

3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取消审批后,交通运输部要制定完善并公布维修业务标准,督促例》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2.22•【文号】交办法〔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交办法〔2021〕18号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1年2月22日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为深化交通运输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交法发〔2020〕79号),结合交通运输监管实际,制定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如下。

一、行动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到2023年,基本建成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息化监管为支撑、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交通运输新型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交通运输协同监管格局,公路管理、水路运输、道路运输、海事管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等领域监管难题得到有效破解,监管能力和水平得到提高,监管责任得到全面落实,交通运输市场主体竞争力和市场效率得到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一)明确监管事项和职责。

1.梳理事项清单。

编制完善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按照法定权限和职责逐项细化落实取消和下放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结合权责清单,梳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明确监管部门、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监管结果、监管层级等内容,按照要求、结合实际纳入国家和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并动态更新。

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 推动高效开办道路货运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 推动高效开办道路货运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推动高效开办道路货运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4.25•【文号】交运发〔2024〕42号•【施行日期】2024.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推动高效开办道路货运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交运发〔2024〕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推动实现高效开办道路货运企业“一件事”政务服务,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了《高效办成一件事推动高效开办道路货运企业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4月25日高效办成一件事推动高效开办道路货运企业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推动实现高效开办道路货运企业“一件事”政务服务,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注重改革引领和数字赋能双轮驱动,以实现高效开办道路货运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一件事”为目标,优化开办道路货运企业涉及的政务服务流程,强化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线上开通业务受理模块,实现“全程网办、一网通办”;线下设立工作专窗,实现“一窗受理、限时办结”,形成线上线下一体化的政务服务模式,推动实现开办道路货运企业“一件事”的办事方式多元化、办事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全面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优化涉路施工许可办理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优化涉路施工许可办理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优化涉路施工许可办理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5.22•【字号】•【施行日期】2020.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优化涉路施工许可办理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公共服务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监管企业: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方便群众办事创业,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公路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就优化涉路施工许可办理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涉路施工许可事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一)事项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许可事项,具体是指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对于设置用于发布广告的设施的申请不得予以许可。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许可事项,具体包括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二)利害关系人1.涉及国道、省道的涉路施工许可。

利害关系人是指省交通运输部门(其负责国道省道规划相关工作)、行政许可机关的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其负责事中事后监管)、非收费公路的养护管理单位、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

2.涉及县道的涉路施工许可。

利害关系人是指县交通运输部门、公路养护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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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四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事
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41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7.10.11
【实施日期】2017.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四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41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涉及交通运输部门的4项行政许可事项。

其中,交通运输部(含直属系统)实施行政许可事项3项:“从事海船船员服务业务审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审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审批”;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1项:“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许可(中资)”。

为切实加强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交通运输部针对上述事项研究制定了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取消“从事海船船员服务业务审批15012”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交通运输部门不再进行该项业务的审批,相关事项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的“劳务派遣许可”中。

交通运输部门从以下两个方面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船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1.在日常监管中加强对船员劳务派遣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馈。

2.对从事代理海洋船舶船员在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海洋船舶船员证书)时,进行严格规范,切实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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