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短期自由刑服刑罪犯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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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短期自由刑服刑罪犯的调查报告
关于短期自由刑服刑罪犯的调查报告
周娅
(深圳大学法学院, 518060)
摘要:以实证研究考察短期自由刑的具体实施,是了解这一制度实际运作效果的有效途径。

对短期自由刑服刑罪犯的基本情况、基本心态、服刑内容与效果等问题展开问卷调查,可以由此了解短期自由刑服刑人员对狱中生活及未来的期望与隐忧,探究短期自由刑的发展之路。

关键词:短期自由刑实证研究
我们将短期自由刑定位为短期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

因为短期自由刑遭遇的最大病诟就是它剥夺了犯罪人的自由,将其关进监狱但又容易发生交叉感染。

“学好不足,学坏有余”的评语也由此而来。

在这个涵义上,限制自由刑则不具有典型性。

其次,短期的期限界定,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文化传统与立法背景来看,我们认为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拘役为宜。

*
在现代刑罚理论中,短期自由刑是个颇具争议的命题,本身具有非常强的实践性。

基于这一特点,本文尝试在研究方法上另辟蹊径,意图具体考察短期自由刑在我国行刑实践部门的应用情况。

其实,实证研究与理论演绎同属研究范式,它不仅是一个研究方法问题,体现了研究者对研究对象采取什么样的理念来理解和把握,以什么样学术传统的方法论来评析。

也可以说,研究范式决定着理论逻辑的起点。

现有的关于短期自由刑的论著多是围绕其利弊存废等问题展开,更多的是从理论层面进行分析。

而我们所做的实证调研,是在深入司法第一线的基础上,通过问卷调查,在一定范围内直接面对短期自由刑服刑人员,与他们进行思想、心理等的交流,进而了解我国短期自由刑的现实效果。

必须承认,目前理论界进行实证研究的环境并不完善,甚至可以说困难重重。

本文也是意图通过对实践数据的分析,归纳概括出其中的某些特征。

当然,也许对于全国的司法实践来说,我们的调查有一定的地域局限,但希望通过规范选取样本并进行科学的分析,仍保持实证精神的特质。

本文的调查与分析作为一次有益的实践,在可能的范围内将事实呈现出来,希望对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问卷的内容设计与研究的问题
一是短期自由刑罪犯的基本情况;二是通过检视短期自由刑罪犯的基本心态,考察其对国家判决、监禁刑、非监禁刑的认知与认同程度;三是通过检视监禁刑对短期自由刑罪犯的各种影响,罪犯在服刑机构中的活动,服刑罪犯与狱友、与执行干警之间的互动,考察短期自由刑的实际改造效果;四是通过了解短期自由刑罪犯对狱中及出狱后生活的评价、期望与隐忧,展望短期自由刑的发展空间。

(二)被调查者基本情况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短期自由刑,并将其概念界定为拘役及3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此次调查的对象即为监狱内3年以下的、看守所内1年以下的已决服刑人员。

调查时间为2004年8月至11月,地点为某省**监狱、某省***监狱、某省女子监狱、某市公安局看守所。

*
此次调查总数为322份,确定有效为298份(无效的24份是因为问卷内容大多空白,并未做答)。

其中男性为
200人,占67.1%;女性为98人,占32.9%。

其中,年龄结构的分布为20至25岁112人,占37.6%;25至40岁134人,占50%;40至55岁52人17.4%。

在文化程度上,文盲55人,占18.4%;小学102人,占34.2%;初中98人,占32.9%;高中38人,占12.8%;大学5人,占1.7%。

服刑前的职业状况,机关干部2人,占0.07%;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3人,占1%;工人30人,占10.1%;农民90人,占30.2%;个体经营者72人,占24.2%;自由职业者15,占5%;学生0人;无业人员86人,占28.9%。

被调查人员中,主要涉及的罪名为盗窃罪72人,占24.2%;抢劫罪49人,占16.4%;卖淫相关犯罪、淫秽物品相关犯罪40人,占13.4%;故意伤害罪31人,占10.4%;诈骗罪22人,占7.4%;投毒罪20人(多见于女性犯罪人),占6.7%;毒品相关犯罪20人,占6.7%。

其他零星罪名多为放火罪、失火罪、敲诈勒索罪、交通肇事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等。

其刑期分布为,6个月以下(含6个月)24人,占8.1%;6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122,占40.9%;1年至3年(含3年)142人,47.7%;刑期不详细者10人。

**
(三)调查情况总结与评析
1、服刑人员对自身判决的认同程度,以及对国家司法机关之威慑力的感知程度。

74.1%(220人)的被调查者认为自己被判处的刑罚(与犯罪行为相比)是适当的;13.6%(41人)的被调查者认为处刑过重;5人认为处刑过轻。

余者该题未做答。

关于“法院判刑是否公正”的问题,59.7%(178人)认为法院的判刑是“公正”的,22.7%(68人)选择“不好说”,5.9%(18人)选择“不公正”。

但是有的人在选择了“判刑公正”后,在接下来问题(“如果觉得受刑不公,是哪里不公?”)中,依旧选择了回答,而答案多为“量刑不公” ,极个别者选择了“案件事实认定不公”。

所以,结合服刑人员对判决的认同程度,我们认为,国家刑罚适用还是做到了一般公正的。

但考虑到我国的社会政治背景与执法模式,可能确有部分服刑人员心有不满而不敢表现,所以才会在确认了判刑公正后认为量刑不公,或者直接表态——“不好说”。

在问及服刑前对于法院、监狱这些机关是否了解(及是否害怕)时,38.3%(114人) 的被调查者表示害怕;
51 %(152人)的被调查者则选择觉得与自己无关;8.1%(24人)的被调查者选择了解但不害怕。

这表明社会上的一般民众对法院、监狱所代表的国家强权有着两种本能的反应:一是害怕,二是与己无关。

我国传统的社会心理及刑罚思想体现为一种重刑主义,重在报应与威慑,所以民众对强权性的国家司法机关有着一种本能的恐惧也就不足为怪了。

正如英国法学家哈特的概括:人们对于规则的遵循出自两种心态,一是接受规则,信仰之,遵循之;二是不得不接受规则,因为他认识到了偏离规则所带来的反应——惩罚后果。

对于国家强制的惩罚权力的恐惧,更多地是反映了哈特所描述的第二种心态。

刑罚的预防机制也由此而生。

我们认为,第二种思想其实反映出了现代人对公权力的一种冷漠。

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分离的现代,个人日常生活在很大程度上与国家公权力日渐远离,部分社会民众对法治的淡漠也缘由于此。

但这种疏离并不是良性的选择,它导致公民没有责任感,对国家只讲权利,没有义务。

良性发展的社会必须提倡公民对国家权力的参与,权力运作的公开性和多方参与性将使公民在最大程度上获得知情权,从而也更好地保护了其自身利益与监督国家公权力的行使。

普及法制教育也是这种思想的具体反映。

法制建设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公民对国家法制的关注程度,对国家权力机制的顺畅运作起着重要作用。

最直接的社会反映,即是预防犯罪。

比如通过宣传教育,使一般社会民众对犯罪生成、社会危害后果、国家司法机构的了解,在一
定程度上对预防犯罪具有着积极作用。

2、监狱中(或看守所内)的基本生活与人际交流
“短期自由刑”这一称谓,是根据相关标准,对刑罚期限的一种客观判断。

但是,对服刑人而言,他们关于刑罚的感受性却未必如此。

当我们问及服刑人员对刑期时间的自我感觉时,43.3%(129人)的被调查者表示“时间太长,度日如年”;35.6%(106人)的被调查者认为在监狱度过的时间“比较长”;而只有12.6%(30人)的被调查者觉得“不是很长”;3.4%(10人)的被调查者觉得服刑的期间很短。

余者该题未做答。

后来从与我们所接触到的服刑罪犯(尤其是文化层次较低者)的交流中可以看出,其实很多人并没有理解“太长”与“比较长”有什么区别。

从人的本性来说,没有人愿意在壁垒森严的高墙大院内过着拘禁生活,所以即使被判处1年以下,甚至几个月的刑期,服刑人员也觉得囚禁生活度日如年,这也就不足为怪了。

漫长的刑期感觉对服刑人员心理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服刑人员另一重要的心理反映,是其对案件被害人的态度。

75.5%(225人)的被调查者表示对被害人有一种愧疚心理;15.8%(47)的被调查者持无所谓的态度;5.4%(16人)的被调查者对案件被害人心怀怨恨,认为其应受谴责;另有3.4%(10人)的被调查者未做答。

未答题者中,有的人坚持认为自己的案件没有被害人(某被判处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罪的年轻女性即如此声称)。

犯罪人对案件被害人的心理态度,也是服刑效果好坏、预防犯罪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

从比值上分析,此次所调查的罪犯在这方面心态基本还是良好的。

这既是我国司法改造的效果反映,也是善恶道德的内心信念要求。

当然其中所反映出的一些问题,也值得思考。

关于服刑人员在狱内(看守所内)的日常活动,我们出的是主观题,任答题者自由陈述。

问卷结果多为学习与劳动。

学习一般是进行思想教育,普法教育,背诵监规等,劳动则取决于执行机构具体的工作分配。

总的来说,这两项是我国刑罚执行机构针对短期自由刑服刑人员的普遍执行内容。

在警官与服刑人员的关系上,63.4%(189人)的被调查者表示偶尔与警官有交流谈心(其中有的人写明害怕警官,不敢交谈);22.1%(66人)的被调查者表示信任警官,会与之谈心(其中以女性服刑人员居多);只有7%(21人)的被调查者表示完全不信任警官,不谈心;剩余的22人没有回答该题。

而问到警官是否会与服刑人员谈心时,62.8%(187人)称只是“偶尔”,20.4%(61人)表示是“比较多”,还有15%(47人)称“几乎没有这种交流”。

其实本问卷的17题与18题(详题见所附问卷)在设计上有某些雷同。

这两题的区别在于主动选择谈心的主体之不同。

但服刑人员未必能够领会其中差异。

所以我们将其合并分析。

尽管如此,在问题的回答上还是可以看出,执法警官与服刑人员的交流普遍不多。

这固然与服刑人员对国家执法者的本能恐惧有关,也与既有的行刑工作的一些特点有关。

其实,二者之间的交流对刑罚执行的顺利开展,刑罚价值目标与改造效果的实现有着很大作用。

服刑人员与狱友的交流互动是本次调查中的重要问题。

我们把交流的内容大致区分为谈心和与犯罪行为有关的一系列问题。

首先是关于谈心交流的程度。

76.2%(227人)的被调查者称与狱友偶尔有交流谈心;19.5%(58人)的被调查者表示不信任狱友,不谈心;4.4%(13人)的被调查者信任狱友,会谈心。

从调查统计的结果来看,服刑人员的谈心交流只是偶尔为之。

(与警官之间的交流也印证了这一点。

)其实分析服刑者的人生经历,突然被置于一个完全陌生的环境,被贴上罪犯的标签,面对囚禁生活和代表国家武装强权的执法狱警,其在这样的环境内变得(或本来就是)心灵封闭、内向而不愿言辞,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监狱改造工作对此更应有针对性地展开。

其次是关于交流的内容。

我们设想,谈话的内容应该并不仅仅局限于某个问题或某个领域,因此把这一问题设计成多选题。

54.1%的被调查者选择家庭;39.8%的被调查者选择狱内生活;33.4%
的被调查者选择人生经历;只有2.3%的被调查者称曾经与他人谈到过犯案情况。

本问卷的21至25题意欲反映的是狱内交叉感染的问题。

考虑到调查环境与调查对象的特殊性,以及监狱管理等部门将对问卷进行严格的审查,我们将问题设计得较为简洁、含蓄。

但反馈回来的结果,大部分被调查者都表示,不曾听过狱友谈起自己的行为手法、逃避抓捕的手法、审讯时的表现、对犯罪对象的选择,以及谴责执法者或者被害人。

只有9%(27人)的被调查者听过狱友说起过行为手法;3.4%(10人)的被调查者听狱友说起过逃避抓捕的手段;
9.7%(29人)的被调查者听狱友说起过自己的审讯表现;3.7%(11人)的被调查者听过狱友分析过被害人。

一直以来,在理论上短期自由刑最为人病诟的就是其交叉感染问题。

我们的问卷设计对此也给予了一定的关注。

但单纯从卷面上的信息反映,服刑人员在日常生活中并没有太多地谈及自己或他人的犯案情况;而在具体的有可能涉及交叉感染的问题上*,比例似乎非常之低,与我们原先接触到的关于短期自由刑的理论并不一致。

对于这一结果,我们反思如下:实证研究讲求实事求是,反映事物本来面貌;虽然我们的调查结论与传统理论不甚相符,但必须辩证而客观地看待这一问题。

正如前面所提到的,我国特定的社会政治背景与执法模式对监狱(及其他机构)问卷活动还是有很大影响的,也许有部分服刑人员所填写的答案与事实有所出入(也许——是我们的一种揣测)。

因为他们的答案如果反映出有关于狱内交叉感染的问题,则他们的未来生活有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同时,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人口基数庞大,即使百分比例的数值不高,在全国范围内的这部分人群还是数量众多的。

这么庞大的监狱人口,一旦涉及交叉感染问题,后果还是十分严重的。

最后,我们也将反思问卷设计的本身,是否存在需改进之处。

3、狱中**生活及其态度、对未来生活的隐忧与期望
在对狱中生活心理感觉评价上,43%(128人)的被调查者表示对狱中生活满意;55.7%(166人)的被调查者感觉一般;只有1.3%(4人)的被调查者对狱中生活表示明确不满。

接下来问及对狱中生活最不满意的内容时(不要求对狱中生活表示满意的128人做答该题),25.2%(75人)的被调查者选择与狱友的关系;19.5%(58人)的被调查者选择减刑情况;4%(12人)的被调查者选择劳动;3%(9人)的被调查者选择伙食;0.7%(2人)的被调查者选择住宿;余者未答该题。

值得注意的是,有个别服刑人员可能是对执行干警或执行制度心有不满,虽然我们注明该题为单选题,其也将所有选项一并勾上。

接下来是将上题的选择项按满意程度排序。

有相当一部分人未作答该题。

我们认为,这其中部分缘故是因为如果不涉及具体利益,当事人对事物的好恶则没有那么明显的界限。

而且被调查者中有很多文化素质不高,甚至是文盲,选择题的作答易于完成,而排序题的完整回答则有一定难度。

由于排序题的答案体现为排列组合,数量繁多,统计不易,我们经初步翻阅认为,在一些改造环境较好的监狱,服刑人员往往选择较为满意的是“住宿”、“警官对您的态度”、“伙食”;前面统计指出对“与狱友关系”不满是最常见的一项,但这其中女性服刑人员明显多于男性;选择“减刑”一项的也比较多,因为减刑是狱内服刑人员最直接的利益需求,对服刑人员有内在驱动力。

***但某些服刑人员在答卷上反映有规定“2年以下不能得到减刑”。

这一情况的真实性我们无从考证;如果在监狱系统真实存在着这样一个内部规定,那么其与现行刑法典的精神及具体法则均背道而驰(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只要符合一定条件,都可予以减刑),违反上位法法规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我们特别提到了狱内技能培训问题。

考虑到不少服刑人员出狱后,因为有过入狱的人生经历,在身无一技之长的情况下,难以获得工作而使生活无保障。

91.4%(263)的被调查者认为有必要开设技能培训课程;5%(15人)的被调查者表示没想过这个问题;2.3%(7人)的被调查者认为没有必要;其余的人未答题。

对于认为
有必要者,我们针对未来生活可能的预期设计了一些培训课程,请被调查者做(多项)选择。

47.9%的被调查者表示希望开设计算机课;16.8%的被调查者选择烹饪、家政等服务性课程;22.5%的被调查者希望学习电器维修;7.6%的被调查者希望学习美容美发;19.4%的被调查者选择了其他事项。

可见,服刑人员大多认识到了在未来自由生活中,拥有技能的重要性,而且也有积极学习的渴望,从中折射出其对稳定而有保障的生活的向往。

作为短期自由刑的服刑罪犯,其未来自由生活在一两年之内就要到来(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可折抵刑期)。

他们虽然期盼这一天,但无不表示对未来生活有一定的隐忧。

首先是名誉和面子问题。

其实在服刑期间,他们对此也有一定程度的担心。

问卷中有一道题问到“觉得自己入狱后,邻居亲友是否会看不起自己的家人”,有54.8%(163人)的被调查者都选择“会”;30.1%(90人)的被调查者表示“不知道”;只有15.1%(45人)的被调查者认为不会对家人造成这种伤害。

接下来的问题是询问服刑人员认为自己被判处入狱一事对自己和家人的名誉有什么影响,该题被设计为多选题。

部分服刑人员即使在前一题选择“认为邻居亲友不会看不起自己的家人”这一答案,但仍就该题做出了选择。

其中一般选择“不再来往”、“处处躲避”,也有少数选择“会看不起我的家人”。

这一结果看似矛盾,但我们认为,接受调查的服刑人员文化素质普遍不高,也没有太高的理解能力,调查问卷数量也反映出本次实证研究是一次小范围的尝试;我们没有将这种回答作为弃权处理,相比之下,更多的是意图捕捉答案中所传递出来的信息。

经粗略统计,10.3%的被调查者认为没有任何影响;57.4%的被调查者觉得会被别人看不起;22.4%的被调查者认为会“处处躲着”;32.7%的被调查者认为会“不再来往”。

在自由社会,人际关系总是互动的,所以我们也问到了服刑人员对别人的态度如何反应。

47.7%(142人)的被调查者称将“努力和别人交好”;35.2%(105人)的被调查者表示无所谓;16.1%(48人)的被调查者表示“别人怎么对我,我就怎么对他”。

服刑人员对未来的最大隐忧表现为对正常社会生活适应性的担心。

78%(232人)的被调查者认为自己出狱后能适应将来的生活;4%(12人)的被调查者表示不能;15.4%(46人)的被调查者选择其他(如有的人表示会慢慢适应)。

但尽管大多数人表示相信自己能适应未来生活,但仍有为数不少的人对未来生活表示担心。

据统计,有62.1%(185人)的被调查者对出狱后的生活很担心;15.2%(45人)的被调查者认为无所谓;20.3%(60人)的被调查者没有考虑过这个问题。

其余人员未答该题。

关于最担心的内容,我们列出的选项较多,比如没有工作和收入、被人看不起、难以与人交往、家庭不和睦等等。

48.7%的被调查者将没有工作和收入视为最大的心理负担;22.6%的被调查者更担心的是被人瞧不起;而18.4%的被调查者更忧虑的是难以跟人交往。

这3项是出现最多的选项。

(其他的零散选项——比如成不了家——由于高度分散,没有太大的统计学意义。

)物质生活是正常社会生存的第一保障,没有工作和收入,则生活将难以为继。

犯罪学的调查研究已表明,这是重新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被人瞧不起正是个人自尊和颜面的问题。

有过监禁经历的罪犯即使出狱,也很容易感觉到自己被贴上了犯罪标签,被主流社会所排斥。

难以跟人交往也是同样的原因。

应该承认,这种忧虑是在所难免的。

值得注意的是,有的调查者选择了多项内容,比如将没有工作和收入、被人看不起、难以跟人交往、家庭不和睦统统作为答案,反映出了这部分人对未来生活的极度恐慌心情。

虽然对自由的需求是服刑罪犯的第一需要,但在自由社会里物质保障和社会认同感的缺失,将成为他们复归社会的最大障碍。

我们还设计了一道自由答题,询问服刑人员,觉得这段监禁经历对自己的人生有什么重大影响。

由于被调查人员的文化素质不高,有的该题未予做答,有的只有寥寥数语,答案主要还是反映在自己和家人的颜面、没有了物质生活保障方面,与前面的结果相互印证。

还有的人家庭因此而破裂,或事业发展中断,悔恨不迭。

4、对非监禁刑的认知和接受
大力发展替代措施是短期自由刑的必由之路,而非监禁刑是其中的重要一项。

我们试图了解服刑人员对非监禁刑的认知程度。

当问及是否听说过“监禁刑”、“非监禁刑”这两个概念时(为了不使这两个概念过于书面化,我们专门注解“监禁就是关押、剥夺自由、拘禁”的意思),32.2%(96人)的被调查者表示听说过而且知道;21.8%(65人)的被调查者听说过但并不明确知晓其意思;44.6%(133人)的被调查者没听过这两个词,也不知道是什么意思。

剩余4人未答该题。

接下来我们列出了各种刑罚措施请被调查者选择何为非监禁刑,答对的比例并不高。

一般对于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缓刑,被调查者都能比较准确地确认为非监禁刑,但是也有3%(9人)的被调查者认为死刑缓期执行也是非监禁刑,21.8%(65人)的被调查者认为有期徒刑、拘役也是非监禁刑。

这两道题反映,我国短期服刑人员对非监禁刑的认知程度并不高。

接下来我们列举了一些具体的替代措施,请被调查者选择乐于接受的事项(多选题)。

社区服务占33.4%,社区劳动占30.2%,罚金刑占22 .8%,周末监禁占15%,半监禁占9.8%。

(仍有一部分人未答该题。

)在要求对所列举的这些替代措施排序的题目中,主要还是社区服务、劳动、罚金刑居前。

这一调查结果反映了服刑人员对非监禁刑的认识与接受程度。

对今后结合法律传统和具体国情,发展短期自由刑的替代措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短期自由刑的概念界定(尤其是“短期”的期限界定)本身存在一定的争议。

但该问题不属于本文研究重点,不再予以展开论述。

*其中一个监狱位于东部某发达城市,另一监狱位于中部某大型省会城市。

女子监狱与看守所均位于华东某省会城市。

**问卷中的第10、11题询问服刑人员实际羁押时间与具体的处刑情况。

其中第10题主要起到对第11题进行参考的作用。

但部分服刑人员文化程度不高,对时间没有明确的计算,加之反馈的日期答案过于零散,所以最终我们放弃了对第10题进行统计,只对第11题以服刑人员刑期分布的方式进行统计。

*当然,我们的问题设计只反映出了服刑人员相互之间交叉感染的可能性,即他们之间就相关问题有着彼此交流。

但究竟有没有被交叉感染,这是在本次问卷中无法反映出来的。

**这里的“狱”为广义,含监狱和看守所。

***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曾组织过一次6000名罪犯的问卷调查。

为保证调查反映情况的真实性,他们采取了两条措施:一是调查对象合理分布。

他们对从事工业生产和从事农业生产的、刑期长的和刑期短的、来自城镇和来自农村的在押犯按比例抽样调查;二是答卷不记名。

问卷调查设计了十项内容:争取减刑、干部公正、家庭、时事政治、身体健康、百分考核、改善生活、子女、电视电影、三课学习。

调查的结果是:有55.55%的罪犯把争取减刑列为第一关注目标。

这就是说,罪犯追求的自由需要在罪犯的需要结构中更加突出。

这是市场经济社会个人自由价值升位在狱内的反映。

在市场经济社会,个人的独立与自由是市场自由竞争的基础,个人自由的价值空前突现出来。

(转引自:谢望原、翟中东:《对我国行刑社会化的思考》,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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