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短期自由刑服刑罪犯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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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短期自由刑服刑罪犯的调查报告

关于短期自由刑服刑罪犯的调查报告

周娅

(深圳大学法学院, 518060)

摘要:以实证研究考察短期自由刑的具体实施,是了解这一制度实际运作效果的有效途径。对短期自由刑服刑罪犯的基本情况、基本心态、服刑内容与效果等问题展开问卷调查,可以由此了解短期自由刑服刑人员对狱中生活及未来的期望与隐忧,探究短期自由刑的发展之路。

关键词:短期自由刑实证研究

我们将短期自由刑定位为短期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因为短期自由刑遭遇的最大病诟就是它剥夺了犯罪人的自由,将其关进监狱但又容易发生交叉感染。“学好不足,学坏有余”的评语也由此而来。在这个涵义上,限制自由刑则不具有典型性。其次,短期的期限界定,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文化传统与立法背景来看,我们认为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拘役为宜。*

在现代刑罚理论中,短期自由刑是个颇具争议的命题,本身具有非常强的实践性。基于这一特点,本文尝试在研究方法上另辟蹊径,意图具体考察短期自由刑在我国行刑实践部门的应用情况。其实,实证研究与理论演绎同属研究范式,它不仅是一个研究方法问题,体现了研究者对研究对象采取什么样的理念来理解和把握,以什么样学术传统的方法论来评析。也可以说,研究范式决定着理论逻辑的起点。现有的关于短期自由刑的论著多是围绕其利弊存废等问题展开,更多的是从理论层面进行分析。而我们所做的实证调研,是在深入司法第一线的基础上,通过问卷调查,在一定范围内直接面对短期自由刑服刑人员,与他们进行思想、心理等的交流,进而了解我国短期自由刑的现实效果。必须承认,目前理论界进行实证研究的环境并不完善,甚至可以说困难重重。本文也是意图通过对实践数据的分析,归纳概括出其中的某些特征。当然,也许对于全国的司法实践来说,我们的调查有一定的地域局限,但希望通过规范选取样本并进行科学的分析,仍保持实证精神的特质。本文的调查与分析作为一次有益的实践,在可能的范围内将事实呈现出来,希望对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问卷的内容设计与研究的问题

一是短期自由刑罪犯的基本情况;二是通过检视短期自由刑罪犯的基本心态,考察其对国家判决、监禁刑、非监禁刑的认知与认同程度;三是通过检视监禁刑对短期自由刑罪犯的各种影响,罪犯在服刑机构中的活动,服刑罪犯与狱友、与执行干警之间的互动,考察短期自由刑的实际改造效果;四是通过了解短期自由刑罪犯对狱中及出狱后生活的评价、期望与隐忧,展望短期自由刑的发展空间。

(二)被调查者基本情况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短期自由刑,并将其概念界定为拘役及3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此次调查的对象即为监狱内3年以下的、看守所内1年以下的已决服刑人员。调查时间为2004年8月至11月,地点为某省**监狱、某省***监狱、某省女子监狱、某市公安局看守所。*

此次调查总数为322份,确定有效为298份(无效的24份是因为问卷内容大多空白,并未做答)。其中男性为

200人,占67.1%;女性为98人,占32.9%。

其中,年龄结构的分布为20至25岁112人,占37.6%;25至40岁134人,占50%;40至55岁52人17.4%。

在文化程度上,文盲55人,占18.4%;小学102人,占34.2%;初中98人,占32.9%;高中38人,占12.8%;大学5人,占1.7%。

服刑前的职业状况,机关干部2人,占0.07%;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3人,占1%;工人30人,占10.1%;农民90人,占30.2%;个体经营者72人,占24.2%;自由职业者15,占5%;学生0人;无业人员86人,占28.9%。

被调查人员中,主要涉及的罪名为盗窃罪72人,占24.2%;抢劫罪49人,占16.4%;卖淫相关犯罪、淫秽物品相关犯罪40人,占13.4%;故意伤害罪31人,占10.4%;诈骗罪22人,占7.4%;投毒罪20人(多见于女性犯罪人),占6.7%;毒品相关犯罪20人,占6.7%。其他零星罪名多为放火罪、失火罪、敲诈勒索罪、交通肇事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等。

其刑期分布为,6个月以下(含6个月)24人,占8.1%;6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122,占40.9%;1年至3年(含3年)142人,47.7%;刑期不详细者10人。**

(三)调查情况总结与评析

1、服刑人员对自身判决的认同程度,以及对国家司法机关之威慑力的感知程度。

74.1%(220人)的被调查者认为自己被判处的刑罚(与犯罪行为相比)是适当的;13.6%(41人)的被调查者认为处刑过重;5人认为处刑过轻。余者该题未做答。关于“法院判刑是否公正”的问题,59.7%(178人)认为法院的判刑是“公正”的,22.7%(68人)选择“不好说”,5.9%(18人)选择“不公正”。但是有的人在选择了“判刑公正”后,在接下来问题(“如果觉得受刑不公,是哪里不公?”)中,依旧选择了回答,而答案多为“量刑不公” ,极个别者选择了“案件事实认定不公”。所以,结合服刑人员对判决的认同程度,我们认为,国家刑罚适用还是做到了一般公正的。但考虑到我国的社会政治背景与执法模式,可能确有部分服刑人员心有不满而不敢表现,所以才会在确认了判刑公正后认为量刑不公,或者直接表态——“不好说”。

在问及服刑前对于法院、监狱这些机关是否了解(及是否害怕)时,38.3%(114人) 的被调查者表示害怕;

51 %(152人)的被调查者则选择觉得与自己无关;8.1%(24人)的被调查者选择了解但不害怕。这表明社会上的一般民众对法院、监狱所代表的国家强权有着两种本能的反应:一是害怕,二是与己无关。

我国传统的社会心理及刑罚思想体现为一种重刑主义,重在报应与威慑,所以民众对强权性的国家司法机关有着一种本能的恐惧也就不足为怪了。正如英国法学家哈特的概括:人们对于规则的遵循出自两种心态,一是接受规则,信仰之,遵循之;二是不得不接受规则,因为他认识到了偏离规则所带来的反应——惩罚后果。对于国家强制的惩罚权力的恐惧,更多地是反映了哈特所描述的第二种心态。刑罚的预防机制也由此而生。我们认为,第二种思想其实反映出了现代人对公权力的一种冷漠。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分离的现代,个人日常生活在很大程度上与国家公权力日渐远离,部分社会民众对法治的淡漠也缘由于此。但这种疏离并不是良性的选择,它导致公民没有责任感,对国家只讲权利,没有义务。良性发展的社会必须提倡公民对国家权力的参与,权力运作的公开性和多方参与性将使公民在最大程度上获得知情权,从而也更好地保护了其自身利益与监督国家公权力的行使。普及法制教育也是这种思想的具体反映。法制建设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公民对国家法制的关注程度,对国家权力机制的顺畅运作起着重要作用。最直接的社会反映,即是预防犯罪。比如通过宣传教育,使一般社会民众对犯罪生成、社会危害后果、国家司法机构的了解,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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