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罪犯留所服刑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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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报告

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报告

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报告一、引言看守所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其存在的问题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

本文旨在对当前我国看守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报告,以期改善现状,保障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看守所存在的问题1. 人权保障不够完善由于长期以来非法拘禁等行为的滋生,一些看守所容易出现过度执法和虐待等问题。

部分看守所没有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导致严重违反被羁押人员的人权。

此外,一些看守所内部管理松散,监管责任不到位,从而容易衍生腐败行为。

2. 环境设施落后许多看守所建筑老旧、设施简陋,无法满足被羁押人员基本生活需求。

一些监房条件差劲,空气污浊、卫生情况恶劣,给被羁押人员带来身心困扰。

同时,在医疗卫生方面也存在严重问题,缺乏专业的医护人员和医疗设施。

3. 法制意识不强一些看守所人员法律素质较低,对于法律程序和规定的执行不力。

由于对自身权益缺乏保障意识,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妥善保障。

此外,一些看守所也存在滥用职权等行为,违反了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4. 教育职业培训欠缺目前,许多看守所没有开展有效的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

这导致被羁押人员长期处于无法融入社会、难以重返社会的状态。

缺乏再教育机会和技能提升途径使得他们重返社会后面临更大的困境。

三、整改报告1. 健全监督机制加强看守所内部管理和监督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通过加强纪律检查、调查核实等手段来预防和打击各类腐败行为。

确保监管人员依法履职,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2. 提升环境设施水平加大对看守所的改造和建设力度,提升环境设施水平。

改善监房条件,提供清洁卫生的生活环境。

同时,在医疗方面增加专业人员和设备投入,保障被羁押人员的身体健康。

3. 加强法律教育加强对看守所工作人员的法律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

通过加强法治意识教育、规范执法行为等措施,确保看守所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并主动保护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看守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建议

看守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建议

看守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建议一、背景介绍看守所是一种提供短期羁押和监管被告犯罪嫌疑人的场所,旨在确保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然而,在实践中,很多看守所存在着一些主要问题,这不仅对囚犯及其家属产生负面影响,还可能导致司法系统的混乱和不公正。

因此,本文将重点探讨看守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执法程序不规范1. 流程混乱在一些看守所中,由于流程管理不善,往往会出现诸如入监登记、体检、身份核验等环节流程混乱的问题。

这给囚犯及其家属带来了极大困扰,并可能导致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建议:加强监管部门对各个环节的管理,确保执行流程有序进行。

完善相关标准和规范,制定详细操作指南,并提供培训以确保工作人员正确理解并遵循程序。

2. 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由于看守所是一个关键的执法环节,执法人员的素质和管理能力至关重要。

然而,实际情况是,一些看守所存在着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

建议:加强对执法人员的选拔与培训,确保他们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

制定规范并执行严格的考核制度以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三、囚犯权益保护有待加强1. 不合理的羁押时间一些看守所存在着滞留时间过长的问题。

被羁押者面临长时间等待审判或无故滞留在看守所内,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建议:加强司法体系建设,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减少被羁押者的等待时间。

同时,建立健全监察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滞留问题。

2. 羁押条件恶劣有些看守所存在着恶劣的羁押条件问题,如拥挤、不卫生等。

这种环境不仅对囚犯身心健康构成威胁,也可能引发羁押期间的冲突和不安定因素。

建议:改善看守所设施,加大投入力度,提高囚犯生活质量。

确保基本生活条件的满足,包括干净卫生的居住环境、足够的食物和饮水等。

四、家属沟通与探视限制1. 沟通方式受限在某些看守所中,家属与被羁押者之间的沟通方式受到了严格限制。

例如,禁止使用电话或书信等传统的交流方式。

这给囚犯及其家属造成了极大困扰。

建议:为囚犯与家属提供更多合法、规范且便利的沟通方式,如电话、视频会见等。

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和建议

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和建议

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和建议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及建议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监狱管理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作为刑罚执行机构中重要的一环,看守所承担着维护社会安全和保护罪犯人权的重任。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看守所在工作中依然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旨在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以期提高看守所的效能和规范。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1. 人员紧张随着犯罪活动频发,看守所职责愈加重大。

然而,在目前情况下,很多看守所却面临着人员紧缺的困境。

缺乏足够数量和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导致了劳动强度过大和工作质量参差不齐。

有时甚至会出现安全隐患,给职员本身以及被拘留人员带来一定风险。

2. 设施条件落后另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是看守所设施条件落后。

由于历史原因,很多看守所建筑老化严重,设施陈旧,缺乏现代化设备。

这不仅对工作人员的办公生活环境带来影响,也增大了看守所运营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和风险。

3. 拘留条件不适宜拘留期间,被拘留人员面临长时间与外界隔离的情况。

然而,在现有状态下,某些看守所无法提供合适的休息、运动和教育等基本条件给被拘留人员。

这不仅影响到被拘留人员的身心健康,也会加剧矛盾和纠纷。

4. 管理体制待改进在一些看守所中,管理体制亟待改进。

过于集中的管理模式导致信息流动不通畅、反应迟缓,并对监察机制形成了一定的限制。

此外,监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协调方式尚需增强,以确保执行刑罚工作的高效性。

三、相应建议1. 优先解决人员问题为了解决职工紧张的问题,政府需要加大对监狱系统的投入力度。

这包括增加招聘和培训职工的资金、提高岗位吸引力、优化管理体制以及加强员工福利保障。

同时,还需完善绩效考核机制,激励员工积极投身于看守所工作。

2. 升级设施和改善环境政府应当优先投入资金来解决设施陈旧的问题。

通过对看守所进行现代化改造和升级,为工作人员提供更好的办公条件,从而提高其服务效率。

同时,也要关注被拘留人员的权益,建立健全的狱内法律援助系统和咨询机构,并提供合适的活动场所和教育设施。

看守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整改

看守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整改

看守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整改一、看守所工作存在的问题近年来,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日益复杂和犯罪活动的增多,看守所作为重要的司法机构,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打击犯罪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就像任何其他机构一样,看守所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1.人员不足首先,看守所工作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是人员不足。

由于法律程序以及短期拘留制度的需要,被拘留人员数量庞大。

但由于招聘难、保障条件差等原因,导致看守所内部缺乏足够的管理人员。

这不仅加大了工作压力,还使整个监管过程容易出现漏洞和执法不公。

2.设施陈旧其次,许多看守所设施已经老化严重。

由于长期使用和低资金投入等原因,许多设施已经达到甚至超过了正常寿命。

这不仅影响了看守所运转效率和安全性能,还给被拘留人员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

缺乏必要的更新和维护,可能导致看守所设施的安全问题,增加了管理上的难度。

3.关注程度不够再次,与公安机关和法院相比,看守所在社会上的关注程度相对较低。

由于工作地点隐蔽以及专业性强等原因,看守所工作往往容易被忽视。

这不仅影响了公众对看守所工作的了解和认识,也可能导致资源配置不足、人员培训不到位等问题。

二、整改方案为了解决看守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整改方案:1.增加人员配备首先,政府应增加对看守所的资金投入,并扩大招聘规模。

通过提高待遇、改善工作环境等方式,吸引更多合适的人才从事该领域的工作。

此外,还应该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看守所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

2.改善设施条件其次,在设施建设方面应进行必要的更新和维护。

政府可以增加投资用于改善设施条件,并确保看守所内部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特别是针对设施老化严重的问题,应优先进行改造,提升看守所的整体管理水平。

3.加强社会宣传另外,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看守所工作的社会宣传,提高公众对该领域工作的认知度。

通过组织开放日、发布案例解读等方式,向社会展示看守所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同时,鼓励媒体多报道看守所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促进舆论引导和监督。

看守所存在的问题与建议简短

看守所存在的问题与建议简短

看守所存在的问题与建议简短一、看守所存在的问题近年来,随着社会日益发展,看守所作为刑罚执行机构,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看守所的运营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人权保障方面存在问题。

看守所作为刑罚执行场所,应该注重对被羁押人员的人权保障。

然而,一些看守所中存在人权侵犯的情况。

比如,有些看守所采取的是肢体惩罚、恐吓威胁等手段,甚至发生了虐待和酷刑现象。

同时,部分看守所在保护被羁押人员身体健康和提供合理医疗方面存在不足。

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被羁押人员的人权。

其次,过度拘禁现象十分突出。

看守所作为刑罚执行场所,应该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被羁押人员进行适当拘禁。

然而,一些看守所存在过度拘禁的问题。

比如,一些被羁押人员明显没有逃跑或者危害社会的可能,但仍被长时间羁押在看守所中,甚至导致拘禁时间超过法定期限。

这种过度拘禁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侵害了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此外,看守所的管理规范存在不足。

看守所是一种特殊机构,应该依法行使职权,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管理。

然而,一些看守所中存在管理流程不规范、执法手段不当等问题。

管理规范的不足导致了一些看守所的职权滥用、执法不公等情况的发生。

这不仅损害了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

二、改进建议针对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应当采取措施加以改进,确保看守所的正常运营和合理刑罚执行。

首先,加强人权教育和培训。

看守所人员应当深化人权意识,明确人权保护的重要性和价值。

相关培训应当注重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执行标准的规范,提高看守所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通过这样的教育和培训,可以有效避免人权侵犯的问题发生,并提高看守所人员的服务质量。

其次,优化拘禁决策机制。

看守所在进行拘禁决策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确保拘禁的适当性和合法性。

同时,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拘禁决策过程进行有效监督,防止过度拘禁的发生。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看守所的监察,对超过法定期限的羁押行为进行及时查处,确保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看守所罪犯留所服刑的问题及对策

看守所罪犯留所服刑的问题及对策

看守所罪犯留所服刑的问题及对策罪犯留所服刑是指对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和个别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上经批准的罪犯在看守所执行刑罚的活动。

由于看守所与监狱相比,客观现状不同,管理教育改造机制区别较大,导致实践中产生了一些问题。

笔者结合看守所罪犯留所服刑现状情况进行调研分析,从改革刑罚执行体制入手提出治理意见以供参考。

一、看守所罪犯留所服刑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留所服刑罪犯在看守所内从事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在号舍内协助干警监督重点在押人员,主要是法院一审宣判死刑的被告人;二是从事一些简单的来料加工等生产劳动,为看守所创收;三是在看守所内的灶房、小卖部等地方工作,顶替工人的工作岗位。

罪犯留看守所服刑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看守所缺少对罪犯教育改造的严格管理机制,不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看守所是羁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场所,在押人员具有很大的流动性,因此在管理上主要以安全为主,不象监狱对罪犯的管理具有严密的教育改造和考核机制。

看守所对留所服刑罪犯的管理教育有很大的随意性,无法起到教育改造作用。

留所服刑罪犯还利用在看守所从事杂工工作的机会,有的为犯罪嫌疑人捎书带信,有的诈骗其他在押人员的钱财,严重扰乱了看守所的监管秩序。

(二)有的罪犯利用关系留在看守所服刑,逃避到监狱执行刑罚。

由于看守所的劳动比监狱要轻的多,只要不违反规定也容易得到减刑、假释,且看守所所在地是罪犯的居住地,熟人多,离家近,易得到照顾,因此,一些有关系的罪犯就托人想方设法留在看守所服刑,尤其是一些职务犯罪或经济类犯罪的罪犯通过关系留在所内执行,逃避到监狱执行刑罚。

而看守所也以这些人主观恶性小,易管理,能协助看守所干一些工作为由,以各种理由建议将这些罪犯留在所内执行,这些人在看守所内还经常享受特殊待遇,在在押人员中造成恶劣的影响。

(三)留所服刑罪犯在服刑中代替工人干活、代行干警的某些职责,严重影响了看守所的管理秩序。

有的看守所以经费不足为由不雇用工人当灶事员,而是由留所服刑罪犯代替。

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3)

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3)

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一、看守所存在的问题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安机关承担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人民安全的重要使命。

看守所作为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执行刑罚的服刑人员。

然而,在实践中依然存在一些令人担忧的问题。

1. 人权保障不完善看守所作为羁押和惩罚犯罪分子的场所,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同时也需充分尊重被监管者的基本人权。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监管手段过于强硬或不合理使用,导致了一些不当对待现象出现。

包括殴打、虐待囚犯等行为频频曝光。

这种人权保障问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和改进。

2. 羁押条件有待改善看守所是嫌疑犯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居住和生活的地方。

尽管法律规定了对他们合理居住条件的要求,但是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

部分看守所设施老旧、拥挤,无法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食品卫生不合格,影响罪犯的身体健康等。

这些条件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容易导致罪犯情绪低落和安全隐患。

3. 管理方式不合理看守所的管理方式直接影响到罪犯的心理状态和行为表现。

目前存在着过于严厉或者过于宽松的管理方式,无法有效地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和保护治安秩序。

一些看守所由于人员紧张、监管措施不力等原因,导致了越监、越狱事件时有发生。

4. 法治观念待提升看守所作为依法执行刑罚的场所,在处理案件时应当以法律为准绳。

然而,现实中存在着一些执法人员缺乏科学侦察证据的思维训练、定位替代与实质公正及自我约束机制等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容易受到上级干预等问题,从而导致司法不公和滥用职权等问题。

二、解决措施为了改善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建立公正、人道化的羁押制度,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我们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措施。

1. 加强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加强看守所执法人员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人权意识和职业道德。

增强全体从业人员对现代刑事侦查科学合理性及技巧性方案重视程度,并注重与其它社会工作者开展相互协调合作。

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剖析

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剖析

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剖析一、引言看守所作为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重要的一环,承担着关押审判前犯罪嫌疑人和被判定服刑人员的职责。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也不难发现看守所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深入剖析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二、管理混乱与腐败问题1. 缺乏规范化管理制度目前,很多地区的看守所仍缺乏规范化的管理制度,导致工作流程不明确、执法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例如,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体格检查时存在非法搜身、辱骂恶待等行为,严重侵犯了嫌疑人合法权益。

2. 贪污腐败问题突出由于工作环境封闭以及信息交流受限,部分看守所管理人员滥用权力、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频发。

他们利用自身职务之便,向服刑人员及其家属勒索钱款或其他物品,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公信力。

三、人权保障问题1. 对待罪犯欠缺尊重与关爱在看守所中,部分管理人员对待服刑人员存在侮辱、虐待等不尊重行为。

这种态度不仅违背了职业道德和基本伦理,也导致犯罪嫌疑人及服刑人员反感,并可能加剧他们对社会的仇视心理。

2. 条件恶劣与医疗保健不足由于资源有限以及财政投入问题,很多看守所存在着设施陈旧、卫生条件差等问题。

特别是医疗保健方面,由于缺乏专业医护人员和相应设备,无法及时有效地满足罪犯的基本医疗需求。

四、应对措施1. 加强制度建设与规范化管理为了解决看守所管理混乱和腐败问题,需要加强制度建设与规范化管理。

建立统一的执法标准和操作流程,并确保各级看守所能够依法行事,并监督实施情况。

同时,在公务培训中加强道德教育,提高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

2. 推进法治倡导与监督机制为了保障罪犯的基本人权和尊严,需要推进法治倡导和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提升人权保护意识,促使看守所管理人员真正理解并遵从法律法规,在执行任务时严格依法办事。

同时,建立犯罪嫌疑人和服刑人员的申诉途径,并设立专门的监察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3. 加大财政投入与改善条件为了改善看守所条件恶劣问题以及医疗保健不足问题,需要加大财政投入。

看守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之处

看守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之处

看守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之处主要问题和不足之处:看守所的愈演愈烈一、引言现代社会的法治进程不断推进,但与此同时,监狱系统中的看守所问题也日益凸显。

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为己任的看守所,却饱受主要问题和不足之处困扰。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改进方案。

二、主要问题:存在权力滥用现象看守所作为严密而特殊的执法环境,在某种程度上容易导致权力滥用现象的出现。

一些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可能违背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滥用手段对待被监禁者。

首先,一部分看守所工作人员存在暴力行为。

他们可能动辄使用体罚或恶劣对待被监禁者,甚至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监管机构和相关人员的形象,也伤害了被监禁者的尊严。

其次,个别看守所存在信息封闭与隐匿现象。

这些机构限制对外界的信息透明度,无法及时发布相关规章制度和执行情况,导致公众对看守所工作难以进行监督和评估。

此外,执法过程中的腐败现象也不容忽视。

有些看守所人员利用权力或职务之便索取财物、徇私舞弊,与犯罪分子勾结甚至干扰司法程序。

这样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的信任。

三、不足之处:缺乏专业化管理除了存在权力滥用问题外,看守所还面临着一系列缺乏专业化管理的不足之处。

第一个问题是人员素质问题。

由于对警察人员学历要求较低,一些从事看守工作的警察可能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精神状态调控能力,使得他们在应对紧急情况、处理困难矛盾时表现出欠缺经验和技巧。

第二个问题是设施条件不达标。

部分看守所建筑设施老旧、环境脏乱差,缺乏基本卫生保障和生活条件改善,给被监禁者带来了不必要的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

这也违背了看守所旨在帮助犯罪分子改造,并使其能够重新融入社会的初衷。

第三个问题是缺乏科技手段应用的问题。

现代科技手段应用于看守所管理可以提升监管效能,减少人为管理环节存在的风险。

然而,大部分看守所尚未充分利用先进技术设备,例如视频监控、智能化系统等,无法及时发现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

看守所违法留所服刑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看守所违法留所服刑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看守所违法留所服刑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摘要:违法留所服刑就是指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余刑在一年以上应送往监狱等劳改场所执行刑罚的罪犯被非法留在看守所服刑。

违法留所服刑,造成大量羁押,不但增加了看守所负担,而且造成看守所通风漏气、传递信件,不利于司法机关对未决犯的侦查、起诉、审判,也不利于刑罚执行机关对已决犯教育改造,同时也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关键词:违法留所服刑;存在问题;解决措施1 当前看守所违法留所服刑存在的问题当前,看守所违法留所服刑问题的普遍存在,已经成为执行环节的“顽症”,检察机关前边清理,后边就发生违法留所服刑,或者一边清理,一边就发生违法留所服刑,这种积重难返的局面进一步加剧了违法留所服刑问题。

这在看守所的押犯和群众中造成了司法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不良社会影响,同时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形象。

其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审判机关迟延执行罪犯的留滞问题。

某些罪犯在判决生效后余刑在1年以上,但由于法院迟延将执行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导致该类罪犯的余刑在一年以下,从而出现表面合法,实际违法留所服刑问题。

1.2看守所不愿交付执行罪犯的停滞问题。

余刑在一年以上经济条件较好的已决犯因在看守所高消费,看守所便将这类罪犯当作长期创收对象,加之这类罪犯家庭条件较好,各方面关系被疏通之后,看守所不愿交付执行,从而出现经济利益和人情关系的违法留所服刑问题。

1.3劳改机关拒收罪犯的返滞问题。

当前监狱等劳动改造机关为了追求企业的经济利益而对看守所送交的老弱病残罪犯拒收,看守所对这类罪犯从办理投劳手续到投劳没有结果,既消耗钱财,又浪费警力,对于返遣后的罪犯是否符合收监执行条件而不再呈报法院裁定,从而出现返遣犯违法留所服刑问题。

1.4罪犯钻法律空子的留所问题。

余刑在一年以上、一年零三个月以下的罪犯被判刑后大都认罪服判,但就是不想到监狱等劳动改造机关服刑,在接到一审判决书后便提出上诉,待二审法院判决有结果和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其余刑已不足一年,更为严重的是,当有些罪犯在二审法院提审时发现余刑不足一年时,便提出撤诉,这类现象较为常见,从而出现钻法律空子的留所服刑问题。

看守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建议简短

看守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建议简短

看守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建议简短一、看守所存在的主要问题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看守所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一环,也因其必然涉及到人权和司法公正等领域而备受瞩目。

然而,在实际运行中,我们也不可忽视看守所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过度拘留、羁押环境劣势、囚犯权益保护薄弱等。

1. 过度拘留过度拘留是看守所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

由于侦查机关或者法院审理程序上的失误或滥用权限,一些无罪之人甚至被错误地长时间羁押在看守所中。

他们面临着心理上和身体上的创伤,并且他们可能因此失去工作、家庭以及其他生活资源。

建议:对于被控方在案发前进行严格背景调查,并加强证据收集和审查程序完善性。

立案前应尽力确保有足够证据支持当前手头指控,减少过度拘留现象的发生。

2. 羁押环境劣势羁押环境是指从入狱到出狱期间,监禁者所处的环境状况。

然而,在看守所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羁押环境的劣势表现较为严重。

这包括拥挤、不卫生的囚室、不充足的食物和医疗条件等。

建议:提高看守所设施的标准和管理水平,优化囚室设计和改善生活条件。

加大投入力度,确保每个囚犯都能够享受到基本卫生、饮食和医疗保健权益。

3. 囚犯权益保护薄弱看守所作为法律执行机关,应当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尊重并保护囚犯的基本人权。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问题和隐患仍未得到有效解决。

这包括讯问逼供、刑讯手段使用过度以及对特定群体(如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歧视等。

建议:加强对看守所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遵循法律并尊重囚犯权益的意识。

加强对监督机制的建立,对于违反法律和纪律的行为严肃处理,并保证囚犯能够自由地举报滥用职权行为。

二、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以改善看守所的运行状况并确保司法公正得以实现:1. 完善法律监管机制加强在侦查阶段对案件审核程序的监管,确保只有足够证据支持的案件才能被送交到法院审理。

同时,完善羁押期间的监督机制,保证无罪之人不受无谓的长时间拘留。

看守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看守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看守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问题的存在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看守所工作承担着越来越多的重要职责,但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

首先,看守所中存在人员过密的问题。

由于犯罪率持续上升,不少看守所的收容人员数量超出了其承载能力,造成了严重的人员过密现象。

其次,看守所中的人权保障问题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由于种种原因,一些看守所中的警察滥用职权,对待收容人员不当,这造成了一系列的人权问题。

再次,看守所内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够完善。

一些看守所存在着管理混乱、监督不力等问题,导致职责差异、责任不明确。

最后,看守所的专业化水平还有待提高。

虽然改革不断深化,但是一些看守所的警察培训不到位,缺乏实际业务操作经验,影响了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看守所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对策。

首先,要采取措施减少人员过密问题。

可以通过建设新的看守所、增加收容场所,扩大收容面积,以缓解人员过度拥挤的情况。

此外,也可以利用科技手段提高人员管理效率,减少人力资源的浪费。

例如,可以引入智能化监控系统,提高监管能力,实时监控收容人员的行为,避免违规情况的发生。

其次,要加强人权保障工作。

看守所应当加强对警察队伍的培训,提高警察的职业道德和法律素养。

要加大对警察权力滥用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惩违纪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收容人员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可以加强监督机制的建设,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加强对看守所工作的监督,确保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履职。

第三,要完善看守所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在管理方面,看守所要明确职责,做好分工,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操作流程。

同时,要加强对警察队伍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职业素养。

在监督方面,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看守所工作的自我监督。

同时,还要加强外部监督,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估,及时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最后,要提高看守所的专业化水平。

看守所应当注重警察队伍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其职业技能和专业素养。

看守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报告

看守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报告

看守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报告一级标题:看守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报告二级标题1:人员管理问题分析及整改措施在看守所中,人员管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可能出现不尽职、不公正等失职行为,导致对待被羁押人员存在差异化对待现象。

其次,某些工作人员可能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甚至与罪犯勾结。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看守所的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为解决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整改措施:1. 加强队伍建设:通过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职业道德,并建立健全考核制度。

2. 实行监督机制:引入第三方监督机构对看守所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3. 推广信息化管理系统:通过推进电子档案、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人为因素干预。

二级标题2:设施设备问题分析及整改措施看守所作为一个羁押场所,设施设备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对待遇被羁押人员的影响非常大。

然而,实际情况中存在一些设施设备问题,例如看守所环境脏乱差、床位不足、卫生条件差等。

为解决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整改措施:1. 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看守所的投入,改善设施硬件条件,确保羁押人员有一个相对舒适的生活环境。

2. 加强日常管理:增加清洁人手,定期进行环境清理和消毒工作,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3. 引入先进技术:采用新型监控技术、智能化管理系统等手段来提高对看守所内部环境的监管效果。

二级标题3:司法保障问题分析及整改措施看守所在司法上承担着重要的保障职责。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司法保障问题。

首先,可能有关键证据被疏忽或者故意销毁。

其次,可能发生滥用强制手段、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行为。

为解决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整改措施:1. 加强司法监督:对看守所的司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确保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展开调查和审讯工作。

2. 增加人权教育:加强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人权意识培养,使其明白依法办事和尊重被羁押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和建议

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和建议

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和建议近年来,看守所作为一个重要的刑罚执行场所,随着社会变迁和现代化进程不断发展,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日益突显,不仅影响基层司法工作质量,而且也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笔者将从多个方面,详细阐述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建议,以期为其改革发展提供一些参考。

一、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1. 刑罚执行人员素质不高看守所中的刑罚执行人员往往缺乏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工作经验也不足,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还存在着严重的不作为、乱作为现象,这些情况直接影响了看守所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也给干警和服刑人员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和安全隐患。

2. 保障措施不够完善在看守所中进行异地羁押和看管,建设保障措施不够完善,往往存在着安全设施不良、设备老化、维护保养不到位等方面的问题,导致服刑人员畏惧情绪增加,安全防范漏洞增加,保障工作的有效性降低。

3. 社会管理和监管不到位看守所作为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工作主要场所,其社会管理和监管因素必不可少。

然而,现实情况下的看守所缺乏有效的社会治理和监管机制,监管不力,监管责任缺位,使得看守所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混乱。

4. 治安环境恶劣看守所的治安环境直接关系到干警和服刑人员的安全,促进了整个刑罚执行工作的流畅进行。

但是,由于其地点通常是在城市的边缘或郊区,治安环境经常很恶劣,犯罪分子利用这个环境很容易逃跑或者逃出看守所,也非常容易将罪犯集中在此进行暴力行为或恶性犯罪。

5. 司法公正性不够看守所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司法公正性的不足,特别是对涉及弱势群体或敏感事件的刑案,司法公正性缺乏往往会引起社会上的质疑和指责,也将影响看守所的法律正义性。

二、改进建议1. 提高刑罚执行人员的素质看守所要求刑罚执行干警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要求其有一定的人际沟通和处理能力,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目前,可以通过加强培训和提高素质等方式来提高看守所干警的整体素质,为看守所的改进和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看守所留所服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看守所留所服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看守所留所服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摘要:罪犯留所服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对余刑以下的罪犯和个别余刑在一年以上经批准在看守所执行刑罚。

关键词:罪犯留所服刑罪犯留所服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对余刑以下的罪犯和个别余刑在一年以上经批准在看守所执行刑罚。

罪犯留所报刑是看守所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看守所执法活动中容易发生违法行为的一个方面。

对留所执行刑罚活动进行监督,是刑罚执行监督的一种。

如何监督看守所对留所服刑罪犯执行刑罚,也是摆在监所检察部门面前的一个课题。

目前,看守所对留所罪犯执行刑罚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削弱了交付执行刑罚的严肃性与执行力,就引起社会的关注。

一、留所服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1、公安机关在交付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对余刑一年以上的罪犯留所服刑,有悖于我国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之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除此之外,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都应由公安机关依法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以下简称《看守所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由此可知,对于余刑一年以上的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仍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尚无法律规定。

当前,看守所将余刑一年以上罪犯留所执行刑罚的法律依据只有公安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六规定:看守所因工作特殊需要,经主管公安局、处长批准,并经人民检察院同意,对个别余刑一年的已决犯,可以留在看守所执行。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明显低于作为基本法的《刑事诉讼法》和作为行政法规的《看守所条例》,也不应同《刑事诉讼法》、《看守所条例》同相违背。

罪犯留所服刑

罪犯留所服刑

罪犯留所服刑第一篇:罪犯留所服刑摘要:罪犯留所服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种刑罚执法方式。

对留所服刑罪犯的管理是看守所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看守所监管执法活动中容易发生违法问题的一个方面。

检察机关对留所服刑罪犯执行刑罚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刑罚执行监督的一部分,如何监督看守所对留所服刑罪犯执行刑罚,也是摆在监所检察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 看守所罪犯留所服刑问题对策罪犯留所服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种刑罚执法方式,是指对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和个别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上经批准的罪犯在看守所执行刑罚的活动。

这种刑罚执行方式既节约了诉讼资源,也为罪犯家属探视及帮教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在教育改造罪犯的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对留所服刑罪犯的管理是看守所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看守所监管执法活动中容易发生违法问题的一个方面。

检察机关对留所服刑罪犯执行刑罚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刑罚执行监督的一部分,如何监督看守所对留所服刑罪犯执行刑罚,也是摆在监所检察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因此,笔者结合监所检察工作实践,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当前看守所留所服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看守所对留所服刑罪犯的教育管理不严格,留下了安全隐患。

一些留所服刑罪犯利用在监室打扫卫生、给在押人员送食品、药物等机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捎书带信,甚至诈骗其他在押人员的钱财,严重的扰乱了看守所的监管秩序。

如某县看守所让留所服刑罪犯随意出入未决犯监室内外活动,致使一留所服刑罪犯为一职务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和家属相互传送纸条,进行串供,造成了被告人当庭翻供,为侦查、公诉工作增加了难度和障碍,若不是侦查措施得力,揭穿了被告人串供的事实,就有可能导致错案的发生。

(二)有的罪犯利用关系留在看守所服刑,逃避被送往监狱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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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罪犯留所服刑的问题及对策罪犯留所服刑是指对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和个别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上经批准的罪犯在看守所执行刑罚的活动。

由于看守所与监狱相比,客观现状不同,管理教育改造机制区别较大,导致实践中产生了一些问题。

笔者结合看守所罪犯留所服刑现状情况进行调研分析,从改革刑罚执行体制入手提出治理意见以供参考。

一、看守所罪犯留所服刑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留所服刑罪犯在看守所内从事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在号舍内协助干警监督重点在押人员,主要是法院一审宣判死刑的被告人;二是从事一些简单的来料加工等生产劳动,为看守所创收;三是在看守所内的灶房、小卖部等地方工作,顶替工人的工作岗位。

罪犯留看守所服刑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看守所缺少对罪犯教育改造的严格管理机制,不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看守所是羁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场所,在押人员具有很大的流动性,因此在管理上主要以安全为主,不象监狱对罪犯的管理具有严密的教育改造和考核机制。

看守所对留所服刑罪犯的管理教育有很大的随意性,无法起到教育改造作用。

留所服刑罪犯还利用在看守所从事杂工工作的机会,有的为犯罪嫌疑人捎书带信,有的诈骗其他在押人员的钱财,严重扰乱了看守所的监管秩序。

(二)有的罪犯利用关系留在看守所服刑,逃避到监狱执行刑罚。

由于看守所的劳动比监狱要轻的多,只要不违反规定也容易得到减刑、假释,且看守所所在地是罪犯的居住地,熟人多,离家近,易得到照顾,因此,一些有关系的罪犯就托人想方设法留在看守所服刑,尤其是一些职务犯罪或经济类犯罪的罪犯通过关系留在所内执行,逃避到监狱执行刑罚。

而看守所也以这些人主观恶性小,易管理,能协助看守所干一些工作为由,以各种理由建议将这些罪犯留在所内执行,这些人在看守所内还经常享受特殊待遇,在在押人员中造成恶劣的影响。

(三)留所服刑罪犯在服刑中代替工人干活、代行干警的某些职责,严重影响了看守所的管理秩序。

有的看守所以经费不足为由不雇用工人当灶事员,而是由留所服刑罪犯代替。

如某地看守所为300名在押人员做饭的8名炊事员全部是留所的罪犯。

某县看守所使用一名留所服刑罪犯在所内做饭,并让出所买菜,同时有时代干警拿监号钥匙,该犯趁机在所外配了钥匙,于某日半夜打开两个监号的门,将三名同案犯带出越墙脱逃。

(四)有的看守所使用留所服刑罪犯看管重点在押人员,导致看守所内混关混押。

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已判决罪犯应当分押分管。

但有的看守所以协助看管重点在押人员为理由,将留所服刑罪犯混押在未决在押人员的监号内,严重违反了看管规定。

如某地看守所有重点在押人员27人,该所将18名留所服刑罪犯混押进有关监号,成为公开的耳目。

这些人由于能够经常被干警叫去汇报情况,在监号内易形成一定的势力,欺压其他在押人员,有的还导致未结案件案情外泄,影响到案件的审理。

通过调查分析,看守所罪犯留所服刑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普遍存在重办案轻执行的思想。

无论是司法人员,还是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在思想上都存在着重视案件结果而忽视诉讼程序的现象,认为案件只要法院在法定时间内作出判决,案件没有办错就行了,至于何时交付执行,是否在规定场所执行并不重要。

二是看守所受财政拨款限制或利益因素的影响,大量留置罪犯在看守所服刑。

由于财政部门对在押人员的伙食、医疗等是按人头拨发,除对看守所的正常办公经费予以保证外,其它费用只能由看守所自行解决。

部分看守所为弥补经费的不足,使用在押人员进行力所能及的劳动,进行创收。

三监督不力是导致留所服刑不按法律规定执行的原因之一。

虽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所检察部门对不按规定交付执行问题的监督权,但这种监督不具体,缺乏实质性操作。

就目前监督的手段和形式看,只能对此类情况进行口头纠正、提出检察建议或下达《纠正违法通知书》,如公安机关执行,则问题能够解决,如仍不执行,则别无他法。

因此,在解决实际问题中,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则显得仓白无力,监督效果不明显。

二、解决看守所罪犯留所服刑问题的建议和对策针对留所服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现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刑罚执行体制,建立专一的刑罚执行体系。

针对目前刑罚执行体系的混乱情况,建议对刑罚执行建立专一的体制,修改《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取消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制度,规定所有已判决拘禁刑的罪犯均由监狱执行刑罚。

过去由于许多监狱地处深山等偏远地区,看守所送交执行成本大,不方便,罪犯家属去探望也极不方便,不利于改造教育。

现在随着监狱布局调整,监狱基本上都迁建在大中城市的附近,解决了交通不便的问题。

建议监狱在管理上设置短刑犯监区,专门制定针对短刑犯的教育改造计划,确保教育改造工作的有效落实。

这样将看守所变成专门羁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场所,在管理上使之更加专一,避免由于关押短刑犯造成的一系列问题的出现。

对于公安机关在办案工作中需要个别已判决罪犯协助的,可以到监狱办理短暂的借押还押手续,对协助办案有功的罪犯可以建议监狱在考评中予以加分。

(二)确保看守所开展工作的应有配置。

一是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看守所配足警力和用于生活管理的医生、水电和炊事人员等,确保看守所正常工作的开展。

二是保障看守所的财政拨款。

地方财政对于看守所的拨款要按照实际押员年均人数确定在押人员的生活费用。

同时对于在押人员的医疗费用要有专项资金予以保证,对于严重疾病的治疗要有专项资金,避免这部分费用挤占看守所其它经费。

对看守所办公经费必须保障,办公经费和在押人员生活费用要分开计划,分帐管理,避免互相挤占。

三是必须落实看守所与主管机关的经费单列财政拨款,避免主管机关利用经费一体管理挤占看守所办公经费,或看守所的专项经费。

(三)进一步加大对不交付刑罚执行的处罚力度。

一是对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未发执行通知书的、执行通知书下发后一个月内未交付执行的,应有一定的处罚措施;二是对徇私舞弊不交付执行造成一定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三是建立统一的刑罚体系后,监狱对所有已决罪犯必须无条件收监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对于有疾病但尚不够保外就医条件的,由监狱申请专项经费进行治疗。

(四)完善检察机关的监督制度。

对刑罚执行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的一项主要职责。

在罪犯留所服刑监督方面,通过建立专一的刑罚执行体制后,看守所不再承担刑罚执行任务。

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在监督工作中,不再履行对看守所余刑一年以上罪犯留所的审查同意工作,集中精力对看守所送交执行工作开展监督。

对法院在案件生效判决下达后,一个月内不发《执行通知书》的,看守所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一个月内不交付执行的,要及时提出纠正违法的意见,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对徇私舞弊不交付执行涉嫌渎职犯罪的要及时立案查处。

加强对看守所留所服刑工作检察监督之我见( 2008 年12 月16 日)摘要:对留所服刑罪犯执行刑罚活动进行监督,存在范围扩大化、交付执行滞后等问题,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加强检察监督、完善法律法规等建议对策。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罪犯留所服刑检察监督罪犯留所服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对余刑一年以下的罪犯和个别余刑在一年以上经批准在看守所执行刑罚。

这种刑罚执行方式节约了诉讼资源,也为罪犯家属探视及帮教提供了便利条件,在改造罪犯过程中起到了积极作用。

罪犯留所服刑是看守所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看守所监管执法活动中容易发生违法问题的一个方面, 对留所服刑罪犯执行刑罚活动进行检察监督,是刑罚执行监督的一部分,如何监督看守所对留所服刑罪犯执行刑罚,也是摆在监所检察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就此,笔者结合检察工作实践,谈以下几点粗浅看法。

一、当前留所服刑工作存在之问题1、公安机关在交付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对余刑一年以上的罪犯留所服刑,有悖于我国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之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除此之外,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都应由公安机关依法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以下简称《看守所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由此可知,对于余刑一年以上的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仍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尚无法律规定。

当前,看守所将余刑一年以上罪犯留所执行刑罚的法律依据只有公安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六规定:“看守所因工作特殊需要,经主管公安局、处长批准,并经人民检察院同意,对个别余刑一年以上的已决犯,可以留在看守所执行”。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明显低于作为基本法的《刑事诉讼法》和作为行政法规的《看守所条例》,也不应同《刑事诉讼法》、《看守所条例》相违背。

2、法院送达《刑罚执行通知书》的时限法律没有规定。

由于判决生效后,何时送达《刑罚执行通知书》,则无明文规定。

有的罪犯在法院判决生效时,余刑有一年以上,按规定应当交付监狱执行,等到法院《刑罚执行通知书》送达时,余刑已不足一年,只有留所服刑了。

3、留所服刑的范围有扩大化的趋势,造成看守所留所服刑人数多。

如笔者所在地四个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共有200余人,其中余刑一年以下的短刑犯184人,其余都经批准留所服刑,批准的留所服刑罪犯多数都以“特殊需要”为名,实际上都是照顾“关系户”,这给看守所管理工作带来了安全隐患。

4、看守所经费不足,普遍存在交付执行滞后的情况。

看守所为节约开支,不是到期一个送一个,而是等到应被送往监狱执行的罪犯达到一定数量后,成批送往监狱交付执行刑罚,造成一些罪犯余刑不足一年而留所服刑。

5、看守所对留所服刑罪犯忽视严格教育、管理。

罪犯留所服刑后多数被看守所利用在所内劳动,有的安排收、发加工材料出入监区比较频繁,看守所对其管理松懈,易造成通风漏气、传递信件,个别利用罪犯管理罪犯,甚至形成牢头狱霸,不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对已决犯的教育改造。

此外,大量的罪犯留所服刑,易催生看守所干警的职务犯罪。

二、留所服刑工作存在问题之分析1、交付执行的法律规定不明确,审判机关不及时送达《刑罚执行通知书》。

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但对发生法律效力后多久交付执行并未规定。

送达《刑罚执行通知书》的时间没有具体规定,交付执行没有时间限制。

在没有接到法院《刑罚执行通知书》的情况下,尽管在押被告人的判决已生效,作为监管机关看守所,也只有耐心等待,而不能将罪犯交付执行。

有些罪犯在判决生效后,余刑在一年以上,但由于法院不及时将《刑罚执行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导致《刑罚执行通知书》送达时余刑在一年以下,造成不适当的留所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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