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罪犯诉讼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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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在押罪犯民事诉讼权利的救济
——来自监狱在押罪犯民事诉讼权利救济现状的调查
在押罪犯作为公民,只要其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就应该和其他公民一样正常享有。但由于其丧失了人身自由,这对其行使权利产生了很大的限制,尤其是其民事诉讼权利,使得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权利不能正常行使,比如其本人出庭应诉权、亲自起诉权。这些民事诉讼权利作为程序性权利,在保障在押罪犯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同时,又有其独特的自身价值,作为“看得见的公正”,在押罪犯诉讼权利的正常行使,对维护罪犯自身的权益和监狱改造秩序的稳定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在押罪犯的民事诉讼权利是指在押罪犯在服刑期间,为解决民事争议进行诉讼活动,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保护和救济的权利。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首先,在押罪犯有权决定是否以诉讼方式解决自己与他人、社会组织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次,在押罪犯张诉讼活动中享有与程序相关的各项权利;最后,在押罪犯享有其诉讼行为受司法机关平等对待的权利。
一、在押罪犯民事诉讼权利救济调研结果分析
1,法律问题类别。在对在押罪犯的调查中,在所调查的114人中有79人选择婚姻关系和财产关系,占全部法律
问题的70%左右。这表明婚姻关系和财产关系是在押罪犯诉讼标的的主要部分。
2,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对法院的判决或调解是否满意,55人中41人选择满意,14人选择不满意,满意率为74%;在调查不满意的理由时,14人中有13人认为其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在调查其在诉讼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时,19人中有15人选择“因在服刑期间,无法进行有效的取证”项,有5人选择“聘请律师进行代理,但支付代理费有困难”项,有6人选择“无力支付律师代理费,又找不到其他合适的诉讼代理人”项,有13人选择“得到咨询、帮助的机会有限,诉讼中的具体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项,而这四项都涉及到了在押罪犯的诉讼权利问题。以上调查结果说明在法院判决或调解中,在押罪犯的诉讼权利未能得到较好的保障,存在着一些不足。
3,非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对结果是否满意,19人中有18人选择不满意,不满率为95%;在调查不满意的理由时,11人中有3人认为其“对自身享有权利不明”,有8人“认为权利没有得到应有保障”;在调查为何选择非诉讼解决方式时,45人中有17人选择“因在服刑期间,诉讼解决不方便”,12人选择“因在服刑期间,无法取得或提供相关证据”,35人选择“得到咨询、帮助的机会有限,具体问题不知如何解决”,有9人选择“被动接受现实”,这四项中前三项均与
在押罪犯的诉讼权利相关。以上调查结果说明,在押罪犯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且由此导致的低满意率,并不是主动选择的结果,而是其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与救济的情况下不得已的选择。
4,解决自身法律问题的建议:78人中有51人选择“对于具体的法律问题,能得到更多的法律服务,如法律咨询等”,有23人选择“对于诉讼,能得到有关机构的法律援助”。这说明在押罪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状况有了解,他们希望能够获得相应的救济,以及时高效的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权益。
以上调查结果综合说明:由于目前在押罪犯民事诉讼权利制度的不完善和司法实践方面的因素,其诉民事讼权利未能得到应有的保障,进而导致其实体权利的享有受到影响,使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
二、在押罪犯民事诉讼权利救济的原因分析
首先,在押罪犯的民事诉讼权利保障制度存在很大的缺陷,相关法律规范很不完善。在押罪犯很多经济状况不佳,没有经济能力进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属于特殊的法律弱势群体。同正常公民一样,丧失人身自由的在押罪犯也可以享受到国家的无偿法律帮助即法律援助。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立法精神:规定法律援助的目的在于“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
作”。最基本的法律援助对象就是我国公民,就是我国公民无论其贫富、性别、民族、法律地位等状况如何,从理论上来讲,都有成为法律援助对象的可能性,服刑人员也不例外,这是他们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从法律援助的本质来看,正因为其以救助贫弱和权利保障为直接宗旨,而体现出其作为一种法律文化的先进性,而把贫困的服刑人员作为工作对象,与其他社会公民一视同仁地予以保护。
但由于客观现实原因,以及立法上的缺失与司法实践上的忽视,在押罪犯享受法律援助这一保障其民事诉讼权利的重要方式并未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虽然从立法精神和理论上说,在押罪犯有权和其他公民一样享受国家的法律援助,但缺少法律的明确规定和具体的实施细则,在押罪犯法律援助长期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虽然近年来各地不断的进行这方面的探索,出台了一些相关规范,积累了一些经验,但缺乏制度性的保障,各地自发性的实践缺少宏观性的指导,长期下去难以为继,且这些规范大都是监狱单独制定,缺少与其他有关部门尤其是主管法律援助的司法行政部门衔接配合的制度规范。法律援助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尤其需要的是相关部门的分工配合,在缺少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监狱联合其他部门将在押罪犯法律援助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有着相当大的现实困难。
其次,是由于在押罪犯自身的固有缺陷所导致其民事诉
讼权利缺损。在押罪犯的民事诉讼权利带有不完整性,罪犯处于监禁条件之下,人身自由受到或多或少地剥夺和限制,在行使某些其他法定权利时不得不受到前者带来的相应的限制和制约。因此,与人身自由相密切联系的那些权利的行使就不能像其他公民那样充分、完全和彻底,例如在押罪犯的亲自出庭权、亲自辩护权和当庭陈述权。出于维护监管安全,保障监管正常秩序方面的考虑,监狱很难在这些方面进行突破,许多弥补这些缺陷的对策例如允许罪犯在特定情况下离监取证或出庭参与诉讼,很难实施。
最后,虽然近些年来在押罪犯的文化素质、法律素养有了很大的提高,但还有相当一部分人文化素质很低,不知道自己拥有的民事诉讼权利,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监狱法律帮助工作的效果。在押罪犯不懂法、不用法,在自身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很难安心进行劳动改造,有的甚至会产生仇恨报复心理,发生消极劳动、对抗管教等情形,不利于监狱监管安全和监管秩序稳定。
三、在押罪犯民事诉讼权利救济的措施
1,完善相关法律规范,促进在押罪犯民事诉讼权利保障机制的规范化和法制化。监狱法律援助是对服刑人员权利维护和保障的一种有效措施,对于提高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质量、促进监管安全和稳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促进监狱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