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与反酷刑制度
罪犯权益了解刑事法律中的保护措施
罪犯权益了解刑事法律中的保护措施在刑事法律中,保护罪犯权益是一项重要的原则。
尽管罪犯犯下了犯罪行为,但他们依然享有一定的权益,这些权益保护措施旨在确保他们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正对待并避免不当的惩罚。
本文将探讨刑事法律中的保护措施,以便更好地了解罪犯权益的重要性和如何确保其得到保护。
1. 禁止酷刑和不人道待遇刑事法律严禁任何形式的酷刑和不人道待遇。
罪犯作为人类的一部分,享有尊严和基本人权。
这意味着在整个司法过程中,罪犯不应遭受任何身体或心理上的虐待,包括殴打、虐待、饥饿或其他形式的不人道对待。
此外,审判过程中的折磨和威胁也是被禁止的。
2. 合法权利和程序罪犯有权受到合法的权利和程序的保护。
这意味着在审判过程中,罪犯有权知道被指控的具体罪名、证据和证人,以便能够进行辩护,并有机会提出自己的辩解。
此外,当涉及到对罪犯的拘留、逮捕或调查时,有权进行合法程序,确保司法机关以合法和公正的方式对待罪犯。
3. 公开审判公开审判是确保司法过程透明和公正的重要方面。
罪犯有权在公众场合接受审判,并允许公众观看和了解审判的全过程。
这样做可以防止虚假指控和不当的判决,这对保障罪犯权益至关重要。
4. 辩护权罪犯有权选择自己的辩护律师,并且有权接受合理的辩护。
辩护律师的角色是确保罪犯得到公正对待,他们将代表罪犯提供法律咨询、保护罪犯的权益并为其辩护。
确保罪犯能够有效地进行辩护是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可靠性的关键。
5. 惩罚措施尽管罪犯承担了犯罪行为的责任,但惩罚措施也是受到限制和监督的。
刑事法律要求判决的惩罚必须符合罪行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并且不能进行任意的、过度的或残忍的惩罚。
这意味着判决必须是合理的、审慎的,并且必须尊重罪犯的尊严和基本人权。
6. 重新社会融入刑事法律也关注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
当罪犯服刑期满或在某些条件下获得假释时,他们应该有机会接受教育、培训和康复,以便能够适应社会,并为自己创造积极的生活。
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对于预防再犯和保护罪犯的权益都是至关重要的。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第五条(3篇)
第1篇在我国刑法中,第五条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原则。
该原则是我国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准则之一,旨在确保刑事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关于刑事法律适用第五条的具体阐述。
一、刑事法律适用第五条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有权获得辩护;有权申请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对违法、错误行为予以纠正;有权申请司法救济;有权对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错误行为提出申诉、控告。
”二、刑事法律适用第五条的意义1.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法律适用第五条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保障。
这有助于防止侦查、起诉、审判机关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维护司法公正刑事法律适用第五条要求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这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3. 促进刑事司法改革刑事法律适用第五条的实施,有助于推动刑事司法改革,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建立更加完善的刑事司法体系。
三、刑事法律适用第五条的具体实施1. 辩护权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应当保障其辩护权,不得非法限制、剥夺其辩护权。
辩护人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帮助。
2. 申请纠正违法、错误行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申请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对违法、错误行为予以纠正。
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对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3. 司法救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申请司法救济。
对侦查、起诉、审判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复核或者提起诉讼。
4. 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对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错误行为提出申诉、控告。
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应当对申诉、控告进行审查,对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罪犯权益对待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法律规定
罪犯权益对待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法律规定在刑法体系中,对待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之间的权益保护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不仅仅是在审判阶段,而且在刑罚执行期间也应该合理地对待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权益。
本文将阐述相关法律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权益的保护规定。
一、犯罪嫌疑人权益保护1. 合法权益的保障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享有一系列的合法权益,包括被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讯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视力、听力不佳者有翻译等。
例如,在审讯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无法理解刑事案件相关内容,有权要求提供翻译人员。
2. 刑讯逼供的禁止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刑讯逼供是明令禁止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不得使用酷刑、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
如果发现并确认存在刑讯逼供行为,相关人员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3. 必要的逮捕和羁押程序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和羁押程序也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逮捕和羁押过程中,必须依法办理逮捕手续、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并确保不发生非法拘禁的情况。
二、罪犯权益保护1. 人身自由权的保护作为被判刑的罪犯,也依然享有人身自由权的保护。
根据我国《刑事执行法》第六条的规定,罪犯个人和名誉的尊严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刑罚执行期间,罪犯不得受到虐待和不人道对待。
2. 依法执行刑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罪犯实施刑罚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进行,不能超出法定刑期和刑罚的种类限制。
对于需要执行剥夺自由的刑罚,罪犯应该被安置在合适的监狱,并依法享有相应的生活待遇。
3. 健康权和医疗权的保障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享有基本的健康权和医疗权。
监狱管理机关应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确保罪犯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如果罪犯患有严重疾病需要特殊医疗,应及时提供相应的医疗救治。
4. 学习、劳动和文化娱乐权利的保护在刑罚执行期间,罪犯也享有学习、劳动和文化娱乐等权利。
监狱应提供相应的条件,让罪犯得以进行学习和职业技能培训,增加他们重返社会的可能性。
罪犯权益保护被告的权利
罪犯权益保护被告的权利罪犯权益保护:被告的权利在司法系统中,被告是指被控告或被指控犯有某种罪行的人。
无论罪名的轻重,被告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包括公正审判、合法辩护和人权保障等方面。
本文将重点探讨如何保护罪犯的权益,确保被告能够在司法程序中获得公正对待。
一、公正审判的保障公正审判是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保障被告的基本权利。
公正审判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法官中立性的重要性法官应当保持中立,不受他人的干扰或压力,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
他们应遵循法律规定,并根据证据和法律状况做出判断。
2. 知情权的保护被告有权了解自己面临的指控以及相关证据。
法庭应向被告提供案情资料,并确保被告了解自己的权益。
3. 自由辩护的权利被告有权选择自己的辩护律师,并与律师秘密磋商案情。
法庭应当尊重被告的辩护策略,并提供充分的机会让律师进行辩护。
二、其他权益保护除了公正审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权益保护确保被告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
1. 禁止酷刑和不人道待遇罪犯有权免受酷刑、不人道待遇或虐待。
他们在拘留期间应受到人道的对待,享有基本生活条件和人权。
2. 合理拘留期限和保释权利被告在被拘留期间有权尊重合理的拘留期限。
同时,合法的保释程序应该为那些符合条件的被告提供释放的机会。
3.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被告有权要求他们的隐私得到保护,在司法程序中的个人信息不得滥用或泄露。
4. 惩罚与教育的平衡罪犯权益保护的目的是平衡惩罚与教育的关系,促使罪犯改正错误并重新融入社会。
司法系统应提供适当的教育和康复机会,帮助罪犯改过自新。
结语保护被告的权利是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的基础,也是一个现代社会必须遵循的原则。
通过公正审判、其他权益保护措施的落实,我们能够确保被告在司法程序中得到应有的权利,维护社会公平和公义。
同时,这也提醒我们,尽管被告可能犯有某种罪行,但我们仍然应对他们的人权给予充分尊重,以推动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与被告人之人权保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与被告人之人权保护一、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概述在中国近代化以前,中国的刑事诉讼以发展了近2000年,但这种刑事诉讼只能归类于纠问式刑事诉讼,其文明与民主成分含量极少。
因此,到了现代,这种纠问式诉讼制度就毫不犹豫地被抛弃了。
而一部科学的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刑事诉讼法典,应把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有机结合起来,并贯穿于各个程序,各个制度之中,成为人权保障的有力屏障。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除了通过打击犯罪以保护人民的权利不受犯罪分子的侵害以外,主要指:(1)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等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和行使;(2)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和惩罚;(3)保证有罪的人得到公正的惩罚。
以上三点,第一点是从诉讼过程中说的,第二第三点是从结局上说的,只有诉讼参与人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得到保障,才能使诉讼结果的人权保障得到实现。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是十分重要的,世界上任何民主的刑事诉讼法,都着重规定了旨在保障人权的各种原则、制度。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是如此,它不仅规定了“保障无罪的人有受刑事追究”的任务,而且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规定了辩护权、诉讼参与人权利及其保障,规定了其他一系列保障人权的原则、制度和程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刑事诉讼中的人权理念和制度保障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现仅从被害人和被告人角度上阐述一二。
二、刑事被害人人权保障的补充健全了我国人权保障制度(一)刑事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确立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第58条规定:“当事人”是指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另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和委托代理人。
”从中可看出,被害人是处于一种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证人,而是执行控诉职能的独立诉讼参与人与类似诉讼地位的有机统一。
这就使得刑事被害人诉权难以实行,严重地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人的权利和反酷刑_上_
第14卷第2期1999年6月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 RN AL OF GU ANGXI ADMIN ISTR ATIVE CAD RE IN STITU TE OF POLITICS AND LAWVo 1 14No 2Jun 1999[收稿日期]1999-04-08被告人的权利和反酷刑(上)麦 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北京 100720)[摘要]重视和保护被告人权利,严禁和预防酷刑发生,是当前我国人权保护和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课题。
文章从我国参加签署的国际 公约 、加强国内立法、加强执法监督和公众舆论监督等方面展示我党和政府为保护被告人等的合法权利、从法治意义上改善人权状况所作的努力和成效。
同时也指出我国目前仍存在少数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实施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行为和现象。
作者从观念转变,正确认识,加大反酷刑斗争力度和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培养教育四个方面构建了理论对策。
[关键词]被告人权利;人权保护;建设现代法治国家;严禁酷刑[中图分类号]DO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8628(1999)02-0004-08上篇:被告人的权利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被监管人员的权利,尽管早在1979年制定的 刑事诉讼法 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所规定,但由于当时正处在改革开放之初,中国在现代法治意义上的人权保护刚刚起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监管人员的权利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更由于当时的法制不健全,被告人等有获得辩护的权利等也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
此外,由于当时的少数司法工作人员在事实上存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监管人员实施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行为,被告人等的权利更是时常受到损害。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法治的不断完善和加强,这种状况到现在有了较大的改变。
我国在各方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监管人员的权利加强了保障,使他们基本上受到了符合国际标准的人道主义待遇。
刑法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
刑法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在任何一个法治社会中,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的基石。
然而,在刑法的执行过程中,如何平衡社会公正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却一直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刑法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关系,并试图提出一些合理的解决方案。
首先,刑法作为一种法律工具,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行为并维护社会的安全。
然而,在追求公正与平等的原则下,刑法也应该关注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
犯罪嫌疑人作为法律程序的参与者,他们的合法权益和人权应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其次,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核心是在审判过程中确保其享有公正审理的权利。
这一点体现在:首先,犯罪嫌疑人有权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一项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可以确保无力负担诉讼费用的嫌疑人获得与其他人平等的法律援助。
其次,犯罪嫌疑人有权享受不自证其罪的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在受到审讯或讯问时,有权保持沉默并拒绝自证其罪。
这种权利的存在,不仅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尊严,也有助于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性。
此外,犯罪嫌疑人还有权避免不当的酷刑或虐待,这也是刑法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重要一环。
这意味着在追求真相和证据的同时,执法机构应该遵循人道主义原则,以确保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受到尊重。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刑法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之间常常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常常被刑法目标的追求所动摇。
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刑法执行者可能会在调查过程中采取一些措施,使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这种权利与公正之间的平衡,需要通过建立适当的权利保护机制来解决。
为了平衡刑法执行目标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一种非常重要的方法是加强执法机构的监督与约束。
这包括通过加强司法独立性、建立独立的监察机构、提供权益申诉渠道等,确保执法行为符合法律的要求。
同时,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治素养和专业水平,以确保他们在执行刑法时能够更好地平衡社会公正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权益保障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权益保障在刑事司法中,保障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权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权益保障措施,包括被告人的辩护权、沉默权、合法证据的采用等方面。
1. 辩护权的保障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即有权聘请辩护律师进行辩护。
辩护律师应当能够自由地与被告人会晤,并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
同时,辩护律师还应有权调查证据、申请提供辩护证据等。
这些辩护权的保障,可以确保被告人能够以公平的方式进行辩护,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2. 沉默权的保障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即有权拒不作证。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不得被强迫作证。
这种沉默权的保障,旨在避免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取得的证词是被迫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
同时,沉默权还可以保护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免受不必要的心理压力与侵犯。
3. 合法证据的采用刑事案件中,对于证据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并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任何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都应当被排除在证据链之外,不得作为定罪的根据。
刑事法庭必须保护被告人的权益,确保只有合法且真实的证据才能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产生法律效力。
4. 侦查程序的合法性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相关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行使权力,确保侦查过程的合法性。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期间享有合法权益,包括知情权、自由人身权、通信权等。
执法机关在审讯、拘留和搜查等行为中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不得超越法定的权限范围,并给予犯罪嫌疑人足够的权益保障。
5. 在庭审中的公正审理在刑事案件的庭审过程中,法庭、检察机关、辩护律师等各方应当确保庭审的公正性。
法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
检查机关应当秉持中立立场,提供充足的证据,确保定罪与无罪的判决依据可靠。
辩护律师应当积极履行职责,捍卫被告人的权益。
总结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权益保障是法治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刑法规范下的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
刑法规范下的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摘要:犯罪嫌疑人作为刑事诉讼的主要对象,其权利保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刑法规范下,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包括不认罪不与罪状无关的权利、不自证其罪的权利、取保候审权利、避免受酷刑和异常手段的权利等。
为了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本论文将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进行深入探讨。
关键词:犯罪嫌疑人,刑法规范,权利保护,人格尊严,合法权益。
正文:一、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意义刑法规范下,犯罪嫌疑人拥有一系列权利,如不认罪不与罪状无关的权利、不自证其罪的权利、取保候审权利、避免受酷刑和异常手段的权利等。
这些权利保证了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受到合法、公正的待遇,有助于保护其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不仅符合法治和人道主义的原则,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因此,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视为当代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规定1.不认罪不与罪状无关的权利:犯罪嫌疑人拥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不能被要求认罪或者作出不实认罪供述。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不仅可以保持沉默,还可以选择回答或不回答询问问题。
2.不自证其罪的权利:犯罪嫌疑人不必证明自己的无罪,而是由刑事诉讼机关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证明其有罪。
犯罪嫌疑人可以拒绝作出有罪认罪供述,并有权利通过律师为自己辩护。
3.取保候审权利:犯罪嫌疑人有权利要求取保候审,这表明犯罪嫌疑人与其他被拘留人员在取保候审权利上没有不同处。
4.避免受酷刑和异常手段的权利: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拥有避免受到酷刑、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搜查、监视和侵入家庭等异常手段侵犯的权利。
同时,犯罪嫌疑人还有权利不遭受人身伤害、残忍惩罚和不文明言语的精神伤害。
三、案例近年来,一些犯罪嫌疑人曾因遭受刑讯逼供,导致被判错误的案例频频发生。
这些案例暴露了一些刑事诉讼主题缺陷,如法治建设不够完善,司法权力受到限制不够,对人权保护意识不够敏锐等。
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随着社会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也逐渐得到了增强。
这些权利保障的实施,不仅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能够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合法性,提高刑事司法的效率和质量。
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权利包括:知情权、辩护权、自由权、人身权、保密权、隐私权等。
其中,知情权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知道自己所涉及的具体罪名和相关法律规定;辩护权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聘请辩护律师或者指定辩护人;自由权指的是在没有定罪前,任何人都有权享有自由;人身权、保密权、隐私权则是一些与个人身心健康、尊严、私人领域相关的权力。
应当承认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是有限度的,不能侵犯社会公共利益。
相较于其他人权而言,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不同于一般人权的自由主义和平等主义,强调的是实现“公正和有限的平等和自由”。
尤其在涉及到国家和社会安全等重要利益的情况下,可以适度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些权利,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保持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比如,在行使一些权利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需要对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表现出尊重和顺从。
其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包括: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严格禁止逼供、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信息的保密和隐私,严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安全等。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是刑事司法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辩护律师应当在诉讼任何一个环节都坚决维护被辩护人的权益,并协助被辩护人行使其权利。
对于一些无法为自己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精神病人、无业人员等,法院应当予以指定辩护人。
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拒绝自认罪或者行使口头辩护权,确保自己受到公正的审判。
在人身安全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受到保护。
禁止在审讯过程中进行殴打、威胁、恐吓等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口供的行为,更应该严禁刑讯逼供行为。
保护刑事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利益,其处理结果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的严肃性。
为了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保障司法公正。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保护刑事案件的法律规定。
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 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2.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 公开审判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4. 分工负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5.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辩护,提出上诉。
”三、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1. 立案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 调查取证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刑事诉讼法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公正审判
刑事诉讼法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公正审判刑事诉讼是一种国家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起诉和审判的司法活动。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是诉讼双方中的一方,其权益的保护和公正审判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内容之一。
本文将从刑事诉讼法角度出发,探讨如何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实现公正审判。
一、刑事诉讼法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被告人的权利,重要的包括:1.被告人的审讯权: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自由陈述,法院不得迫使被告人陈述,不得强迫被告人作伪证,保障了被告人的自由心智和人身尊严。
2.被告人的辩护权:被告人享有请辩护人辩护的权利,刑事诉讼法强调辩护人可以自由选择,并且在审判过程中,辩护人有权利进行质证,提出抗辩意见,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充分保障。
3.被告人的知情权: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有权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包括被控罪名、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等,确保被告人能够全面了解自己的案情情况。
4.被告人的财产权:刑事诉讼法保障了被告人的财产权,规定如果要采取预先羁押措施或者对被告人进行财产冻结等,必须有法律依据,并且要进行严格审查,以避免对被告人财产权的滥用。
二、公正审判的保障措施为了实现公正审判,刑事诉讼法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1.独立的审判机关: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独立承办审理,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保持中立公正的态度,不受任何干扰。
2.合法证据的使用: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法庭只能采纳合法的证据进行认定,不得采纳非法证据,以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开庭审理的公开性: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公开审理的原则,既可以保障社会公众的监督权利,又可以确保被告人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
4.严禁酷刑和非法对待: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禁止对被告人使用酷刑和非法对待,保护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尊严。
以上是对刑事诉讼法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和实现公正审判的主要内容的阐述。
刑事诉讼法的确立和落实,为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为实现公正审判创造了条件。
公民权利的平等保护与反酷刑
类号:B G62法制日报/2000年/06月/18日/第002版/法学视野权利的平等保护与反酷刑从 永不瞑目 中的贩毒嫌疑人的结局谈起陈云生多集电视连续剧 永不瞑目 是一部以表现公安刑警与贩毒集团作斗争为题材的影视剧。
剧中人物的情感、 特勤 人员的选择与使用等有关艺术、公安业务等问题,业内人士和社会各方面已多有评论。
这里只想就该剧有关贩毒嫌疑人的结局可能存在的有关现代法治及人权保护一些深层次的问题,谈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该剧的结局是这样的:刑警欧庆春带领几名公安民警及 特勤 人员肖童追贩毒集团的首要分子欧阳天、其女儿欧阳兰兰及一名贴身骨干成员至火车站,当肖童发现三名贩毒骨干沿着空无人一人的楼梯向上逃跑时,便直面他们喊了一声 欧阳兰兰 。
欧阳兰兰便拔枪把她倾心爱过的肖童射杀,躲在楼梯拐角暗处的刑警当即把欧阳兰兰击毙。
接着贴身骨干漫无目标地向四处狂射,旋被击毙。
贩毒集团首要嫌疑人欧阳天见大势已去,也在拔枪怒射后被击毙。
三名贩毒集团的首要分子和骨干嫌疑人就这样在顷刻间命丧黄泉。
我们猜想,编导的这种安排可能是要突出该剧的悲剧效果以及伸张 恶有恶报 、 罪有应得 的传统观念。
然而,在不经意间,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这种结局可能引发有关现代法治及人权保护的某些沉重话题,即 草率处决 以及相关的 反酷刑 问题。
草率处决 是指未经国家审判机关独立地、公正地并严格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对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进行审判而结束其生命的行为。
永不瞑目 中的刑警人员就可能涉嫌有此 草率处决 行为。
第一,三名贩毒嫌疑人除了射杀直接面对的 特勤 之外,在空旷的楼梯以及对潜藏在楼梯拐角处的刑警人员,三名贩毒嫌疑人尽管在拔枪怒射,但没有对肖童以外的人身安全造成直接的、现实的危险。
这就是说,刑警人员还有时间和余地采取其他避免伤亡的措施,如常用的心理攻势等让贩毒嫌疑人放下武器从而将其缉捕归案。
第二,万一非武力解决不可,作为刑警人员应当有意识、有能力击伤其非要害部位,即使其丧失抵抗能力,又能保全其生命,以利日后侦案和审判。
刑事诉讼法中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障
刑事诉讼法中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作为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当前刑事诉讼法的高度重视和保障。
刑事诉讼法不仅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益,还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和司法实践的完善,为其提供了更全面、平等的法律保障。
首先,刑事诉讼法充分确立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地位。
依法忠实维护犯罪嫌疑人权益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享受合法的人权和自由,禁止任何形式的酷刑和虐待,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免于不当指控和刑罚的必要条件。
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利申请取保候审、请求律师代理、拒绝供认、享受监视居住等一系列法定权益,这些权益的确立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保护。
其次,刑事诉讼法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益。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严格的调查取证程序,要求在侦查、审判和执行的各个环节中都要遵循法律程序,明确了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告知权、参与权、辩护权、质证权等一系列诉讼权益。
此外,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相关的证据规则,使得在法庭上的证据能够公正、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有效的合法辩护空间。
再次,刑事诉讼法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期间亲属会见等一系列人身自由的保障措施。
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正当理由需要保持自由,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取得保释。
此外,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限制自由,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时限,保证了犯罪嫌疑人在不妨碍案件查办的前提下尽快获得自由。
此外,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一系列的特殊审讯程序,以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例如,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精神病人的诉讼程序可以作出相应的调整,保护他们的特殊权益。
同时,在审讯过程中,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合法律师的代理权、翻译员的陪同权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必要的专业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刑事诉讼法已经对犯罪嫌疑人权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保护,但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犯罪人权保障与行刑方式法律制度的妥协与平衡
犯罪人权保障与行刑方式法律制度的妥协与平衡在任何社会中,犯罪问题都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挑战。
保护人权和安全是每个国家法律制度的核心目标,然而,在保护人权的同时,社会也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行刑方式法律制度来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
因此,犯罪人权保障与行刑方式法律制度之间的妥协与平衡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犯罪人权保障的重要性1. 公正和平等原则的体现每个人都应当享有平等和公正的对待。
犯罪人权保障是社会责任的体现,通过合理的法律制度,确保任何人在面临犯罪指控时能够享有公正的审判过程。
这一过程应当尊重被告人的权利,包括权利获得适当的法律帮助和公正的审判。
2. 人道主义原则的保护犯罪人权保障的目的之一是确保刑法执行过程中有尊重人的尊严、避免残忍、非人道的惩罚。
基于人类尊严的原则,刑罚执行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避免任何形式的虐待、折磨以及侵犯人权的行为。
3. 公共形象的提升犯罪人权保障不仅在于保护个体权利,也是国家形象的体现。
一个正义和人权有保障的社会将赢得内外公众的认可与尊重,从而提升国家的信誉和国际形象。
二、行刑方式法律制度的必要性1. 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行刑方式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罪犯的惩罚和处罚,可以起到示范和威慑作用,有效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行刑方式法律制度还有助于保护无辜人群免受犯罪行为的侵害。
2. 社会公正与效率行刑方式法律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应当确保公正和效率之间的平衡。
公正意味着对罪犯进行适当的处罚,而效率则意味着罪犯能够在适当时间内接受处罚,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3. 预防犯罪与社会再融入行刑方式法律制度不仅仅是对犯罪行为的反应,更重要的是通过刑罚的执行来实现预防犯罪和社会再融入的目标。
通过一系列的惩罚和改造措施,可以帮助罪犯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并在监狱期满后重新投入社会,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益的公民。
三、1. 确立公正的司法程序犯罪人权保障的核心在于确立公正的司法程序。
中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与反酷刑制度
一。
前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并拥有巨大的权力和资源,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则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
他们的权利很容易受到侵犯。
因此,国家和社会需要采取特殊的保障措施来保护他们的权利。
这些特殊的保障措施在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件中得到了体现。
这些文件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惩罚或待遇国际公约》、《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执法人员行为守则》等等。
中国在历史上一直是一个轻权利、重义务的社会。
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则是在最近一些年才得到正式承认的。
根据传统的观念,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代表正义,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则代表邪恶。
前者有权采取任何手段来对付后者,而后者则无任何权利可言。
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中国政府一直认为人权不是普遍的,而是具有鲜明的阶级性的。
只有quot;人民quot;才有权享受人权,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属于quot;人民quot;的范畴。
因此,quot;剥夺犯罪分子的人权quot;是理所当然的事。
这种情况直到1978年以后才开始改变。
改革开放不仅带来了快速的经济发展,而且还带来了新思想和新的概念。
随着人权概念在中国的普及,中国政府开始认识到了传统观念的落后并越来越重视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的保护。
本文将介绍中国政府在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以及防止酷刑方面所采取的一些措施及其所取得的成就。
我们还将介绍在该领域中所存在的问题,探讨这些问题的原因,并提出一些解决这些问题的措施。
二。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为加强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的保护,中国政府在过去20年中采取了一系列立法措施。
这些措施被包括在在大量的法律文件中。
这些文件主要有:1.《宪法》。
中国现行的宪法是1982年通过的。
它的第2章规定了各种quot;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quot;.宪法第37条规定:quot;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障是保障司法公正和人权尊重的重要环节。
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障涉及到审讯、拘留、取证、辩护等多个环节,这些环节的妥善处理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是否得到尊重和落实。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障。
一、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享有一系列合法权益,如被依法告知自己的权益、拒绝不合法调查和拷问等。
同时,犯罪嫌疑人还享有争取取保候审、申请辩护人、聘请翻译等权益。
这些权益的保障旨在确保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犯罪嫌疑人的道德待遇在审讯和关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应受到道德待遇的保障。
这包括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禁止任何形式的虐待、侮辱和伤害行为。
同时,在对待犯罪嫌疑人时,应遵循法律的尊严和庄重,不得对其进行歧视和羞辱。
三、犯罪嫌疑人的合理拘留在涉嫌犯罪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拘留或羁押。
但是,这种拘留必须是合法的、合理的,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拘留时间的限制、拘留条件的保障以及人身安全的保障是至关重要的。
同时,在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也应享有与其保持联系的权益。
四、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保障犯罪嫌疑人享有辩护权,即有权聘请辩护人进行辩护或者由国家指定辩护人。
辩护人可以协助犯罪嫌疑人提出抗辩意见、参与案件侦查和庭审,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犯罪嫌疑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辩护权保障是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的具体体现。
五、犯罪嫌疑人的取证权保障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取证时,应保障其取证权。
取证过程应当公正、透明,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取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犯罪嫌疑人还享有对取证结果进行质证和提出异议的权益,确保案件的审理公正性。
六、犯罪嫌疑人的法定权益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这包括依法通知犯罪嫌疑人有关其所受到指控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告知其拘留和逮捕的理由等。
刑事指控中的犯罪嫌疑人权益保护
刑事指控中的犯罪嫌疑人权益保护在刑事指控中,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护是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的基石。
本文将探讨刑事指控中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护,并分析其中的挑战与改进方向。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益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公正审判权:犯罪嫌疑人有权在公正的法庭上接受审判,包括公正的审判程序和审判结果。
公正审判的核心内容包括被告人的知情权、辩护权、质证权和申诉权等。
2. 不受酷刑与虐待:犯罪嫌疑人有权不受到任何形式的酷刑与虐待。
拷打、电击等不人道的审讯手段是违背国际人权标准和法律法规的。
3. 合理拘禁期限: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过度拘禁或滥用拘留权力。
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出庭、防止销毁证据等合法目的,而不应成为其权益被侵犯的借口。
4. 合理程序权:犯罪嫌疑人有权享受合理的审判程序保护,包括遵循合法途径获得的证据、解释和争辩等。
二、刑事指控中的权益保护挑战在实际操作中,刑事指控中的犯罪嫌疑人权益保护面临着一些挑战,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 侦查阶段权益保护不足:在侦查阶段,一些嫌疑人因缺乏法律意识、经济能力不足等原因,无法律援助,导致其权益保护不足。
此外,一些侦查机关滥用职权,采取非法的拘捕和强迫措施,严重侵犯嫌疑人的权益。
2. 证据收集和使用问题:在一些刑事案件中,警察和检察院为了追求高破案率,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不合法的证据收集和滥用的证据使用使嫌疑人处于被动地位,降低了嫌疑人的辩护能力。
3. 律师辩护能力不足:在一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由于经济困难等原因无法请到有经验的律师,导致辩护能力不足。
同时,一些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存在问题,未能从根本上维护嫌疑人的权益。
三、刑事指控中犯罪嫌疑人权益保护的改进方向为了更好地保护刑事嫌疑人的权益,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1. 加强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能够享受到合法的法律援助,包括提供免费律师和相关法律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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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与反酷刑制度一。
前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并拥有巨大的权力和资源,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则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
他们的权利很容易受到侵犯。
因此,国家和社会需要采取特殊的保障措施来保护他们的权利。
这些特殊的保障措施在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件中得到了体现。
这些文件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惩罚或待遇国际公约》、《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执法人员行为守则》等等。
中国在历史上一直是一个轻权利、重义务的社会。
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则是在最近一些年才得到正式承认的。
根据传统的观念,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代表正义,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则代表邪恶。
前者有权采取任何手段来对付后者,而后者则无任何权利可言。
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中国政府一直认为人权不是普遍的,而是具有鲜明的阶级性的。
只有”人民”才有权享受人权,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属于”人民”的范畴。
因此,”剥夺犯罪分子的人权”是理所当然的事。
这种情况直到1978年以后才开始改变。
改革开放不仅带来了快速的经济发展,而且还带来了新思想和新的概念。
随着人权概念在中国的普及,中国政府开始认识到了传统观念的落后并越来越重视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的保护。
本文将介绍中国政府在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以及防止酷刑方面所采取的一些措施及其所取得的成就。
我们还将介绍在该领域中所存在的问题,探讨这些问题的原因,并提出一些解决这些问题的措施。
二。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为加强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的保护,中国政府在过去20年中采取了一系列立法措施。
这些措施被包括在在大量的法律文件中。
这些文件主要有:1.《宪法》。
中国现行的宪法是1982年通过的。
它的第2章规定了各种”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污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宪法还规定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非法失职行为行公民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以上这些规定为为保护人权、禁止酷刑奠定了宪法基础。
2.《刑法》。
中国刑法于1979年制定,1997年修改。
1997年《刑法》确立了一些重要的法律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适用法律平等原则”和”刑罚与刑事责任相适应原则”.该法第4章专门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根据该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249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中的以上这些规定为惩罚实施酷刑者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3.《刑事诉讼法》。
1979年制定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包括了有关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权利保护的详细的规定。
(1)辩护权。
该法第4章专门对”辩护与代理”作出了规定。
例如第3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第34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与旧《刑事诉讼法》相比,1996年《刑事诉讼》的一个重大进步在于它提前了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
根据1979年《刑事诉讼法》,律师只有在审判阶段才能介入刑事诉讼。
该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7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并且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时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这种规定使得律师没有充足的时间为被告人准备辩护,因而在实际上严重地限制了辩护权的行使。
1996年《刑事诉讼法》大大提前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
该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的批准。
”(2)强制措施的时限。
《刑事诉讼法》第6章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等强制措施并为这些强制措施规定了严格的时限。
传唤和拘传。
第92条规定:”传唤、拘传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留。
第64条规定,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公安机关在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人应该在24小时内进行审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需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逮捕。
第6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提请逮捕书后的7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71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侯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24小时内进行审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需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待审关押。
该法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拘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第125条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126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众所周知,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中国存在着一种所谓的”收容审查”制度。
这种制度最早是用于城市治安管理的一种行政措施。
但后来演变成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用于对付那些身份不明、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
根据这种制度,公安机关可以在不提出任何指控的情况下将一个人关押3个月以上,甚至无限期地关押。
在80年代,尤其是在几次”严打”运动中,”收容审查”制度被公安机关广泛使用,甚至失去了控制。
它成为中国的一个主要的人权问题并受到国内外人士的广泛批评。
在《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人们曾就是否废除”收容审查”制度这一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讨论。
有人认为这一制度是对付犯罪的必要的和有效的手段,而另一些人则认为该制度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并且违反了《宪法》的基本原则,因而应该废除。
立法机关采纳了后者的意见,在对原《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拘留和逮捕的条件进行必要的调整后废除了”收容审查”制度。
(3)证据和口供。
新《刑事诉讼法》还在证据方面作出了重要的规定。
该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4)无罪推定原则。
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的另一个重大改革就是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是在国际上得到广泛承认的法律原则。
《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包含了类似的规定。
但是在中国,犯罪嫌疑人在被警察拘留那一刻起就被推定为有罪并被称为犯罪分子。
直到80年代末”无罪推定”还被作为”资产阶级自由化”或”精神污染”而受到批判。
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这一原则在经过人们的激烈的讨论之后终于被立法部门所采纳。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一规定完全改变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地位。
在旧的制度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被看作是试图掩盖自己罪行或为自己罪行辩护的坏人。
因为在审判之前他们已经被推定为有罪,所以对他们的审判只不过是走形式而已。
往往判决书在开庭审判之前已经印好,在法庭上法官审问被告人,出示犯罪证据,与律师进行辩论,最后拿出事先印好的判决书当庭宣读。
在新的制度下,被告人与公诉人成为刑事诉讼中平等的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