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企业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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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保护原则和制度方面的 (五)实行淘汰制度:要求
–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国家对 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 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 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 品。
1、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应当 淘汰。(1)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 比如土法炼油、平炉炼钢、汞法烧碱、水泥 土窑、普通立窑等。(2)严重污染环境的 落后设备,比如叠轧薄板、1800千伏安以下
2、例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 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 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 固体废物的。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
目录
1 环境保护原则和制度方 面的基本要求
2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 本要求
3 违法违规带来的多种法 律风险
一、环境保护原则和制度方面的基本要求
一、环境保护原则和制度方面的 (一)损害担责制度:要求
– 《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三款 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 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 任。
一、环境保护原则和制度方面的 (六)依法缴纳环保税要: 求
– 《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1、应税污染物,是指《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 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
2、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 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 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 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 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 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 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特别注意双罚制)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 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 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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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 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上述内容也是在旧《环境保护法》第24条 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将“产生环境污 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 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修改为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 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不仅落实了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环 境保护责任制度,还明确了单位负责人的责
这实际上是清洁生产的要求,清洁生产就是 从生产源头进行控制,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 产生,在生产过程完成后无需再进行处理; 而其他的治理措施并不对生产的过程进行控 制,而是在生产过程的末端对产生的污染物
一、环境保护原则和制度方面的 (三)减少环境污染和要危害求:
–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排放污 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 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 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 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 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
1、法律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 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 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 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
态破坏。首先,开发前必须依法制定有关生 态保护和恢复治理的方案并予以实施;其次, 生产过程中应当优先使用情节能源、采用优 良工艺设备、采取先进的技术措施,防治在
一、环境保护原则和制度方面的 (二)实施清洁生产:要求
–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企业应当 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 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 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 染物的产生。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 求
2、环保验收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 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 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 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 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 求
1、环保审批或备案
登记表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 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款 国家对 环境影响登记表 实行备案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审批。
上述内容是在旧《环境保护法》第24条的 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 个方面: 1、将防治污染的责任主体进行了修改。将防 治污染的责任主体由原来的“产生环境污染
一、环境保护原则和制度方面的 (四)建立环保责任制要: 求
–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排放污 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 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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