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法学教学方法改革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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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法学教学方法改革初探
摘要:高职院校作为培养实用性人才的地方,其目前的法学教学方法存在诸多问题,造成严重的弊端。
本文主要分析当前高职院校法学教学方法的现状,进一步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同时对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方法提出改进建议,以达到实现高职院校法学教学方法以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为主的目的。
关键词:高职法学教学方法法律实践能力建议
在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的指导下,法学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于我国依法治国的全面实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国家对法学教育非常重视,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也得到迅速的发展。
目前,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非常庞大,主要包括专门的高等法律院校、综合性高等公、民办院校的法学院(系)、高职院校的法学院(系)、成人教育和广播电视大学等形式的法学教育。
不同的法学教育体系决定不同的培养目标,同时法学教学方法的要求也不一致。
高职院校作为培养实用性人才的地方,其法学教学方法本应以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为主的目的。
但是,目前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方法存在诸多问题,造成严重的弊端。
本文主要分析当前高职院校法学教学方法的现状,进一步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同时对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方法改革进行初步探讨,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高职院校法学教学方法的现状
总结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方法,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教学方
法:第一,讲授法。
所谓”讲授法”是指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学生只是作为被教授的对象,课堂上教师负责讲授,学生在台下听讲,师生之间缺少讨论或其他形式的交流。
这是目前我国高职院校最主要的法学教学方法。
第二,案例教学法。
所谓案例教学法是通过法律案例的导入、分析,进而使学生更加理解法律法规内容的一种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在我国高职院校法学教学中主要是作为一种辅助性的教学方法存在,以讲授法为基础,结合采用法律案例进行教学。
第三,模拟法庭教学法。
所谓模拟法庭教学法是指就某一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以模拟法庭审理为主,让学生参与其中,扮演不同的法律角色,以感受模拟的法庭氛围。
模拟法庭教学法在我国高职院校法学教学中只是作为学生的一种课外活动,使其简单的了解法庭审判程序的流程。
总的来说,目前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方法过于僵化和单一。
二、高职院校法学教学方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本身大多数是在普通大专和成人教育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受到办学时间短、经验不足和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等因素的制约,导致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造成严重的弊端,违背高职院校法学教学以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为主和实现法律实用性人才的初衷。
(一)普教色彩较浓,职业特色缺乏
虽然高职院校法学教学以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为主和实现法律实用性人才为初衷,其教学培养目标较明确,但是其教学方法却
与其教学培养目标不配套。
其教学方法普教色彩较浓,过分注重向学生灌输法学理论知识,在实际操作中,又因课时短、学生层次低、法律实践强化不足等因素的制约,而难以完成既定的教学任务,导致培养出来的学生既缺乏较深的理论功底又缺乏法律实践操作能力,从而难以达到高职院校法学教育所要求的培养目标,缺乏职业特色。
(二)教学方法脱节、僵化和单一
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方法变化与法学教育内容变化脱节。
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内容,法律发生变化必然导致法学教学内容发生变化。
基于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法律处于不断发展完善之中,法学教育的内容必然不断变化。
但是在法学教学内容不断更新的情形下,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方法变化不大,过于僵化和单一,仍沿用讲授为主的教学方式。
[1]这种教学形式使师生之间缺少讨论或其他形式的交流,导致教师无法顾及到每个学生的学习进度,无法一一体察每个学生的理解情况。
在这种教学方法下,学生缺乏学习的积极性,教学效果不佳。
虽然也会采取案例教学法,但其只作为一种辅助性的教学方法存在。
模拟法庭教学法甚至只是作为学生的一种课外活动存在,这种模拟法庭并不是真实场景的再现,再加之多数教师未实际参与过案件的审理,因而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只能使学生简单的了解法庭审判程序的流程。
教学方法脱节、僵化和单一情况非常严重,从而导致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水平较低。
(三)理论脱离实际
在高职院校法学教学过程中,教师偏重法学理论的讲解分析,重原理和条文的论述,而忽视实际操作技巧的训练,实务操作在整个法学课程安排中少之又少。
如此偏重导致法学毕业生可能对法条倒背如流,可在实务操作中却不知运用何条何款来解决现实中的问题,这无疑是法学教学的一个悲哀。
[2]同时,在高职院校中由于师资水平的有限性,甚至出现教师自己本身就对所讲的内容缺乏实战经验。
讲诉讼法的可能不会立案,讲公司法的可能不清楚公司的具体结构、设立和程序。
这种理论脱离实际的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缺乏生气,也难以让学生接受和信服。
师生之间互动性的缺乏,学生自有观点的缺乏,导致学生缺乏独立思考和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
当遇到具体的司法实践问题时,便会发现原本明确的法律规范存在大量的伸缩余地,面对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而手足无措、无所适从,难以满足社会的需要,违背实现法律实用性人才的初衷。
[3] 三、高职院校法学教学方法改革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为主和实现法律实用性人才为初衷的教学培养目标
教学培养目标的明确性决定教学方法的适宜性。
明确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培养目标有利于高职院校法学教学方法的灵活性和适宜性。
高职院校与普通的大学院校有着最为明显的区别在于高职院校是专门培养实用性的人才。
因此,从高职院校学生培养目标出发,高职院校的法学教育应该是培养法律实务工作一线需要的初级专
门人才。
进一步强化高职院校法学教学应以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为主和实现法律实用性人才为初衷的教学培养目标。
高职院校法学教育培养的学生,对于法学理念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不必过分追求,其只需掌握法学专业必要的理论基础知识即可,但应强调法学专业技能的实用性、针对性和所学理论基础知识在实际中的适用性。
高职院校法学的学生应以”必需、够用”为度来掌握理论基础知识和实践技能,把学习重心放在法律的实际应用上,使其的法律实践能力比本科生强,理论知识基础的功底比成教生扎实,既不是”本科压缩型”,也不是”简单操作型”,而是”实用型、应用型”。
[4]
(二)实现以案例教学法为主,讲授法为辅的教学方法
高职院校的法学教育应以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为中心,即以法律岗位要求的业务能力为基础,有针对性地讲授所需要的理论和司法实务知识,重在使培养出来的学生法律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能够迅速适应法律岗位的要求。
而目前高职院校法学教学以讲授法为主的这种教学方法难以达到这一目标,走出这一困境的方法在于打破讲授法的主导地位,实现以案例教学法为主,讲授法为辅的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是在法学教学活动中,以一个个典型案例作为出发点和主线索,从而生动形象地引导学生分析、研究和理解法律内容。
案例教学法有着明显的优势:其一,形式生动形象和趣味性较强的特性较易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和积极性,加强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其二,理论和实际密切结合的特性使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得以锻炼和法律经验得到进一步的丰富;其三,加强学生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综合能力,成为”实用型”人才。
基于此,案例教学法高度切合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培养目标,应实现以案例教学法为主的法学教学方法。
主要应做好以下相关工作:第一,建立大量的典型案例题库储备,使之与课堂教学配套使用。
案例题库储备能为教学提供大量实用的案例参考;第二,经常组织学生观看、分析《今日说法》、《法治纵横》、《法治进行时》、《拍案说法》等通俗易懂且具代表性的案例为对象法治节目,使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得到进一步锻炼,通过接触真实的法律案例能使学生的法律经验得到进一步的丰富。
[5]第三,师生之间互动性应高度加强,应就相关案例组织学生展开讨论和辩论,在强化学生法律知识的同时,使学生的口才能够得以锻炼,为从事法律实务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实践教学法与模拟法庭教学法相结合
目前,模拟法庭教学法在我国高职院校法学教学中只是作为学生的一种课外活动,只起着使学生简单的了解法庭审判程序的作用,发挥不了其应有的强化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作用。
为了实现高职院校法学教学培养”实用的法律人才”的目的,应加强锻炼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使实践教学法与模拟法庭教学法相结合,发挥其应用作用。
首先,可以组织同学们到法学旁听案件的审理或者深入到监狱进行帮教;安排学生到各律师事务所实习或定期组织学生参加义务法律咨询等活动。
其次,在具有司法实务能力的教师的指导下,使学生在课堂上或者在其他合适的地点分别扮演相关的法律工作
者、当事人、证人、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角色,指导学生利用模拟法庭的机会进行相应的咨询、辩论、谈判、调解和审理等相关法律活动。
学生通过对法律角色的体验和转换,加强法律的学习和训练,从而锻炼学生的法律技能,激发学生学习法学的热情和做一个合格法律人的决心。
[6]总而言之,通过实践教学法与模拟法庭教学法相结合,加强学生的观察、表达、运用知识、处理问题和灵活应变能力的锻炼,使学生耳濡目染法律职业工作者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直面社会的需要,更好地塑造自己成为”法律实用型人才”。
(四)强化高职院校法学教师的法学专业技能
就目前而言,高职院校法学课程效果不理想其中也在于高职院校法学教师与普通的大学院校法学教师相比,其无论学历层次还是科研水平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高职院校法学教师学历层次相比较低和科研水平较差,法学专业技能较薄弱。
高职院校法学教师这些方面的缺失也无形中导致高职院校法学课程效果不理想。
因此,有必要强化高职院校法学教师的法学专业技能。
强化高职院校法学教师的法学专业技能主要通过几方面的努力:其一,高职院校法学教师应该不断的提高自身的学历层次,深化自身的知识层面。
高职院校也应该多引进法学的高层次人才,不断搞高本学院法学的教师师资队伍水平。
其二,要加强与律师事务所等司法实践部门的合作,不断提高职院校法学教师的法律实务能力,建立大量的”法学双师型人才”。
高职院校法学教学培养”实用的法律人才”的目的,因此要
求高职院校法学教师本身应该具有较强的法律实务能力。
只有加强与律师事务所等司法实践部门的合作,使高职院校法学教师参与到具体、真实的法律案件中,才能强化法律实务能力和积累法律实务经验,成为有价值的”法学双师型人才”。
其三,要与普通的大学院校经常进行法学课程教学经验的交流。
与普通的大学院校相比,高职院校法学课程教学经验较为薄弱,与普通的大学院校经常进行法学课程教学经验的交流有利于提高职院校法学课程教学水平。
强化高职院校法学教师的法学专业技能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只有高职院校法学教师的法学专业技能的不断提高,高职院校法学教学水平才有望进一步的提高。
总的来说,高职院校法学教育与一般高校的法学教育存在一定差别,其侧重点在于培养应用型、技能型的法律人才,目前高职院校法学教学方法存在普教色彩较浓,职业特色缺乏、教学方法脱节、僵化和单一和理论脱离实际等诸多问题。
因此,高职院校的法学教育应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努力探索具有自身特色的教学方法:强化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为主和实现法律实用性人才为初衷的教学培养目标;实现以案例教学法为主,讲授法为辅的教学方法;实践教学法与模拟法庭教学法相结合和强化高职院校法学教师的法学专业技能,推动高职院校法学教育更快地发展。
参考文献:
[1]常洁琨.法学教学改革初探[j]科技教育,2009(01).
[2]揣莉坤.高校法学教学改革浅论[j]课改前沿,2012(12).
[3]李腊云,向玉华. 法律职业化背景下高职法学教学方法探讨[j]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双月刊),2008(06).
[4]陈晶.高职法学教育教学方法探索,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j],2007(07).
[5]刘雪颖.高职法学教育教学改革初探,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j], 2005(01).
[6]李腊云,向玉华. 法律职业化背景下高职法学教学方法探讨[j]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双月刊),2008(06).
作者简介:黄丽洁(1984-),女,广东云浮人,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