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票据之概念厘清_弋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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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票据之概念厘清
□ 弋
[1]
刘 畅
[2]
([1]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100088;[2]北京大理律师事务所 北京 100028)
摘 要 电子票据是传统票据在电子商务和网络时代的延伸,是传统票据的第二代表现形式。随着招商银行“票据通”的签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有关电子票据的法律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引起人们的关注。本文试图从内涵和外延两方面,对电子票据的概念进行界定,以期对电子票据的立法研究奠定理论基础。关键词 电子票据 概念 厘清
中图分类号:F 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49(2006)05-001-03 电子票据作为电子商务时代的一种新生事物,极少有学者从法律的角度对其概念进行过界定。而“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须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电子票据的概念予以明晰。但凡谈及概念无外乎包括内涵和外延两种。下文将从电子票据的内涵和外延分别进行界定。
一、电子票据的内涵界定
在传统商业交易活动中,作为交易结算的支付工具一般有货币和票据两种,同样在当今商务交易活动中,除了电子货币外,电子票据也可以作为支付结算的工具。电子票据是兼具传统纸质票据和电子交易两者于一体的一种支付工具。从广义上讲,电子票据包括两种:一是传统票据的电子化,即以网络和计算机为依托,通过电子信息取代传统的纸面凭证来进行资金流转的电子信息传递;二是用电子信息完全取代传统票据,信息传递的过程也就是资金流动的过程。两者可称为电子票据的信息层面和货币层面。从信息层面过渡到货币层面,还需要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这期间即是纸质票据和电子票据共存的混合支付阶段。因此,从整体上来讲,不能将电子票据的含义简单地定义为票据的电子化或者电子化的票据,这种说法只能表明电子票据之一种形式,并不能涵盖其全部。从狭义上讲,电子票据仅包括货币层面,即完全脱离纸介质而存在于电子介质之中的一种新型票据。本文主要是对狭义的电子票据进行分析。
在对我国电子票据的内涵进行界定前,笔者认为有必要先了解一下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电子票据的定义。以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例。美国是当今世界最早使用电子票据的国家,其中发展最为完善的当属电子支票。在美国,对电子票据
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在不同的阶段,对其有不同的称谓。如被誉为“电子商务领域的《统一商法典》”的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第16条将其称为“可转让记录”(Transferable Re -cords ),具体是指“《统一商法典》第3条规定的‘票据’或第7条规定的‘文件’被做成电子记录。电子记录的签发方以明示方式约定该记录是可转让记录”。而在《统一商法典》第4A 编中也未采用“电子票据”这一概念,而是以“支付命令”取而代之,但“‘支付命令’的概念与票据法中的‘票据’概念居于同样的地位,只不过未采用‘电子票据’的措辞而已”。因此不管是“可转让记录”还是“支付命令”,其内涵基本均与电子票据相同,只不过“可转让记录”是电子票据发展的信息层面的表现形式,而“支付命令”是其发展的货币层面的形式而已。因此,笔者认为美国之所以会有如此繁多的概念是跟其电子商务科技的日新月异密切相关的:在法律概念规定其内涵后,由于科技的发展使其外延产生了变化,致使无法规范因科技进步所带来的问题,从而造成概念的模糊。与美国相比,我国台湾地区对电子票据的定义较统一、明确和简单。“电子票据往来约定书”和“金融业者参加电子票据交换规约”均在第2条规定,“电子票据是指以电子方式制成之票据,包括电子支票、电子本票及电子汇票。”这一定义包括信息和货币两个层面。通过对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电子票据概念的解析可以看出,由于文化背景差异以及对电子票据的不同认识,造就了他们对概念的认定有很大差异。因此,我国在对电子票据概念的内涵进行界定时应充分考虑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的现状,并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经验的基础上,界定既有事实性又有前瞻性的电子票据的概念。
相比较美国和台湾地区,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票据的内涵,更谈不上对电子票据内涵的界定了。我国于1995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并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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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票据概念的内涵做出界定,只是在理论界对票据的内涵有统一的认识,即认为传统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者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电子票据作为一种新型票据,不仅法律上没有对其做出解释,甚至在理论界至今也没有形成共识,这将会影响电子票据理论的完善和在实践中的发展。基于此,笔者认为对电子票据进行内涵界定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电子票据与传统票据不同,它对网络技术的依赖性较强,只有依靠网络技术才能流通自如。其流通过程是:首先,客户进入银行服务网站,填写电子票据内容,电子票据自动生成客户的电子签名并对该票据中的信息进行加密,即完成签章,这一过程如同在纸质票据上签章一样;其次,客户通过Email 把这张电子票据发给收款人,收款人再用同样的电子签名技术将电子票据交给自己的开户银行;最后,电子票据的款项通过电子票据清算中心在银行之间进行清算并通知出票人和收款人。从电子票据的流通过程可以看出,电子票据的功能与纸质票据的功能相同,但其流通的介质不同。纸质票据通过人来实现票据的流通转让,而电子票据则是通过计算机和现代通信网络技术实现将钱款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它是通过数字信息技术设计和使用的票据。其流通实际上是依靠数据电文的信息传递来完成的。因此,电子票据与传统纸质票据最明显的区别就在于:在用电子票据进行支付的过程中,出票和持票均是脱离人的控制而存在于电子介质之中的,是由计算机网络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lec -tronic Data Interchange )而发生的。
纵观上文,通过对电子票据内涵的剖析,运用与“支付命令”功能等同的原则,笔者认为狭义的电子票据的内涵是指:借鉴传统纸质票据的功能,由发送人依法发行的,通过发送银行向接受银行发出的或通过发送银行向另一家银行发出的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货币给受益人的电子指令。简言之,电子票据本质上即是一种资金传递的电子指令。从其内涵可以看出两点:其一,要使电子票据合法、有效,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首先,电子票据的签发、转让、提示付款均以电子方式完成;其次,签发电子票据的电子指令必须是直接的、无条件的发给银行的;再次,必须支付固定的或者金额确定的货币给受益人。最后,银行按正常操作程序支付后,具有不可撤销性。只有同时满足以上条件才是完整的、合法有效的电子票据。其二,电子票据与传统纸质票据的本质是相同的,即都为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命令。
二、电子票据的外延界定
如果说内涵是对内在本质的界定,那么外延就是对外在形式的界定。概念的内涵界定清楚了,相应地其外延也就明确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却并非如此,可能会出现概念外延边缘模糊化的现象。因此,本文试图通过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把电子票据和传统票据以及电子货币等邻近概念进行比较,总结出电子票据不同于二者的地方,从一定程度上明晰了电子票据的外延。
(一)电子票据与传统票据
有学者认为电子票据的“签发、提示及付款,皆以电子方式完成,故其存在形式、交付方式与实体票据虽有电子与书面之差异,但其功能与实体票据则无二致”。这一观点更多的是强调电子票据和传统票据之间的联系,并没有对二者的区别进行深入的比较研究。电子票据与传统票据除了存在形式、交付方式不同外,还有其他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主体及其权利载体不同。传统纸质票据的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则包括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付款人及预备付款人等。而电子票据的当事人则是发送人、受益人、发送银行、接收银行、电子票据交换中心以及认证机构等。传统纸质票据的权利载体应为纸质票据本身。而在电子票据交易中,电子票据的权利载体是指当事人各方所收到的为完成交易的数据电文信息。
第二,流通范围不同。我国台湾学者郑玉波先生认为,“助长流通乃法律上对于票据所采取之最高原则,票据法之一切制度,无不以此原则为出发点”。由此可见,流通性是传统票据最重要的特性。与纸质票据靠人来流通相比,电子票据的特征决定了它只能以电子方式在计算机网络系统中流通。传统票据可以自由流通,而目前电子票据的流通性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表现在,“网上银行电子票据业务还仅仅停留在个别银行依托自己的系统设计开发的网上银行业务新产品,该业务中所签发或经承兑、贴现的票据并不能进入其他银行的网上银行系统。现有电子票据网上银行业务在各商业银行之间尚不能互联互通”。可见,电子票据目前还只是在专用网络系统中进行传输。因此,目前其流通性小于传统纸质票据。
第三,形式要件不同。传统票据与电子票据形式要件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书面形式、原件以及签名问题上。从书面形式上看,传统纸质票据要求适用严格的形式主义规则。各种票据除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外,还必须标明票据法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出票人的姓名或名称、金额、付款和收款人的姓名和名称,以及相关日期、地点等。而电子票据是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表现出来的,除了在网上填写应记载事项外,还要填写身份识别码以及进行电子签名。从原件上看,传统票据要求使用票据的原件是为了认证票据信息,维护票据的真实性,而电子票据以电子方式流通,根本无法以原件形式传递。因此,电子票据与传统票据相比易改动、缺乏证明力。从签名上看,二者也不同。签名不仅是票据行为成立的要件,而且还是签名人承担票据责任的依据。传统票据要求当事人必须亲笔签名,而电子票据只能采取电子签名的方式。我国票据法要求签名必须是当事人的本名,而电子签名并没有要求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