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 t 1209-2003 防烟排烟系统检验规程.doc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1209-2003
代替DB21/T1209-2000 防烟排烟系统检验规程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21/T1209—2003
前言
DB21/T1209—2003是DB21/T1209—2000的修订版,与DB21/T1209—20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防排烟系统检验规程》修订为《防烟排烟系统检验规程》;
——增加了对机械加压送风机设置数量和设置部位的检验要求(见3.1.2.3、3.1.2.4);
——增加了对机械加压送风机控制装置的检验要求(见3.1.2.6);
——增加了对挡烟垂壁设置安装及控制功能的检验要求(见3.1.4、3.5.1.3);
——增加了对机械排烟风机设置数量、设置部位的检验要求(见3.2.2.3、3.2.2.4);
——增加了对机械排烟风机控制装置的检验要求(3.2.2.6);
——增加了对通风空调系统设置的检验要求(见3.3.1);
——增加了对防火阀安装的检验要求(见3.3.2.3);
——增加了对消防控制设备检验报告、外观标识及基本功能、备用电源的检验要求(见3.4.1、3.4.2、3.4.3.1、3.4.3.2、3.4.4);
——增加了对手动控制装置的检验要求(见3.4.5);
——增加了对消防配电线路的检验要求(见3.4.6)
——增加了对自动切换功能的检验要求(见3.5.4);
——取消了对排烟系统设置的检验要求(2000版4.2.2.2 a)
——取消了对排烟防火阀铭牌标志的检验要求(2000版4.3.2);
——取消了防火阀铭牌标志的检验要求(2000版4.4.2);
——取消了对防火阀控制功能的检验要求(2000版4.5.4 a、b、c);
DB21/T1209—2003
——取消了系统联动功能中对关闭防火阀、关闭排防火阀的检验要求(2000版4.6 b、e);
——调整了对送风阀、排烟阀装饰口材料的检验要求(2000版4.1.2.2 c、4.2.2.2 c,本版3.1.3.2、3.2.3.2);
——取消了检验项目类别(2000版1.4);
——调整了排烟防火阀设置部位的检验要求(2000版4.3.3 b、c,本版3.2.4.2);
——调整了防火阀设置部位的检验要求(2000版4.4.3 b、c、d,本版3.3.2.2);
——修改了检验判定规则(2000版5.4,本版4.4)。
本标准从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同时代替DB21/T1209—2000。
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局归口。
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技术检测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树林、马莉、张今、张树学、宫云财。
本标准2000年3月首次发布。
本标准2003年8月第一次修订。
DB21/T1209-2003
目次
前言.......................................................................Ⅱ
1 总则....................................................................1
2 一般规定................................................................1
3 要求与检验方法..........................................................2
4 检验规则................................................................15
防烟排烟系统检验规程
1总则
1.1为了保证建筑工程防烟排烟系统消防设施的施工安装质量,规范防烟排烟系统消防设施质量检验评定行为,为公安消防部门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依据,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规定了建筑工程防烟排烟系统检验的一般规定、要求与检验方法、检验规则等。
1.3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防烟排烟系统消防设施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储存场所设置的防烟排烟系统消防设施的检验评定。
1.4 本规程规定的“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的“设计要求”,系指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或规范无明确规定但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的设计要求。
2一般规定
2.1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防烟排烟系统消防设施调试检验合格后,方可向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提出竣工验收检验申请。
2.2 检验前,申请检验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a) 检验申请;
b) 系统设计图、平面设计图、施工图及设计变更单等;
c) 系统竣工表;
d)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e) 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f) 系统调试报告;
g) 系统主要设备、材料的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
2.3检验过程中,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检验单位有权中止检验:
a) 系统尚未调试,不能联动。
b) 系统主要设备、零部件损坏,建设(施工)单位不能及时提供合格设备、零部件。
3 要求与检验方法
3.1 机械防烟系统
3.1.1 防烟设施设置
3.1.1.1 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