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项目建设期各项费用核算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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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项目建设期各项费用核算的思考
30万吨/年PVC项目是甘肃金川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在2012年度为发展金昌市区循环经济而设立的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延伸化工产业的循环经济新项目。目前该项目处于基础建设期,如何依照现行的各项财经法规及相关各项税收管理规定,针对各项建设投资开展准确、合理的财务核算及管理,此刻就摆在财务人员面前,结合会计制度学习,现探究如下,不妥之处,请提出宝贵意见。
一、新设立公司在筹建期费用核算中有关会计、税收法规的演变
目前针对筹建期各项费用会计核算处理相关规定略显有些凌乱,但是我们依照各项相关制度出台时间全部列示,其发展变化轨迹是逐步向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各项规定的不明确,给财务人员会计核算实务操作带来较多的困惑。
(一)、1993年7月1日两则两制时期相关规定
1、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
1992年颁布的《公司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1992年11月16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1月30日财政部令第5号发布)第三十二条规定: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公司在筹建期内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除应计入有关涉及固定资产类(含在建工程核算未来转固定资产部分)单独计值外,其余即期费用应当作为开办费入帐。开办费应当在公司开始生产经营以后的一定年限内
分期平均摊销。
各行业会计制度随后给了更具体的规定,如《工业公司会计制度》(92财会字第67号)规定:递延资产核算公司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开办费应当在公司开始生产经营以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1992年颁布的《公司财务通则》(92财政部令第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递延资产是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开办费自投产营业之日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一般性会计规定没有明确给出摊销年限的规定,而是由《企业财务通则》加以明确。
2、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
1994年2月4日《公司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4财法字第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公司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公司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税法规定不仅给出了筹建期的定义,而且明确了开办费具体项目和扣除年限。
(二)、2001年新会计制度出台及相关准则时期回顾
1、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
2001年《公司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公司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如果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中对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内容规定:公司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
本次改革将分期摊销改为一次摊销,同时基本继承了1994税法对于筹建期费用项目构成的规定,但是还不如税法规定的严谨,难道筹建期间不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就不能计入长期待摊费
用?
2、税收法规未发生变化。
(三)、最近的2006年新公司会计准则时期相关规定
1、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
首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首次执行日公司的开办费余额,应当在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内全部确认为管理费用。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备忘录第3号规定: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是指首
次执行新准则的第一个会计年度。
新准则应用指南中关于管理费用科目的规定:公司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司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中已经无“筹建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的踪迹。本次改革后,已经实现了向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即:开办费用应依据费用用途当期直接费用化核算处理。
2、税收法规相关规定的变化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司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条规定:公司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筹建期费用是否还属于税法中长期待摊费用范畴,目前没有明确,我们只能寄希望于所得税实施细则。
二、新会计准则下项目建设费用财务核算所面临的困惑
(一)筹建期如何界定?
对筹建期做出过规定的文件仅限于:1994年《公司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筹建期是指从公司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1995年6月27日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外商投资公司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公司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公司开始生
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期间,外资公司自我国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期间为筹建期。
困惑:新的公司所得税法实施后,已经废止了的1994年《公司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筹建期的规定是否还能作为实务中的依据?在这个推崇统一国民待遇的年代,已经过时了的《关于外商投资公司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关于筹建期的规定是否能适用到全部的中国公司?如果上述规定都失效或不适用,那么在实务中,如何判断公司开始生产经营?是领取营业执照还是开始购买原材料,还是从开始生产产品或者开始销售产品或是其他?
(二)建设期间费用项目构成
目前能找到的对筹建期费用项目构成规定最为准确的是1994年《公司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该细则规定,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但是《实施细则》现已废止。
公司筹建期间尤其是那些固定资产购建活动跨期较长的公司发
生的费用中,哪些能资本化、哪些应该作为开办费发生时即入费用?是否公司处于基建期,所有费用都计入在建工程核算,其现金流量表也仅是限于对筹资和投资活动进行反应,我们了解到以往相关会计准则没有给出明确答案,现有的各项规定中只有借款费用、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无形资产资本化的一些条件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