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法保护工业设计图的界限_以英国_版权法_的变迁为视角_王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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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迁,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本文为作者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实用品设计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交叉保护研究”(项目批准号:09YJC820031)的初期成果。
引 言
随着技术的进步与社会的发展,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范围也一直在扩张,从最初的文学艺术作品拓展到了科学领域的部分智力成果。《伯尔尼公约》虽然全称为《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但其第2条列举的“受保护的作品”也包括“与科学有关的设计图”。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在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的作品类型中,第(七)类即包括“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由于《著作权法》已将“美术、建筑作品”单独列在第(四)类,说明“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不是美术作品,而是“科学领域”的作品。
然而,著作权法对科学领域内智力成果的保护是存在界限的,这是因为著作权法与专利法存在天然分工,后者保护的是用于解决实际问题
论著作权法保护工业设计图的界限
——以英国《版权法》的变迁为视角
王 迁
内容提要:英国在1956年《版权法》中不适当地扩大了对工业设计图的保护范围,除了可适用“非专家抗辩”的情形,未经许可根据工业设计图制造工业产品,以及仿造由此制成的工业品均构成版权侵权,实际上使打印机墨盒等大量工业品受到版权保护,导致了法律逻辑的混乱。这一问题直至1988年英国重新制订《版权法》时才得以解决。工业设计图能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依据,并非其艺术吸引力,而在于其是由点、线、面和各种几何结构组合而成的,包含着严谨、精确、简洁、和谐与对称的“科学之美”。以“平面到平面”方式复制工业设计图是单纯再现工业设计图科学美感的过程,应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基于著作权法不保护实用功能的基本原理,根据工业设计图建造工程或制造工业品的行为只是实现其中技术功能的过程,著作权法不应予以禁止。
关 键 词:工业设计图 产品设计图 工程设计图 平面到平面的复制 平面到立体的复制
Abstract: The 1956 Copyright Law of UK appropriately extended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for the industrial design drawings, in which the manufacture based on the industrial design drawings and the copy of the production made by the industrial design drawings could be deemed as infringement actions, except the situation in which the “non-expert defense” could be applied. This protection actually made the printer cartridges protected by copyright law, and caused chaos of legal logic, which was fi nally solved until the Copyright Law of UK was revised in 1988. What is protected by copyright law in industrial design drawing is the rigorous, precise, concise, harmonious and symmetrical “scienti fi c beauty” comprised by point, line, plane and various geometric constructions, not its artistic attraction. The plane-to-plane copy of the industrial design drawings completely represents the scientific beauty, so it should be granted by the copyright owner. Because of the basic theory that copyright law does not protect the utility function, the construction of buildings and the manufacture of product according to the design should not be prohibited by copyright law, as these actions are just the process of realizing the technical function.
Key Words: industrial design drawings; product design drawings; engineering design drawings; plane-to-plane copy; plane-to-solid copy
a 在美国、澳大利亚和欧盟成员国等国家和地区,著作权的受保护期限更长,其中自然人作品受保护的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70年。b
Baker v. Selden, 101 U.S. 99, at 102 (1880).c 2011年7月13日,国家版权局宣布正式启动《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工作。国家版权局已分别于2012年3月31日和7月6日两次就《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d 参见姚红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解》,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第58页(此书的撰写者全部为直接参与《著作权法》立法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成员),以及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4~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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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判断一种“实用艺术品”是否可作为美术作品受保护是非常复杂的问题,本文不对其进行讨论。的技术方案,前者只保护文字、音乐和图形等形式的表达。如果著作权法可以对技术方案本身进行保护,则专利法将完全丧失其存在的价值。同时,这一分工也源于著作权法与专利法所采用的不同保护机制。在专利法中,专利权并不是自发明人完成技术方案之时起就自动产生的。只有经过专利局的审查,确认一项技术方案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之后,才能授予专利权。这种严格的审查程序确保了这项技术必须是新颖的,显示了技术进步,而且能够运用于产业领域,获得积极的社会效益,国家因此才对它进行有限的保护。而著作权是自作品完成之时就自动产生的,没有经过任何实质性的审查,根本无从保证作品所描述的技术方案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作品所描述的技术可能是别人早已公开使用的或者轻易就能想到的,只是从未付诸文字或使用的文字表达不同而已。而且著作权受保护的时间远远长于专利权,前者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后者只有自申请日起算的20年。a 允许作者通过著作权来垄断作品中所描述的技术无疑是不公平的,会阻碍技术的进步和知识的传播。早在1880年的“Baker诉Selden案”中,原告就希望凭借自己对一本描述记账方法的书所享有的版权,阻止他人使用相同的记账方法。美国最高法院对此指出:“给予作品作者对其描述的技术以专有财产权,而不对其新颖性进行官方审查,是对公众的欺诈”。b
对于作为科学研究成果的文字作品,要对其中的文字表达和被表达的技术方案进行区分,并在著作权立法和实施的过程中只保护前者而不保护后者是相对容易的——他人未经许可复制文字表达本身是侵权,而根据文字表达实现其中技术方案并不侵犯著作权。但是,对于工程设计图和产品设计图(下文统称为“工业设计图”)而言,情况要复杂得多。因为工业设计图的用途在于建造工程和制造产品,工程设计图与工程之间,产品设计图与产品之间存在着一一对应关系。工业设计图中蕴含的技术方案只能在最终的工程和产品中才能得以实现。要准确地在工业设计图及与之对应的工程或产品中划分受保护的表达和不受保护的技术方案并非易事。表现在著作权立法和实施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根据工程设计图建造相应的工程,以及根据产品设计图制造相应的产品,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以及未经许可的建造和制造是否构成对“复制权”的侵犯。曾经在我国法学界和实务界引起极大争议的“迪比特诉摩托罗拉案”就是这一问题的集中体现。英国1956年《版权法》则就此走过一段极为曲折的道路,留下了非常深刻的教训。
本文试从分析1956年英国《版权法》对工业设计图的保护机制及相关案例入手,研究著作权法保护工业设计图的界限。以期为《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涉及的工业设计图的合理保护问题提供理论支持。c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对“产品设计图”中的“产品”作扩大化的广义理解,那么以三维形式表现的纯艺术作品(立体美术作品),如在美术馆展出的雕刻、雕塑等,以及既具有实用功能也具有一定美感的“实用艺术品”似乎也是一种“产品”。但在《著作权法》中,“产品设计图”与“美术作品”属于截然不同的作品类别,前者为第(四)类,而后者为第(七)类。这说明《著作权法》中的“产品”与“立体美术作品”之间存着不可逾越的界限。“产品”显然不包括雕刻、雕塑等立体美术作品。在“实用艺术品”中的实用功能与美感可以分离的情况下,美感部分可以作为“美术作品”中的一种类型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d 但这类“实用艺术品”本身并不属于“产品”。e 因此,《著作权法》中与“产品设计图”对应的“产品”是指不可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工业品,并不包括美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