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调解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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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调解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新罗区行政调解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新罗区行政调解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坚持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的发展战略,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用,积极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福建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新罗区全面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行政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要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当前,我区正处于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关键时期,社会利益和群众需求日益呈现多元化趋势,各类矛盾纠纷日趋增多,涉及法律关系日趋复杂,处理难度日趋增大,平安新罗建设任务繁重。行政调解是法治政府建设、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政府行政部门依法对有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通过劝导、说服、教育等方式,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形成共识,从而化解争议和纠纷的活动。首次召开的全国调解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是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大限度发挥行政职能作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措施,是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本系统本部门的重要手段,是行政机关柔性服务的有效方式,也是行政机关服务大局维护稳定的重要职责。为此,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化解“两类纠纷”,实现矛盾不上交,对推动建设法治政府,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新新罗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行政调解是政府行政部门依法对有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通过劝导、说服、教育等方式,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形成共识,从而化解争议和纠纷的活动。按照“区政府负总责、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为设立主体”的总体要求,司法局要积极主动指导相关行政部门规范成立行政调解组织。
二、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进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决定成立新罗区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黄新远(区政府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
副组长:卢永洲(区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郑庆基(区政府办四级主任科员)
成员:由区政府办、新罗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局,区财政局、发改局、市场监管局、卫健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人社局、住建局、信访局、应急管理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体旅游局、退役军人局、审计局、统计局、教育局、工信科技局、城市管理局、司法局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具体名单另行发文。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区司法局,由杨晓晖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行政调解日常工作。
三、成立行政调解组织的形式及人员构成
(一)组织形式。相关行政部门成立的行政调解组织,具体分为以下三种形式:一是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在本单位内依托法制等相关股室设立的行政调解组织;二是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单独成立的调解中心;三是政府成立的调解中心或者多元化纠纷解决中心。
在本单位设立的行政调解组织,名称原则上统一为“行政单位名称+行政调解委员会”,比如,新罗区卫生健康局行政调解委员会;单独成立调解中心的,名称原则上为“区域+纠纷名称+行政调解中心”,比如:新罗区医患纠纷行政调解中心。
(二)人员构成。相关行政部门设立行政调解委员会的,主任原则上由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主要由单位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或业务骨干担任;单独成立行政调解中心的,人员由该行政部门指派调解经验丰富、业务娴熟、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的行政人员组成,并应当相对固定。
政府成立的调解中心或者多元化纠纷解决中心、有条件的行政调解委员会(行政调解中心),司法局应当指导他们聘请律师、有关专业人士担任专兼职调解员。
四、行政调解的范围、原则和程序
(一)调解范围
主要有两类:一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调解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二是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以下简称两类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应指导相关行政部门主要对以下纠纷进行调解:
1.治安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2.消费者权益纠纷;
3.医疗纠纷;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土地权属、矿业权纠纷,林权、水事纠纷;
5.环境污染纠纷;
6.知识产权纠纷;
7.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权益纠纷;
8.计量纠纷;
9.物业权益纠纷;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适用行政调解的行政争议或其他纠纷。
相关行政部门对具有以下情形的纠纷申请不予受理:
1.一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
2.已申请人民调解的;
3.已申请行政复议的;
4.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5.已选择仲裁机构仲裁的;
6.已超过行政复议时效或者诉讼时效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行政调解的。
(二)遵循原则
1.自愿原则。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调解不得收费。
2.合法原则。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平等原则。应当尊重争议各方表达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平等地协商解决纠纷。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平等。
4.公正原则。在调解时应该坚持中立和公道。
5.便捷原则。应当以简便、快捷、高效,采取灵活多样而又诚信、规范的方式方法,化解矛盾纠纷。
6.注重效果原则。注重实际效果,对调解不成的,及时引导纳入法治轨道妥善解决。
7.主动原则。对职权管辖范围内出现的纠纷,适宜调解的,应积极主动进行调解。
(三)调解程序
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政府相关行政部门的沟通联系,指导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原则上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1.受理。接到当事人申请后,行政单位要认真进行审查,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受理,不予受理的,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行政复议机构受理复议案件后,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要积极运用调解手段解决行政纠纷。
2.调查。要根据双方的争议进行必要的调查,要运用宣传政策法规、说服教育、协调疏导等方式方法,充分利用调查取证、现场勘验、复议听证等时机,积极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利害关系,促使当事人自行和解。
3.调解。要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冲突。一是要坚持情、理、法并用;二是要多做思想疏导工作,循循善诱,使双方互谅互让;三是要注意调解的艺术和方法,体现调解人性化的要求。
4.制作行政调解书或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行政纠纷事由、调解事项、事实、调解结果、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名或盖章,要加盖调解机构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5.履行。达成调解协议后,要督促各方当事人积极履行,必要时可以进行回访。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任务。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建、农业农村、发改(物价)、国有资产管理、市场监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等13个行政部门成立行政调解组织。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7家行政调解量比较大的行政部门率先实现行政调解组织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