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政府关于钟楼区在北港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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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钟楼区在北港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工作的批复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常政复[2017]49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28

【实施日期】2017.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常州市政府关于钟楼区在北港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常政复〔2017〕49号)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在钟楼经济开发区开展区域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请示》(钟政发〔2016〕14号)收悉。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常州市在相关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府法函〔2017〕53号)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你区可以在钟楼区北港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二、钟楼区北港街道办事处集中行使原由钟楼区有关部门实施的下列行政处罚权:

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 畜牧业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 水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 统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 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江苏省常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1﹞230号)明确予以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 履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北港街道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详细目录清单由钟楼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并同时报送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北港街道办事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钟楼区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北港街道办事处执法力量以及执法装备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相适应。执法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经培训考核取得行政执法资格领取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执法活动。

四、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由北港街道办事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对北港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和指导、监督。

五、北港街道办事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的预算,由财政全额拨款,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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