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政策与法规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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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规则:
– 旅行社不得为旅游者安排或介绍下列活动:损害国家 利益和民族尊严的、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的、有淫秽 赌博涉毒内容的。
•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 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 或者活动。
• 第一百零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 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 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 销导游证、领队证。
入境旅游业务,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港 澳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居民来大陆旅游,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 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港澳台居民境内旅游。
出境旅游业务,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 港澳台地区旅游,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 港澳台居民出境旅游。
•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 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超范围经营的,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
–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 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 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 旅行社的旅游业务委托行为应规范
• 相应资质
二、旅行社的市场准入制度
• 1、旅行社的市场准入条件
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规则:
– 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以其他 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 第三十条 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 转让、出租、出借《许可证》的行为:准许或默许其他企 业、团体或者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 动;准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部门或者个人承包、 挂靠的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第一章 旅游法律关系
第二章 旅游者权益保护法律 制度
第三章 旅游行政主体
第四章 旅行社法律制度
第五章 导游与领队人员法律 制度 第六章 旅游饭店管理法律制 度
第七章 旅游景区法律制度
第八章 涉外旅游监管法律制 度
第九章 旅游安全与救援
第十章 旅游合同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旅游纠纷解决法律 制度
第四章 旅行社法律制度
本章主要内容
一、旅行社概述
1、旅行社的概念
– 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 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 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 行政许可(《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 游业务、企业法人(营利为目的)
一、旅行社概述
2、经营范围
国内旅游业务,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
A、李某在得到甲旅行社默许后以个人的名义进行旅游 业务
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规则:
– 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益。
•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 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规则:
– 旅行社应该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经营活动
• 未经国家旅游局批准,任何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境内居民 出境旅游业务和边境游业务、赴台旅游业务,不得到国务 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 地区旅游。
• 外国在华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 不得从事经营和招徕等旅游业务,包括不得从事订房、订 餐和订交通客票等经营性业务。
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准入条件
•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 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侵害主要指提供的服务信息不真实、 不可靠,拒绝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等。
电话、 传真机、 复印件、 计算机

未经批 准,旅 行社不 得引进 外商投

国内和入 境业务20
万元,出
境业务 140万元
二、旅行社的市场准入制度
2、市场准入程序:提交文件、审核审批、颁 发证照
提交的文件
1.申请书(如: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类别、中英文名称、设立 地、企业形式、投资者、投资额、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 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报告名称、申请时间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如:其内容包括对设立旅行社的市场条 件、资金条件和人力条件的全面评估,以及受理申请的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问题); 3.旅行社章程; 4.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及任职资格证书; 5.资金信用证明和验资报告; 6.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可以是自己拥有的,也可以是租 用的。租用的,应当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至少一年租期 的租房协议;自己拥有的,应出具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7.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边境旅游业务
其他旅游业务
• 旅行社从事的相关旅游服务包括:( ) • A、安排交通服务,安排住宿服务 B、导游、领队服务; • C、安排餐饮服务 D、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娱乐等服务 • ABCD
一、旅行社概述
• 旅行社的经营原则
– 自愿 – 平等 – 公平 – 诚实信用
•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 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 旅行社的超范围经营包括:( ) A、某北京旅行社为长沙客人办理订票手续 B、某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
围的 C、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D、甲旅行社能经营入境与国内旅游业务,其组织山东
客人前往香港、澳门旅游 BCD
• 旅行社的下列行为属于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业 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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