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不同标志 CMC CPA CPE C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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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几种不同的标志符号
CMC CPA CPE CMA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叶一波
在法制计量管理工作中,经常会遇到CMC、CMA、CPA、CPE等标志符号,这些形相似、意不同、使用场合不一样的标志符号很容易使人混淆,需仔细辨认,区别使用。

下面分别阐述。

一、各标志符号的含义
1.CMA——计量认证合格 (Metrology Approval Certification) 标志
该标志仅适用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凡要开展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均需向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机构,由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同意其使用统一的计量认证标志CMA,同时公布其机构的名称和检验范围。

CMA标志下的编号由二部分组成,年号表示通过认证时的年份,编号表示该机构首次通过认证时的编号,且是唯一编号。

如:2000量认(国)字(z0116)号,表示该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于2000年通过计量认证,认证编号是z0116。

2.CMC——计量器具许可证 (China of Metrology Certification) 标志
该标志仅适用于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

办理程序是:由申请单位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考评组,根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考核组的考核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考核结果的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并批准在产品说明书和外包装上使用许可证CMC标志和编号。

许可证的编号要与标志一起采用,编号标注在标志的下方。

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产品不得使用此标志和编号。

与CMC标志同时使用的许可证编号样式为:A制B号,“A” 为国家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简称,国家简称“国”;“B”表示地、市、县的行政区代码和许可证的顺序编号,共8位数字,一个机构对应一个许可证编号,如:1985年北京颁发的0158号许可证,其编号为:
(京)制00000158号。

3.CPA—— (Pattern Approval Certification)标志
CPA标志是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专用标志。

进口计量器具需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定型鉴定,定型鉴定的结果由承担鉴定的技术
机构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向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准予在相应的计量器具和包装上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CPA专用标志和编号。

国产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是指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是否符合法制要求的一
种认可,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发给的型式批准证书可作为全国通用型式,并准予在相应的计量器具和包装上使用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CPA专用标志和编号。

CPA标志分二部分组成,前半部分的前二位数字为取得此证书时的批准年份;后半部分中第三位符号表示计量器具的类别编号,第四、五、六位数字表示批准的顺序编号(从101开始)。

如: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1999年颁发的第166号力学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标志和批准编号应如下所示:
CPA 99-F166
4. CPE——定型鉴定结果通知书(Pattern Evaluation Certification)标志
CPE是对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结果认可的专用标志,它加盖在定型鉴定结果通知书或样机试验结果通知书上。

定型鉴定是通过不同的试验对计量器具的性能加以客观判定的过程,根据定型鉴定大纲的内容,判定该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和法制的要求,试验结束后在定型鉴定结果通知书上加盖CPE标志。

而承担定型鉴定任务的机构必须是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机构。

经授权的单位也可以承担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的样机试验任务。

二、各标志符号之间的相互关系
1.CMC与CPE
根据我国《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销售为目的的制造计量器具,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
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而在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之前,首先,要经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在样机试验结果通知书上加盖CPE章;然后,对生产单位的生产条件进行现场考核,考核合格后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并准许使用CMC标志。

2.CPA与CPE
根据我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凡进口或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计量器具,均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

为取得型式批准,首先要对申请单位的样机进行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在定型鉴定结果通知书上加盖CPE章,然后,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颁发带有CPA标志的型式批准证书。

样机试验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使用CPA标志。

3.CMA与CMC
根据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机构准予使用CMA标志。

当该机构承担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任务或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CMC)的样机试验任务时,可在定型鉴定结果通知书或样机试验结果通知书上加盖CMA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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