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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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公司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统计管理,有效、科学地组织并规范各项统计工作,保障统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全面反映公司经营情况,及时防范、化解公司经营管理风险,实现公司统计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秩序化,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统计信息是指公司依法向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报送的,反映公司经营情况的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包括反映业务和财务状况的统计数据、经营情况分析, 监管部门、各级管理规定和要求的其他统计资料。

第三条统计信息管理是指对反映公司经营情况的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并对相关统计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统计工作目标

第四条公司统计工作总体目标是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行业相关规定,坚持调查研究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运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现代化的手段,全面、准确、及时、系统地对业务发展、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开展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五条统计工作是对各项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为各级管理层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决定政策、编制计划和加强经营管理提供依据。

第六条通过各级机构搜集整理资料,建立全系统标准化的统计资料档案,组织并参与开展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分析。及时为公司业务、学术研究和管理改革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章统计机构与统计负责人

第七条公司统计信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条线负责的管理体制。

公司计划财务部、办公室、业务管理中心、组织人事部为公司统计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条线统计信息工作。公司各级机构根据上级机构各职能部门要求,负责监督和管理所辖机构相关统计信息工作。作为公司报备监管部门统计信息处的统计工作联系人,公司计财部负责统一管理相关统计工作。

第八条公司统计工作各职能部门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负责制定实施本条线统计工作实施细则和业务统计报表,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下达执行;

(二)管理本部门工作条线的统计工作,并实行监督,具体包括:负责管理本条线各类统计报表,确定统计计算口径,负责统计指标解释,健全业务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制度;管理本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表和统计标准,并负责相关协调工作

(三)收集、汇总、编制、管理本条线统计数据,依法向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各级政府管理部门,以及公司领导报送统计信息;

(四)完成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部署的统计调查任务,在公司内部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

(五)完成公司部署的统计调查,并为其收集、整理、提供统计信息资料;

(六)加强公司统计信息建设,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管理系统;

(七)总结和推广统计工作中的先进经验,组织经验交流,不断提高统计水平;

第九条公司职能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确保持证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其基本职责是: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具备完成统计工作必需的专业知识,对本单位的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二)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企业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并会同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

第四章统计信息质量与管理

第十条公司统计信息工作遵循客观、科学、统一、及时的原则。

第十一条各职能部门应按照上级监管部门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地报送统计信息。

第十二条各职能部门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虚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信息,报送的统计信息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十三条统计信息各职能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统计信息的一致性。

第十四条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统计工作责任人,负责对本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提供的统计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发现统计信息计算或者数据来源有错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核实订正。严禁违规修改、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编造虚假统计信息。

第十五条统计报表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复核制度,防止错报、漏报,并须经相关领导签字盖章。

第十六条各职能部门应当定期对本部门、本条线统计工作进行检查和总结。

第十七条各职能部门应做好统计信息数据的资料保管工作,对外报送的各类信息必须进行备份。

第五章统计报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立足现有条件,切实加强统计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统计工作规范化,统计调查科学化,统计计算和输出处理现代化,统计服务优质化。

第十九条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不断建立健全各自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及归档制度,为保证统计数据准确可靠奠定基础。

第二十条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标准,准确、及时地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统计报表上报和统计分析任务,不得虚报、漏报、瞒报、迟报、拒报。

第二十一条凡属上级下达的临时性统计任务,由对口部门按照上级要求和统一标准,按时、按质搜集和整理、提供本单位基础数据。

第二十二条统计报表必须经过企业负责人核实,主管领导核准、签字后方能上报。未经主管领导核准、签字,不得加盖印章。对经主管领导核准的统计数据,任何人不得私自修改。如果发现错报、误报,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和统计人员进行核实订正。

第六章统计资料归档及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定期对统计资料进行归档,资料归档涉及内容如下:(一)专人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统计资料,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二)专室专柜,排列有序,便于查找。

(三)定期对室藏统计资料进行清理核对工作,做到目录与室藏档案相符。

(四)严格履行档案移交、接收等手续。

(五)认真做好统计资料的鉴定工作,不得擅自销毁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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