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瓷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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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检验标准

(1)国标GB12651-2002 《与食物接触的陶瓷制品铅、镉溶出量允许极限》任何单一制品铅、镉溶出量的允许极限值不超过下表给定值:

(2)国标GB14147-93 《陶瓷包装容器铅、镉溶出量允许极限》

任一制品与食物接触面的陶瓷制品铅、镉溶出量允许极限值规定如下:

Pb≤1.0mg/L Cd≤0.10mg/L

(3)国标GB8058-87 《陶瓷烹调器铅、镉溶出量允许极限和检测方法》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标准ISO8391/1-86和ISO8391/2-86《与食物接触陶瓷烹调器铅、镉溶出量检测方法》、《与食物接触陶瓷烹调器铅、镉溶出量允许极限》。

任一制品中铅、镉溶出量允许极限:Pb≤5.0mg/L Cd≤0.5mg/L

(4)美国FDA/ORA CPG 7117.07-1995进口和国产陶瓷的铅污染

单位:mg/L

(5)美国FDA/ORA CPG 7117.06-1995 进口和国产陶瓷的镉污染

单位:mg/L

(6)美国加州65规定(California Prop.65-2002)

铅允许极限:

单位:mg/L

(7)以色列SI 1003-1999《陶瓷器皿金属溶出量和标识》

铅、镉溶出量允许极限:单位mg/L

(8)国际标准ISO6486/2[1999(E)] 《与食物接触陶瓷制品铅、镉溶出量允许极限》。

(9)德国DIN51032 《日用器皿中对健康有害物质溶出极限值》

(10)斯里兰卡进口管理条例DOPL NO.326(2000年2月29日)

斯里兰卡的陶瓷铅、镉溶出量允许极限采用国际标准ISO6486/2[1999(E)]的要求。

(11)ГOCT P 50186-92 俄罗斯联邦国家标准《同食品相接触的陶瓷器皿铅和镉的析出允许极限》

(12) GB6566-2001《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A类产品 I Ra≤1.0和Iγ≤1.3

B类产品 I Ra≤1.3和Iγ≤1.9

C类产品 Iγ≤2.8

(13) GB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A类产品 I Ra≤1.0、Iγ≤1.3

B类产品 I Ra≤1.3、Iγ≤1.9

(14) CJ164-2002《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节水型便器系统:每次冲洗周期大便冲洗用水量不大于6L;采用大小便分档冲洗的配件,小便冲洗用量不大于4.5L。

冲洗功能:在总冲洗用水量不大于6L的条件下,应满足以下要求:

a固体物排放:采用聚丙烯球法,三次冲洗通过球数的平均值不少于75;

b每次冲洗后,采用墨线法,累积残留的墨痕总长不大于50mm;

c水封深度和水封回复不小于50mm;

d污水排放试验后的稀释率不低于100。

2、搪瓷

GB4804-84《搪瓷食具容器卫生标准》

3、玻璃器皿

GB17762-1999《耐热玻璃器具的安全与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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