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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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文件

水建管〔2006〕144号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6年4月24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开工管理是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环节,是加强建设管理工作的有效手段。做好开工管理工作,对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依法规范有序地开展工程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参与投资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申请开工,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工程方能开工。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通知执行,或由各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本通知所指开工是指水利工程经过供电、供水、交通、通讯和场地平整等施工准备工作后的主体工程开工。

二、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将开工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送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后,由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开工审批单位审批。

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开工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开工审批单位在接到开工申请后,

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批准文件中应对项目竣工验收的主持单位予以明确。

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开工审批权限如下: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由水利部负责审批;

(二)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审批,其中水利部直接管理或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项目由水利部负责审批,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项目由流域机构负责审批并报水利部备案;

(三)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中,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审批,其中总投资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项目由水利部负责审批,总投资5亿元以下的项目由流域机构负责审批并报水利部备案;

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中,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四)中央补助地方项目和一般地方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应具备以下的条件:

(一)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已经设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项目法定代表人和管理机构成员已经到位;

(二)初步设计已经批准,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签订供图协议,且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主体工程三个月施工需要;

(三)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已经确定,工程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四)质量与安全监督单位已经确定并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五)主体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已经确定,施工、监理合同已经签订,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六)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工作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七)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落实来源,能够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五、项目法人提交的开工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项目法人的机构和人员情况;

(三)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情况;供图协议签订及施工详图供图情况;

(四)投资落实和资金到位情况;

(五)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情况;

(六)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招标和合同签订情况;

(七)征地移民工作完成情况;

(八)施工准备完成情况和主要设备和材料采购情况;

(九)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十)附录材料

1、项目法人组建批准文件;

2、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3、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材料;年度投资计划下达文件;

4、质量监督书;

5、施工图供图协议;

6、监理合同及主体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副本;

7、征地审批手续;

8、其他证明材料。

六、项目法人应当自开工申请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开工审批单位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在三个月内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批准延期时限的,开工审批文件自行废止。两次延期后仍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重新申请开工。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项目法人应当向开工审批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开工审批单位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应当重新申请开工。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开工审批文件废止后仍开工或弄虚作假骗取开工审批的建设项目,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立即停工,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七、本通知所称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在业务或行政上直接管理该项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本通知所称中央项目、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中央补助地方项目和一般地方项目,按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明确的项目类型进行划分。

本通知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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