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M B, FORM E. FORM F. FORM P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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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 B, FORM E. FORM F. FORM P的总结
一、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我国出口产品在给惠国享受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进一步减免进口关税的官方凭证。

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共38个:欧盟27国(比利时、丹麦、英国、德国、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芬兰、瑞典、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塞浦路斯、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挪威、瑞士、土耳其、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二、一般原产地证明书(CO)
一般原产地证书是证明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享受进口国正常关税(最惠国)待遇的证明文件。

它的适用范围是:征收关税、贸易统计、保障措施、歧视性数量限制、反倾销和反补贴、原产地标记、政府采购等方面。

三、区域性经济集团互惠原产地证书
目前主要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明书、《〈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优惠原产地证明书》《〈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证书》等。

区域优惠原产地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协定成员国之间就特定产品享受互惠减免关税待遇的官方凭证。

1、《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E)
自2004年1月1日起,凡出口到东盟的农产品(HS第一章到第八章)凭借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FORM E)优惠原产地证书可以享受关税优惠待遇。

2005年7月20日起,7000多种正常产品开始全面降税。

中国和东盟六个老成员国(即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至2005年7月40%税目的关税降到0-5%;2007年1月60%税目的关税要降到0-5%。

2010年1月1日将关税最终削减为零。

老挝、缅甸至2009年1月、柬埔寨至2012年1月50%的税目的关税降到0-5%;2013年40%税目的关税降到零。

越南2010年50%税目的关税降到0-5%。

2015年其它四国(老挝、缅甸、柬埔寨、越南)将关税降为零。

可以签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国家有:文莱、柬埔寨、印尼、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等10个国家。

2、《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明书(FORM B)
2006年9月1日起签发《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可以签发《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的国家有:韩国、斯里兰卡、印度、孟加拉等4个国家。

降税幅度从5%到100%不等。

3、《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明书(FORM P)
对巴基斯坦可以签发《〈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2006年1月1日起双方先期实施降税的3000多个税目产品,分别实施零关税和优惠关税.原产于中国的486个8位零关税税目产品的关税将在2年内分3次逐步下降,2008年1月1日全部降为`零,原产于中国的486个8位零关税税目产品实施优惠关税,平均优惠幅度为22%.给予关税优惠的商品其关税优惠幅度从1%到10%不等。

4.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F)
自2006年10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F),该日起对原产于我国的5891个6位税目产品关税降为零。

四、专用原产地证书
专用原产地证书是国际组织和国家根据政策和贸易措施的特殊需要,针对某一特殊行业的特定产品规定的原产地证书。

主要有输往欧盟蘑菇罐头原产地证明书、烟草真实性证书等。

FORM A 是绿色的,C/O是蓝色的
在填制FORM A证书时,第8栏(原产地标准)是证书的核心。

如果出口商品完全是中国原产的,不论出口至哪个给惠国,都填“P”
如果出口商品是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则:
出口至欧盟,瑞士,挪威和日本,并符合有关给惠国的加工标准的,填:“W”,并在“W”的下方加注商品四位数字HS品目号;
出口至加拿大的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进口成份价值不超过该商品出厂价之40%的,填:“F”出口至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此样可留空
出口至俄罗斯,哈撒克斯坦和乌克兰的,填“Y”,其下填明进口原料和部件的价值在出口产品离岸价格中所占百分率
,对于在一个受惠国生产而在另一个或一个以上受惠国制作或加工的产品,填写“PK”。

出口澳大利亚的只需一般原产地证就可以,不用FORMA
首先,仔细阅读各栏的标题,然后逐步按要求认真缮制。

缮制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 (1)第一栏(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别)。

此栏是带有强制性的。

应填明中国出口单位的名称地址等。

不能出现香港、台湾、澳门地区及其他受惠国等名称和地址。

(2)第二栏(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别)。

一般应填写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即提单通知人或信用证上特别声明的收货人),如最终收货人不明确,可填发票抬头人。

但不要填中间商的名称。

在特殊情况下,欧洲、瑞典的进口商要求此栏留空时,可打上"TOORDER"。

(3)第三栏(运输方式及路线)。

一般应填装货、到货地点(始发港、目的港)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陆空联运等),如系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如"VIAHONGKONG")。

(4)第四栏(供官方使用)。

申请单位不填。

(5)第五栏(项目号)。

一般应填"1"。

在发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发票号等分别"1"、"2"、"3"......。

单项商品,此栏可不填。

(6)第六栏(唛头及包装号)。

照实缮制,如果货物无唛头,则应填:“无唛头”(即,"N/M")。

如果唛头过多此栏缮制不下,可另加附页,打上原证书号,手签并加盖公章;或将附页附在证书背面,由签证机构加盖骑缝章。

(7)第七栏(包件数量及种类;商品说明)。

此栏内填上包件种类及数量,并在包件数量的阿拉伯数字后用括号加上大写的英文数字。

商品名称应具体填明,不能笼统填"MACHINE","METER","GARMENT"等。

一般情况下,商品的商标、牌名、货号可不填,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末行或次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止添加伪造内容。

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具合同号、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结束符号下方此栏的空白处。

(8)第八栏(原产地标准)。

此栏用字最少,但却是给惠国海关审证的核心项目。

对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因情况复杂,国外要求严格,极易弄错而造成退证。

具体填法如下:
①完全是中国原产的商品,不论出口至哪个给惠国,均填"";
②含有进口成分的商品,出口至欧盟15国、瑞士、挪威、波兰和日本的,符合上述有关给惠国的加工标准的,填“W”,并在“W”的下方加注该商品的四位数字级的HS税目号。

例如:“W”62.03;
③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出口至加拿大的,进口成份的价值不超过该商品出厂价的40%的,填"F";
④出口至澳大利亚、新西兰的商品,此栏可留空。

⑤出口至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克兰、捷克、和斯洛伐克的,进口成份的价值不超过商品离岸价50%的,填"Y",并在"Y"下方加注该商品进口成份的价值占商品离岸价的百分比。

(9)第九栏(毛重或其他数量)。

一般填毛重即可;只有净重的,亦可按其计量单位填,如“只”、“件”、“台”、“匹”、“打”等。

(10)第十栏(发票号及日期)。

不得留空。

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如JAN.)表示。

(11)第十一栏(签证当局的证明)。

由签证机构的签证人员手签并加盖公章,但只签发一份正本。

(12)第十二栏(出口商的申明)。

在特殊情况下,出口至欧洲联盟,进口国别不明确时可填“EC”或“EU”。

申请单位必须在此栏加盖公司印章,并由经签证机构培训、审核、认可的手签人员手签。

公司印章应为中英文对照,盖章时不要覆盖进口国名称和手签人姓名
FORM B填制要求
区域优惠原产地证书填制
一:《亚太贸易协定》已于2006年9月1日正式实施,10月1日起使用新的《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

自2007年1月1日起,台州检验检疫局全面启用新的原产地证书格式。

一、总原则:
享受关税减让优惠的货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亚太贸易协定》进口成员国关税减让优惠产品描述范围内;
2、符合《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

一批货物中的每项商品本身必须分别符合该规则;
3、符合《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发运条件。

总体而言,货物须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从出口国直
接发运到目的地国。

二、栏目填制:
第一栏货物发运自
注明出口人的名称、地址与国别。

名称须与发票上的出口人一致。

第二栏货物发运到
注明进口人的名称、地址与国别。

名称须与发票上的进口人一致。

对于第三方贸易,可以注明“待定”(To Order)。

第三栏供官方使用
此栏仅供签证当局使用。

第四栏运输方式与路线
详细注明出口货物的运输方式和路线。

如信用证条款等无此详细要求,打上“空运”或“海运”。

如货物途经第三国,可用如下方式表示:
例如:“空运” “经曼谷从老挝到印度”(By air from Laos to India via Bangkok.)
第五栏税则号
注明货物4位数的HS编码。

第六栏唛头与包装编号
注明证书所载货物的包装唛头及编号。

该信息应与货物包装上的唛头及编号一致。

第七栏包装数量与种类;货物描述
明确注明出口产品的货物描述。

货物描述应与发票上对出口产品的描述相一致。

确切的描述有助于目的国海关当局对产品的快速清关。

第八栏原产地标准
根据《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第二条的规定,受惠产品必须是完全原产自出口成员国;若非出口成员国完全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第三条或第四条。

1、完全原产品:在第8栏填写字母“A”。

2、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第8栏的填写方法如下:
(1)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原产地标准的产品,第8栏填写字母“B”。

字母“B”后应填写原产于非成员国或原产地不明的原料、部件或产品的总货值占出口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例如“B”50%)。

(2)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原产地标准的产品,第8栏填写字母“C”。

字母“C”后应填写原产于成
员国领土内的累计含量的总值与出口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例如“C”60%)。

(3)符合第十条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第8栏填字母“D”。

第九栏毛重或其它数量
注明证书所载产品的毛重或其它数量(如件数、千克)。

第十栏发票号码与日期
注明发票的号码与日期。

发票日期不得迟于证书的签发日期。

第十一栏出口人的声明
“出口人”指发货人,他既可以是贸易商也可以是制造商。

注明生产国和进口国的国别、申报地点和申报日期。

该栏必须由公司授权签字人签署。

第十二栏签证当局的证明
该栏由签证当局签署。

证书除第四栏和第八栏外,其余各栏填法与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相同
FORM P填制要求
《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填制说明原产地证明书(FORM P)
1、证书号:证书标题栏(右上角),填上检验检疫机构编定的证书号。

证书号编定规则TZP/01330/060001 TZ-台州 P-《〈中国与巴基斯坦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01330-公司注册号 06-2006年 0001-企业流水号
2、中巴自贸区的优惠原产地证书共13栏,除了第3栏以外,其他各栏与FORM E填写方法类似。

具体参见证书样本。

3、第3栏要求注明生产商合法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

如果证书上的货物生产商不止一个时,其他生产商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也须列明。

如果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对该信息保密时,也可接受在该栏注明“应要求向海关提供”(Available to Customs upon request)。

如果生产商与出口商相同时,该栏只须填写“相同”(SAME)。

4、在特殊情况下,如由于非主观故意的差错、疏忽或其他合理原因没有在货物出口前、出口时或出口后15天内签发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一年内补发,但要在证书第13栏注明“补发”(ISSUED FETROACTIVELY)字样。

5、如果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被盗、遗失或损毁,申请单位可在产品出运后1年的期限内,持原证书第2副本向原签证机构申请重发,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查,同意重发时,应由检验检疫机构在第13栏加注:“CERTIFIED TRUE COPY”。

签证时间应为原证书的签证时间。

6、证书第7栏中所指的进口国HS编码即为我国现采用的国际上协调统一的HS编码,要
求填写六位数HS编码。

7、FORM A签证印章加盖在证书第13栏,证书正本和两份副本均需加盖签证印章。

第1栏:注明出口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2栏:注明收货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3栏:注明生产商合法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

如果证书上的货物生产商不止一个时,其他生产商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也须列明。

如果出口人或生产商希望对该信息保密时,也可接受在该栏注明“应要求向海关提供”(Available to Customs upon request)。

如果生产商与出口商相同时。

该栏只须填写“相同”(SAME)
第4栏:注明运输方式和路线,并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港和卸货港。

第5栏:由进口成员方的海关当局在该栏简要说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待遇。

第6栏:注明项目编号。

第7栏:该栏的商品名称描述必须详细,以便查验货物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的货名对应。

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包装件数和种类也应列明。

每一项货物的HS编码应为货物进口国的六位HS编码。

第8栏:从一成员方出口到另一成员方可享受优惠待遇的货物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之一:(根据特定原产地规则可做调整)
(1)符合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在出口成员方内完全获得的产品;
(2)为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使用非原产于中国、巴基斯坦或无法确定原产地的原材料生产和加工产品时,所用这种原材料的总价值不超过由此生产或获得的产品的离岸价格的40%,且最后生产工序在该出口成员方境内完成。

(3)符合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五的产品,且该产品在一成员方被用于生产可享受另一个成员方优惠待遇的最终产品时,如这部分成份在最终产品的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成份累计中不少于最终产品的40%,则该产品应视为原产于对最终产品进行生产或加工的成员方;或
(4)符合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应被视为原产于使该产品发生实质性改变的成员方。

若货物符合上述标准,出口商必须按照下列表格中规定的格式,在本证书第八栏中标明其货物申报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本表格第12栏列名的原产国生产或制造的详情填入第8栏
(a)出口成员方完全原产的产品(见上述第8栏(1)项)“P”
(b) 符合上述第8栏(2)项的规定,在出口成员方加工但并非完全原产的产品单一国家成份的百分比,例如40%
(c)符合上述第8栏(3)项的规定,在出口成员方加工但并非完全原产的产品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累计成份的百分比,例如40%
(d)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PSR”
第9栏:该栏应注明毛重的公斤数。

其他的按惯例能准确表明数量的计量单位,如体积件数也可用于该栏;离岸价格应该是出口人向签证机构申报的价格。

第10栏:该栏应注明发票号和发票日期。

第11栏:如有要求,该栏可注明订单号,信用证号等。

第12栏:该栏必须由出口人填制,签名、签署日期和加盖印章。

第13栏:该栏必须由签证机构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署日期和加盖签证印章
办理FORMA的基本程序是
一、注册登记。

由申请签发普惠制产地证书的企业(公司)事先向当地商检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登记时须提交下列证件:(1)经营出口业务的批准文件;(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3)由申请签证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委托该单位人员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申请及手签事宜的委托书一份,及被委托之手签人免冠半身一寸近照两张。

上述证件,经商检机构初步审核后,发给《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注册登记表》和《普惠制FORMA原产地证书申报人注册登记卡》各—式二份,由申请单位如实填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上述表格递交商检机构审核。

商检机构确认该单位具有申请签证资格后将准予注册,申请单位应在同时交付规定的注册费。

之后,由商检机构在指定时间内,对普惠制申请手签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签发申报证件。

申报人可在当年度内凭证向各地商检机构办理普惠制申请签证业务。

注册地商检机构每二年对已注册单位及申请手签人员进行复查。

二、申请出证。

申报手签人在本批货物出运前五日到商检机构办理申请事宜。

申请时一般应提交:(1)《普惠制产地证书申请书》一份;(2)出口商业发票(副本)一份;(3)装箱单一份;(4)普惠制产地证书一套;(5)对含有进口成份的出口商品申请签证,申请人应填写《含进口成份商品成本明细单》;(6)商检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有关单证(如信用证、合同、报关单等),并如实解答商检机构提出的有关问题。

对首次申请签证的单位,商检机构将派员到生产现场作例行调查。

对非首次申请签证的单位,商检机构对申报内容有疑问,或认为有必要时,也可派员对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抽查。

作上述调查后,商检机构将填写《出口企业(或生产厂)普惠制签证调查记录》,以此作为是否同意签证的依据。

被调查或抽查的单位有义务积极协助商检人员进行查核,提供必要的资料、证件和工作条件。

?
三、签发证书
商检机构在调查或抽查的基础上,逐一审核申请单位提交的有关单证,无误后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交申请单位。

〖注〗1.产品所用的原料或零部件全部或部分是从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进口,并已在上述四国交纳了出口关税,产品销往该四国,并按规定能够享受普惠制优惠待遇时,申请单位还需提供该四国公司或商社签发的有关原料、零部件的出口商业发票。

商检局申请产地证流程及所需单据
第一步,当然是在软件里录制、发送了,这里分两种情况了,(一)自己企业里有申报软件(九城单证或者榕基易检)的,则自己操作录制和发送,发送过后,等待审核通过(一般为一至两天,具体视局里工作量大小来定);(二)企业没有软件的,可以到商检局大厅角落的两台电脑上自己操作,或者直接拿给商检公司去做代理,这里需要提供发票、箱单、公章、条形章、法人章(这几个章都可以事先在白纸上盖好提供)以及一些需要的数据,比如货物出运日期,H.S编码,产品中文名称等等;
第二步,审核通过之后(正常情况下,是在录制证书后的第二天),在软件里把申请书和随附发票打印出来,并盖好章(公章,条形章,法人章),再带上一份盖了条形章,并有手签员亲笔签字的空白证书(FORM A和CO).在这里有必要把几种情况集中说明一下:
1) 如果是一份正常签发的产地证,那么前面所说就是全部资料了,除非你的品名或者唛头特别长,产生了唛头附页,那么你还要提供打印出来的唛头附页,或者是可供商检局工作人员打
印的白纸(白纸上也需盖章、签字,具体位置和张数参照你所办的证书);
2) 如果是后发证的话,那么就要提供申请书,随附发票,正本提单复印件,后发情况说明,
空白证书。

在这里要说明一下什么是后发证书。

所谓后发证书,就是证书上显示的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晚于申请书上或者是提单上的拟出运日期了。

证书上的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并不是今天申请就得输今天的日期,它有一个星期的活动空间,它可以根据需要往前提7天,比如:今天是8月23日,那么你的申请日期可以是8月23,22,21,20,19,18,17日中的任意一天,可以根据你的出运日期来做适当的调整。

所以,其实有很多后发证书本来是可以不用做后发的;
3) 如果是一份更改证,那么所需提供的单据是更改申请书,随附发票,已签发的原证书,一份空白证书;更改证是指你已经领到正式签发的证书后,发现有需要更改的地方时办的证书。

4) 如果是重发证,则需要提供更改重发申请书,随附发票,国门时报登报声明的回执单,空白证书。

重发证是指你领到正式签发的证书后,遗失或者损毁了,需要重新办的证书。

第三步,带上以上相应的资料,去商检局大厅检务处计费;(此时,你需要知道你们公司的商检注册号10位数,330600XXXX或者330660XXXX,千万不要跟海关代码混淆了)
第四步,到检务处对面的财务处窗口缴费;
第五步,回到检务处,把你所要办的证书交给三号窗口打印
第六步,等商检局老师打印,签字,盖章后(一般在1个小时侯内能搞定了,碰到空的时候几分钟就够了),领证!OK,偶们完成任务,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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