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煤公司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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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煤公司煤矿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4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52号),保证安全生产,加强煤矿井下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做到人人持有效证件上岗,制定本制度。
一、持证人员范围
(一)煤矿主要负责人、“五职矿长”、带班领导持《安全资格证》。
(二)科室(区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安全资格证》。
(三)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操作证》。
(四)班组长持《煤矿班组长安全培训合格证》。
(五)一般从业人员持《培训合格证》。
二、证件原件的保管
煤矿主要负责人、“五职矿长”、带班领导《安全资格证》由矿组干部门妥善保管;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班组长《煤矿班组长安全培训合格证》、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由矿培
训部门妥善保管;各类人员证件不得发生遗失或损毁,按规定及时安排复审或重新培训取证,确保证件在有效期内。
三、证件复制
各矿保管上岗证的部门要将各类人员有效证件复制过塑副证发给本人,上岗时随身携带以备查验。
四、证件查验
(一)入井查验
各矿要在井口悬挂“请主动出示上岗证”标识牌,下井人员入井时主动出示证件,井口验身工负责逐个查验,除上级检查人员外,本矿所有入井人员不出示证件或无证不得下井。
(二)工作现场查验
公司安全督导队和各矿安全检查员在井下进行安全检查时要查验各类人员的上岗证,井下人员从事工作必须与所持证件一致,做到岗证相符。
五、处罚规定
(一)井下所有管理和生产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上岗证,一律不准上岗,凡无证上岗或岗证不符的,属严重“三违”行为,对本人和单位党政主管各罚款500元,并责令立即参加安全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准持证上岗。
(二)已取得上岗证,但未持证上岗的人员,每次给予本人100元的罚款。
(三)井口验身工未逐个查验,造成下井人员未持证入井,对验身工罚款50元/人,对验身工单位党政主管各罚款100元/人。
(四)凡因无证上岗或未持证上岗人员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出对矿井的处罚,一律由责任单位、责任人承担。
(五)凡因无证上岗造成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国家规定和《河南煤化集团员工奖惩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制度从2013年3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