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证据的质量控制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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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计证据是用于说明审计事实真相, 形成审计结论基础的材料。在审计工作中,审 计证据可以用作审计评价的依据、审计定性的 依据、形成审计结果的依据、进行处理处罚的 依据。审计查出的问题一旦移送司法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处理,该审计依据经司法机关或有关 部门审查认定后,还可以称为司法证据或有关 部门定案的依据,因此,审计证据的用途非常 广泛。
• 内部证据是指从被审计单位内部取得的书 面证据,包括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记录、被 审计单位管理部门提供的承诺书,以及其 他由被审计单位编制和提供的的合同、销 售订单等书面文件。
书面证据按其来源又可进一步分为外部证据和内 部证据两类。
• (1)外部证据
• 外部证据是指从被审计单位以外的其他单 位取得的审计证据,包括由被审计单位以 外的单位或人士编制,并由其直接递交审 计人员的书面证据,以及由被审计单位以 外的单位或人士编制但为被审计单位持有 并提交审计人员的书面证据。
• (2)内部证据
• 第三,审计证据是解除或追究被审计单位 或有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的客观依据和基 础。审计证据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通过 法定的审计程序收集和查定的客观事实, 因此,它可以成为肯定行为人应当承担法 律责任,还可以否定和解除行为人不应承 担法律责任。
• 第四,审计证据是进行复议和行政诉讼的 重要依据。审计证据是形成审计结论和进 行处理处罚的主要依据,同时,它也是进 行审计复议和诉讼的重要依据,如果没有 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作为基础,审计复议 和诉讼是不可能胜诉的。
• 我国审计法及相关规范中对审计证据的规 定:
• 《审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审计人员 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 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 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 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 料。”
• 2000年二号令《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 第二条规定:“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是 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获取的用以说明审 计事实真相,形成审计结论基础的证明材 料。”从这条规定看,审计证据主要包含 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审计证据的质量控制
一、审计证据在审计质量控制中 的地位和作用
审计证据对于支持审计结论,保证审计 工作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是进行审计质量
控制的核心和基础.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 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 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 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间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 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 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 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 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 证据。”
• 《行政诉讼法》第五章共六条对证据作了规定。
第一,审计证据是证明审计事项的性质和事实的 客观依据。
第二,审计证据是支持审计人员形成审计结论和 进行处理处罚的依据和基础。
第三,审计证据是解除或追究被审计单位或有关 责任人员法律责任的客观依据和基础。
第四,审计证据是进行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重要依 据。
• 第一,审计证据是证明审计事项的性质和 事实的客观依据。任何一个审计事项都必 须要有审计证据来证明它的事实是否存在, 有无问题,以及问题的性质是什么。如果 没有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就无从判断审计 事项是否遵循了有关的法律规范,以及没 有遵循有关法律规范的程度和后果。
三、审计证据的形式
审计证据的形式,也就是指审计证据这种 证明材料以什么形式表现出来。《办法》第 31条将审计证据确定为:书面证据、实物证 据、视听或者电子数据资料、口头证据、鉴定 和勘验证据及其他证据。
1.书面证据 书面证据是指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
书面证据,包括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种原始凭证、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报表及其他核算资料,以及 各种会议记录和文件、各种合同、通知书、报告书 和函件等。书面证据是审计证据的主要组成部分, 其数量多,来源广,是最为基本的审计证据。
• 第二,审计证据是支持审计人员形成审计结论和 进行处理处罚的依据和基础。任何客观的审计结 论的形成,都必须有审计证据予以支持,审计机 关作出的审计处理处罚决定也应当建立在客观基 础之上。否则,所形成的审计结论可能会陷于主 观判断、估计和推测。有时尽管这种判断和推测 是与客观事实相符的,但是如果没有充分的审计 证据以支持,它便不具有任何说服力,也不具有 权威性。因此,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只有坚 持客观公正的态度,运用正确的方法,取得合法 的审计证据,才能确定审计结果,提出正确的审 计意见并进行客观公正和恰如其分的审计处理。
第三,审计证据由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获取。 审计机关是国家的综合经济监督机关,也是特定 的行政执法机关。只有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 或经审计机关依法聘请的合格人员有权依法直接 收集审计证据,其他组织和人员收集的与审计事 项有关的证据,只有经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 查认定,才能成为审计证据,才能用作审计机关 对审计事项定案的依据。
第一,审计证据是一系列证明材料。《办 法》第31条对证据的形式作了规定,即“审计 证据的形式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或 者电子数据、口头证据、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以及其他证据。”因此,办法对审计形式的确 定,意味着审计证据非常广泛,凡是能证明案 件事实的真相,只要是采取合法形式收集的证 明材料,都可以作为审计证据。
二、审计证据的含义百度文库
• 许多国家的审计准则中对审计证据做了专门规定: 例如:《美国会计总署审计准则》指出:“审计 人员对被审计的机构、计划项目、活动和职责作 出判断和结论,必须取得充分的、有效的、相关 的证据作为基础”;《澳大利亚审计署审计标准》 指出:“审计师必须取得为有效地完成审计所必 需的所有证据”;《加拿大审计长公署审计标准》 指出:“应当取得足够的适当的审计证据,取得 的方式可以是检查、观察、询问、证实、计算和 分析,目的是为审计报告的内容提供一个合理的 证据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