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经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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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案分析
委托人:李某委托事项:要求广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赔偿损失
承办律师:陈铭审理结果:胜诉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05年8月31日将货物共30件交给广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承运。货运的始发地是广州,目的地是上海市陕西北某号某商贸中心仓库。广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在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某广场接受托货物后,向李某开出《广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货物托运单》(以下简称《托运单》),但货物运抵上海,收货人只收到23件货物,有7件货物灭失。
随后李某称:丢失的7件货物是自由鸟牌服装,价值75000元,向广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索赔未果。2005年12月8日,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广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赔偿损失75000元。
【判决结果】
广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接受李某的委托运输货物,双方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成立。广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承运后,作为运输合同关系的承运人,负有将托运人交付的运输货物及时、安全、完好送交收货人的合同义务。现广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未能完全履行上述
义务,因其自身原因导致货物部分丢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争议焦点是如何确认广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的赔偿数额问题。李某没有在《托运单》中详细将货物的具体名称、数量等内容予以申报,托运单上仅笼统记载了货物名称以及不标准的计量单位,亦未声明货物价值,导致了货物损失之后无法确认货物内容和价值,原告对此应负有责任。
关于《托运单》中赔偿责任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该《托运单》是由广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单方出具的,其中的注意事项条款并不能反映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该条款规定,出现货损时,广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作为承运方仅按货物运费的10%赔偿,明显减轻了承运人的责任而加重了托运人的责任,本院对该条款的效力不予认定。鉴于广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在庭审中同意在10000元以内承担部分损失,按照李某提出65%折扣计算赔偿数额。故本院在李某未能举证证实其实际损失的情况下,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判定广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向李某赔偿6500元。
【律师点评】
从本案的承运人广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丢失货物案件,承运人和托运人应注意以下事项:
1.承运方和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最好投保,声明保险额;
2.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在《托运单》上向承运人准确详细填写货物的名称、品质、重量、数量、价值等有关货物的必要情况,以便货物损失时可以确定损失赔偿额;
3.发生货物损失时,托运人必须及时索取承运方认可的已损坏或丢失货物的数量、价值,并且承诺赔偿的书面证据,或者向保险公司报案和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