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合金压铸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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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铝合金压铸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交货条件等。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发电机铝合金端盖压铸件。

2、引用标准

GB6414铸件尺寸公差

GB6987.1-GB6987.16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288-87金属拉力试验法

GB/T13822-92 压铸有色合金试样

GB6060.5 表面粗造度比较样块抛(喷)丸、喷吵加工表面

3、技术要求

3.1 压铸铝合金的牌号

压铸铝合金采用UNS-A03800(美国A380.0,日本ADC10)

可选用材料UNS-A03830 (美国383.0,日本ADC12)

化学成份见表1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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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可选择上述四种牌号的任何一种,如在生产过程中更换其它牌号,需重新进行样件鉴定。

3.1.1回炉料使用规定

3.1.1.1回炉料分类

一级回炉料:浇道、化学成份合格的废铸件,后加工次品等不含水分和油污。

二级回炉料:集渣包、坩埚底部剩料、退货废品、存放时间长(超过10天)的一级回炉料。

三级回炉料:飞边、溅屑、细小的碎料、带有油污的渣料、因化学成份报废的铸件、从铝渣中捡出的铝粒。

3.1.1.2回炉料使用比例

使用单一某级回炉料:

一级回炉料最大使用量50%,二级回炉料最大使用量40%。

一级、二级回炉料混合使用:

回炉料总量不超过40%,其中二级回炉料最大使用量20%。

三级回炉料:

不能直接使用,必须经过重熔、精炼且化学成份分析合格后才能使用,其最大使用量10%,仅与铝锭混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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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3加料循序

小颗粒回炉料大块回炉料铝锭,如此循环。

3.2 力学性能

采用单铸拉力试样检验,其力学性能应满足抗拉强度≥240Mpa,伸长率≥1%,HB85(5/250/30)。

试样尺寸及形状应符合GB/T 13822-92《压铸有色合金试样》的规定。

3.3 压铸件尺寸

压铸件的几何形状和尺寸应符合铸件图的规定。

3.4 待加工表面用符号“”标明,尖头指向被加工面。

例:0.5 表示该表面留有加工余量0.5mm

3.5 表面质量

3.5.1 铸件清理后的表面质量

铸件的浇口、飞边、溢流口、隔皮等应清理干净,但允许留有清理痕迹。在不影响使用的情况下,因去除浇口、溢流口时所形成的缺肉或高出均不得超过壁厚的四分之一,并且不得超过1.5 mm。

3.5.2 铸件不加工表面的质量

3.5.2.1 不允许有裂纹,欠铸和任何穿透性缺陷。

3.5.2.2 由于模具组合镶拼或受分型面影响而形成铸件表面高低不平的偏差,不得超过有关尺寸公差。

3.5.2.3 推杆痕迹不得凸起,允许凹入铸件表面,深度不得超过该处壁厚的十分之一,并不超过0.4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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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4 工艺基准面,配合面上不允许存在任何凸起的痕迹。

3.5.2.5 孔必须为穿孔,孔口毛剌0.25max,孔壁不允许存在气泡或有缺肉现象。

3.5.2.6 铸件外表面不允许存在冷隔和缩孔。

3.5.2.7 铸件外表面不允许存在喷丸处理不能去除的流痕、擦伤、有色斑点及粘附物痕迹。

3.5.2.8铸件内表面允许存在深度不大于0.1 mm,面积不超过总面积15%的流痕和擦伤。

3.5.2.9 铸件内表面允许存在深度不大于1/5壁厚,长度不大于10 mm,距铸件边缘距离大于4 mm的冷隔,冷隔数量不超过2个,两冷隔间距不小于10 mm。

3.5.2.10 铸件内表面允许存在深度不大于0.3 mm的凹陷。

3.5.2.11 在不影响装配的情况下,铸件允许存在直径<3 mm,凸起高度不大于0.2 mm的气泡,数量不超过3个。

3.5.2.12 铸件边角残缺深度不大于0.5 mm,长度不超过边长度的5%。

3.5.3 铸件待加工表面的质量

3.5.3.1 不允许有超过加工余量范围的表面缺陷和痕迹。

3.5.3.2 不允许有凸起高度超过1 mm以上的推杆痕迹,在工艺基准面上不允许有凸起的推杆痕迹。

3.5.4 铸件机械加工后的表面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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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4.1 不允许有影响使用的局部铸态表皮存在。

3.5.

4.2 不允许有超过表2规定的孔穴存在。

3.5.

4.3 机械加工螺纹的表面质量

头两扣不允许有任何缺陷,其余螺纹不允许超有过表3所规定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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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铸件需采用不锈钢钢丸进行喷丸或喷砂处理,表面粗造度≤Ra12.5。

3.6 内部质量压铸件不得有影响其使用要求的内部气孔,疏松、缩孔、夹杂等。

3.7 若图样无特别规定,有关压铸工艺部分的设置,如顶杆位置,分型线的位置,浇口和溢流口的位置等由生产厂自行规定, 否则图样上应注明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3.8 在不影响铸件使用的条件下,应征得需方同意,供方可以对铸件进行浸渗和修补(如焊补)处理。而后铸件必须作相应的复验满足以上各项要求。

3.9 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

3.9.1 化学成份

3.9.1.1 化学成份的检验按GB6987.1-6987.16的规定执行,在保证分析精度的条件下,允许使用其它方法。

3.9.1.2 每批压铸件,生产厂要提供化学成份检验单。

3.9.2 力学性能

3.9.2.1 拉伸试验方法应符合GB228的规定。

3.9.2.2 力学性能检验频率由供方自定。

3.9.3 压铸件几何尺寸的检验按公司质量部规定。铸件中自攻螺钉底孔的验收,按以下标准:在实际装配状态下容易装配且其平均破环力矩减去3倍的标准偏差应大于其紧固力矩的最大要求值。样本数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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