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报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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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2003年11月7日卫生部第37号部长令发布并施行,于2006年8月24日进行修 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相关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部分法定传染病病种管理工作的通知》
《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六条 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 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 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 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 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 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 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 时限报告。
《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 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 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 病疫情。
国家卫生计生委文件(国卫疾控发〔2013〕28号) 将人感染H7N9禽流感纳入法定乙类传染病;将甲型H1N1流感从乙类调
整为丙类,并纳入现有流行性感冒进行管理;解除对人感染高致病性 禽流感采取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2006年5月19日卫生部发布并施行,2015年10月29日国家卫计委印发了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版)》,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原卫生部印发的《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同时废止。
《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技术指南》(2016年版)
《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 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 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 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 疗废物处置工作。
《传染病防治法》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本辖区内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①负责本辖区的传染病信息报告业务管理、技术培训和工作指导, 实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和相关方案,建立健全传染病信息报 告管理组织和制度。
②负责本辖区的传染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预测传染 病发生、流行趋势,开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质量评价。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 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 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 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 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 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管理。
(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 织制定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实施方案,落实传染病信息报告 管理工作。
(3)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信 息报告、管理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通报结果。
(4)国家卫生计生委及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 门根据全国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 需要,可调整传染病监测报告病种和内容。
医疗机构传染病与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报告管理
2017年6月1日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该法 完成修订。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自2004 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作出修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五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 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 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 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 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 、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 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动态监视本辖区的传染病报告信息,对疫情变化态势进行分析, 及时分析报告、调查核实异常情况或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疫 情。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本辖区内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④负责对本辖区信息报告网络及系统的维护和技术支持。包括网络 直报系统运行的网络接入环境、用户授权和认证、基本信息、标准 编码(如行政区划、机构、人口数据)等的维护和管理。
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
一、组织机构职责
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1.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管理。
(1)负责建设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信息网络报告系 统,并为系统正常运行提供政策、经费保障条件。包括网络 接入、与互联网安全隔离的虚拟专网(VPN)建设、用户第 三方身份认证(数字证书)、设备维护和更新、现场技术指 导、质量评估、技术培训及现场技术指导等经费。
⑤负责对本辖区的传染病Biblioteka Baidu息分析相关数据的备份,确保报告数据 安全。备份数据包括个案信息、统计报表。应定期保存至本地硬盘 或其他介质,或者通过数据交换方式将属地数据实时同步至本地。
2003年11月7日卫生部第37号部长令发布并施行,于2006年8月24日进行修 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相关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部分法定传染病病种管理工作的通知》
《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六条 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 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 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 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 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 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 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 时限报告。
《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 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 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 病疫情。
国家卫生计生委文件(国卫疾控发〔2013〕28号) 将人感染H7N9禽流感纳入法定乙类传染病;将甲型H1N1流感从乙类调
整为丙类,并纳入现有流行性感冒进行管理;解除对人感染高致病性 禽流感采取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2006年5月19日卫生部发布并施行,2015年10月29日国家卫计委印发了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版)》,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原卫生部印发的《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同时废止。
《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技术指南》(2016年版)
《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 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 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 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 疗废物处置工作。
《传染病防治法》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本辖区内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①负责本辖区的传染病信息报告业务管理、技术培训和工作指导, 实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和相关方案,建立健全传染病信息报 告管理组织和制度。
②负责本辖区的传染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预测传染 病发生、流行趋势,开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质量评价。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 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 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 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 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 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管理。
(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 织制定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实施方案,落实传染病信息报告 管理工作。
(3)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信 息报告、管理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通报结果。
(4)国家卫生计生委及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 门根据全国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 需要,可调整传染病监测报告病种和内容。
医疗机构传染病与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报告管理
2017年6月1日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该法 完成修订。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自2004 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作出修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五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 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 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 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 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 、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 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动态监视本辖区的传染病报告信息,对疫情变化态势进行分析, 及时分析报告、调查核实异常情况或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疫 情。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本辖区内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④负责对本辖区信息报告网络及系统的维护和技术支持。包括网络 直报系统运行的网络接入环境、用户授权和认证、基本信息、标准 编码(如行政区划、机构、人口数据)等的维护和管理。
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
一、组织机构职责
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1.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管理。
(1)负责建设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信息网络报告系 统,并为系统正常运行提供政策、经费保障条件。包括网络 接入、与互联网安全隔离的虚拟专网(VPN)建设、用户第 三方身份认证(数字证书)、设备维护和更新、现场技术指 导、质量评估、技术培训及现场技术指导等经费。
⑤负责对本辖区的传染病Biblioteka Baidu息分析相关数据的备份,确保报告数据 安全。备份数据包括个案信息、统计报表。应定期保存至本地硬盘 或其他介质,或者通过数据交换方式将属地数据实时同步至本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