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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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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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区矫正的主管机关及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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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社区矫正?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指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 刑方式,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 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 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 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 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运用各种方 法、手段,整合政法部门、社区等各方力量,着 力对社区范围内的假释、监(所)外执行、管制、 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罪犯进行针对性的教育改 造的手段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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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区矫正办法及其法律依据
•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和创新对特殊 人群管理,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 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在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 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联合制定《社区矫 正实施办法》(下简称《办法》)。
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 司法行政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
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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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解除
• 1、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的 矫正对象,司法所要在矫正期满前15日,根据矫正对象的 实际表现,写出书面鉴定材料,报区社区矫正办审议批准 后,在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当日,以一定的形式宣布对矫正 对象解除矫正。
• 《办法》全文共40条,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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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法修正案(八)》
• 2011年5月1日之前《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被 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条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 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 2011年5月1日之前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 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 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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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区矫正管理的要求
依法管理
科学管理
社会参与
搞好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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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奖惩
• 六种应当予以警告的情形:
•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
仍不改正的; •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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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对宣告缓 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 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011年5月1日之前: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 期间,有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刑法修正案把第十七条将刑法第八十五条修改为: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 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 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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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刑法修正案(八)》对社区矫 正工作的影响
法律依据
管理工作 受到挑战
立法变化
教育对象 逐渐增加
适用范围
执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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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管机关及公、检、法的职能职责
•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 工作。
•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 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 监督。
•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 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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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区矫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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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确认识社区矫正管理
1.社区矫正管理是具有 公共管理特性的活动。
2.社区矫正管理是刑事 执行管理活动。
(1)管理场所不同 (2)管理理念不同。 (3)管理强度不同 3.社区矫正管理是依托
社区而进行的管理活 动。
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 教育仍不改正的; •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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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应当撤销缓刑和假释的情形:
•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
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 2、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司法 所应在其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30日,写出书面鉴定材料 (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矫正对象,需附省政府指定医 院的病情证明),经区社区矫正办审核后,报原批准机关。 原批准机关在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期满7日前,将是否 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决定通知送达司法所。做出收监 决定的,司法所应在矫正对象收监当日,在矫正对象所在 社区内以一定的形式公布对其解除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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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矫正对象死亡的,由相关医 院出具死亡证明,司法所填写 《矫正对象死亡情况登记表》, 与医院死亡证明一同存档;矫正 对象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 依法办理。假释或监外执行的矫 正对象死亡的,司法所应在矫正 对象死亡后7日内,将矫正对象 死亡情况书面通知原关押单位, 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
仍不改正的; •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
规定,情节严重的。 •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
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 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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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的情形:
•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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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区矫正的主管机关及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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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社区矫正?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指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 刑方式,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 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 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 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 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运用各种方 法、手段,整合政法部门、社区等各方力量,着 力对社区范围内的假释、监(所)外执行、管制、 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罪犯进行针对性的教育改 造的手段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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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区矫正办法及其法律依据
•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和创新对特殊 人群管理,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 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在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 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联合制定《社区矫 正实施办法》(下简称《办法》)。
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 司法行政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
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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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解除
• 1、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的 矫正对象,司法所要在矫正期满前15日,根据矫正对象的 实际表现,写出书面鉴定材料,报区社区矫正办审议批准 后,在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当日,以一定的形式宣布对矫正 对象解除矫正。
• 《办法》全文共40条,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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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法修正案(八)》
• 2011年5月1日之前《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被 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条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 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 2011年5月1日之前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 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 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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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区矫正管理的要求
依法管理
科学管理
社会参与
搞好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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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奖惩
• 六种应当予以警告的情形:
•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
仍不改正的; •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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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对宣告缓 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 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011年5月1日之前: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 期间,有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刑法修正案把第十七条将刑法第八十五条修改为: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 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 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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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刑法修正案(八)》对社区矫 正工作的影响
法律依据
管理工作 受到挑战
立法变化
教育对象 逐渐增加
适用范围
执行主体
8
(五)主管机关及公、检、法的职能职责
•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 工作。
•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 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 监督。
•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 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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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区矫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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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确认识社区矫正管理
1.社区矫正管理是具有 公共管理特性的活动。
2.社区矫正管理是刑事 执行管理活动。
(1)管理场所不同 (2)管理理念不同。 (3)管理强度不同 3.社区矫正管理是依托
社区而进行的管理活 动。
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 教育仍不改正的; •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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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应当撤销缓刑和假释的情形:
•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
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 2、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司法 所应在其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30日,写出书面鉴定材料 (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矫正对象,需附省政府指定医 院的病情证明),经区社区矫正办审核后,报原批准机关。 原批准机关在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期满7日前,将是否 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决定通知送达司法所。做出收监 决定的,司法所应在矫正对象收监当日,在矫正对象所在 社区内以一定的形式公布对其解除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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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矫正对象死亡的,由相关医 院出具死亡证明,司法所填写 《矫正对象死亡情况登记表》, 与医院死亡证明一同存档;矫正 对象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 依法办理。假释或监外执行的矫 正对象死亡的,司法所应在矫正 对象死亡后7日内,将矫正对象 死亡情况书面通知原关押单位, 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
仍不改正的; •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
规定,情节严重的。 •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
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 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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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的情形:
•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