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程序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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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程序性规定

(试行)

【项目名称】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法定实施主体】各运输管理分局,各郊区交通局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办理机构】各运输管理分局运政管理科,各郊区交通局全程办事代理室

【办理时限】即时

【办理条件】

已取得在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且经营范围有“机动车维修”或者“汽车维修”或者“摩托车维修”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的项目

【办理材料】

一.《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1份)

二.身份证件复印件或指定委托书

(一)经办人与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提交: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二)经办人与法定代表人非同一人的提交: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粘贴在指定委托书相应位置);

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粘贴在指定委托书相应位置);

3.指定委托书(原件1份)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并加盖公章;提交的表格格式见样表;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

【办理流程】受理——核对——告知

一.受理

【受理条件】符合备案条件,提交的办理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承办人】各运输管理分局运政管理科和各郊区交通局全程办事代理室的受理人员【详细流程】

(一)受理人员登录“北京市企业登记信息材料查询服务系统”核实工商登记信息,办理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录入经营者详细信息,转核对人员(二)对办理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办理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办理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审批服

务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办理人

【办理时限】即时

二.核对

【核对标准】办理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岗位信息录入准确无误

【承办人】各运输管理分局运政管理科和各郊区交通局全程办事代理室的核对人员【详细流程】对受理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核对,登录审批系统,核对录入信息,签署意见后,转至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即时

三.告知

【承办人】各运输管理分局运政管理科和各郊区交通局全程办事代理室的告知人员【告知时限】即时

【出具文书】

制发标明备案编号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内容,并加盖“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的《代理事项告知书》

四.档案制作

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使用蓝色备案封皮,制作档案

【项目名称】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变更及注销备案

【法定实施主体】各运输管理分局,各郊区交通局

【法规依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办理机构】各运输管理分局运政管理科,各郊区交通局全程办事代理室

【办理时限】即时

【办理条件】

一.已在本市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登记事项变更的

1.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完变更手续

2.经营地址变更的,为非跨区迁址

附加说明:经营地址跨区迁址的,应在原备案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后,到现迁址后经营地所在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注销备案的,自行终止或不在本辖区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

【办理材料】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登记事项变更的,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原件1份)

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注销备案的,提交《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注销备案表》(原件1份)

三.身份证件复印件或指定委托书

(一)经办人与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提交: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二)经办人与法定代表人非同一人的提交: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粘贴在指定委托书相应位置);

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粘贴在指定委托书相应位置);

3.指定委托书(原件1份)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并加盖公章;提交的表格格式见样表;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

【办理流程】受理——核对——告知

一.受理

【受理条件】符合办理条件,提交的办理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各运输管理分局运政管理科和各郊区交通局全程办事代理室的受理人员【详细流程】

(一)受理人员登录“北京市企业登记信息材料查询服务系统”核实工商登记信息。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录入相关信息,转核对人员(二)对办理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办理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办理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办理人

【办理时限】即时

二.核对

【核对标准】办理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岗位信息录入准确无误

【承办人】各运输管理分局运政管理科和各郊区交通局全程办事代理室的核对人员【详细流程】对受理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核对,登录审批系统,核对录入信息,签署意见后,转至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即时

三.告知

【承办人】各运输管理分局运政管理科和各郊区交通局全程办事代理室的告知人员【告知时限】即时

【出具文书】

制发标明备案编号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内容,并加盖“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的《代理事项告知书》

四.档案制作

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使用黄色备案封皮,制作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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