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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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转轨经济中出现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已经成为转轨经济国家公司治理中现实而且严峻的问题。我国公司的内部人控制问题是伴随着企业改革而产生的,但至今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并且已成为深化企业改革和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道巨大障碍。本文以基于法律的视角逐步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对于完善我国公司的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效率,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关键词:公司;内部控制人;法律手段

目录

摘要1

引言3

一、内部控制人概述4

(一)内部人控制的概念4

(二)内部人控制的表现4

(三)内部人控制产生的成因分析5

二、我国内部人控制问题的立法现状分析6

(一)我国的立法模式6

(二)我国的立法规定7

(三)我国现行立法的不足8

三、我国内部人控制问题的立法完善9

(一)尽快制订《证券法》等有关法律的实施细则和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努力保证股东权利结构的平衡9

(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9

(三)明确内部人失控后的救济机制10

(四)健全相关市场的立法体系10

结论11

参考文献11

引言

公司的发展经历了股东会中心主义到董事会中心主义,再到经理层中心主义的演变历程。由于企业规模膨胀、投资极端分散、信息不对称和公司运营高度专业化等因素所致,内部人控制可谓之不可避免。而在我国,出现内部人控制又有特殊历史背景与现实原因,如国有股一股独大等。内部人控制有利有弊,但弊大于利,虽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企业效率,但其失控带来的负面影响更加巨大。对内部人控制问题可从公司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两个方面进行规制,具体方法有经

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道德手段等。本文探讨的是运用法律手段从公司内部治理角度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各项措施。

一、内部控制人概述

(一)内部人控制的概念

“内部人控制”最早是由斯坦福大学经济学教授青木昌彦在1994年提出的,是用来分析前苏联与东欧的激进式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企业情况,在转轨型经济中,中央计划的完全退出和解体,导致从计划机关获得很大控制权的经理们利用计划经济解体后留下的真空进一步加强和扩大自己的权力、架空投资者的现象。由于企业内部成员掌握了企业控制权,从而可以谋取私利,危害投资者利益。

此概念的提出广受我国学者重视,由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也出现过类似现象。因此,经济学家吴敬琏教授曾介绍内部人控制是“一个企业的内部人员——经理和职工事实上具有对投资、利润使用等的控制权。”

随后,学界纷纷结合我国国企改制中产生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对其成因和防X机制进行分析,成果颇丰。

(二)内部人控制的表现

内部人控制主要表现为损害所有者权益和降低企业经营效率,造成出资人承受机会成本损失等情况,具体有:

1.侵占所有者剩余行为:为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内部人运用提高自身和其他相关职工的工资标准、奖励幅度等手段,而不按职业经理人和劳动力市场上均衡公允的工资标准进行分配。

2.盗窃行为:内部人高于市场价格购入相关生产要素,从售出方收取回扣或者低于市场价格售出相关生产要素,从购入方收取回扣。同时借口疏通关节报销大量费用,实施定向捐赠,借口雇佣技术、经济间谍拨付大量活动经费等等。

3.非法关联交易行为:控股集团公司违规挪用上市公司资产,致使其经营不良甚至破产。上市公司以关联交易方式向绩差企业输送利润。另外,经理人员在工作中一旦看好某个项目,常常会以个人名义融资买入设备或者直接挪用公款进行经营,由此侵占公司市场机会甚至会给公司造成巨大直接损失。

4.浪费行为:公款吃喝、公费旅游、公费出国、超标住房以及购买高级轿车、豪华办公设施等现象大量存在。

5.信息披露欺诈行为:招股说明书盈利预测存在较严重的缺口现象的误导性陈述;利用关联交易提高经营业绩,粉饰财务报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公开或隐形占用配股资金,风险揭示不明;人为编造原始凭证,出具极具欺骗性的财务会计报告等虚假记载;有些事项特别是负债方面揭示不明确或回避揭示等。这造成股价信号传递功能失灵,也破坏了股票期权制度和收购接管机制的市场运行基础。

6.偷懒行为:按照美国学者詹森等人的实证研究,经理不持股或只持有少量股权,其偷懒造成的损失几乎全被股东承担。经理损失微乎其微,大大小于其闲暇收益。

7.短期行为:对公司掠夺式经营,片面进行外延扩大再生产:不顾企业长期信誉,为牟取暴利损害客户利益;消费基金增长速度大幅超过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公共积累不足;忽视企业长期发展,仅仅关注投资的短期回报。

(三)内部人控制产生的成因分析

我国公司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委托人方面的问题,即由于国有股一股独大,而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的缺位,国有产权在公司中缺乏人格化的代表,初始委托人对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不相匹配导致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激励不足,缺乏监督的动力。也有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方面缺陷,在相当多的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高度重叠,董事会和监事会往往滑向内部人一方面难以起到对经理层的监督作用。其次,代理人作为现代经济人的典型代表,由于有掌握信息方面的优势,在契约的不完备性的条件下,以及公司的激励机制不健全,外部资本市场与人力资本市场的约束不足,他们必然会利用事实上的公司控制权来谋求个人效用的最大化,从而背离了公司、委托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目标。

二、我国内部人控制问题的立法现状分析

(一)我国的立法模式

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首先要健全公司有关内部治理的法律机制,我国对上市公司有关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特别是内部人控制的立法规定主要集中在《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只有先以立法的形式予以强制规X,才能确保公司构建分权制衡的内部组织结构,确立和完善对公司内部人员的激励和约束,保证相关职责的落实到位。

纵观世界,当前各国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构建方式主要分为三种,英美模式、德日模式、还有家族模式。公司内部的权力分配是通过法律和公司的基本章程来限定不同机构的权利并规X之间的关系。各国现代企业的治理结构虽然都基本遵循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的框架,但在具体设置和权利分配上却存在着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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