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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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律依据(摘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第四十一条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证件等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图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

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正式施工。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建档案馆室)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具体规划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四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和功能分区,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不得占用风景名胜区、绿地、道路、广场、河道沟渠、市政管线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及大型公共设施的预留地。

第四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四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列》(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以处以罚款。

二、违法建设的定义

违法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城市规划、国土、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

物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设等。

三、违法建设的认定标准及种类

(一)违法建设的认定标准

违反《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违法建设的种类

1、未依法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2、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工程位置、功能、层数、标高、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和建筑造型以及其他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3、未按规定限期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4、其他违反城市规划进行的建设。

四、拆除违法建设程序

1、各区人民政府按照阶段目标,组织有关单位对违法建设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确定违法建设当事人,收集和保存证据;

2、向违法建设当事人送达区政府“限期拆除通知书”。通知书中应告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

3、违法建设当事人未按限期拆除的,向违法建设当事人送达区政府“强制拆除决定书”,并在拆除现场张贴“通告”,决定书和通告应在强拆日期的3—7日前,予以送达和张贴;

4、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强制拆除决定书”时,当事人拒签或当事人无法确定时,可采用留置或现场张贴的形式予以送达;

5、强制拆除时,应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到拆除现场;

6、强制拆除过程中,对被执行者的财物,执行机关应当登记,制作物品清单。清单连同被执行人的财物一并当场交付被执行人;不能当场交付的,可通知被执行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因拒绝接受而造成损失的,由被执行人承担;

7、强制拆除时,执法人员应文明执法、公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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