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律依据

合集下载

建管办各类建筑行政处罚案件使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建管办各类建筑行政处罚案件使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科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核:主管领导审核:建管办法定听证事项梳理内容一、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建设行政案件(一)处罚建设单位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3、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第十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第十三条规定: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施工承包单位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第十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罚款。

第十三条规定:本办法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施工企业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的行政案件(一)处罚建设单位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违法建设处理方法

违法建设处理方法

违法建设处理方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违法建设问题也日益突出,成为影响城市规划和发展的重要因素。

那么如何处理违法建设问题呢?本文将从相关法律法规、违法建设处理的方式和方法三个方面探讨违法建设处理。

一、相关法律法规违法建设是指未经法定程序,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或仅依据不完全、失实的手续建造住宅和经营性房屋。

我国《城乡规划法》、《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违法建设予以明确规定。

其中,城乡规划法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必要的审批文件;未经审批或超越审批范围建设的,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或者按照规划要求重新设计和审批,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则规定,对于未经批准的建筑,应当限期拆除或者依法征收,并进行相应的补偿。

此外,还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违法建设的处罚作出了规定。

二、违法建设处理的方式和方法1.主动发现并开展整治对于违法建设,要关注城市规划,加强城市管理,主动发现问题,并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措施进行整治。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如巡查、检查等,对城市建设工程进行监管,对于发现的违法建设及时制定处理措施。

2.加大惩治力度对于一些蓄意违法建设行为或违法建设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加大惩治力度,从严从快进行处罚。

可以采取依法拆除、罚款等措施,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

同时,要对违法建设问题严格查处,切实落实“一处查处、处处查处”的原则。

3.鼓励合法建设鼓励合法建设是防止违法建设问题的重要手段。

要着力推进城市规划建设,严格审核规划许可证和建筑许可证。

对于合法建设,要予以重视和支持,同时加强对违法建设的管理和打击力度,增强违法建设的风险和成本,营造规划、文明和健康的城市建设环境。

韶关市区违法建设查处暂行规定-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韶关市区违法建设查处暂行规定-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韶关市区违法建设查处暂行规定正文:----------------------------------------------------------------------------------------------------------------------------------------------------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韶关市区违法建设查处暂行规定》(韶府规审[2013]7号)已经2013年10月18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31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市长艾学峰2013年11月12日韶关市区违法建设查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二)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本规定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建设当时施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认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浈江区、武江区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对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乡规划和查处违法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

第五条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查处违法建设。

规划、国土、住建、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环保、文广新、公安、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本规定。

监察机关对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城市综合管理和规划、国土、住建、工商、公安、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的查处违法建设指导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查违办”),负责组织、协调、考核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宜宾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

宜宾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

宜宾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29•【字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宜宾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2024年6月28日宜宾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源头防控第三章调查处理第四章综合治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治理违法建设,维护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秩序,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乡和村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防控和查处等治理活动。

违反土地管理、林地、水利、道路交通、自然保护地等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行为和建筑物、构筑物,包括下列情形:(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五)其他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违法建设治理应当遵循源头防控、属地管理、分类处置、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以及城市、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承担违法建设治理相关工作。

治理违法建设工作制度

治理违法建设工作制度

治理违法建设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规范执法行为,维护规划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条治理违法建设应坚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原则,做到执法与教育相结合,处罚与整改相结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协调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确保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违法建设的查处第五条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宣传法律法规,提高公民遵守规划的自觉性;(二)依法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三)对拒绝停止建设、逾期不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违法建设,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五)及时向上级城管执法部门报告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情况。

第六条城乡规划、土地、住房城乡建设、房产、工商、环保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做好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建设,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等渠道,及时处理举报事项。

第八条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查明事实真相。

第九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违法建设举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在核实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情况复杂的,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十条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违法建设的拆除第十一条违法建设拆除工作由城管执法部门统一组织,相关部门配合。

违章建筑拆除执法主体、法律政策依据和查处程序规范

违章建筑拆除执法主体、法律政策依据和查处程序规范

违章建筑拆除执法主体、法律政策依据和查处程序规范违章建筑拆除执法主体、法律政策依据和查处程序规范一、什么是违章建筑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主要包括:(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二、对于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执法主体一般为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1、对于城市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作出限期拆除处罚决定的法令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分,在法按期限内不予执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分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修建物、办法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按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依照《立法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法令适用准绳,如果此前法令规定与《强制法》有冲突的,应当适用《强制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举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分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1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违章建筑是怎么去判定的?拆除要走哪些程序?

违章建筑是怎么去判定的?拆除要走哪些程序?

违章建筑是怎么去判定的?拆除要走哪些程序?现在在拆迁中好像有一个比较普遍的奇怪现象,一拆迁往往就要查处违章建筑。

所以就很好奇,什么是违章建筑?违章建筑是怎么去判定的,以及违章建筑拆除要走哪些程序?目前,关于违法建设的界定,主要依据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过期的临时建筑。

一、违建有哪些类型?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或者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

二、自建或自改房,包括: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包括在承包地、宅基地等);或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建筑或构筑物。

常见的包括:1.非法占有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在其上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2.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过道、人行道等)、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3.在拆迁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拆除违章建筑要走哪些程序?拆除违章建筑大致程序就是违法建筑的认定-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拆-被责成部门(有权部门)催告-公告期限履行拆除义务-强制拆除决定-强拆。

1、违法建筑的认定:以下这些情况就可认定为违法建筑。

情况一、建房时未通过申请就建的,或者写了申请书并提交了相关资料但未获得批准和获得相应的规划许可证时,那这类房屋建出来就是违章建筑,会被强制拆除,且拆除时无补偿。

情况二、擅自将规划许可证改变而建成的房屋,那也是违章建筑,会被强制拆除,且拆除时没有补偿。

情况三、擅自改变土地性质而建成的房屋,比如在耕地上建房等情况,这类房屋一经发现就会被拆除,且拆除时无补偿。

情况四、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比如有的地方要拆迁了,有些人为了能多拿补偿而建了临时建筑,最后又将其建成永久性建筑,所以这类房屋也会被拆除,且没有补偿。

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全文」

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全文」

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全文」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所辖城区范围内查处违法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依法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的建设。

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建(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按照建设时施行的法律法规认定和处理;依法需要强制拆除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条、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联动、依法追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查处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负责违法建设的具体查处工作。

第六条、违法建(构)筑物不受法律保护,在征地拆迁、房屋征收、征用以及依法查处时不予补偿。

第二章、协调联动第七条、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查处协调联动机制,协调和解决下列事项:(一)研究部署违法建设查处措施;(二)指导协调违法建设强制拆除活动;(三)督促协调违法建设查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四)协调处理违法建设案件管辖异议,解决违法建设查处疑难问题;(五)研究处理上级机关督促查处的违法建设事项;(六)协调解决违法建设查处的其他事项。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制作统一的执法文书样式,并规范执法程序。

对发现的违法建设,应当督促当地查处机关立即查处,并将情况定期通报监察机关。

第八条、市、城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通报查处机关,并按照下列规定协助做好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一)提供违法建设查处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所需信息和资料;按照查处机关的要求到场配合查处。

查处违法建设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查处违法建设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查处违法建设法律法规宣传资料按照全县查处违法建设强化城市管理工作大会的要求,保康县司法局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职能优势,组织普法宣讲员围绕“四法两条例”编印了查处违法建设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该宣传资料重点宣传《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全面提升群众“知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意识.一、什么是违法建设?违法建设主要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律规规定的违法行为。

主要体现在非法占用土地修建违法建筑、取得合法土地后但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内容进行建设以及没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方面。

其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不具有合法性,即违法建设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由于其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原则上不赋予当事人所有权,不能依法进行产权登记。

二、违法建设的危害性有哪些?1、严重妨碍了城乡建设的顺利进行,影响了城乡整体规划的有效实施;2、扰乱了城乡规划管理及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3、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4、违法建设由于没有经过质量安全监督,存在着巨大的建筑质量安全隐患。

三、查处违法建设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六十四条;4、《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5、建设行政领域其他法律法规等.四、临时使用的土地能否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的土地期限是几年?《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五、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转让土地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擅建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和时间)

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和时间)

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和时间)违章搭建的认定标准1、如果建筑物没有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则属于违章建筑;判断是否违反安全规定:根据国家和地区的建筑安全规定,判断建筑物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如建筑物的结构、消防设施等。

如果建筑物违反安全规定,则属于违章建筑。

2、认定违章建筑需要根据以下标准:首先是否有建筑施工许可证,房屋建设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并严格遵守审批程序;其次是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规定,包括建筑用途、建筑高度、建筑面积、建筑物间距等规定。

3、法律主观: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筑;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

4、即虽有利用该建筑物占有范围内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权利,但未经取得建筑许可证而擅自建设的建筑违章建筑,主要包括: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5、违法建筑的认定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

违法建筑存在侵占安全通道、非法占用耕地、影响城市公共空间、破坏生态环境等特点,一经查处必须拆除,违建当事人一并承担拆除违建所花费的全部费用。

违法建筑怎么认定1、一般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违章建筑: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例如:在住宅楼间公共场地搭建自己的仓库。

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2、违法建筑的认定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

违法建筑存在侵占安全通道、非法占用耕地、影响城市公共空间、破坏生态环境等特点,一经查处必须拆除,违建当事人一并承担拆除违建所花费的全部费用。

3、违章建筑依其“违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种不同的情况。

4、法律主观: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是: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违法建设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违法建设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违法建设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违法建设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1. 违法行为的定义1.1 违法建设行为的概念及范围1.2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2. 行政处罚依据及种类2.1 行政处罚的依据法律法规2.2 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具体案例3. 行政处罚程序3.1 违法调查取证阶段3.1.1 相关调查机关的职责3.1.2 取证方式及程序3.2 行政处罚决定阶段3.2.1 行政处罚决定的形式和内容3.2.2 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3.3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阶段3.3.1 行政复议的程序和要求3.3.2 行政诉讼的程序和要求4. 行政处罚的时限4.1 行政处罚的时效性要求4.2 行政处罚时限的计算方法4.3 行政处罚时限的延长和暂停附件:(根据实际情况列出相应的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 违法建设行为: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土地、房屋、工程等进行未经批准、超标建设的行为。

2. 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3. 依据法律法规:包括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4. 行政复议: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不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审的一种救济方式。

5. 行政诉讼: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救济方式。

违法建设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1. 引言1.1 问题背景1.2 解决问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2. 违法建设行为的定义2.1 违法建设行为的概念及范围2.2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3. 行政处罚的依据法律法规3.1 中央法律法规的依据3.2 地方性法律法规的依据4. 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具体案例4.1 行政警告的种类和适用情况4.1.1 行政警告的定义和作用4.1.2 具体案例分析4.2 罚款的种类和适用情况4.2.1 罚款的定义和作用4.2.2 具体案例分析4.3 拆除、停工整改的种类和适用情况 4.3.1 拆除、停工整改的定义和作用4.3.2 具体案例分析5. 行政处罚程序的详细步骤5.1 违法调查取证阶段5.1.1 相关调查机关的职责和权力 5.1.2 取证方式和程序5.2 行政处罚决定阶段5.2.1 行政处罚决定的形式和内容 5.2.2 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5.3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阶段5.3.1 行政复议的程序和要求5.3.2 行政诉讼的程序和要求6. 行政处罚的时限及相关规定6.1 行政处罚的时效性要求6.2 行政处罚时限的计算方法6.3 行政处罚时限的延长和暂停附件:(根据实际情况列出相应的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 违法建设行为: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土地、房屋、工程等进行未经批准、超标建设的行为。

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罚依据和程序

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罚依据和程序

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罚依据和程序(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程序1、发现。

通过巡查或者其他方式发现,两人以上办案,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及事由,检查在建项目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责令停止建设。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当场告知被检查单位违法事由,并发出“责令停工通知书”和“限期提供相关材料通知书”,交由当事人签收。

在建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检查是否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事项和核准的图纸施工,经检查,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事项和核准的图纸施工的,当场发出“责令停工通知书”和“限期提供相关材料通知书”,交由当事人签收。

3、立案。

发现违法建设后,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批准后,展开调查。

4、调查取证。

调查违法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层高、建筑面积、地形图、涉及用地和房屋产权的取证相关权属证明,涉及相关部门的要取证有关证明材料,协助被调查人按表式要求逐项填写“违法建设情况调查表”,加盖被调查单位公章,由被调查人和执法人员双方签字。

5、制作笔录。

笔录应当包含违法建设的实施时间、规划许可情况、现状情况、建筑面积、土建工程造价等内容。

6、制作案卷。

违法建设项目注记上图,统一使用1:500至1:2000现状地形图,违法建设及其周围相互关系的注记尺寸应做到准确、清楚、规范、符合标准;如有特殊情况,应在图纸上作必要的说明,凡涉及“六线”范围的违法建设,由业务处室划定“六线”范围。

7、装订案卷。

将责令停工通知书、违法建设工程情况调查表、法人证明或者委托书,询问笔录、违法建设案件处理意见审批表、违法建设座落位置的注记地形图、附件材料等整理齐全,按规定装订成册。

什么是违章搭建?有哪些形式?如何界定?由哪个部门管?

什么是违章搭建?有哪些形式?如何界定?由哪个部门管?

什么是违章搭建?有哪些形式?如何界定?由哪个部门管?⼀关于违章搭建的界定⽬前,法律法规对违章搭建没有权威的定义,⼀般理解为建造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建造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这些强制性规定分布在⼤量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中,据不完全统计有20个以上,例如:《⼟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公路法》、《防洪法》、《民航法》、《电⼒法》、《畜牧法》、《市容管理条例》等等。

违章搭建不能简单的以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地证为界定标准,应由规划、城管等政府部门通过法定程序作出认定。

⼆住宅区域内违章搭建的形式为了经济利益,违章搭建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1、在屋顶建设的违章搭建,如在屋⾯利⽤屋⾯平台加盖整层房屋,或者利⽤屋⾯露台、退层等顺势搭建简易活动板房、阳光房,或者将屋⾯升⾼等;2、在⼀楼庭院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如私⾃将⼀楼空地围起来作为私家花园、私⾃搭建车棚、车库等;3、依附于房屋外墙的建筑物、构筑物,如利⽤⼀楼阳台、外墙搭建阳光房、简易棚等;4、违反业主公约安装的设施,如伸缩晾⾐架、封闭阳台、⽆烟灶台等等;5、逾期未拆除的未占⽤道路的施⼯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等。

违章搭建的形式⽆法列举穷尽。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七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下列⾏为:(⼀)擅⾃改变物业的规划⽤途;(⼆)损坏或者擅⾃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四)损坏或者擅⾃占⽤、改建物业共⽤部分,损坏或者擅⾃占⽤、移装共⽤设施设备;(五)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负重等违反安全规定的物品;(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振动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七)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抛掷杂物和露天焚烧;(⼋)侵占绿地、毁坏绿化和绿化设施;(九)擅⾃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序停放车辆;(⼗)破坏或者擅⾃改变房屋外观;(⼗⼀)擅⾃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的其他⾏为。

连云港市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31•【字号】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连云港市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管理办法(2022年10月31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防、巡查、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土地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文物保护、消防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作联动、源头控制、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违法建设不受法律保护,违法建设在土地、房屋征收搬迁时依法不予补偿。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遵守城乡规划的意识。

第七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在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当在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工作,制定和实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政策和工作措施,将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开发园区、徐圩新区、云台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职责,开展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相关工作。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工作。

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

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

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13年9月27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所辖城区范围内查处违法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依法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的建设。

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建(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按照建设时施行的法律法规认定和处理;依法需要强制拆除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条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联动、依法追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查处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负责违法建设的具体查处工作。

第六条违法建(构)筑物不受法律保护,在征地拆迁、房屋征收、征用以及依法查处时不予补偿。

第二章协调联动第七条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查处协调联动机制,协调和解决下列事项:(一)研究部署违法建设查处措施;(二)指导协调违法建设强制拆除活动;(三)督促协调违法建设查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四)协调处理违法建设案件管辖异议,解决违法建设查处疑难问题;(五)研究处理上级机关督促查处的违法建设事项;(六)协调解决违法建设查处的其他事项。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制作统一的执法文书样式,并规范执法程序。

对发现的违法建设,应当督促当地查处机关立即查处,并将情况定期通报监察机关。

第八条市、城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通报查处机关,并按照下列规定协助做好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一)提供违法建设查处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所需信息和资料;按照查处机关的要求到场配合查处。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24年修订)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24年修订)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2.09•【字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施行日期】2024.12.3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修订通过的《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30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2月9日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01年8月2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9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12年8月29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4年9月27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4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在建违法建设查处第三章已建成违法建设查处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违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违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违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违建,指的是在未经规划、设计、审批或者超出审批范围、未
经验收、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擅自建设的
建筑物。

违建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违建的认定标准要考虑建筑物的合法性。

即建筑物是否
经过规划、设计、审批程序,是否取得了相应的建设许可证。

只有
经过合法程序批准的建筑物才是合法的,否则就属于违建。

其次,违建的认定标准要考虑建筑物的建设范围和用途。

建筑
物的建设范围和用途必须符合规划和设计要求,不能超出规划范围,也不能改变原有的建设用途。

如果建筑物超出了规划范围或者改变
了原有用途,就属于违建。

另外,违建的认定标准还要考虑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施工质量。

建筑物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建筑规范和标准,结构安全,施工质量
合格。

如果建筑物存在严重的结构安全隐患,或者施工质量不合格,也属于违建。

最后,违建的认定标准还要考虑建筑物的环境影响和危害程度。

建筑物的存在是否对周围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是否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如果建筑物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或者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也属于违建。

总的来说,违建的认定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要考虑建筑物的合法性、建设范围和用途、结构安全和施工质量、环境影响和危害程度等多个方面。

只有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才能准确地认定一个建筑物是否属于违建。

对于违建的认定,相关部门需要进行认真的调查和评估,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建筑安全。

2020-1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

2020-1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乡村违法建设、违法用地上违法建设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的情形。

城镇违法建设是指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或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但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乡村违法建设是指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含临时)或者已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含临时)但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违法用地上违法建设是指非法占用农用地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非法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的情形是指违反建设、房管、园林林业、水务、交通、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农业、铁路、航空、军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不得进行违法建设,或者利用违法建设非法获利。

违法建设不受法律、法规保护,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旧城改造以及依法查处时不予补偿。

第五条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应当保障工作经费,并将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本市对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防控为主,快速处置,协作配合,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协调机构,统筹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指导、组织、协调及考核工作。

矿产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