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的制度分析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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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的制度分析思想
一、关于制度的涵义及其适用性
韦伯所关注的是社会行为在社会交往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而这种社会关系的实现是以行为参加者所存在的合法制度的观念为取向的。

所以韦伯以合法的制度为前提来研究社会行为真正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在什么样的制度框架之内发生。

因此,韦伯认为:“只有当社会行为一般以可以外在化的‘准则’为取向时,才可以把一种社会关系的意向内容称之为一种制度”,准则可以是具有经济性质的,也可以具有宗教、政治的性质,所以,韦伯这里所说的制度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但它们都在特定的社会现实中反映。

无论什么样的制度,如果它发生效用,即对以某些准则为实际取向的社会行为有有约束力或有榜样的作用时,那么才可以说这个制度是适用的。

但是制度的适用与不适用在社会学来说,并不存在一个绝对的界限,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上是明确表现出来的,而在同一个社会里,人们可以通过遵循一种制度的意向,也可以绕过或违反它,这从纯粹目的合乎理性的角度来看,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的适用机会也可以发挥作用。

但对于一个常态的社会来说,人们的现实社会行为并不更多的不遵守或违反某种特定的制度,即为了目的可以不择手段。

而更重要的是在制度的适用的观念为取向的机会与现实社会行为之间存在着一般意义上因果关系,究其根源,在于制度的维持能够得到有效的合法性保证。

二、制度的合法性保证
对于某种制度的服从,都存在着某些合法性的观念,除了受形形色色的利害关系的制约外,还受到传统观念的束缚以及各种合法性观念的错综复杂的制约。

因此,从普遍的和抽象的性质来看:
(一)、宗教共同体下的信仰合法性
在韦伯的《宗教社会学》中,他认为,并不仅仅是为了揭示宗教的本质以及对其做一个明确的界说,更重的是分析宗教这种特定的共同体行为对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宗教作为一种对世俗世界的反映模式,恰恰在它最初的形态中,至少是一种相对合理的行为,虽然是根据经验规则所进行的行为。

这里所要说明的是,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宗教范围之内的各种怀有魔法动机的各种活动,如祈祷、忏悔等,从表面上看具有神秘主义的性质,但是从本质上来说,它正好反映了一种对社会本身所起着某种特定的规约作用,不论这种规约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

而且当宗教行为通过社会化而得到持久的保证时,并且随着特定团体的出现,那么宗教共同体所具有的社会规范就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首先,从微观上来看表现在最初的家族和氏族的团体中。

过去以男性利益为中心的家族或氏族团体,在宗教制度约束的作用下,它既保证家族内部成员之间的合法性地位,确立了各自应该用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也保证了继承权,尤其是长子唯一继承权的优先权的顺利实施,阻止了家族的分散和解体。

从以上可以看出,存在着宗教约束的地方,他保持了特定家族结构的不断延续,这对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尤其是对社会文化的延续起到了积极地作用,在某种程度上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其次,从宏观上来看,在传统社会中一个大的政治团体到国家,其团体内部统治者的合法地位要想得到人们的普遍承认,或者统治者所具有的行政管理班子要想顺利的执行统治者的政策意图,并不仅仅是通过暴力来实现统治效果的,在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宗教垄断上的合法化来实现的。

就像韦伯所说的:“每一个持久的政治团体一般都有一个专门的神来保证政治团体的卓有成效”。

因此,无
论是建立在传统的神圣维护之上、基于情绪、尤其是感情归属的信仰,或者是建立在信仰的绝对适用即价值合乎理性的基础之上,政治团体都利用宗教所具有的信仰合法性来实现其有效地统治。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不管是统治的维持,还是在保证社会结构的稳定上,宗教所体现的社会规约性都对社会制度的形成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

(二)、理性化原则之下的法律体系:制度维持的合法性手段
由于宗教对日常生活方式所具有的特殊意义,出现了传统型权力支配下的宗教法的定型化。

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基于计算的经济生活的日益理性化,在政治上表现为统治者及其国家官员权力的持续增长;在经济上表现为市场权利取向的社会构成部分,依靠自己的财产占有权力通过形式上自由竞争以达成契约而获取利益。

韦伯认为,最根本的是城市的兴起以及市民阶级的壮大为市场社会化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场所。

市民阶级对形式的理性的法律的内在需要,要求从整体上消除等级特权,从而用形式的法律和客观的规范取而代之,这种一致性导致了“规章”取代“特权”。

各种法律的表现也从最初的非理性化的宗教法向理性化的法律体系过度,统治者及其所拥有的行政管理班子不仅仅是根据神的默示或纯粹魔法的行为动机,而更多的是按照明确规定的、形式上或实质上合理的法律章程来达到自己的统治意图。

理性化的法律体系作为一种手段,从根本上来说,是在市场社会化的条件之下,每个人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一致协议的基础之上。

通过理性化的法律来保障市场合法性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手段,以此来保障人们契约的有效性。

因此,个体及个体所处的具体的市场都是对在形式上具体的并采用通常形式产生的章程的服从,而章程可能由参加者自治达成协议或者由各种不同属性的团体所强加而产生的。

无论如何,在理性主义的运动之下,法律制度理性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对现代官僚制的产生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以及在各种形形色色的过渡阶段,法律作为一种有效的手段保证了社会制度的正常运转和社会更替的有序进行。

而现代社会的发展也正好说明了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尤其是与官僚制的结合正在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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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代官僚制:制度发展的理想模式
韦伯在其《统治社会学》中明确强调:现代资本主义的发展直接促使了官僚制的出现,反过来,官僚制又推动了资本主义的发展。

首先必须对官僚制的概念及其运作方式作一明确界说,第一,官僚制是一种社会政治权力结构中的管理中介,它由国家及其权力代表授权实施政治管理并对其负责,是出于国家及其权力代表与社会之间的管理中介。

国家及其权力代表者、官僚制、社会三者所构成的权力结构是官僚制运行的社会环境;第二,韦伯的官僚制可以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它既是一种社会结构所包含的稳定的行为方式,也表现为一种理想的组织模式;第三,韦伯所强调的官僚制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贬义的术语,而是指统治赖以实现的手段和工具,它以等级分层的结构表现出来;第四,官僚制是一种既具依赖性又具独立性的控制中介。

依赖性是指官僚制从不因其自身理由而存在,而是基于某一统治体的任命以代理统治的形式而存在,其权力缘于统治体即最高权力者的授权并对其负责,同时又受各种社会权力的控制和影响。

独立性是指官僚制的自我倾向,其追逐自我独立利益的能力取决于统治体、官僚制、社会三者之间的力量对比。

在运作方式上,官僚制通过规则进行的严格的职务权限分工,即对经常性的固定的义务和相对应的权利进行明确的权限划分,而严格的职务等级制度使得官员依照自己职位所规定的权限和目标完成自己分内的事,最后,机构中现代职务
的档案化和专门化,即职务的执行建立文件和形形色色的常设官员和文书班子的基础之上以及进行深入的专业培训。

这就决定了机构中官员的地位是处于固定的职务等级制度之中并且仅仅是以服从官职上的事务为义务,他们拥有固定的职务权限,在自由选择的基础之上以法律规章为取向服从命令;而官员的选拔以及合法地位的保证是通过考试或者专业资格任命并且以货币薪酬和退休金来保证体制的稳定性;从官员本身来说,官员将自己的职务视为唯一的职业,在执行命令时是严格的非人格化,不具有任何的感情色彩。

以上可以看出,一种充分发达的官僚制机制,以其精确、迅速、精通档案、持续性、统一性、保密性、严格的服从、减少摩擦、节约物资费用和人力,在由训练有素的具体官员进行严格官僚体制的、特别是集权体制的行政管理时,能够达到效率的最大化。

韦伯在分析和论述最高度的理性化的统治形式时,认为现代官僚制是现代社会的立足点。

从专制的世袭国家到设有强制机构的国家而同时又是合乎理性的合法的发展,从传统型权力支配下的前官僚制向理性支配下的现代官僚制的过度,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兴起,伴随而来的是权力结构的转变,表现为农民地位的上升、王权对教权的优势、贵族的衰落、城市的兴起与市民阶级的壮大以及封建势微与君主的绝对专权而发展的。

社会结构和个人关系的转型作为韦伯理性化过程的一方面,它为社会控制工具的选择设定了限制及社会控制工具必须能在形式上平等地、客观地对待每个人,限制的结果就是法治原则和法律控制手段的出现,这一点直接规定了现代官僚制的运作方式和价值取向。

同时,现代资本主义的经济交往使得资本主义的利益不仅要求专制的统治者,而且要求建立强大的政府以确保秩序的稳定。

从历史来看,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发展在两方面推动了理性官僚制的建立:第一,资本主义经济活动是瓦解传统权力支配的前官僚制的力量,同时,由它所引起的对新的公共服务的需求推动了理性官僚制的出现;第二,资本主义经济活动作为经济领域理性化的表现,其所内含的理性特征也在间接地塑造着现代官僚制的理性特征。

因此,最初官僚制的确立,它是由建立在中央集权化的基础之上的,通过君主授权并在决定、控制和实施政策时没有完全自主地位的机关组成,这些机关的权能范围、运行方式尤其外部授权者加以规定。

每个机构内部由一系列按层级制安排的官职机构,这些官职由受过专业训练或获得一定资格的人承担,官员不得私自占有官职。

但是,韦伯认为理性的官僚制结构是处在一个发展的过程当中,尤其是随着民主化进程的向前推进以及市场社会化条件下的法律理性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使得现代官僚制的统治地位才得以确立。

韦伯强调,官僚制统治要求在人和物的意义上的法律平等,即产生于排除用“特权”和“个案”的方式解决问题的原则。

与此同时,民主化中的开放性的原则是获取进入官僚制职业所必需的机会。

这种平等化的压力意味着行政不能再被视作传统社会阶层的狭隘特权,法律理性化意味着法律原则所主导的社会秩序为官僚制的运作权限提供了一个合法的手段。

一个现代官僚制体制是在运用合法性手段的管理权限内发挥其功能,这个权限在法律上是被看作是一服从“准则”授权为基础的,由法律和主观权利设置的限制约束了其管理行为的自由度,并迫使制度调适于此。

而且官僚制行政所要致力实现的目标也必须尊重和实现法律所规定的个人权利。

最后,出于对权力内在威胁性的疑虑及其防治,法治原则确立了法律至上的观念,尤其要求官员行为合乎法律并遵照法律制定的各种规章和规则来实现自己的职务权限。

就像韦伯所说的:“为满足组织的成员理性地追求其利益而设的行政程序,由规范组织的基本原则详细规定,它不得逾越法令对施行程序所设限制,并且必须遵照某些一般化的原则,
即使是统治者本人也得服从一套无私的法令和程序”。

据此,服从统治的人是以组织的法律,即服从并非服从于个人而是服从一个无私的秩序。

因此,现代官僚制以理性化为中心准绳、以法律为合理的运作手段来构建其最完美的制度模式,可以毫不夸张的说,现代社会的发展已经离不开官僚制化的运行模式。

四、结论
总之,韦伯把人们在交往过程中采取的社会行动所服从的特定的意向内容作为制度分析的出发点,以此来研究制度的发展变化。

人们交往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最初所服从的是神秘主义的或纯粹魔法动机的价值合乎理性的信仰模式,随着理性化的不断发展,以合理性为基础的惯例、法律占据了更加重要的地位,成为人们行为取向的保证制度维持的合法手段。

最后,韦伯提出了一种统一的理性化机构,将信仰和行动纳入一种有序的系统之中,而信仰的理性化和系统化就是根除逻辑上的不一致性和那些不能归属与更一般性的判断之下的个别判断,将所有层次不齐的个体案例简化到一般种类的水平;行动的理性化就是按照一种可预期的结果,达到目的和手段的一致。

现代官僚制作为韦伯所提出的理想的制度发展模式,正好适应了社会发展的潮流,并且在促进现代资本主义发展的同时也处在不断的完善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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