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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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案例

妨害公务罪案例

妨害公务罪案例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军队、武装警察等国家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个妨害公务罪的案例,以便更加深入地了解这一罪行的性质和危害。

在某市某派出所,一名男子因家庭纠纷与邻居发生争执,当事人报警请求警方介入调解。

在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准备对事情进行调查处理。

然而,当民警试图了解事情经过并进行调解时,该男子情绪激动,拒绝配合警方工作,并开始对民警进行辱骂和恐吓,甚至动手推搡。

在民警的劝阻下,该男子仍然不停地进行妨害公务的行为,导致现场秩序混乱,严重影响了警方的正常工作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对于威胁、侮辱、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将被认定为妨害公务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在上述案例中,该男子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了妨害公务罪,他的暴力行为不仅严重干扰了警方的正常工作秩序,更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构成了威胁。

妨害公务罪不仅仅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种侮辱和威胁,更是对国家法律和秩序的公然挑战。

因此,对于妨害公务罪,法律必须予以严惩,以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正常执法秩序,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在处理类似妨害公务罪的案件时,我们需要充分认识到这一罪行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严格依法处理,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同时,也需要通过加强法制教育和舆论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减少这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总之,妨害公务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这类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打击和制裁。

只有通过严格执法和加强法制教育,才能有效地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妨害公务_法律规定(3篇)

妨害公务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重要罪名,对于维护国家机关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探讨妨害公务罪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刑事责任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 主观要件: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故意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

3. 客观要件:- 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

4. 情节要件:根据刑法规定,情节严重是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具体情节包括但不限于:- 阻碍执行重要公务;- 阻碍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 使用暴力手段,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人身伤害;- 使用威胁手段,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严重扰乱公务秩序,影响公务执行;- 其他严重情节。

妨害公务的罪与罚

妨害公务的罪与罚

妨害公务的罪与罚妨害公务是指阻碍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妨害公务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和法律权威,损害了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在我国刑法中对妨害公务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妨害公务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即“妨害公务罪”。

根据该条规定,对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国家机关依法执行职务、阻碍执行法律文书等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妨害公务行为的人员,一经认定,将面临不同程度的刑事处罚,这些处罚包括行政拘留、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

在实际生活中,妨害公务的行为多发生在一些特定场合,比如执法过程中、公共管理中和国家机关工作过程。

一些不法分子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会采取种种手段来妨害国家机关的依法执行职务,比如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来阻碍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一旦发现此类行为,国家机关需要及时采取有效的手段予以制止,并对实施妨害公务行为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妨害公务的行为,我国法律依法进行了严格的处罚。

对于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来阻碍国家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以行政拘留或者有期徒刑的刑罚。

对于严重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将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可处以罚金。

对于采取非暴力、非威胁手段来妨害公务的行为,将依法给予教育处罚和法律指导,以期改正错误。

妨害公务是一种严重威胁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妨害公务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处罚,以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众也应该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有妨害公务的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希望通过法律的约束和监督,能够减少妨害公务的行为,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妨害公务的罪与罚

妨害公务的罪与罚

妨害公务的罪与罚
妨害公务的罪是指阻扰或破坏公务员依法进行行使职权的违法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公务员的行使职务的正常秩序,也会危及国家、社会和公众的安全和利益。

因此,该罪行行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妨害公务的罪分为多个类别,其中最常见的是阻碍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

阻碍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通常是指妨碍公务员执行他们应该执行的任务的行为。

这类行为可能是一个人的时候,也可能是一个群体的行为。

例如,当公安民警、城管或交警等行使职权时,如果受到群众或个别人员的妨碍和干扰,这种行为就是阻碍公务员执行职务的犯罪行为。

此外,妨碍公务员锁定和搜查被告人的犯罪现场,以及妨碍司法机关执行手续,都属于妨碍公务员执行职务。

这些行为不仅会导致犯罪分子逃脱惩罚,也会危及社会的安全稳定。

妨碍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根据严重程度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这种行为只造成轻微影响,那么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比较轻微。

如果影响严重,可能会被追究更严重的刑事责任。

对于妨碍公务员执行职务的犯罪者,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如对个人犯罪者,根据情节轻重可能会判处拘留或有期徒刑;对于单位犯罪者,可能取消其营业执照或证书等。

总之,妨害公务是一种非常不道德和反社会的行为。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社会各界应该共同努力,关注、严厉打击妨碍公务员执行职务的犯罪行为,以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

妨害公务的罪与罚

妨害公务的罪与罚

妨害公务的罪与罚妨害公务是指干扰、阻挠国家机关、军队、武警部队、国防科研、公共安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团体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严重影响国家机关工作正常运转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妨害公务被认定为一种刑事犯罪行为,对其进行了明确规定,对妨害公务的行为者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制裁。

我国《刑法》第277条规定:对妨害公务的行为者,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非法拘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构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可以看出,对于妨害公务的行为是不容忽视的,国家对此类行为者进行了一定的法律规定和制裁。

那么,在日常生活中,什么样的行为被认定为妨害公务的行为呢?在我们的生活中,常见的妨害公务的行为包括:阻挠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阻拦交通执法、恶意投诉、恶意诬陷、恶意辱骂、威胁报复、恶意过问执法人员的个人事务等等。

这些行为都可能会涉及到妨害公务的罪名,在法律上将会受到严格的制裁。

对于妨害公务的行为者,在我们生活中,也并不鲜见,他们可能是一些不法分子,也可能是一些受伤害的当事人。

比如一些交通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遭遇到了一些不法分子的阻挠和威胁;还有一些当事人因为不满法律的裁决,从而采取了一些非法的手段来寻求“公正”,这些行为都属于妨害公务的行为。

对于这些行为者,我们不得不依法进行制裁,以维护国家机关工作正常运转的权益,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那么,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如何规范自己的行为,避免被认定为妨害公务的行为呢?我们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在任何情况下干涉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我们应该保持良好的社会公德,不得有言语或行为上的恶意辱骂和威胁;我们应该在遇到纠纷时,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非法的手段来寻求解决。

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

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

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妨害公务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类型,其涉及到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受到的干扰、阻碍或破坏。

该罪行的立案标准是指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认定某个行为构成了妨害公务罪。

下面将从法律规定、司法实践、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法律规定依据我国刑法第277条规定,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有三个:一是干扰、阻碍、破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二是情节严重;三是情节严重的标准是指对公务员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备其他严重情节。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要想认定某个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必须同时满足这三个要件。

具体来说,行为必须是干扰、阻碍或破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不能是一般的扰乱秩序或者个人行为;情节必须严重,不能是轻微的或者无恶意的;情节严重的标准是指对公务员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备其他严重情节,不能是一般的影响或者一般的情节。

二、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时代的变化和社会发展而不断调整和完善的。

在过去,由于我国法制建设的不完善和社会治安不稳定,对于妨害公务罪的认定标准比较宽松,很多行为都能够被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但是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社会治安的不断改善,对于妨害公务罪的认定标准也变得越来越严格,很多行为都不能被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例如,仅仅是因为不满意公务员的工作态度而对其进行口头辱骂或者投诉,是不能被认定为妨害公务罪的。

三、案例分析下面通过一些实际案例来进一步说明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

案例一:某市民因为不满意政府拆迁安置方案,到政府部门闹事。

他先是走进了政府部门的大厅,高声喊叫,然后又冲进了政府部门的办公室,推搡工作人员,打翻了一些文件。

最后,他被警方带走,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这个案例中,某市民的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因为他在政府部门内大声喊叫、推搡工作人员、打翻文件,干扰了政府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阻碍了政府部门的正常运转。

妨害公务罪司法解释

妨害公务罪司法解释

妨害公务罪又称“妨害公务罪”。

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我国刑法中的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一。

(一)侵权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权的对象必须是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所谓暴力,通常表现为殴打、戴上镣铐、拘禁等强烈行为;所谓“威胁”,通常表现为以杀戮、伤害、毁坏财产或破坏名誉等形式的精神胁迫。

(三)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明知国家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故意使用暴力、威胁手段阻挠。

本罪侵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为主要客体,国家机关、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人身权为随机客体。

妨害公务罪违反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

一个国家要稳定有序地生存和发展,就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由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来实现的。

因此,阻碍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必然会干扰和破坏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

这是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心所在,也是区别于单纯侵犯公务人员人身财产的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

妨害公务罪通常还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

这种犯罪的构成必须以犯罪者使用暴力和威胁为基础。

但是,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阻挠公务时,其有害后果不仅会干扰国家机关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造成不利影响,而且不可避免地会侵犯上述公职人员的健康或者其他人身权。

本条第四款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的,即使不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只要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本罪。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在依法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阻挠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某些活动,或者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执行职务活动,或者其活动不属于依法执行的职责范围内的活动,不构成本罪。

也就是说,要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一是必须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开始履职且尚未结束之前;二是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越权限范围。

妨害公务罪量刑标准

妨害公务罪量刑标准

妨害公务罪量刑标准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阻止、干扰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行使职权、执行任务的行为。

它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常见罪行,严重影响了公务人员依法履职,损害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行和公共安全,我们需要对妨害公务罪进行有效的打击和惩治,确保法律得以严格执行。

妨害公务罪的量刑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在确定妨害公务罪的量刑标准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犯罪主体的情况犯罪主体指的是犯罪行为的执行者。

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年龄、性别、教育程度、前科记录等。

年轻人可能受教育程度和经验的限制,对法律的认识和行为的后果了解不够,应以其有过悔过表现及有改正行为为依据,对其从轻处罚;而对于成年人,尤其是多次犯罪者,应该从重处罚。

二、犯罪手段的严重性妨害公务罪的量刑标准还应当考虑犯罪手段的严重程度。

犯罪手段主要包括使用武器、暴力威胁、财务利益诱惑等。

使用武器或实施暴力威胁的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应从重处罚。

而利用财务利益诱惑等手段进行妨害公务的,虽然不具有暴力性质,但同样需要受到严厉的制裁,以确保公务人员依法履职。

三、犯罪的后果和影响犯罪的后果和影响是确定量刑标准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后果和影响包括犯罪对公务人员本人、他人以及社会秩序、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

如果妨害公务导致公务人员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应从重处罚。

如果妨害公务导致公共秩序受到严重破坏、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应从严处罚。

四、犯罪的主观故意和悔过表现对于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和悔过表现也应当予以考虑。

如果犯罪主体具有主观故意并且态度恶劣,应从重处罚。

如果犯罪主体能够认识到错误,并表现出悔过态度,应从轻处罚。

对于一些行为是在被迫、紧急情况下发生的,也应予以特殊的情况处理。

在具体的量刑标准上,可以参考以下建议:轻微妨害公务罪: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般妨害公务罪: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罚金。

较重妨害公务罪: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

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

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干扰、阻挠、破坏国家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影响行政管理、司法活动、公安工作、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事务的犯罪行为。

妨害公务罪的危害性极大,直接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权威和公共利益,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因此,妨害公务罪的打击和预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妨害公务行为妨害公务行为是指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干扰、阻挠、破坏国家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影响行政管理、司法活动、公安工作、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事务的行为。

二、主观方面妨害公务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明知故犯两种情况。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妨害公务,却仍然实施了相关行为。

明知故犯是指行为人虽然不具备妨害公务的直接故意,但是在实施行为时明知可能会妨害公务,却仍然实施了相关行为。

三、客观结果妨害公务罪的客观结果是指妨害公务行为对国家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影响,影响行政管理、司法活动、公安工作、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事务的进行。

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是指在什么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和打击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行为的严重程度妨害公务罪的行为严重程度是立案的重要参考标准。

一般来说,对于威胁、恐吓、暴力阻挠等严重的行为,公安机关应该及时立案侦查和打击。

而对于一些轻微的干扰行为,可以采取口头劝说等方式进行处理。

二、客观结果的影响程度妨害公务罪的客观结果的影响程度也是立案的重要参考标准。

如果妨害公务行为对国家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公安机关应该及时立案侦查和打击。

三、主观方面的证据妨害公务罪的主观方面的证据也是立案的重要参考标准。

一般来说,公安机关需要收集行为人的口供、物证、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或者明知故犯的情况。

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

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

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妨害公务罪是指利用暴力、威胁、阻碍、贿赂等手段,干扰、破坏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组织的正常工作秩序,影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严重危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的正常运转。

对于这类行为,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和立案标准。

首先,对于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实施行为的主体。

妨害公务罪的主体可以是个人或者组织,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实施行为的方式。

妨害公务罪的实施方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暴力、威胁、阻碍、贿赂等手段。

三、实施行为的对象。

妨害公务罪的对象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组织,以及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

四、实施行为的后果。

妨害公务罪的后果主要是严重危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的正常运转,影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

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在立案时需要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认真审查和判断。

在初步调查阶段,需要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现场勘查、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以确定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

在审查起诉阶段,需要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确认主观和客观方面的证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立案标准。

此外,对于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也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要严格依法办案,不能滥用职权,也不能放任不管。

对于涉嫌妨害公务罪的案件,要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和处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要加强警示教育,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

通过对妨害公务罪案件的查处和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增强对法律的敬畏和遵守。

三、要加强预防和治理,遏制妨害公务罪的发生。

通过加强公共安全教育、提高执法水平和技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遏制和预防妨害公务罪的发生。

总之,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需要严格依法办案,加强预防和治理,保障社会的安定和谐。

希望各级公安机关能够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做好妨害公务罪案件的查处和处理工作,为社会治安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26章之一、妨害公务罪PPT课件

第26章之一、妨害公务罪PPT课件
妨害公务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4(一)客体特征
妨害公务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主 要客体为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其次要 客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 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
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以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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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本条第四款“造成严重后果” 造成严重后果,是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构成故 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 安全任务之妨害公务罪的必备要件。 所谓“造成严重后果”目前尚无相关的司法 解释,在学理上一般是指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 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的行为致 使国家安全遭受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严重的不 良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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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以 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 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中规 定: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 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 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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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观特征
妨害公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 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 为;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 表职务的行为;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 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 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 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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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不能也不必将本罪的暴力手段与抢劫 等罪中的暴力手段强求一致,只要行为人具有 妨害公务的故意,并在此故意的支配上实施了 扰乱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的妨害公务行 为,就应构成本罪。

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

2、一罪与数罪 (1)妨害公务的行为,可能成为其他犯罪 的手段 (2)本罪的暴力行为如果触犯了其他罪名 原则上应从一重罪论处
(3)刑法有特别规定的 应当依照刑法的特别规定处理 例如,以暴力、胁迫方法抗拒缉私的,应 以走私罪和本罪实行数罪并罚
(四)处罚 四 处罚
根据刑法第277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 金。
第四、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第五、宣传国际红十字会和红新月运动的 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第六、依照国际红十字会和红新月的基本 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第七、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 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 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 必经造成严重后果
行为时 裁判时 以行为时的具体状况为基础 进行客观判断
D:时间
执行职务时 (1)正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 (2)将要开始执行职务的准备过程 (3)执行职务密切联系的待命状态 整体上的判断
E:暴力、胁迫
暴力: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法行使有形力,即 广义的暴力。 (1)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 (2)针对辅助者实施暴力 (3)对物行使有形力
5、责任形式
故意 如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合法 性产生认识错误的,如何处理? (1)法律的错误说 (2)事实的错误说
(3)二分说: 作为合法性基础的事实 事实认识错误 合法性的评价 法律认识错误
事实的错误说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这一要素, 属于妨害公务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对 其产生认识错误理当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如认为是守法公民 误认为警察先行拘留现行犯是违法的
“依法”执行职务 实体上合法 程序上合法 (A) 属于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抽象的职务 权限或一般的职务权限 税收人员不能逮捕

妨害公务的罪与罚

妨害公务的罪与罚

妨害公务的罪与罚妨害公务是指个人或组织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干扰或者破坏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属于刑法中的犯罪行为。

妨害公务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对妨害公务的罪行予以严厉打击和严格惩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妨害公务的行为属于刑法中的行政妨害罪和暴力袭警罪。

行政妨害罪是指利用暴力、威胁、侮辱、诬告或者其他手段干扰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处以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以有期徒刑。

而暴力袭警罪则是指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或者其他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实施暴力、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他们履行职务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以拘役、管制或者有期徒刑。

在我国法律中,对妨害公务的罪行予以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相应的刑事处罚。

这也体现了国家对于维护公共秩序和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所作出的严格规定和坚决态度。

妨害公务不仅仅是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更是违背了社会公德和法律规范,严重危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对妨害公务的罪行必须予以严惩,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为了有效打击妨害公务的罪行,除了依法对肇事者予以追究刑事责任之外,还需要采取措施加强对这类犯罪行为的预防和宣传教育。

要加强对刑法中相关法律规定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于妨害公务罪行的认识和警惕。

通过法律教育和宣传,让人们深刻理解妨害公务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增强公民的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做违法犯罪行为的帮凶和幕后支持者。

要加强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保护力度,提高其工作环境的安全保障措施。

通过加强对国家机关的安全设施建设和配备,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提升国家机关的整体安全水平,有效预防和遏制妨害公务的行为。

加大对于隐匿、包庇妨害公务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那些明知道有人要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进行威胁、侮辱、诬告等行为又不进行阻止或通报的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妨害公务罪司法解释

妨害公务罪司法解释

妨害公务罪司法解释
在全国人民的健康因为疫情而受到威胁时,不能再因为对于法律的无知,而让现在本不容易的生活雪上加霜。

今天为大家普及的法律知识是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

1、定义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立案标准
本罪为行为犯。

3、责任要件
本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

行为人必须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故意以暴力、胁迫方法予以阻碍,阻碍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对本罪中“暴力”、“胁迫”的理解
本罪的暴力,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法行使有形力,即广义的暴
力。

只要求针对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暴力,不要求直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暴力;此外,既可以通过针对与国际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具有密不可分关系的辅助者实施暴力,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也可以通过对物行使有形力,从而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以物理影响,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本罪的胁迫,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职务行为或者不正确执行职务行为。

恶害的内容、性质、通告方法没有限制。

5、特别说明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6、妨害公务罪的处罚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妨害公务罪量刑标准

妨害公务罪量刑标准

妨害公务罪量刑标准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者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

妨害公务罪是一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权威。

因此,在量刑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以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首先,对于妨害公务罪的量刑标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妨害公务罪的处罚范围为拘役、管制或者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具体的量刑标准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危害程度、社会危害性、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其次,对于妨害公务罪的量刑标准,需要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进行判断。

如果犯罪行为是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公务,且情节严重,造成了严重后果,危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或者身体健康,那么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反之,如果犯罪行为是轻微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以从轻处罚。

再次,对于妨害公务罪的量刑标准,需要考虑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

如果犯罪主体具有恶意,明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职务,却仍然采取暴力、威胁手段进行干涉,那么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反之,如果犯罪主体是出于一时冲动或者其他非恶意因素导致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

最后,对于妨害公务罪的量刑标准,还需要考虑犯罪主体的悔罪表现。

如果犯罪主体在犯罪后能够自愿认罪、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反之,如果犯罪主体在犯罪后不悔罪、不赔偿损失,甚至继续威胁、恐吓被害人,那么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对于妨害公务罪的量刑标准,需要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以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依法严格裁量,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个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权利和尊严。

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或者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构成特征】(一)客体特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红十字会进行公务的正常活动,有时还侵犯了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

所谓国家机关的正常公务活动,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军事机关依法对社会进行管理的各项职能活动。

本罪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一,其对象具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

第二,正在依法从事公务。

其有二层含义。

其一是依法从事公务,即指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公务活动。

其二是正在执行,即有一定的时间限制,是指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二)客观特征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所谓暴力方法,是指实施殴打、冲砸、强行留置与阻挠干涉等行为,一般是对从事公务人员的身体使用有形力量,也可以是不针对从事公务人员而对物品使用有形力量,比如推翻办公桌、砸碎办公用品等。

但有一点必须明确,即暴力方法不包括杀害、重伤从事公务人员的方法。

在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公务的过程中,杀害、伤害有关工作人员的,应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所谓威胁方法,是指以侵犯人身(殴打、伤害、杀害)、侵犯财产(毁坏、盗窃、抢劫)、破坏名誉(捏造或散布谣言、暴露或宣扬隐私)等相要挟,从而对从事公务的人员实行精神强制,意图在其心理上产生恐惧感,从而达到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的目的。

这种威胁多是直接进行的,但间接进行也可以,比如行为人经第三者向从事公务的人员转告威胁等等。

威胁可以是口头发出,也可以是书面发出。

但是,威胁方法不包括一般性的吵闹与谩骂。

妨害执行公务罪法律规定(3篇)

妨害执行公务罪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妨害执行公务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妨害执行公务罪属于妨碍公务罪的一种,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而故意进行阻碍。

二、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

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

遇到刑法罪名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妨害公务罪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及在一定条件下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或者以暴力、威胁以外的方法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

妨害公务罪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

任何一个国家欲求得稳定有序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通过国家机关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来实现的。

因此,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必然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

这是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心所在,也是本罪区别于单纯侵害公务人员人身、财产的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

妨害公务罪通常还侵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

本罪之构成必须以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为要件。

而在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妨害公务时,其所造成的害结果除了能使被妨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受到干扰无法正常进行,从而给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外,也必然会给上述公务人员的身体健康或者其他人身权利造成侵害。

本条第4款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只要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阻碍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某种活动的,或者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执行的不是职务活动,或者其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的活动,均不构成本罪。

这就是说,成为本罪侵害对象的,第一,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着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第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而不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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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妨害公务罪的认定
2007年10月9日,白家峁村原村委主任成运强和几个司机到附近的虎山煤矿拉煤,却因卷入一起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冲突而遭到殴打,成运强的弟弟成维秀被杀害;2008年2月26日《民主与法制时报》主办的《情况专报》内参上,以《山西吕梁一黑恶团伙罪行累累逍遥法外》为题进行报道,上级部门曾派人调查该起涉嫌“黑社会”犯罪案;而随后,采写该报道的记者景剑峰被捕,并于2008年12月4日以窝藏罪、妨碍公务罪和受贿罪等在临县法院被提起公诉,获刑1年。

2009年11月13日,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在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一位拆迁户唐福珍点火自焚的事件受到各方关注,29日,唐福珍因伤势过重身亡,其亲人或受伤入院,或被刑拘,地方政府将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对事件过程,双方各执一词。

我国现行刑法对“妨碍公务罪”定义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现在,滥用“妨碍公务”的罪名屡见不鲜,除了某些国家机关包括执法人员存在传统的官贵民贱的管治意识、阶级斗争年代延续的专政意识,还有一条,就是“妨碍公务罪”在立法上的确很不严谨。

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于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威胁程度、方式等方面没有一个准确的认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判罚的不合理性,或者有关机关、法院混淆了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抵制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界限;混淆了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因提出合理要求,或者对政策不理解或者态度生硬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围攻顶撞、纠缠行为的界限,损害了公民的权利。

基于此,笔者认为必须准确拿捏妨害公务罪中的特定构成要件,从而帮助司法机关更好的处理此类案件。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妨碍公务罪进行进一步界定。

一、关于妨碍公务罪的特定时间限制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各级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必须发生在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时,对于事先或者事后实施暴力、威胁方法的,不能以本罪论处。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必须发生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中,这是特定的时间要件。

如果不是发生在这一特定的时间里,就不存在该种形式的妨害公务罪。

(一)特定时间的实质性
笔者对于妨害公务罪中的客体进行分析,该罪名中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为公务活动,次要客体为人身权利。

而特定时间的设置是为了更好的保证国家公务员在实行公务活动时能依法受到保护,如果其未在特定时间内实行公务活动,我们就不能将其
看作是依法执行公务,那么在这种时间内受到侵害,法律不能将行为人的暴力行为定性为妨害公务罪,也就是说,特定时间的实质性是为了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各级人大代表、“红十字”会人员职责履行行为。

(二)特定时间的必要性
对于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威胁定性有时间上的要求,本罪中的特定时间是为了让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得到准确的认定。

妨害公务罪行为人的暴力、威胁行为必须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期间,而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产物罪在这方面则无时间限定,所以当妨害公务罪与前述二罪有判罚冲突时,以特定时间为辨别的一个标准。

二、关于妨碍公务罪的暴力威胁的程度认定
暴力威胁应达到何种程度则成立犯罪呢?一种观点认为,本罪基本上属于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一经实施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就构成犯罪。

至于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否因此而停止或改变,不影响本罪的构成,这是量刑时考虑的情节;另一种观点认为,实施暴力胁迫行为构成犯罪,以“对执行公务有所妨害为必要”,“并不以现实妨害公务员执行职务为必要”,即将本罪理解为刑法理论中的抽象危险犯;此外 ,还有一种具体的危险犯说则认为,只有具有造成执行职务困难的现实可能性,才成立本罪。

笔者更认同第二种观点,即将其理解为抽象危险犯,因为抽象危险犯
的危害性是不容易预见的,就如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威胁的实施,如若不是明显具有重伤性,则无法定性其行为性质,所以我们可以将其看作是抽象危险犯,这样才能防微杜渐。

三、关于妨碍公务罪的方式
(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身实施暴力
通说认为,所谓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暴力威胁,是指对国家工作人员、各级人大代表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如殴打、捆绑或其他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

(二)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精神上的强制
通说认为,所谓妨害公务罪的威胁,是指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和正履行职责的红十字会人员进行精神上的强制,如以杀害、伤害、毁损财产破坏名誉等相恐吓,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人员无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

如推翻办公桌、砸碎办公用品等,严重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也可以视为暴力手段[1]。

如若能够对有关人员造成心理上的强制,从而也就是对本罪的犯罪对象形成了威胁,亦能够成立犯罪。

即行为人是通过对物的暴力行为间接达到对人的威胁作用的。

就行为本身的方式而言,显然是暴力。

这里的胁迫,则主要是指以侵犯人身、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相威胁,即以将要实施加害的扬言而对本罪对象实行精神强
制,意图使其心理上产生一种恐惧感,从而达到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目的[2]。

若行为人间接地使用各种手段致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或被迫放弃执行职务、履行职责,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使用催眠术、实施禁闭,虽然行为方式谈不上对国家工作人员人身构成侵害,但是客观上也会阻碍公务的执行,例如,行为人以自杀、静坐相威胁,躺在执行公务待用的汽车轮胎底下,集合多人将公务执行人员围困在人墙中等等。

这些行为就阻碍公务而言,同以暴力、胁迫方法实施的阻碍行为后果几乎相同,对之放任不管显然是不合时宜的。

四、妨碍公务罪以公务行为的合法性为构成要件
2012年3月9日,天涯贴吧里面出现了这样一个帖子:2012年3月7日,下午5点左右,刚毕业大学生王某和其朋友下班回租房住区,在租房门口遇深圳宝安区龙华民新派出所民警欧某拦截查证件,在欧某未出示证件的情况下王某拒绝被查。

民警不满,叫来一群民警殴打王某,王某的朋友见状进行反击,双方互殴,最后王某被妨碍公务罪移送看守所。

在实践中,有时因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宣布的某项政策、决定、措施不理解,有意见,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质问,要求说明、解释、答复、由于情绪偏激、态度不冷静、方法不得当而形成的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围攻、顶撞行为。

在围攻、顶撞过程中,常伴有威胁性语言和类似暴力的推擦、拉扯行为,在客观上妨害了公务。

关于这类行为能否界定为妨碍公务罪,也就是
公务行为的合法性是否为妨碍公务罪的构成要件。

关于行政行为,若存在瑕疵,按照效力可划分为无效的行政行为和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对有重大且明显瑕疵的行政行为应认定为无效,相对人对无效的行政行为享有反抗权。

对只有一般瑕疵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只能请求撤销或补正。

但从司法实务看,对于公务行为及其适法性的判定标准问题、对于无效行政行为的反抗权问题及操作规则等都有待于立法的进一步明确、系统的规定。

所以,笔者以为,在立法作出明确规定前,对“重大且明显”要从严把握,慎重对待。

绝不能简单地以是否违反明文规定作为划分行政行为“重大且明显”瑕疵的标准,从而支持相对人的反抗权。

因为即使仅是一般的有瑕疵的行政行为也往往是违反有关明文规定的,否则就无所谓瑕疵了。

事实上,普通公众往往较难在短时间内判定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有关规定,因为现实中的“有关规定”已浩如烟海了。

何况在很多情况下,往往相对人会主张行政行为“重大且明显”瑕疵,从而行使反抗权,而行政主体却认为行政行为适法或只是一般的瑕疵,因而会引起双方难以协调一致的争执。

因此,只有从普通公众的视角,在直观地普遍认为行政行为属于“重大且明显”瑕疵时才可认定。

注释:
[1]赵秉志著:《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版,第 667页。

[2]赵秉志著:《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版,第 6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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