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中“暴力”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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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辅警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

争议:辅警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

争议:辅警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辅警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导读:协警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殴打协警是不是符合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主流观点认为,辅警无独立执法权,因此,辅警单独执法情况下,殴打协警行为尚不属于妨害公务行为;如在有正式民警带领执法的场合,殴打协警行为可构成妨害公务罪。

本期推送的第一个案例是一起因无证据证明两协警是在民警带领下执法,被告人殴打协警的行为被认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宣告无罪的案例;另一起则是殴打正在协助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协警,被判决妨害公务罪的案例。

(来源:刑事案例参阅)李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灵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灵刑初字第72号公诉机关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某甲,男,汉族,1972年8月5日生。

辩护人高昱,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灵台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公诉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灵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红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高昱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民事部分已处理)。

灵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危险驾驶罪2015年10月1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甘LL0768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灵台县方圆宾馆出发,沿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星辰宾馆门前路段时,与临时停放在路边的甘L65970号吉利牌小型轿车尾部发生碰撞。

肇事后李某驾车继续前行约500米后至灵台县城果菜市场门前路段时,车辆自动熄火。

经陕西省宝鸡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8.3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灵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妨害公务罪的司法认定

妨害公务罪的司法认定

妨害公务罪的司法认定作者:王国统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7年第02期摘要:妨害公务罪职务行为合法性的认定,应先根据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对职务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然后对行为人反抗行为的违法性进行刑事上的构成要件审查。

认定“暴力、威胁方法”时,需适用抽象危险犯的理论解决行为人反抗行为的违法性是否足以达至妨害公务执行的结果。

对于职务行为的合法性的基础事实的认识错误,在无法期待行为人做出正确行为的前提下,阻却主观故意;对于职务行为的合法性本身存在认识错误的,行为人具有抽象的故意就可以认定存在妨碍故意。

关键词:妨害公务公务行为不可侵犯司法认定一、公务行为不可侵犯的理论依据“不能抗拒国家公务行为,否则将招致不利制裁”。

行政行为公定力的理论学说与妨害公务的制裁后果之间存在较强可依赖关系,行政行为公定力是指凡是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即应当推定为合法有效,除非该行为自始无效而排除其合法性,且该行为效力的否定须经法律上有权机关经法定程序和方式予以否定;否则,任何个人或组织都需信服该行政行为的效力;若是对其效力有异议也须经法律允许的救助程序。

否则,若是对该行政行为的违抗就是否认该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妨害公务的违法行为。

[1]妨害公务罪的设置是为维护行政行为的法定权威,维护制度化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这种公定力的获得是立足于国家意思的优越性或社会安定秩序的维护和良好法律秩序的保护。

妨害公务罪就是为了维护社会安定的生活和法律秩序,否定个人对抗公务行为的合法性,否定个人对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对抗的有效性。

以法律的视角否定此种行为的合法性,其目的在于对民主的维护。

若每个人都可以无理由地反抗政府行为就会使社会滑向无政府的状态,对于安定的生活秩序的追求就会破灭,个人主义的欲求也得不到表达,安定的生活秩序所带来的利益个人也将分享不到。

此外,对于妨害公务而言,对于其违法性的判断是基于行政违法性;但是,行政违法性不同于刑事违法性。

妨害公务罪中暴力袭警行为的司法适用研究

妨害公务罪中暴力袭警行为的司法适用研究

妨害公务罪中暴力袭警行为的司法适用研究作者:汪昌民来源:《西部学刊》2021年第23期摘要:学界对将暴力袭警行为归为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情节的合理性始终存在争议,其中争论最为剧烈的是将暴力袭警行为认定为妨害公务罪的特别犯罪构成还是仅将其作为量刑情节进行考虑,这涉及对暴力袭警行为方式的认定、对正在执行职务的认定以及从重处罚的量刑合理性问题。

综合整理2015年以来认定为妨害公务罪中暴力袭警行为的典型案例,并在司法实务中进行判断,对暴力袭警行为进行类型化归纳分析,认为没有必要单独设立袭警罪,但肯定暴力袭警从重处罚情节刑罚设置的合理性。

暴力袭警条款的设置,加大了对人民警察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暴力袭警;从重处罚;妨害公务罪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23-0101-03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查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修正案(十一)》从提议到通过一路走来受到法学界的高度关注。

此次修正案的内容充斥着诸多社会热点问题,其中就有对备受瞩目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所进行的修改。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条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一修改也是对理论界和实务界自《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各种争议做出的一个回应。

基于警察职业的特殊性,每年我国均有警察因公殉职,仅2020年因公牺牲的民警、辅警就高达480名。

因此,从刑事立法层面加大对人民警察的保护有着重要意义。

笔者关注相关理论争议,分别从定罪与量刑两个角度进行观点阐述,再结合司法实践,分析《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的典型案例,力图对妨害公务罪中暴力襲警行为的司法适用问题进行探析。

妨害公务_法律规定(3篇)

妨害公务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重要罪名,对于维护国家机关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探讨妨害公务罪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刑事责任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 主观要件: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故意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

3. 客观要件:- 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

4. 情节要件:根据刑法规定,情节严重是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具体情节包括但不限于:- 阻碍执行重要公务;- 阻碍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 使用暴力手段,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人身伤害;- 使用威胁手段,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严重扰乱公务秩序,影响公务执行;- 其他严重情节。

妨害公务罪最新立案标准,妨害公务罪造成轻伤后果

妨害公务罪最新立案标准,妨害公务罪造成轻伤后果

妨害公务罪最新立案标准,妨害公务罪造成轻伤后果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那么妨害公务罪达到什么标准才能立案呢?妨害公务罪最新立案标准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应当立案追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袭警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二条【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妨害公务罪司法解释

妨害公务罪司法解释

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

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中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2)在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所谓暴力通常表现为殴打、梱绑、禁闭等侵犯人身的强力行动;所谓“威胁”通常表现为以杀害、伤害、毁灭财产或毁灭名誉等形式实行精神强制。

(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有意用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

构成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的职务活动。

侵犯的对象只能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一般为直接故意。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

妨害公务罪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

任何一个国家欲求得稳定有序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通过国家机关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来实现的。

因此,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必然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

这是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心所在,也是本罪区别于单纯侵害公务人员人身、财产的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

妨害公务罪通常还侵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

本罪之构成必须以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为要件。

而在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妨害职务时,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除了能使被妨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受到干扰无法正常进行,从而给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外,也必然会给上述公务人员的身体健康或者其他人身权利造成侵害。

妨碍执行公务治安处罚标准

妨碍执行公务治安处罚标准

一、暴力妨碍执行公务罪立案标准是什么1、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所谓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其合法职权从事公务活动。

这种公务活动,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单位中所进行的公务活动,而且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或命令在其他时间或场所内的公务活动。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包括乡、镇、县、市、旗、地、市、盟、省、自治区、直辖市乃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如果是在目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履行职责,即可构成本罪。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妨碍执行公务治安处罚标准二、妨碍执行公务治安处罚标准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3)因妨害公务的行为,致使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收集固定案件证据、财产保全等紧急任务无法完成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1)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2)采取持械、聚众围攻等暴力、威胁手段的;(3)损毁公务装备的;(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对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妨害公务罪司法解释

妨害公务罪司法解释

妨害公务罪又称“妨害公务罪”。

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我国刑法中的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一。

(一)侵权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权的对象必须是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所谓暴力,通常表现为殴打、戴上镣铐、拘禁等强烈行为;所谓“威胁”,通常表现为以杀戮、伤害、毁坏财产或破坏名誉等形式的精神胁迫。

(三)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明知国家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故意使用暴力、威胁手段阻挠。

本罪侵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为主要客体,国家机关、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人身权为随机客体。

妨害公务罪违反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

一个国家要稳定有序地生存和发展,就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由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来实现的。

因此,阻碍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必然会干扰和破坏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

这是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心所在,也是区别于单纯侵犯公务人员人身财产的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

妨害公务罪通常还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

这种犯罪的构成必须以犯罪者使用暴力和威胁为基础。

但是,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阻挠公务时,其有害后果不仅会干扰国家机关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造成不利影响,而且不可避免地会侵犯上述公职人员的健康或者其他人身权。

本条第四款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的,即使不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只要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本罪。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在依法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阻挠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某些活动,或者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执行职务活动,或者其活动不属于依法执行的职责范围内的活动,不构成本罪。

也就是说,要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一是必须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开始履职且尚未结束之前;二是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越权限范围。

妨害公务罪中袭击辅警是否能认定为袭击人民警察

妨害公务罪中袭击辅警是否能认定为袭击人民警察

妨害公务罪中袭击辅警是否能认定为袭击人民警察妨害公务罪属于刑法中的一类犯罪罪名,常见于对执法人员的攻击、妨碍和阻挠等行为。

在刑法中,袭击人民警察是一种典型的刑事犯罪,袭击辅警是否可以认定为袭击人民警察,则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予以区分和处理。

首先,我们来探讨一下袭击人民警察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袭击人民警察是指“对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进行殴打、侮辱、吐口水、扔物品或者以其他暴力方法妨害其执行职务的行为”。

这里的关键词是“正在执行公务”,这意味着只有在警察正在执勤或者执行任务时受到攻击,才能构成袭击人民警察罪。

同时,袭击的手段必须是暴力方法,例如殴打、侮辱、扔物品等,光是嘴上说说,则不能构成此罪名。

那么,袭击辅警是否能够认定为袭击人民警察呢?对此,我们可以从辅警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入手进行分析。

辅警属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与人民警察有着相同的工作性质和职能,其工作职责主要是协助人民警察进行执勤、维护社会治安以及执行其他工作任务。

因此,在辅警执行任务时受到攻击,其所受到的攻击方式与人民警察受到的攻击方式相同,都是以暴力手段进行的。

既然辅警的职责和工作性质类似于人民警察,那么袭击辅警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袭击人民警察,则应予以肯定。

但是,在具体的案件中,我们也需要根据袭击行为的严重程度、危害后果以及施袭人的作案动机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和处理。

如果袭击辅警的行为过于轻微,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那么应该以其他罪名进行认定和处理。

反之,如果袭击的严重程度较高,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如导致辅警伤残甚至死亡等,那么应该将袭击罪与其他刑事罪名相结合,并予以严厉打击。

总之,袭击公务员是一种极其危险和恶劣的行为,无论是袭击人民警察还是辅警,都应该予以从严打击和处理。

在刑事案件中,我们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予以区分和判断,严惩罪犯,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同时,也需要深入挖掘袭击公务罪的本质和原因,加强相关法规的宣传和教育,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类似的犯罪行为的发生。

妨害公务罪量刑标准

妨害公务罪量刑标准

妨害公务罪量刑标准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阻止、干扰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行使职权、执行任务的行为。

它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常见罪行,严重影响了公务人员依法履职,损害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行和公共安全,我们需要对妨害公务罪进行有效的打击和惩治,确保法律得以严格执行。

妨害公务罪的量刑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在确定妨害公务罪的量刑标准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犯罪主体的情况犯罪主体指的是犯罪行为的执行者。

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年龄、性别、教育程度、前科记录等。

年轻人可能受教育程度和经验的限制,对法律的认识和行为的后果了解不够,应以其有过悔过表现及有改正行为为依据,对其从轻处罚;而对于成年人,尤其是多次犯罪者,应该从重处罚。

二、犯罪手段的严重性妨害公务罪的量刑标准还应当考虑犯罪手段的严重程度。

犯罪手段主要包括使用武器、暴力威胁、财务利益诱惑等。

使用武器或实施暴力威胁的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应从重处罚。

而利用财务利益诱惑等手段进行妨害公务的,虽然不具有暴力性质,但同样需要受到严厉的制裁,以确保公务人员依法履职。

三、犯罪的后果和影响犯罪的后果和影响是确定量刑标准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后果和影响包括犯罪对公务人员本人、他人以及社会秩序、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

如果妨害公务导致公务人员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应从重处罚。

如果妨害公务导致公共秩序受到严重破坏、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应从严处罚。

四、犯罪的主观故意和悔过表现对于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和悔过表现也应当予以考虑。

如果犯罪主体具有主观故意并且态度恶劣,应从重处罚。

如果犯罪主体能够认识到错误,并表现出悔过态度,应从轻处罚。

对于一些行为是在被迫、紧急情况下发生的,也应予以特殊的情况处理。

在具体的量刑标准上,可以参考以下建议:轻微妨害公务罪: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般妨害公务罪: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罚金。

较重妨害公务罪: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

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

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干扰、阻挠、破坏国家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影响行政管理、司法活动、公安工作、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事务的犯罪行为。

妨害公务罪的危害性极大,直接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权威和公共利益,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因此,妨害公务罪的打击和预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妨害公务行为妨害公务行为是指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干扰、阻挠、破坏国家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影响行政管理、司法活动、公安工作、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事务的行为。

二、主观方面妨害公务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明知故犯两种情况。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妨害公务,却仍然实施了相关行为。

明知故犯是指行为人虽然不具备妨害公务的直接故意,但是在实施行为时明知可能会妨害公务,却仍然实施了相关行为。

三、客观结果妨害公务罪的客观结果是指妨害公务行为对国家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影响,影响行政管理、司法活动、公安工作、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事务的进行。

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是指在什么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和打击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行为的严重程度妨害公务罪的行为严重程度是立案的重要参考标准。

一般来说,对于威胁、恐吓、暴力阻挠等严重的行为,公安机关应该及时立案侦查和打击。

而对于一些轻微的干扰行为,可以采取口头劝说等方式进行处理。

二、客观结果的影响程度妨害公务罪的客观结果的影响程度也是立案的重要参考标准。

如果妨害公务行为对国家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公安机关应该及时立案侦查和打击。

三、主观方面的证据妨害公务罪的主观方面的证据也是立案的重要参考标准。

一般来说,公安机关需要收集行为人的口供、物证、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或者明知故犯的情况。

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

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

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妨害公务罪是指利用暴力、威胁、阻碍、贿赂等手段,干扰、破坏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组织的正常工作秩序,影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严重危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的正常运转。

对于这类行为,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和立案标准。

首先,对于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实施行为的主体。

妨害公务罪的主体可以是个人或者组织,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实施行为的方式。

妨害公务罪的实施方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暴力、威胁、阻碍、贿赂等手段。

三、实施行为的对象。

妨害公务罪的对象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组织,以及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

四、实施行为的后果。

妨害公务罪的后果主要是严重危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的正常运转,影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

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在立案时需要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认真审查和判断。

在初步调查阶段,需要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现场勘查、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以确定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

在审查起诉阶段,需要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确认主观和客观方面的证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立案标准。

此外,对于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也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要严格依法办案,不能滥用职权,也不能放任不管。

对于涉嫌妨害公务罪的案件,要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和处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要加强警示教育,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

通过对妨害公务罪案件的查处和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增强对法律的敬畏和遵守。

三、要加强预防和治理,遏制妨害公务罪的发生。

通过加强公共安全教育、提高执法水平和技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遏制和预防妨害公务罪的发生。

总之,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需要严格依法办案,加强预防和治理,保障社会的安定和谐。

希望各级公安机关能够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做好妨害公务罪案件的查处和处理工作,为社会治安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浅析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行为

浅析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行为

浅析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行为[摘要]目前,行为人以“暴力”手段妨害公务罪案件呈上升态势。

司法界对何种情形下实施暴力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及暴力行为的内涵把握方面存在争议。

笔者拟从案例出发引发焦点,并提出个人意见,以期起到推动作用。

[关键词]妨害公务罪;暴力;实施前提;实施程度近年来,妨害公务罪的案件略呈上升状态,2010年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妨害公务罪案件9件12人,2011年受理妨害公务罪案件12件21人,件数与人数分别上升了33.3%与75%。

该类案件中多以行为人直接以“暴力”行为阻碍公务行为为多,但刑法学界关于妨害公务罪构成要件的分歧,造成了司法实践中难以对“暴力”行为进行准确界定。

因此,笔者拟从该角度出发予以探讨。

案例一2008年6月5日晚22时许,何某因琐事殴打何父,民警陈某、易某接报警后赶至现场处置。

在民警对涉案人员进行口头传唤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何某阻拦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并辱骂殴打陈某腿部。

后何父向警察表示系家庭纠纷,希望不再追究,何家三人一同离开现场。

陈某与易某因不放心跟在三人后面,何某则转身辱骂并殴打二人头部,后被带至公安机关。

经鉴定,陈某、易某头部伤情构成轻微伤,陈某腿部不构成轻微伤。

公安机关以何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最终建议公安机关撤案。

案例二2010年9月21日,王某饲养的狗咬伤行人,民警李某等接报警后赶至现场处置。

民警到达现场后,王某家院门紧闭,对民警及被咬方都置之不理。

开门后,李某依法传唤王某,犯罪嫌疑人王某对李某先是辱骂,后猛踹李某腹部,并将李某警用对讲机摔坏。

经鉴定,李某伤情未达到轻微伤,对讲机价值300余元。

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以情节轻微作相对不诉。

上述案例揭示了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行为的实施前提、具体内容及实施程度三个问题。

即在何种情况下实施“暴力”行为才构成妨害公务罪,何种行为称得上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行为,“暴力”行为需达到怎样的限度才纳入刑法规制范畴。

妨害公务罪司法解释

妨害公务罪司法解释

[刑法规定]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监视或罚款。

凡以暴力或威胁手段妨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责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凡以暴力或威胁手段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在自然灾害和紧急情况下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不使用暴力或者威胁,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对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进行猛烈攻击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242条凡以暴力或威胁手段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购买的妇女或儿童,应依照本法第277条的规定定罪并处以刑罚。

[法律法规]如果《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故意不使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没有使用暴力或威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比照适用该处罚。

刑法第157条的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拘留十五日。

国家安全机关拒绝依法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履行职责,或者拒绝依法向国家安全机关提供协助,或者没有义务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履行职责的。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的,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命承担国家安全任务的。

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统一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济组织。

第十一条中国红十字会总协会具有法人社会团体的地位;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和各行业的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取得社会组织的法人地位。

第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在自然灾害和紧急情况下,以暴力或威胁手段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应比照适用刑法第15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妨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在不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情况下依法履行职责的,应比照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侵害公务员阻挠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罪是否可以惩治的批复(200.4.24 gjfsz [2000] 2号)如果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以暴力或威胁手段阻碍国有机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以暴力或威胁手段对侵权人进行调查,妨害公共事务罪的刑事责任。

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

2、一罪与数罪 (1)妨害公务的行为,可能成为其他犯罪 的手段 (2)本罪的暴力行为如果触犯了其他罪名 原则上应从一重罪论处
(3)刑法有特别规定的 应当依照刑法的特别规定处理 例如,以暴力、胁迫方法抗拒缉私的,应 以走私罪和本罪实行数罪并罚
(四)处罚 四 处罚
根据刑法第277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 金。
第四、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第五、宣传国际红十字会和红新月运动的 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第六、依照国际红十字会和红新月的基本 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第七、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 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 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 必经造成严重后果
行为时 裁判时 以行为时的具体状况为基础 进行客观判断
D:时间
执行职务时 (1)正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 (2)将要开始执行职务的准备过程 (3)执行职务密切联系的待命状态 整体上的判断
E:暴力、胁迫
暴力: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法行使有形力,即 广义的暴力。 (1)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 (2)针对辅助者实施暴力 (3)对物行使有形力
5、责任形式
故意 如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合法 性产生认识错误的,如何处理? (1)法律的错误说 (2)事实的错误说
(3)二分说: 作为合法性基础的事实 事实认识错误 合法性的评价 法律认识错误
事实的错误说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这一要素, 属于妨害公务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对 其产生认识错误理当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如认为是守法公民 误认为警察先行拘留现行犯是违法的
“依法”执行职务 实体上合法 程序上合法 (A) 属于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抽象的职务 权限或一般的职务权限 税收人员不能逮捕

妨害公务的罪与罚

妨害公务的罪与罚

妨害公务的罪与罚妨害公务是指个人或组织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干扰或者破坏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属于刑法中的犯罪行为。

妨害公务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对妨害公务的罪行予以严厉打击和严格惩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妨害公务的行为属于刑法中的行政妨害罪和暴力袭警罪。

行政妨害罪是指利用暴力、威胁、侮辱、诬告或者其他手段干扰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处以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以有期徒刑。

而暴力袭警罪则是指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或者其他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实施暴力、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他们履行职务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以拘役、管制或者有期徒刑。

在我国法律中,对妨害公务的罪行予以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相应的刑事处罚。

这也体现了国家对于维护公共秩序和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所作出的严格规定和坚决态度。

妨害公务不仅仅是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更是违背了社会公德和法律规范,严重危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对妨害公务的罪行必须予以严惩,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为了有效打击妨害公务的罪行,除了依法对肇事者予以追究刑事责任之外,还需要采取措施加强对这类犯罪行为的预防和宣传教育。

要加强对刑法中相关法律规定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于妨害公务罪行的认识和警惕。

通过法律教育和宣传,让人们深刻理解妨害公务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增强公民的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做违法犯罪行为的帮凶和幕后支持者。

要加强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保护力度,提高其工作环境的安全保障措施。

通过加强对国家机关的安全设施建设和配备,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提升国家机关的整体安全水平,有效预防和遏制妨害公务的行为。

加大对于隐匿、包庇妨害公务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那些明知道有人要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进行威胁、侮辱、诬告等行为又不进行阻止或通报的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妨害公务罪司法解释

妨害公务罪司法解释

妨害公务罪司法解释
在全国人民的健康因为疫情而受到威胁时,不能再因为对于法律的无知,而让现在本不容易的生活雪上加霜。

今天为大家普及的法律知识是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

1、定义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立案标准
本罪为行为犯。

3、责任要件
本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

行为人必须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故意以暴力、胁迫方法予以阻碍,阻碍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对本罪中“暴力”、“胁迫”的理解
本罪的暴力,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法行使有形力,即广义的暴
力。

只要求针对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暴力,不要求直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暴力;此外,既可以通过针对与国际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具有密不可分关系的辅助者实施暴力,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也可以通过对物行使有形力,从而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以物理影响,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本罪的胁迫,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职务行为或者不正确执行职务行为。

恶害的内容、性质、通告方法没有限制。

5、特别说明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6、妨害公务罪的处罚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妨害公务罪量刑标准

妨害公务罪量刑标准

妨害公务罪量刑标准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者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

妨害公务罪是一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权威。

因此,在量刑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以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首先,对于妨害公务罪的量刑标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妨害公务罪的处罚范围为拘役、管制或者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具体的量刑标准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危害程度、社会危害性、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其次,对于妨害公务罪的量刑标准,需要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进行判断。

如果犯罪行为是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公务,且情节严重,造成了严重后果,危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或者身体健康,那么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反之,如果犯罪行为是轻微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以从轻处罚。

再次,对于妨害公务罪的量刑标准,需要考虑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

如果犯罪主体具有恶意,明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职务,却仍然采取暴力、威胁手段进行干涉,那么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反之,如果犯罪主体是出于一时冲动或者其他非恶意因素导致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

最后,对于妨害公务罪的量刑标准,还需要考虑犯罪主体的悔罪表现。

如果犯罪主体在犯罪后能够自愿认罪、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反之,如果犯罪主体在犯罪后不悔罪、不赔偿损失,甚至继续威胁、恐吓被害人,那么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对于妨害公务罪的量刑标准,需要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以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依法严格裁量,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个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权利和尊严。

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

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

遇到刑法罪名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妨害公务罪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及在一定条件下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或者以暴力、威胁以外的方法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

妨害公务罪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

任何一个国家欲求得稳定有序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通过国家机关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来实现的。

因此,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必然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

这是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心所在,也是本罪区别于单纯侵害公务人员人身、财产的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

妨害公务罪通常还侵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

本罪之构成必须以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为要件。

而在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妨害公务时,其所造成的害结果除了能使被妨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受到干扰无法正常进行,从而给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外,也必然会给上述公务人员的身体健康或者其他人身权利造成侵害。

本条第4款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只要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阻碍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某种活动的,或者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执行的不是职务活动,或者其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的活动,均不构成本罪。

这就是说,成为本罪侵害对象的,第一,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着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第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而不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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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一则案例。

韩某驾驶私自安装马达的无证三轮车路经某交叉路口,值勤民警马某上前示意停车检查,韩某欲逃离,马某抓住三轮车左侧铁杆叫停车,韩某听见后不予停车,反而加大油门,加速逃离,马某被拖了二十米左右甩倒在地,造成左锁骨远端骨折和右髌骨骨折。

韩继续逃跑,后被抓获。

经医学鉴定,马某的伤势为轻伤。

对该案如何处理,存在分歧。

有人认为,韩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韩的加速行为一开始是在过失的主观支配下,随后,明知马某抓住车杆仍继续加速,对马某的伤害后果是明知可能发生,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是间接故意,韩某主观上仅仅想逃避处罚,而不是妨害公务的故意,客观上其行为不是“暴力”,暴力应当是一种积极的行为,而韩某仅是加大油门把车开快,这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暴力。

因此,韩某的行为只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有人则认为,韩某构成妨害公务罪。

韩某为了逃避处罚,明知执行公务的马某正抓住他的车子,而故意加大油门逃跑,任由马某的伤害后果发生,导致马某的轻伤后果。

韩某主观上有妨害公务和故意伤害的双重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暴力行为,造成了他人人身权利和社会管理秩序的双重破坏,因此,韩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和故意伤害罪,但以妨害公务罪定罪更为妥当。

因此,韩某到底构成何罪,首先在于对其行为性质的判断,韩某的行为是一般的“故意伤害”还是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故意伤害”与“暴力”有何内在的联系区别?笔者对此作一剖析。

对暴力的概念本身存在多种认识。

笔者以为,刑法作为公开对世的国家法律,其表述的词语虽然有刑法上的特殊意义,但对词语的理解仍应限在最广大公众普遍认可、可以理解的范围内。

《新华词典》中对“暴力”的定义有两种解释,其一是作为政治学名词,指不同政治利益的团体,如不能用和平方法协调彼此的利益时,常会用强制手段以达到自己的目的,称为暴力。

其二泛指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强暴行为。

妨害公务中的“暴力”显然应当取其第二种解释,但仅有此解释还不够清楚,所谓的“强暴行为”到底有什么特征呢?需不需要某种特定的程度或特殊的要求呢?因此,我们需要再回过头来对“暴”字有更清楚的理解。

字典对“暴”有四种基本解释,其中第一种解释是强大而突然来的,又猛又急的,并随后列举了“暴力”该词。

可见“暴力”中的“暴”应当适用该第一种解释。

借助于以上解释,再结合对刑法的认识以及实践,笔者以为“暴力”有其四大内在特征:
第一:暴力是一种对人或财产的侵害行为。

暴力的犯罪对象可能指向人,也可能指向财产。

第二:暴力是自然人对实体力量的使用。

不是所有的侵害行为都可称之为暴力,诸如冷淡、轻视、放任、疏远等使他人精神上或心理上受到伤害的行为,在媒体上经常被称为“冷暴力”,但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暴力。

刑法意义上的“暴力”,其力量所作用于的必须是物质层面,而不能单指精神层面的侵害,这种力量可以是行为人以手、脚等身体组成部分发力,也可以凭借如刀、棍、枪等器械,或其他可以借之产生力量的物体发力。

第三:暴力是一种具有较大危险性的侵害行为。

我们看到,刑法在表述抢劫罪、侮辱罪等以“暴力”为构罪要件时,并不对暴力的后果作出要求,这就是暴
力与其他侵害行为的不同。

在刑法条文中,“暴力”还经常与“威胁”并列,威胁同样是不要求后果的,为什么刑法作这样的规定呢?笔者以为,“暴力”的本质还在于其是一种极具危险性的侵害行为。

对于“暴力”,与“威胁”一样刑法所注重的在于其行为本身,所注重的就是“暴力”的这个“暴”字,力量的行使是突然的、强大的、猛烈的,这种力量的行使之下是蕴含着极大的危险性,可能会产生极为严重侵害后果的,其本身就是需要予以否认的。

第四:暴力应当是故意而为之,过失行为不能称为暴力。

如前所述,暴力是自然人对力量的一种使用,因此,这种力量使用应当是行为人意识可以控制的,是其主观意识支配下的行为。

刑法所在乎的“暴力”,是注重其内在危险性,因此,暴力的行使者主观上只需要“故意”就行,只要行为人能意识到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就可以认定,至于行为人是希望还是放任该结果发生,这种意志因素并不影响对“暴力”行为本身的判断,因此,主观持“间接故意”态度的“暴力”仍然可以是刑法上构罪要件的“暴力”。

在对“暴力”的特征作了上述明确后,我们需要进一步搞清楚“暴力”与“故意伤害”的差异。

当自然人的侵害行为作用于人时,“暴力”与“故意伤害”的确是两个内涵非常接近的概念,可以说,在很多场合下,这两个词甚至可以互换,但笔者以为,两者在刑法上毕竟还是有明显差异的。

暴力的内涵小于故意伤害,任何暴力都可以是理解为是故意伤害,但不是所有的故意伤害都是暴力。

“故意伤害”作为构罪行为,往往需要轻伤以上或多次、多人以上等危害后果,而“暴力”作为构罪行为,往往强调是的其内在危险性,而不需要以实际是否产生危害后果作标准。

故意伤害作为一种侵害行为,刑法主要看后果,不论形式。

而暴力作为一种侵害行为,刑法主要看动作,看动作的内在危险性,看力量的使用有没有蕴含着“突然的、猛烈、强大的”等特征。

经过以上分析,回到本案,笔者以为,韩某行为的“暴力”本质已经一目了然。

拳打脚踢是暴力,持刀砍人是暴力,持枪击人是暴力,对这些行为我们为什么可以轻易判断为就是“暴力”呢?实际上正是因为这些行为都符合了“暴力”的基本特征,即突然的、强大的、猛烈的力量,极具危险性的本质。

韩某明知马某仍拉住其车杆,加大油门加速逃离,这种力量对马某而言,无疑是极为突然而强大的,这种行为对马某而言,也是极具危险性的,而马某所受的轻伤后果则反过来也佐证了这点,且韩某对其本人的行为有完全的控制能力和认识能力,因此,笔者以为,暴力不一定是行为人以肢体实施的,行为人借助其他物体的力量发力,这种力量的行使又是强大的、猛烈的,那么这就是比一般侵害行为更具危险性的暴力。

显然,韩某的行为是“暴力”。

最后还需再说明两点。

一:韩某的主观故意。

马某身着警服依法执行公务,停车接受检查是韩某作为相对方应当履行的义务,而韩某明知这一事实,不停反逃,这即为对执法的抗拒,是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

笔者认为,妨害公务罪的主观要件以行为人具有妨害公务的主观目的为充分条件,并不要求主观上也必须具备暴力妨害公务的目的。

二、韩某以逃避处罚为目的,其犯罪行为和结果又触犯了其他罪名,是牵连犯。

基于立法上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最高刑都是3
年有期徒刑,但妨害公务罪多了罚金。

因此,对本案应以妨害公务罪定罪,而轻伤结果可作为从重的一个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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