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打架斗殴的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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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员工打架斗殴的处理规定
从即日起,如有员工打架斗殴或造成一方伤害或双方伤害的,一律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有员工打架斗殴行为的,一律报警处理,交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公司无权去向公安机关担保或保释打架的员工,即一旦员工打架被公安机关拘留的,公司依法不可能向公安机关保释打架的员工。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打架斗殴的,公司有权利无经济赔偿的开除处理并处罚款;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无义务先垫付、支付受伤者的医药费,即打架斗殴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公司不可能去承担员工违法行为的后果的。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员工双方打架斗殴的造成一方或双方身体受伤的,由双方各自负责医药费用,公司不可以先垫付,即医药费公司不负责。
谁对谁错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公司不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员工打架成伤残公司无错不担责
《浙江法制报》记者叶长杉报道
受雇于一公司的两民工,工作时因一件小事打起架来,导致其中一人受伤致残,那么两民工所属的公司要不要对受伤害的民工承担赔偿责任?
湖北籍的小胡与安徽籍的小何于今年3月受雇于台州华茂公司,两人均是已满18周岁的少年。
5月21日上午9时许,小胡在上班时,与小何为一个纸桶的摆放问题发生口角,小胡就用“枪胶”击打小何,何则随即用“钉枪”向胡的胸部打了一枪,胡在准备还击时,被何再次用装了四号钉的钉枪在头部打中一枪,导致严重受伤。
小胡被他人送往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住院16天,用去医疗费人民币1万余元,自己支付。
8月20日,经司法鉴定,胡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8月9日,小何被温岭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9月18日,小胡向温岭法院起诉,要求小何和华茂公司共同赔偿他医疗费等各种费用共计8.7万余元。
法院认定本次伤害造成小胡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何的这一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何的故意伤害行为不但要负刑事责任,还要对伤害造成的损失负民事赔偿责任。
小胡主张华茂公司与小何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两人均是华茂公司的员工,本次伤害事件也发生在上班期间,但侵害行为是即时的突发事件,公司无法预见,双方发生的冲突也不是因公司在管理上或其他方面的过错或过失造成,所以公司在此次事件中既不是侵权者,也不存在管理上的过错或过失责任。
因此,胡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温岭法院遂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小何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小胡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84880.89元;驳回小胡对台州华茂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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